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23日,最高法院发布了案件10-1259的判决,对于高科技时代个人隐私权的界限问题有着重大意义。 这个案件源于FBI和华盛顿特区警察对公民Antonie Jones的跟踪。他们在Jones太太拥有的汽车上安装了GPS追踪器。在随后近一个月时间里他们掌控记录了Jones的行踪,最后在他常去的地点发现大批毒品,而以贩毒罪起诉Jones。这个案子后来被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驳回,认为他们安装GPS追踪器违反了宪法第四修正案对公民的保护,所以证据无效。美国联邦政府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宪法第四修正案大意是说:公民的人身,房屋,文件和物品不受侵犯,政府除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搜查与扣押(searchand seizure)。问题是,随着技术的发达,对公民的监视所需要的物理“侵犯”越来越少。第四修正案是否保护公民免受政府的无故监视呢? 1967年最高法院有个判例(Katz v. United States),把隐私权也归入了第四修正案的保护对象。最高法院裁决说:警察在公用电话亭安装窃听器记录公民谈话,虽然没有侵入公民的住所或物品,但侵犯了公民所“合理期望”的隐私权,所以违反了第四修正案。与此相关的另一个案例是1983年的United States v. Knotss。这个案件是关于警察在嫌疑人的车上货物中暗藏了无线电发射器用以追踪。法院认为,公民在公路上没有对于隐私权的“期望”,所以也就不受第四修正案的保护。这个无线电发射器只是警察沿用已久的目视跟踪方法的延伸。 所以在进入最高法院时,此案的焦点是公民的隐私权受到多少宪法保护。下级法院认为,对一个人进行全天候,长达一个月的跟踪,虽然是在公共场合,仍然超过了“合理期望”,因为这是靠人力的传统方法做不到的。而警方认为在公共场合公民对隐私权的期望是“零”,所以监视时间长短没有分别。 随着技术的进步,政府对公民信息的掌控越来越方便和便宜。GPS跟踪已经成为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的常规工具。传统上,监视只是为了掌握目标进出犯罪场所的信息和证据。由于人力物力的限制,警方的监视只能是短期局部的。但GPS使得全天候,长时间的监视易如反掌,所以政府还能整合信息得到一个人日常生活的行为模式,从而了解他的政治,宗教活动,兴趣爱好等不属于法律管辖的资讯。而GPS跟踪只是高技术监视手段的一种。公众的电话,上网等活动也很容易被政府掌控。在有计算机以前,隐私权最大的保护不是宪法或法规,而是现实限制。传统的长期监视既困难又昂贵,所以很少使用,对民众不是威胁。但今天的情况完全不同了,所以我们必须有新的机制来保持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平衡。 这次最高法院一致决定驳回联邦政府的请求,裁定这个案子中GPS跟踪违反了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规定。但是在多数意见(Majority Opinion)中却回避了“隐私权”这个关键问题。由Scalia法官签署,五个法官签署的多数意见认为,在这个案子中警察未经物主的同意接触了他的汽车并将其转化为追踪工具,属于第四修正案所涵盖的对私人物品的“搜查和扣押”,已经构成违法。所以本案不必考虑是否侵犯隐私权的问题。显然,这是一个很弱的判决。只要警方稍稍改变跟踪的方式(例如通过对方的手机信号跟踪而不在物理上接触他的物品)就能避开这个判决带来的限制。 多数意见的签署人之一Sotomayor法官在同意以上立场的同时,另写了一份赞同意见(Concurring Opinion),对隐私权问题表达了自己的态度。她认同下级法院的立场,认为用GPS进行长期跟踪侵犯了民众所能合理期望的隐私权。更进一步,她指出民众为了特定目的而公布的私人信息(如为了上网而必须公开的网站浏览记录)也受第四修正案保护,不能被政府收集而用于其他目的(如决定个人的政治态度)。相比于以前最高法院的观点(一个人在公共场合活动就意味着自愿放弃隐私权),她的观点对于信息时代政府的行为提出了新的约束。 其他四名法官签署了Alito法官起草的另一份“赞同意见”。他们认同“多数意见”的立场,但不同意其理由。他们认为因为“接触物品”而造成“搜索与扣押”这个理由非常弱,而且对其他案子缺乏指导意义。他们认同GPS跟踪违反了第四修正案,但其理由是这种长期跟踪侵犯了公众所“期望”的隐私权。但他们同时也承认,这个“期望的隐私权”很难界定。所以面对技术进步,最好的做法是由国会制定具体的法律而不是依靠非常抽象的第四修正案来限制政府权力。 按照美国的法律体制,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形成了具有法律约束性的判例。而其他赞同意见只有参考价值,在没有直接案例可用的情况下可以被用作判案根据。而在这个具体案件中,隐私权问题只在赞同意见中得到讨论,而且也没有很明确的答案,只是一个倾向性意见。所以这次最高法院远远没有解决利用高科技跟踪和监视公民与公民隐私权之间的关系问题。但是通过这个案子,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和政府的重视。希望不久就会有法律或进一步的判例来澄清隐私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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