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过美国警匪电影的人应该对“米兰达警告”不陌生。“你有权保持沉默,你说的任何话都会在法庭上被用作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咨询律师和要求讯问时有律师在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政府可以提供律师。”警察在逮捕嫌犯时都会这样“唠叨”一番。不仅如此,而且要得到嫌犯明确表示放弃这些权利后,才能继续审问。这个规矩(也称米兰达规则)是最高法院的一个判决确立的,目的是保证嫌犯在宪法第五修正案下的权利(不被强迫作会自我入罪的证词)。 “毒树之果”原来是圣经中的话:“好树结好果子,坏树结坏果子。”在美国法律语言中,它的意思是借助非法手段所得到的信息而获取的证据。例如,警察非法搜查某人的家而得到银行保险箱的钥匙,而从保险箱里取得的证据,就是“毒树之果”。按照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毒树之果”不能用作证据。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威慑警方,使之不用非法手段搜取证据或任何信息。 “米兰达警告”和“毒树之果”合在一起,就是2004年最高法院判案(United States v. Patane, 542 U.S. 630, 最高法院卷宗号02-1183)的内容。这个案件没有政治性,涉及的法理也比较简单,但却很好地反映了美国法律界保守派(originalism)和激进派(activism)的分歧。本文试图把这个案子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案子的有关情节是这样的。Patane正在因为别的问题被警察逮捕。但是在警察对他朗读米兰达警告之前,一个联邦探员来询问关于他非法拥有枪支的事。探员开始朗读“米兰达警告”,但是Patane打断了他,声称他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Patane曾经因罪服刑)。在随后的询问中,Patane交待了枪的所在。于是探员取走了枪作为证据,而Patane被控非法持枪罪。在一审中,地区法院认为Patane被逮捕根据不足(without probable cause),所以作为“毒树之果”的枪不能作为证据。起诉方诉请上级法院(上诉法院)干预。上诉法院驳回了“根据不足”的说法,但是裁定由于警方违反了“米兰达警告”的规定(虽然嫌犯声称了解自己的权利,但没有明确表示放弃这些权利),这把枪仍然是“毒树之果”,不能采纳为证据。于是公诉方(美国政府)上诉到最高法院,请求判断以下问题:“因为没有提供米兰达警告,是否应该排除由于嫌犯自愿提供的信息而导致的实物证据”。 在控,辩双方提交的请求,陈述和法庭的口头争论中,双方都提出了很多观点和论据。这里只提最后判决中有关的法理问题。 “毒树之果”是指警方由非法手段而导致的证据。这里的“非法手段”原意是指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对公民人身自由之保护)的行为,如强逼嫌犯交待等。在这个案子中,米兰达警告却是与第五修正案有关。那么违反了米兰达警告的规定是不是等于违反了第五修正案?如果是,那么“毒树之果”在这里就成立。另一个考虑是:是否排除证据的决定是基于以下两者的权衡:一方面要威慑警方的违法行为,一方面又不能为执法带来太多障碍。在这个案子中,如何平衡这两个考虑? 最高法院以5比4通过的裁决是:推翻上诉法院的判决,本案发回重审。赞成者: Thomas, Rehnquist, Scalia, Kennedy 和O’Connor。反对者:Souter, Stevens, Ginsburg和Breyer。 在美国法律界长期就有两派:原旨主义(Originalism)和积极主义(activism,也译为能动主义)。前者认为法院的职责是以原作者的意图和原文为准来解释宪法和法律,而不是创造新的法律。而积极主义主张扩大法院对社会的影响力。在对宪法解释这个方面,他们往往采取“活的宪法”(living constitution)的立场。也就是说,他们不愿意受原旨主义的限制,而希望根据当今社会的需要来解释宪法和法律。这两种派别从学术上严格地说不是直接对立,也不是非此即彼。但它们代表了法律界的两种主要思潮。通常,原旨主义在政治上倾向于保守派,积极主意倾向于自由派。但这不是绝对的。 在这个案子中,多数派的观点(由Thomas执笔)认为: 1. 米兰达规则不等同于宪法第五修正案。它只是为防止违反第五修正案而采取的预防措施。它表达了最高法院的立场:由于嫌疑人被收押,可以假定他们受到了招供的压力。这里,关键是“压力”,而不是“警告”。如果嫌疑人自愿招供,就没有违反第五修正案,即使没有提供米兰达警告。所以,米兰达警告并非判断是否违反第五修正案的绝对根据。 2. 第五修正案禁止的是“强迫某人在刑事案中成为对自己不利的证人”。这里的“证人(witness)”是限于在法庭上作证。只要嫌疑人的招供没有被用作法庭证据(而是用来发现其他实物证据),就没有违反第五修正案。所以,在本案中不存在违反宪法的问题,也就没有“毒树之果”的问题。注意:这与违反第四修正案的情况不同:如果警察进行刑讯逼供或没有搜查令的搜查,这本身就违反了第四修正案,构成了“毒树”而“污染”了由此导致的证据。 3. 由于如上理由(在未给予米兰达警告之前进行讯问本身并不违宪),也不存在需要排除“毒书之果”来威慑警察的需要。 4. 米兰达规则不是绝对的,而是可以权衡的。例如关于公共安全威胁的考量可能压倒对于预防违反第五修正案的需要。 5. 因为缺乏米兰达警告而排斥所有由此所得的证据,这不能用第五修正案的真正目的(得到可信的证据)以及威慑的理由来作为根据。 除此之外,两名投赞成票的法官(Kennedy 和 O’Connor)提交了补充观点。对于我们的讨论来说,这个补充观点不是很重要。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到,多数观点是基于对第五修正案的狭义理解:它只限于法庭作证的问题,而且只限于证言。米兰达规则只是实行第五修正案的一个工具,不等于第五修正案本身。这种狭义理解宪法的做法正符合原旨派的理念。另外,多数观点中应用了很多案例。这也反映了原旨派的特点:尊重以前案例。 顺便岔开一句:原旨派对人工流产问题的看法也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他们认为,最高法院确定流产权利的Roe v. Wade是基于宪法中的“隐私”保护条款。这种把“隐私”扩展到流产权利的做法是不符合原旨派立场的。但是这个判例已有三十多年历史,成为法律系统的一部分了。所以原旨派也不主张推翻这个判例。 少数派的观点则是另一个特色。由Souter执笔,Stevens和Ginsburg共署的少数观点主要是基于以下的论据:同意采纳这样的证据会鼓励警察违反米兰达规则,特别是如果可以由此取得实物证据的话。米兰达判决的“逻辑”是违反米兰达规则就假定了胁迫取得证据。必须有很强的理由才能推翻这个假定。Breyer补充道:违反米兰达规则是否带有恶意也应该是决定的因素之一。 少数派的主要考虑是判决的效果:如何影响警察的行为。这正是积极派的做法。他们的观点中也很少引用判例,与原旨派的做法相反。 除了原旨派与积极派的对比之外,这个案子还有一个有趣的现象,就是对判例的理解。双方在观点中都应用了同一个判例:Oregon v. Elstad 470 U.S. 298。这个案子中,一个嫌犯在被提供米兰达警告之前就招供了。在被提供米兰达警告之后他又重复了供词。问题是:这后一个供词能不能作为证据?判决是:能。这个案子其实与本案区别很大。首先,它是关于证词,而不是实物证据,所以与“自我入罪”更有关系。第二,它是关于嫌犯在米兰达警告以后的证词(但可能受以前招供的心理影响),而本案是关于没有米兰达警告时的证词的作用。但是本案双方还是多次引用这个案例。 多数方观点中引用该案来说明:1)第五修正案与非证言的证据无关。2)米兰达规则超出了第五修正案的范围。3)在没有米兰达警告的情况下,自愿的证词可用于法庭。4)违反米兰达规则的证言不能自动被排除。少数观点中则引用此案来说明违反米兰达规则的证言应该被假设为受胁迫的。他们还指出了Elstad案与本案的区别,如上段所述。 可见,对一个判例不仅可以引用主要结论,还可以引用个别的论断。所以引用同一个判例可以支持不同的立场。只有熟悉被引用判例的细节,才能真正了解背后的法理和运作。 “窥一斑而知全身”。通过这个相对简单的案子,我们可以大致了解最高法院的运作和法学立场在判案中的表现。法律并不是死板的照章办事,法官的信念,知识和立场会起到很大作用。所以我们在关注总统和国会的选举的同时,对法院这个美国政府的第三分支,也要给予相当的重视。
文章评论
作者:欧阳峰
留言时间:2009-10-17 16:00:22
心安: 多谢你的赏识,但愿我不会让你失望,呵呵。 我对法律是外行,对你提出的问题更是一无所知。这些文章只能算是学习笔记吧。不过你的问题很有意思,我也一直想搞清案例法是怎样工作的(例如遇到相互矛盾的案例怎么办,不同辖区的案例有没有约束力等)。我会记住你的问题,希望将来有机会学到。
作者:心安是家
留言时间:2009-10-17 15:25:38
Very informative. US is a common law system, hence the judges played a significant role in interpreting the laws. I am wondering how similar cases play out in a civil law system like France. Would be interesting to know. Maybe you can write something on a comparison? BTW, I like your articles--main reason why I registered he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