深入考察美國從野蠻到文明的發展歷程何以竟如此艱難曲折,包括充分揭示過去時代的人的歷史局限性,是十分必要且重要的。但並不意味着“改寫歷史”就要否定那些“政治不正確”,然而從某種程度或某個側面推助過歷史前行的歷史人物
老高按:繼續刊登楊奎松教授《如何認識歷史人物的“歷史問題”》的後半部分。文章本身很長,我就不多饒舌了。雖然長,我建議左派與自由民主派人士都看一下。左派看了,批評美國和自由民主派會更加落在實處;自由民主派看了,反駁左派的抨擊會更避免被動,讓左右之爭提高檔次,從情緒化走向理性化。
如何認識歷史人物的“歷史問題”(下)
——以美國夏洛茨維爾事件和美國“改寫歷史”風波為中心
楊奎松,《史學月刊》2018年10月
(續前)五 美國史是“每一種敘事都是真實的”嗎?
相信專業史學家沒有幾個人真的會認同麥卡利斯特關於“美國的過去所遺留下來的事實證據足以支持多種相互競爭的敘事”,因此“每一種敘事都是真實的”說法。但是,今人讀美國通史或美國史教科書,的確會感覺到麥卡利斯特所說的問題,即“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每一種敘事似乎都握有足夠的證明,也都有自己的一套邏輯和道理,再加上相互之間你吸收我一些史料和說法,我吸收你一些史料和說法,就更加容易讓不研究美國史的人看成一筆糊塗帳了。 美國史研究如今遭遇的尷尬,恐怕在當今任何國家都可能遇到,尤其是那些政治制度與社會觀念前後變化巨大的國家中,新舊敘事在新舊觀念影響下更是容易各走極端。每一種嚴肅的歷史敘事都會找到立論的史料依據,就像愛德華·H·卡爾所說的:這本來也是史家的主觀選擇所決定的,歷史學家也有資格來“製造”歷史。從追求歷史真實的角度,這也不是什麼壞事。因為不論是認定傑斐遜等人開創的美國道路和《獨立宣言》所宣示的普世性原則,為人類社會歷史發展指明了方向的傳統的主流敘事,還是認定美國史根本上是一部種族歧視、民族矛盾、性別壓迫和階級衝突史的新左派的自由主義敘事,也包括其他各種調和的及微觀的新敘事,都從各自的角度極大地幫助了美國史的真相還原工作。問題是,就通史著述或歷史教科書而言,觀點對立、各執一端的敘事無論如何都有其片面性。有沒有可能將已經發現的各種看起來相互衝突的歷史真實統合起來,做出一種更具整體性且能讓讀者看出歷史發展邏輯的實事求是的歷史解讀呢? 這些年來,許多美國專業史家,也包括不少熱心於美國史重建的記者、作家,都為此做出了很重要的嘗試。但就筆者有限的閱讀看,即使是這些努力綜合各方史料,努力協調不同觀點的著述,對“美國的悖論”的解釋力仍較有限。一個明顯的不足是,幾乎所有作者都認同“悖論”的存在,也大都不否認當今以社會平等為核心訴求的“政治正確”的價值觀,但所有研究多半都沒有把美國從建國前到當今這一“悖論”發生、發展、變化的過程設定為歷史考察的主線,更沒有人把自北美殖民地初建到今天這400年歷史放到歐美乃至近代人類社會歷史發展的大進程和大邏輯中,去進行比較考察。這樣做之所以必要的一個重要原因就在於,美國的歷史發展,無論文明還是野蠻,能否脫離人類社會歷史發展的大背景、大環境和大時代的影響與制約呢?如前所述,從人類社會幾百年來的發展實踐來看,當今多數西方國家幾乎須臾不可背離的“政治正確”不過是最近半個世紀左右才逐漸形成的,它不僅與幾百上千年前歷史人物的價值觀、道德觀大相徑庭,就是與幾十上百年前社會主流價值觀、道德觀往往也有很大不同。從前述美國專業史家史觀的分裂,夏洛茨維爾事件的發生,包括讓許多知識分子跌破眼鏡的特朗普當選美國總統等情況,也都可以清楚地看出,即使當今在“政治正確”已相當強勢的西方國家,此一所謂主流的價值觀,與頗多底層民眾亦或所謂保守的、右翼的社會集團的價值觀、道德觀,也還有很大距離。換言之,所謂“美國的悖論”僅僅是美國自身的悖論呢,還是歐美社會,甚至是整個人類社會歷史發展過程中一種階段性的存在或表現呢? 為此,我們在這裡不妨簡單提示一下美國這一“悖論”發生、發展和變化的歷史情況。
240年前,美國國父們宣告了“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則,然而10年後美國正式建國制定的憲法中卻沒有認同這一原則。以後差不多過了90年時間,美國國會才批准給黑奴以人身自由,同時才承認沒有財產的白人男性也可以享有選舉權。但是,即使在南北戰爭後討論第15修正案,考慮授予黑人男性以選舉權時,共和、民主兩黨,一個同意給黑人男性投票權,不同意給婦女投票權;一個既反對給婦女投票權,也反對給黑人男性投票權。白人婦女運動組織者的態度卻是:“在婦女沒有投票權的時候,黑人也不應該被授予投票權。”結果,不僅婦女投票權沒能獲得,美國國會一度通過的第15條憲法修正案,事實上也未能執行。此後,又過了半個世紀,美國白人婦女才得到了選舉權;又過了將近一個世紀,亦即20世紀60年代中後期(南方各州更晚),印第安人和黑人才先後獲得了法定的與白人同等的選舉權。這也正是為什麼戴格勒告訴我們說,20世紀六七十年代以前美國專業史學會,特別是在多數高校歷史教師隊伍中,幾乎找不到黑人或女性成員。黑人史直至平權運動期間才開始進入歷史教科書,學界對婦女史重視的時間甚至還要大大晚於黑人史受重視的時間。 為什麼將近兩個半世紀前美國開國元勛們就提出了“人人生而平等”,人人享有“不可剝奪的”“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的主張,在美國卻長達近兩個世紀不能確定這個“人”的範圍,而且還一直堅持要限制其範圍呢?對此,人們已經有過很多討論。傳統的解讀要麼忽略《獨立宣言》與《美國憲法》在民權問題上存在的巨大差異,要麼認為“那項著名宣言的作者們是想要把一切人都包括進去的”,只是當時沒有能夠做到。有人批評這是“民主的倒退”,甚至是“背叛”;更多的人,如林肯即認為,這是國父們的一種故意,他們知道一時做不到,但相信還是應該“道明這一條關乎所有人的真理”,以便“為自由社會規定一個準則”、一個奮鬥的目標①。較新的解讀也很多,津恩認定國父們寫下這句話只是因為它更具“鼓動性”,可以“把一些美國人動員起來”,他們從來沒有想要去實現它。埃克里·方納(Eric Foner)則告訴我們說,傑斐遜當時確實是借用約翰·洛克的觀點來說明美國獨立的政治正當性,當時的人,包括傑斐遜本身都並不真的理解這段話所包含的全部涵義。因為當時人的思想還沒有發展到如此激進的程度。“在英屬北美殖民地社會,一個秩序良好的社會的基礎通常被認為是對權威的服從……不平等(才)是殖民地社會秩序的基礎所在。” 應該肯定,方納的解釋可能更符合當時的歷史實際。因為無論是背叛說,還是故意說,亦或欺騙說,都有高估之嫌。既與北美殖民地當時所處的時代背景脫節,也與產生華盛頓、亞當斯、傑斐遜等人的各主要殖民地社會發展水平及其權力關係狀況不合。但方納的解讀也忽略了一個更大的背景。他沒有注意到,這個時候“對權威的服從”亦或法律、政治、社會的“不平等”,不僅僅是北美殖民地社會所獨有的現象。想一想整個18世紀末以前的英、法等歐洲國家都還奉行嚴格等級制的君主制就不難明了這一點。指出這一點的重要性在於,如同美國獨立建國創立的聯邦政體及其民主分權制度的理念和設計,基本源自於洛克的《政府論》外,傑斐遜寫進《獨立宣言》的那段論及“人人生而平等”的名言,也都是搬自洛克的。但是,包括洛克等在內曾論及人“生而平等”的啟蒙思想家們,從16世紀末至18世紀末,有什麼人真的認為“人”可以不分國家、民族、膚色、信仰、性別、貧富、貴賤、智愚,在法律權利、政治權利以及社會權利上一律平等的嗎? 對於思想啟蒙時期歐美人權思想中“人”的含義的演變,20世紀八九十年代歐洲一些法學界的學者已做過考察和研究。如瑞士法學家勝雅律(Harro Von Senger)就有專文談論過。他的結論是,不要說在16、17世紀,就是在18、19世紀,甚至部分地在20世紀,許多今天仍在使用的重要政治詞彙,如“人”“人民”“人類全體”“整體利益”“公意”等等,其含義都是特指的,與其表面詞義相比要狹窄得多的。比如1776年美國的《獨立宣言》、1789年法國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其中所談到的“人”,無論是寫作“man”“men”“all men”,還是寫作“Citizen”,指的都是有財產的白人男性,不包括在那個時候被視為缺少理性且附屬於男性的婦女,更不包括被多數白人視同劣等或相當於“動物”的有色人種,甚至也不包括沒有受過教育且被認為無法成為洛克所說的有“共同天性、能力和力量的人”的貧困白人。 為什麼在18世紀思想啟蒙運動已經開始的條件下,人們還會把“人”等級化,甚至分為“人”和“半人”(“亞人”)和“非人”呢?勝雅律指出,這是“人權”觀念漸進形成過程中階段性的表現。早期啟蒙運動的思想家們大都相信,“有理性的才配稱為人”,理性是與生俱來的,“男性=理性;女性=非理性”,故婦女“也就是非人、次等人(或者劣等人)”。因此,在那樣一種時代背景下,不論是英國、還是法國,更不必說主要來自英國的殖民者開闢的北美殖民地,亦或是他們所創立的國家,大家在“人人生而平等”問題上的觀念基本都是一樣的,即未成年人、婦女、精神病人,更不必說有色人種,都不在其中,自然也就不成其為在法律上和政治有享有平等地位的公民。 不過,勝雅律注意到思想觀念演進中極其重要的漸進性及其階段性,卻沒有談到另一個可能更重要,且直接關繫到為什麼當時歐洲白人男性的思想觀念,會具有那樣一種局限性和階段性的時代背景。 以美國為中心來看那樣一個時代,我們恐怕應該從15世紀末哥倫布發現新大陸開始,計算到19世紀中葉美國在北美大陸的領土擴張基本完成。那是一個什麼樣的時代呢?從全球史的角度,這是一個歐洲崛起和工業革命開始的時代。但如果我們以“人人生而平等”說的提出,作為當今“政治正確”的一種出發點,並且是從美國史的角度看問題的話,我們或許應該把這個時代看成是一個伴隨着航海大發現而來的殘暴血腥的殖民狂潮與人文思想、理性啟蒙開始交互作用的時代;看成是歐洲主要國家從極端野蠻開始逐漸向現代文明過渡的時代,亦即是歐美社會從嚴重“政治不正確”開始曲折地向“政治正確”的方向發生轉變的時代。 這個時代的啟動,即是葡萄牙人和西班牙人最早發動的淘金、擴張和殖民潮,其野蠻暴力的背景源自於歐洲各國從十字軍東徵到百年戰爭長期爭奪、兼併、擴張、混戰的歷史。無論是大航海的發動,還是新大陸的殖民,自始就是以向海外擴張領土、攫取財富為目的的。緊隨其後的荷蘭人、法國人和英國人,同樣抱着征服、掠奪和擁有的熱望。即使洛克等啟蒙思想家,這時也一樣認定非洲、太平洋諸島嶼及美洲原住民統統是“野蠻的”,他們“既不懂得圈用土地”,自然也就不具有對土地、森林、河流、礦產等自然財富的財產權,任何人都可以加諸勞動而占有之。 為什麼在當年白人殖民者會視奪人土地財富並變人為奴為理所當然?就北美殖民地所發生的這場歷史悲劇,史書的解釋大體不外兩種。傳統美國通史,如丹尼爾J.布爾斯廷(Daniel J. Boorstin)等人的著作,主要強調印第安人對遵守文明作戰規則的殖民者“斬盡殺絕”的一面;自由主義新左派的美國史著作,如霍華德·津恩(Howard Zinn)等人的書,則主要強調欺詐的殖民者對溫和善良的印第安人的掠奪和滅絕。查各類史料,他們的講法也的確各有所據,且言之成理。 印第安人野蠻嗎?當然。但是,他們原本就生活在原始社會的水平上,對個體生命本無敬畏和尊重之心,且面對侵略者,自認捍衛自己族群生存之根基,只能你死我活。站在他們的角度,未必不能理解他們所以會野蠻。掌握着現代槍炮的殖民者真的把印第安人看成平等的對手,注意信守格勞秀斯(Hugo Grotius)主張的交戰規則嗎?非也。也不可能。這也是為什麼津恩等研究者很容易就能找到大量殖民者自己記述的劫掠、姦淫、殺戮印第安人的史料。那麼,這些自視開化、文明,且對自身財產權高度重視的英國殖民者,何以會無視原住民的財產權和基本生存需求,甚至必欲將對方“趕盡殺絕”呢?津恩的解釋是,他們對土地財富的渴求與“建立在財產私有制基礎上的”人的“虛偽和狡詐”兩相結合,在當時“那樣一個充滿了弱肉強食的競爭和衝突的歷史年代”,自然就變得兇殘起來了。但是,這些必欲奪取北美大陸以創建“上帝之城”的盎格魯-撒克遜新教徒,在他們的母國或在歐洲就都那麼文質彬彬嗎? 有關歐洲殖民者的野蠻,16世紀法國人文思想家米歇爾·德·蒙田(Michel de Montaigne)就非常不客氣地指出過。用他的話來說,歐洲人動輒稱美洲土著為“野蠻人”,殊不知那些所謂的“野蠻人”雖好勇尚武,依其風俗習慣可能還會把俘虜到的敵人殺死烤熟吃掉,但他們既不謀求擴張土地,也不貪戀他人的財富,因而不會像歐洲人那樣,為了尋求意外財富和土地而大肆掠奪、殺戮,更不會像歐洲人那樣絞盡腦汁地發明酷刑折磨活人來獲得快感。兩相比較,恐怕應該說歐洲人“在各方面都比他們更野蠻”。 蒙田這裡所講的歐洲人更野蠻的種種表現,也並不是發現新大陸之後面對當地原住民才突然表現出來的。法蘭西斯·拉爾森(Frances Larson)的研究告訴我們,歐洲人的野蠻由來已久。以英國為例,縱使經歷了光榮革命,並產生了重視國民權利的《權利法案》,17、18世紀的英國依舊十分野蠻。英國革命聲名顯赫的領導人克倫威爾(Oliver Cromwell)將軍1658年死後,被人掘墓並砍下頭顱示眾,之後在長達一兩百年時間裡還被一個又一個收藏家拿到名流雲集的宴會上去“娛樂嘉賓”。直至19世紀末,英國一位頗為著名的收藏家,也是科學家和狩獵者,在參加非洲的一次救援遠征活動中,只是“為了替單調乏味的宿營生活製造點樂子”,就公然付錢給非洲士兵,“請他們在他面前殺害一名女孩,加以肢解,然後把她吃掉”。 照理說,17、18世紀在歐洲已經發生了思想啟蒙運動,產生了一批重要的強調人文主義的思想家,但是,其社會風俗文化及其政治和刑法野蠻落後的情況仍舊十分普遍。從國王,到貴族,到商人,到大眾,整個社會的思想和觀念其實和發現新大陸以前並無多大差別,到處通行的都是弱肉強食的原則,鮮能見到雨果筆下的冉阿讓和駝背敲鐘人卡西莫多。以法國為例,當年大多數人們不要說對海外“野蠻人”,就是對自己同胞的“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都還沒有最起碼的憐憫、同情和尊重的意識。幾乎當着蒙田的面,法國在1572年就發生過一起天主教徒幾乎在一夜之間殺死數千胡格諾派教徒的慘案,即史稱聖巴托羅繆大屠殺。時隔200年,法國乃至歐洲已經經歷了思想啟蒙運動的洗禮,1789-1793年法國爆發革命,揭出了“自由、平等、博愛”的旗號,然而社會人心的殘暴性絲毫未見改變,以至革命再度導致了一場異常血腥的大屠殺。成千上萬的平民及其婦女和兒童,連同國王、王后、公主、將軍、貴族,等等,不僅被殘忍殺害,生前死後多半還遭受了極其不堪的公開凌辱,其殘酷性至今讀來仍令人髮指。 北美移民的主要來源國英國,表面上沒有發生過舉國性的大屠殺,但它自古以來就以嚴刑峻法著稱。其舊法典有種種殘酷刑罰規定,包括處死叛國者時必須在人活着的時候剜出心臟和其他內臟,扔到水裡煮之類。到了16世紀亨利八世時,英國仍大興凌遲和火刑,並還發明了水煮活人的刑罰。每年各地累計公開處決人犯就多達700多次。直到19世紀初,英國立法規定的死刑罪名還有223種之多,哪怕是砍下一棵裝飾用的灌木都可以被處以死刑。“倫敦在海德公園以北的泰伯恩每年會舉行八場公開處決”,僅在“1530年至1630年間,英格蘭就處死了七萬五千人”,年750人。1822年就任內政部長的羅伯特·皮爾(Sir Robert Peel)就坦承:“這個國家比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的死刑執行次數要頻繁得多,刑法也嚴重得多。” 自古以來當權者嗜血暴力之風,既是社會野蠻的反映,也會愈加強化社會風氣的暴力化和人心的冷血。從法國聖托羅繆事件和法國大革命的群眾性屠殺事件中都可以看到,“人民”或曰“普羅大眾”往往會表現得更加冷血和殘酷。以19世紀初期的倫敦為例,“每當有人被處以絞刑,通常(都)會有五千人聚集觀看。而當著名重犯被處死時,圍觀民眾可能高達四萬甚至十萬人”。一些有點錢的人還會花錢買前排的位置,帶着妻子,一面呷茶,一面欣賞犯人受死的經過。狄更斯還描述過那些擠不進人群卻一樣熱衷於看殺人的平民婦女,稱她們一邊打着毛線,一邊在外圍緊張地豎着耳朵聽人頭落地的聲音:“二十二”“二十三”……不少圍觀者還不只是為感受刺激,他(她)們要在人犯死後第一時間去觸碰死人的肢體,甚或擠到跟前去蘸死者的血,以求健康長壽。英國有研究者告訴我們,在倫敦,這種冷血殘忍的圍觀風要到19世紀中期公開處決大幅減少,人權觀念在民眾中多少開始發生影響後,才逐漸有所改變。 由此不難想象,那些在17、18世紀,或不堪宗教壓迫,或迫於生計艱難,或為追求財富,不惜九死一生到北美來尋找出路的英國殖民者,不論是紳士,還是勞力者,他們與自己母國乃至歐洲的同胞又會有多大區別呢?要知道,這些殖民者及其後代的生活環境更惡劣,生命財產所受威脅也大得多。一方面,他們必須聯合起來才能強大;另一方面,他們必須與不怕死的原住民,甚至與同樣擁有現代武器的荷蘭人、法國人、西班牙人去爭奪土地;必須武裝起來反抗英王及其軍隊;必須制服動輒造反且同樣握有武器的白人契約奴;還要想方設法馴服幾十萬上百萬黑奴,使之無條件地為自己勞作,這還不包括教派之間的壓迫、衝突和對內部異己力量的壓迫與驅逐……種種“險惡不堪的生活”條件,都會使殖民地走向集權和強力,尤其離不開嚴刑峻法。這也是為什麼,早期殖民地基本上都是“寡頭統治”,居民擁有槍支更是不可剝奪的權利,而各殖民地實體刑法除了搬用母國英國的外,一些罪名及刑罰甚至比當時英國的刑法還要繁苛和嚴酷。托克維爾在美國獨立後遊歷北美,對英國殖民地初期的一些刑法典仍舊深惡痛絕,稱它們簡直就是“一個粗野和半開化的民族的立法”,繁多的死刑罪名和種種偏頗且極端的懲罰規定,實在是“有辱於人類的理性”。 這樣的情況於殖民地穩固後逐漸有所改變。進至19世紀,北方殖民地改變較明顯,而南部蓄奴州卻迫於維護奴隸制的需要變化不多,並且還增加了不少專門針對奴隸的刑罰罪名。南北戰爭前後,南方州又相應地制定了各種用以取代奴隸製法律的所謂“黑人法典”,並且發展出與聯邦刑事司法制度相背離的私刑法律和保安運動。僅此兩類運動在1779-1780年就傷害了將近6000人之多。而被馬克·吐溫驚呼為“噬血狂行”的私刑處罰,在一些州還在事實上具有了半合法性質,因而得以長期延續。 由此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北美殖民地一直到美國建國後,其奴隸制的形成,以及種族主義的泛濫,不過是那個叢林時代的產物,是從弱肉強食的社會觀念和與其相適應的社會關係中生長出來的,更是伴隨着西歐以暴力求暴利的海外淘金潮、殖民潮和資本原始積累一同發展起來的。殖民者與印第安人的衝突,根本上是因為前者占據和奪取後者土地等資源引起的,所謂“那裡的原住民尚未文明開化……與野外的動物差不多”,說到底不過是自古以來強權者奪占所謂“蠻族”土地財產風氣的一種延續。英國殖民者與荷、法、西殖民者,乃至與母國之間並不存在是“人”不是“人”,或者是文明人還是野蠻人的問題,他們在北美大陸照樣會因爭地和奪利大打出手,充其量只是會受到歐洲通行的戰爭規則的束縛而已。 北美奴隸制及其種族化的發生與形成,也是和殖民者逐利的動機緊密聯繫在一起的。奪取土地和找人耕種是多數殖民者在北美求生的必由之路,因此役使奴隸早就成了他們的一種選擇④。但是,殖民者18世紀以前主要役使的還是從英國引入的大批白人契約奴和本地的印第安人。1700年以前,弗吉尼亞當時10萬人中就有一半以上是被強制勞役幾年的年輕“白奴”。1670-1715年間,英國奴隸販子還在從北美往外販賣印第安奴隸,據說數量多達三至五萬人。到美國建國前夕,羅德島印第安人三分之一已被殖民者役使為奴了。只是17世紀末以後英國使用黑奴合法化,開始有奴隸販子向北美大批販賣黑奴,役使黑奴才流行起來。因為英國殖民者們很快發現,與多不馴服且容易逃跑的印第安人和白人契約奴相比,黑奴因其皮膚顏色明顯,又來自非洲,管理起來更便利,特別是在經濟上使用黑奴的費用也便宜得多。 在人類從野蠻到文明的發展進程中,北美開拓史,也包括新大陸發現後整個歐洲殖民史,很大程度上都再現了人類歷史上更野蠻而不是更文明的一面。用一位美國評論家的話來說,自視為“上帝的使者”的盎格魯-撒克遜新教白人開拓者,一開始就是以《舊約》中奪取迦南地的猶太人為榜樣,志在“征服這片土地,擁有這片土地”的。但可以肯定,北美英國殖民運動再野蠻、再血腥,也還是新大陸發現後整個歐洲早期資本原始積累的一個組成部分,與葡萄牙、西班牙、荷蘭、法國殖民者相比,充其量也就是五十步與百步之別。同樣,17、18世紀歐洲社會、經濟、思想、政治、法制等各方面的變化,也不可避免地會直接間接地影響到北美。因此,就像威廉J.本內特(William J. Bennett)所說的,美國歷史上是發生過許多暴行,但它同時也持續地向“政治正確”的方向在發生改變。僅以平權問題為例,美國起步或較母國英國略遲,但其建國後政治法律前行的方向,與歐洲各國仍是一致的,而且在有些方面它還走在了前面。比如,與歐美國家相比,美國是世界上最早確立民主選舉制度和通過選舉創立共和政府的;是最早取消選民財產資格規定及納稅規定的;也是較早給予婦女以投票權的。美國不如一些歐美國家之處,主要是廢除奴隸制問題,以及實際給予包括黑人、印第安人在內的有色人種和少數民族平等政治權利問題,包括承認窮人享有社會福利權,承認勞工權利,以及承認工會組織權等問題。
六 如何看待歷史人物的“歷史問題”?
比較半個世紀以來美國傳統的主流歷史敘事和如今因強調平等原則而被視為自由主義新左派的歷史敘事,可以清楚地看出兩者本質上都主張自由主義,而事實上前者更多着眼於國家,後者更多着眼於社會;前者更強調自由的理想,後者更重視平等的現實;前者相信自由重於平等,後者認為沒有平等就沒有自由。而由前述亦可了解,美國從“政治不正確”到“政治正確”的歷史發展進程,走的恰恰是先國家,後社會;先自由,後平等,迄今仍在曲折前行的一條路。按照林肯的說法,這原本就是國父們有意識的政治設計和制度安排。許多專家學者長期以來也都如此認為。如米爾頓·弗里德曼就明確認為:“美國的大部分歷史,都圍繞着《獨立宣言》中的原則和理念而展開,是努力將這些原則和理念付諸實踐的歷史。”“從廢除奴隸制的鬥爭(打了一場血腥的內戰才解決這一問題)到追求機會平等,再到近來的追求結果平等,都反映了這種努力。” 但自由主義新左派史家顯然無法認同此說。因為,他們看不出,主張“人人生而平等”的國父們,為什麼一面提出平等的原則和理念,一面卻公然役使奴隸、傷害原住民、歧視婦女,甚至宣揚種種人與人不平等的言論。如果他們並不相信自己寫在《獨立宣言》上的話,那就是赤裸裸的欺騙;如果他們相信自己寫的話,只是因為無法抗拒地位和生活的誘惑,結果也還是欺騙———自欺欺人。 歷史之弔詭也莫甚於此,古人說的與做的常常大相徑庭,導致後人對古人的看法及評價往往歧義橫生。然而造成這一現象發生的原因多半可能並非古人之錯。同樣實行奴隸制,古羅馬皇帝馬可·奧勒留也講“一視同仁”“權利平等”“言論自由”等等,卻鮮見有人斥之虛偽;而既役使黑奴又講“人人生而平等”的美國國父,就難逃脫被譴責的命運。今人對距今2000年前的古人和距今兩三百年前的古人,政治敏感度明顯地大不相同,因而情感立場也大不一樣。對於眾多普通美國人來說,他們父祖之輩蒙受的苦難和屈辱仍舊記憶猶新,何況美國國父一代人與歐洲啟蒙思想運動所處時代幾乎同步,其後的法國革命就發布了廢除奴隸制的法令,為何美國國父們要堅持奴隸制?因此,即使在一些專業史家看來,國父們在那個時代提出了“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則卻不去做,本身就是嚴重的“政治不正確”。 問題是,從前面梳理半個世紀以來美國“改寫歷史”風波起伏的經過,特別是美國開國元勛祖輩們生長的歐洲那個時代的大環境、大背景,可以很清楚地看出,當今通行於歐美主流社會的“政治正確”觀念,即使在最近三四百年時間裡,也始終處在一個緩慢且漸進的發展變化的過程中。以往的美國人之所以將華盛頓、傑斐遜等尊稱為“國父”,根本之點在於他們勇於革命並成功地創建了美國這個國家。造成觀念上混淆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後人把國父們當年主要用來向母國英國要求自由平等權利的鬥爭口號,逐漸視為一種普世性的原則,並因此將提出這些口號和主張的國父們,視同人權平等之父,一併神聖化、道德化了。實際上,就像美國著名歷史學家及傳記作家斯蒂芬E.安布羅斯(Stephen E. Ambrose)在去世前強調過的那樣,一切人都生活和思想在特定的“時空”之中,沒有人能夠完全擺脫自己所處“時空”的局限。從史學研究的角度,我們尤其應該注意到,這種“時空”始終都是在變動的,而處於不同“時空”條件下的人們,他們對很多問題的看法和觀念,必定會有很大的差異。從美國建國的角度,理當可以視華盛頓、傑斐遜等人為“國父”,但從今人理解的“人人生而平等”的價值觀的角度,他們恐怕就只能算是人類社會平等觀形成過程中某一特定時期的代表,斷難將他們視為人權平等之父。 關於人類社會平等觀形成的漸進性,我們不妨微略比較一下約翰·溫斯羅普(John Winthrop)、傑斐遜和林肯三人對“人人生而平等”這一主張或原則的看法,以了解處於美國建國前後一段時間裡的幾位歷史人物,在這一問題上思想觀念是怎樣變化的。 所以要舉溫斯羅普為例,一是因為他是北美早期英國移民最重要的一位代表,曾經是新英格蘭清教移民領袖,幾度擔任過馬薩諸塞灣區殖民地總督或副總督之職。一些學者明確認為他對美國建國的貢獻不亞於華盛頓、傑斐遜等人,實為北美的摩西,理當被尊為國父。他們舉出的理由是:第一,他是最早提出使命論和“美國夢”的人,早在1630年他就提出要把北美殖民事業看成上帝交給的使命,號召教徒們齊心協力,把殖民地建成光照世界的“山巔之城”。第二,在他的主導下,馬薩諸塞灣區殖民地先於母國英國實行了官員民選和民主自治。第三,他成功地領導灣區走出早期開拓的重重困境,從而為英國殖民者進一步殖民整個新英格蘭地區,包括為日後獨立建國,打下了堅實基礎。 但是,無論從任何角度看,溫斯羅普都不是平等思想的提倡者。他除了否認印第安原住民的土地權利、否認婦女的權利地位,並贊同役使奴隸外,還公開從原則上宣揚社會不平等的合理性。他宣稱:世間有人貧窮,有人富裕,有人高貴,有人卑微,這是“全能的上帝”的“安排”,世人理當遵從上帝的旨意友愛互助。他主管下的灣區殖民地,對異教徒,包括對天主教以及新教不同教派,乃至對本教派中非正統人士,均持打壓、驅逐,甚至刑罰的做法。而他對婦女的歧視態度,也較100多年後傑斐遜時代的開國元勛們來說要赤裸裸得多。這種情況顯然與溫斯羅普生長活動的時空環境有着密切的關係。他比克倫威爾還要早生約10年時間,他殖民北美之初,英、法啟蒙思想家均未成長起來。而他的出身、階級、所受貴族教育,以及多年做英國王室監護權法庭律師的經歷等等,都決定了他當年是不會認同哪怕只是形式上的“人人生而平等”這類提法的。 傑斐遜所以不同於溫斯羅普,一方面是因為他晚出生了155年,北美殖民地上百年來自治、民主、共和的社會政治實踐已經成形;另一方面,他已經有條件閱讀英國弗朗西斯·培根、約翰·洛克等人的著述,因而在思想上傾向自由、民主和理性。在殖民地與英國因印花稅劍拔弩張時,英、法思想啟蒙運動已經波及北美,齊集費城的大陸會議代表中不少人當時都從約翰·洛克、大衛·休謨以及孟德斯鳩、伏爾泰,甚至是盧梭的人權自由平等主張中受到啟發。與傑斐遜一同作為弗吉尼亞代表與會的喬治·梅森,還剛剛參考英國1689年《權利法案》,並吸收了英法啟蒙思想家們關於“人人生而平等”和人的“自然權利”不可剝奪的主張,起草了《弗吉尼亞權利宣言》。而這時來自英國的托馬斯·潘恩所著極具煽動性的《常識》一書,更是在思想上給了傑斐遜等人以極大的刺激和鼓舞。阿克頓就認為,“傑斐遜在撰寫《獨立宣言》時,便傾心於和盧梭及潘恩相似的觀點,在抽象的人權中尋求自由的來源”。無論如何,《獨立宣言》及其它向世人所宣告的“人人生而平等”的信條,以及他關於人們只是因為要確保自己的權利不被侵犯才建立政府,“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破壞了上述目的,人民便有權利予以改變或廢除,並建立一個新的政府”的政治主張,顯而易見既從各殖民地民主自治的實踐中取得了政治資本,又從歐洲啟蒙思想家那裡得到了理論上的支撐。 但是,傑斐遜等人筆下的那個“人人生而平等”的概念,與今人理解的相同嗎?不。 傑斐遜在起草《獨立宣言》稿10年前就繼承了數千英畝土地和幾十名黑奴,這時出入動輒乘坐由四匹馬拉動的四輪敞篷馬車,並有奴隸隨行。他如何可能相信我們今人所理解的“人人生而平等”呢?《獨立宣言》雖然也用的是“人人生而平等”一語,但它第一是針對英王的專制壓迫而言;第二其“人人”一詞,用的不是“一切人”,即“all people”,而是“all men”,即“所有男人”。而這顯然也是所有參加大陸會議的代表們大家一致認同的,因為在那個時代所有享有政治權利的人們看來,這是理所當然的事情。實際上《獨立宣言》中對“人”的這種認定,沿襲的也是殖民地正在實施的法典,如1641年制定的《馬薩諸塞自由法》中的認定。馬塞諸塞等殖民地法典的這種認定,又是來自於歐洲,且基本還是英國1429年第一部選舉法的規定。即只有擁有自由民身份並有一定財產或有繳稅資格的男性,才擁有選舉權⑦。不要說傑斐遜等開國元勛基本上還都是北美英國殖民地精英階層和富裕階層的代言人,就是十幾年後幾乎是以無套褲漢為主力的法國大革命,它的《人權宣言》也一樣宣告,平等的權利只屬於“man”或“men”,而不屬於“all people”。 從這裡當不難看出時代大環境、大背景的局限對歷史中人起着怎樣的作用。國父們之所以會發出“人人生而平等”這一“最響亮的爭取自由的呼聲”,實為時代使然;他們之所以只相信盎格魯-撒克遜有財產能納稅的白人男性才是那個享有“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的“人人”,也是時代使然。在1776年仍舊基本依賴於農業的北美十三塊殖民地,並不是,也不可能是人類社會自由、平等、人權思想最適合的滋生地。但是,這些有着強烈的自由訴求並初步實現了區域性民主自治的殖民者,為了擺脫英國的殖民統治,恰好從英國啟蒙思想家約翰·洛克等人的著作中找到了可以用來反抗英王威權的思想理論依據。唯一讓他們感到有些尷尬的就是,洛克闡述天賦人權的意義並抨擊專制,一個重要的出發點,就是反對當時在英國存在的奴隸制度。 注意到這一矛盾現象,特別是注意到當時整個歐洲仍舊只把白人男性,而且多半是有財產的白人男性視為“人”的情況,我們也就不難看出這一擾亂當今美國人神經的“悖論”之問題所在了。多半是奴隸主的國父們相信“人人生而平等”,指的是他們這些有財產的白人男性大家都享有平等的權利,而且有權自治自立甚至另立政府。與此同時,因信奉洛克等人的思想並以之為武器,理智上也就無法否認洛克對奴隸制的譴責有其正當性。這也是為什麼傑斐遜會在《獨立宣言》的初稿中寫上了譴責奴隸制的言論,以及他、華盛頓和諸多開國元勛其後也都曾在私下或公開表達過不贊成奴隸制的看法的重要原因。但是,這並不等於說,美國開國元勛們對貧富、貴賤、男女以及宗教、種族差異的看法,與溫斯羅普一代人相比已經有了明顯的改變。事實上,他們多數人不僅沒有做好廢除奴隸制的思想準備,而且理智上也不認同貧富、貴賤、男女及宗教、種族一律平等的觀念。這也是為什麼,美國革命遠不如法國革命激進,其《獨立宣言》中所宣告的平等原則甚至沒能寫進《美國憲法》。它不僅沒有像法國大革命那樣宣告廢除奴隸制,而且其革命後對印第安人的掠奪、驅逐和戰爭還因巴黎和約而更加擴大並更加暴力化了。即使是獨立後的美國於1791年補充通過了旨在保障“公民”權利的“權利法案”,規定“公民”享有宗教、言論、出版、集會等自由權,但有幸成為“公民”的白人男性很長時期在許多方面也未必真能享受到這些自由。比如,在獨立戰爭和美國建國過程中影響極大的潘恩,就因為著書批評了基督教,便一下子成了獨立後美國人民的“公敵”。開國元勛們避之唯恐不及,其出行、住宿甚至都會遭人故意為難。潘恩1809年去世時,幾乎連送葬的人都沒有。下葬後據說連屍骨也被人掘走,不知去向。 從美國獨立建國,到林肯出任總統,一戰而廢除奴隸制,中間又隔了八九十年時間。可以肯定的一點是,林肯及其他所處的時代和環境,特別是在奴隸制問題上又大不同於傑斐遜一代人活着的時候了。1808年1月1日,英國廢除奴隸貿易法正式生效。在英國民眾的強大壓力下,為真正禁止奴隸貿易,英國政府持續展開了廢奴外交,迫使多數歐美國家逐步承諾停止奴隸貿易。1833年8月,英國議會正式通過了《廢除奴隸製法案》,1848年法國臨時政府亦宣布廢除法屬殖民地的奴隸制度。這些都極大地推動了美國廢奴運動的興起。1833年全國性的反奴隸制協會宣告成立,到1838年已發展到1350個分會,25萬會員。僅1837-1838年一年間,全國協會就出版了7877部書,47250份小冊子及文章,4100份傳單和10490份印刷品。各協會反奴隸制刊物,如《奴隸之友》兩年出版了3.1萬份,《人權》出版了18.94萬份,《釋奴者》出版了21.7萬份。此外各地還出版有100多種反奴隸制報紙。所有這些,都構成了林肯成長為美國廢除奴隸制總統的重大時代背景。 林肯走上反對奴隸制道路自然也有其個人原因,比如,他的貧苦出身,年輕時即看不慣黑人被鐵鏈鎖、被皮鞭打,以及他對《獨立宣言》中“人人生而平等”中“all men”的理解,幾乎從來就認為是指所有成年男性,不分種族、宗教和國籍。因此,他對奴隸制的批評並不純粹是個人感性的,而是建立在“黑人是人”,“一切人生來平等”是美國建國基本理念這一理性認識基礎上的。不論傑斐遜們當初寫下“人人生而平等”那段名言時,是否把黑人包括在內,隨着林肯所代表的新共和黨人與南方奴隸主們的矛盾衝突越來越尖銳,他在1854年以後終於清楚地注意到這一寫在《獨立宣言》上的政治原則所具有的重要政治意義,因而也越來越頻繁地開始援引這一名言,並且宣稱:“我們的父輩”當年就是主張“一切人平等”的。他對美國建國後沒有踐行“一切人平等”,反而不斷擴大奴隸制的範圍和排斥外國移民的情況,深表不滿。還在他當選總統及南北戰爭爆發六年前,他就在一封私信中氣憤地聲稱:多年來,美國正在被“白人中的一群敗類”引向墮落。“建國之初,我們宣稱‘一切人生來平等’。如今我們實際上把它讀成‘一切人生來平等,但黑人除外。’當無所知黨人掌權時,將會讀成‘一切人生來平等,但黑人、外國人和天主教徒除外。’如果真的到了這個地步,我寧可移居到一個不自詡熱愛自由的國家去。”正是因為具有這樣一種思想及情感,當他成為美國總統,並受到南方奴隸主用分裂國家的方式來挑戰其代表的聯邦政府權力時,他才有可能憤然走到訴諸戰爭和廢除奴隸制的地步。 自20世紀八九十年代以來,隨着對華盛頓、傑斐遜的質疑聲逐漸高漲,對林肯的評價也出現了很多不同的聲音。問題是這些批評者多半沒有看到林肯所以會有那些政治不正確的言論,也是時代使然。因為,林肯所處的時代正是歐洲開始盛行用生物學、植物學、博物學、人類學等種種科學方法研究論證種族差異,並得出有色人種遠不如白人優秀的時候。這不能不影響到林肯對黑人的看法。他雖同情黑人的境遇,卻對黑白雜處混血可能“危害”白人血統充滿擔憂。這些都使今人很容易發現他也講過許多“政治不正確”的言論,包括在領導南北戰爭和制定解放黑奴政策的過程中也存在過態度搖擺和不徹底的情況。 這一情況再度提醒我們,從野蠻到文明,或曰從“政治不正確”到“政治正確”的歷史演進,不僅在溫斯羅普、傑斐遜和林肯他們那個時代是艱難的、緩慢的,每一代人的進步都註定是有局限的,而且在他們之後的美國,包括到今天以及今後,也同樣是充滿了極其複雜的觀念差異,實現起來是極其困難的。因為,事實明擺着:儘管1865年12月18日美國國會通過憲法第13修正案,從法律上宣告廢除了奴隸制,但美國將法律上的黑白種族平等落實到政治上,卻又花了差不多100年時間。這還不包括南北戰爭後美國政府一面宣告給黑人以平等權利,一面對外發起大規模領土擴張運動和殖民運動,對內發起針對印第安人的強制性驅逐、隔離、同化運動,和有針對性地限制所謂“劣等”人口移民,甚至還針對所謂“劣質”白人發動過具有官方背景的“消極優生學”運動,等等。這些曾經得到過希特勒高度重視和肯定的嚴重“政治不正確”的政策和作法,顯然不能簡單地看成是美國歷史上某個或某幾個歷史人物個人的問題。它們清楚地說明,將“人人生而平等”的主張寫入《獨立宣言》並沒有使美國變得與眾不同。哪怕是在觀念上將“人人”逐漸擴展到“一切人”,美國社會各階層的認識變化也經歷了一個相當漫長的過程,迄今都還尚未達成目標。至於說要把法律上的平等全面落實到政治上,特別是落實到社會上來,其過程自然就更具難度了。
七 幾點討論
行文至此,筆者個人的基本意見可以概述於後了。 如果今人所說的“政治正確”原則主要指“一切人”權利平等、社會地位平等,以及社會盡力照顧弱勢群體的話,那麼,筆者同意說,這是人類社會由弱肉強食的叢林時代,走向善待“一切人”的歷史發展的一個方向所在。就這一價值判斷和努力方向而言,史家有責任如實揭露並記錄人類歷史上一切因壓迫或歧視而發生的反人性、非人道的野蠻現象,尤其有責任深入考察研究人類社會歷史何以不得不在恩格斯所說的“堆積如山的屍體上馳驅她的凱旋車”的原因所在。 但是,如前所述,就人類歷史發展的長程看問題,我們可以清楚地發現,歷史中人其實並不能像我們今天這樣生產、生活、交往和思想。且時至今日,不同地方、不同社會、不同階層,乃至不同人群間,因種種物質的、文化的及精神的生存發展條件和環境的影響,社會倫理觀和價值觀仍會存在很大的差異。我們唯一能夠看到的一點只是,無論何種人群,無論主動或被動,上萬年來幾乎都經歷了由蒙昧野蠻漸進至現代文明這樣一種發展變化的過程。基於此,筆者認同克羅齊、馬克斯·韋伯和愛德華·卡爾的觀點,不贊成阿克頓、以賽亞·伯林以及美國學者康尼爾·李德和戈登·賴特等人的主張。即相信歷史學家不是法官,不能隔着時空用今人道德的和法律的觀點去審判“過去時代的人”,理應在承認人類社會歷史發展變化的階段性的基礎上,客觀看待不同時代、不同社會條件下歷史中人對其所在社會文明化進程起過怎樣的作用。 就本文涉及的對美國國父的評價問題而言,仍以溫斯羅普、傑斐遜和林肯為例,我們可以清楚地注意到,如果拿今人“政治正確”的標準,即使今人理解的“人人生而平等”的主張去衡量,他們也是一個比一個差得遠。作為生活在過去時代中的具體的人,他們每個人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嚴重的“政治不正確”的一面。但是,如果我們從三四百年來美國社會從相對野蠻到相對文明,或從嚴重“政治不正確”到當今主流文化通行的“政治正確”的角度看問題,我們也應該能夠發現,至少溫斯羅普、傑斐遜和林肯在他們各自所生活的時代裡都沒有開歷史的倒車,並且對推進美國社會從野蠻走向文明在客觀上或多或少還有所助益。比如溫斯羅普一代人擴大了英式民主,從而為傑斐遜一代人創建民主共和政府準備了條件;傑斐遜一代人破天荒地創建了世界上第一個高度重視“自由人”的自由權及其平等地位的共和民主的國家,並打出了“人人生而平等”的旗號,這又為林肯一代人廢除奴隸制打下了制度的和法律的基礎;林肯一代人從法律上否定了種族壓迫和種族歧視的合法性,為後來者據以將法律上的平等進一步推進到政治平等、社會平等,將黑人平權問題擴大到一切人的平權運動,也提供了重要的啟示和先導的作用。 因此,相對於傳統的主流敘事,如實記述美國歷史上一切因壓迫或歧視而發生的種種反人性、非人道的野蠻現象,深入考察和研究美國從野蠻到文明的發展歷程何以如此艱難曲折,包括充分揭示“過去時代的人”的歷史局限性,顯然是十分必要且重要的。但這並不意味着“改寫歷史”就要否定那些並非“政治正確”,然而從某種程度上或從某個側面客觀上推助過歷史前行的歷史人物。 還是那句話,人類社會歷史的發展是漸進的,沒有人能夠脫離他所在的特定的歷史時空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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