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1月23日,最高法院發布了案件10-1259的判決,對於高科技時代個人隱私權的界限問題有着重大意義。 這個案件源於FBI和華盛頓特區警察對公民Antonie Jones的跟蹤。他們在Jones太太擁有的汽車上安裝了GPS追蹤器。在隨後近一個月時間裡他們掌控記錄了Jones的行蹤,最後在他常去的地點發現大批毒品,而以販毒罪起訴Jones。這個案子後來被地區法院和上訴法院駁回,認為他們安裝GPS追蹤器違反了憲法第四修正案對公民的保護,所以證據無效。美國聯邦政府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憲法第四修正案大意是說:公民的人身,房屋,文件和物品不受侵犯,政府除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搜查與扣押(searchand seizure)。問題是,隨着技術的發達,對公民的監視所需要的物理“侵犯”越來越少。第四修正案是否保護公民免受政府的無故監視呢? 1967年最高法院有個判例(Katz v. United States),把隱私權也歸入了第四修正案的保護對象。最高法院裁決說:警察在公用電話亭安裝竊聽器記錄公民談話,雖然沒有侵入公民的住所或物品,但侵犯了公民所“合理期望”的隱私權,所以違反了第四修正案。與此相關的另一個案例是1983年的United States v. Knotss。這個案件是關於警察在嫌疑人的車上貨物中暗藏了無線電發射器用以追蹤。法院認為,公民在公路上沒有對於隱私權的“期望”,所以也就不受第四修正案的保護。這個無線電發射器只是警察沿用已久的目視跟蹤方法的延伸。 所以在進入最高法院時,此案的焦點是公民的隱私權受到多少憲法保護。下級法院認為,對一個人進行全天候,長達一個月的跟蹤,雖然是在公共場合,仍然超過了“合理期望”,因為這是靠人力的傳統方法做不到的。而警方認為在公共場合公民對隱私權的期望是“零”,所以監視時間長短沒有分別。 隨着技術的進步,政府對公民信息的掌控越來越方便和便宜。GPS跟蹤已經成為有關部門進行調查的常規工具。傳統上,監視只是為了掌握目標進出犯罪場所的信息和證據。由於人力物力的限制,警方的監視只能是短期局部的。但GPS使得全天候,長時間的監視易如反掌,所以政府還能整合信息得到一個人日常生活的行為模式,從而了解他的政治,宗教活動,興趣愛好等不屬於法律管轄的資訊。而GPS跟蹤只是高技術監視手段的一種。公眾的電話,上網等活動也很容易被政府掌控。在有計算機以前,隱私權最大的保護不是憲法或法規,而是現實限制。傳統的長期監視既困難又昂貴,所以很少使用,對民眾不是威脅。但今天的情況完全不同了,所以我們必須有新的機制來保持個人與政府之間的平衡。 這次最高法院一致決定駁回聯邦政府的請求,裁定這個案子中GPS跟蹤違反了憲法第四修正案的規定。但是在多數意見(Majority Opinion)中卻迴避了“隱私權”這個關鍵問題。由Scalia法官簽署,五個法官簽署的多數意見認為,在這個案子中警察未經物主的同意接觸了他的汽車並將其轉化為追蹤工具,屬於第四修正案所涵蓋的對私人物品的“搜查和扣押”,已經構成違法。所以本案不必考慮是否侵犯隱私權的問題。顯然,這是一個很弱的判決。只要警方稍稍改變跟蹤的方式(例如通過對方的手機信號跟蹤而不在物理上接觸他的物品)就能避開這個判決帶來的限制。 多數意見的簽署人之一Sotomayor法官在同意以上立場的同時,另寫了一份贊同意見(Concurring Opinion),對隱私權問題表達了自己的態度。她認同下級法院的立場,認為用GPS進行長期跟蹤侵犯了民眾所能合理期望的隱私權。更進一步,她指出民眾為了特定目的而公布的私人信息(如為了上網而必須公開的網站瀏覽記錄)也受第四修正案保護,不能被政府收集而用於其他目的(如決定個人的政治態度)。相比於以前最高法院的觀點(一個人在公共場合活動就意味着自願放棄隱私權),她的觀點對於信息時代政府的行為提出了新的約束。 其他四名法官簽署了Alito法官起草的另一份“贊同意見”。他們認同“多數意見”的立場,但不同意其理由。他們認為因為“接觸物品”而造成“搜索與扣押”這個理由非常弱,而且對其他案子缺乏指導意義。他們認同GPS跟蹤違反了第四修正案,但其理由是這種長期跟蹤侵犯了公眾所“期望”的隱私權。但他們同時也承認,這個“期望的隱私權”很難界定。所以面對技術進步,最好的做法是由國會制定具體的法律而不是依靠非常抽象的第四修正案來限制政府權力。 按照美國的法律體制,最高法院的多數意見形成了具有法律約束性的判例。而其他贊同意見只有參考價值,在沒有直接案例可用的情況下可以被用作判案根據。而在這個具體案件中,隱私權問題只在贊同意見中得到討論,而且也沒有很明確的答案,只是一個傾向性意見。所以這次最高法院遠遠沒有解決利用高科技跟蹤和監視公民與公民隱私權之間的關係問題。但是通過這個案子,這個問題已經引起了社會和政府的重視。希望不久就會有法律或進一步的判例來澄清隱私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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