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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关于GPS跟踪的判决 2012-01-31 18:25:16
2012年1月23日,最高法院发布了案件10-1259的判决,对于高科技时代个人隐私权的界限问题有着重大意义。 这个案件源于FBI和华盛顿特区警察对公民Antonie Jones的跟踪。他们在Jones太太拥有的汽车上安装了GPS追踪器。在随后近一个月时间里他们掌控记录了Jones的行踪,最后在他常去的地点发现大批毒品,而以贩毒罪起诉Jones。这个案子后来被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驳回,认为他们安装GPS追踪器违反了宪法第四修正案对公民的保护,所以证据无效。美国联邦政府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宪法第四修正案大意是说:公民的人身,房屋,文件和物品不受侵犯,政府除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搜查与扣押(searchand seizure)。问题是,随着技术的发达,对公民的监视所需要的物理“侵犯”越来越少。第四修正案是否保护公民免受政府的无故监视呢?

  1967年最高法院有个判例(Katz v. United States),把隐私权也归入了第四修正案的保护对象。最高法院裁决说:警察在公用电话亭安装窃听器记录公民谈话,虽然没有侵入公民的住所或物品,但侵犯了公民所“合理期望”的隐私权,所以违反了第四修正案。与此相关的另一个案例是1983年的United States v. Knotss。这个案件是关于警察在嫌疑人的车上货物中暗藏了无线电发射器用以追踪。法院认为,公民在公路上没有对于隐私权的“期望”,所以也就不受第四修正案的保护。这个无线电发射器只是警察沿用已久的目视跟踪方法的延伸。

  所以在进入最高法院时,此案的焦点是公民的隐私权受到多少宪法保护。下级法院认为,对一个人进行全天候,长达一个月的跟踪,虽然是在公共场合,仍然超过了“合理期望”,因为这是靠人力的传统方法做不到的。而警方认为在公共场合公民对隐私权的期望是“零”,所以监视时间长短没有分别。

  随着技术的进步,政府对公民信息的掌控越来越方便和便宜。GPS跟踪已经成为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的常规工具。传统上,监视只是为了掌握目标进出犯罪场所的信息和证据。由于人力物力的限制,警方的监视只能是短期局部的。但GPS使得全天候,长时间的监视易如反掌,所以政府还能整合信息得到一个人日常生活的行为模式,从而了解他的政治,宗教活动,兴趣爱好等不属于法律管辖的资讯。而GPS跟踪只是高技术监视手段的一种。公众的电话,上网等活动也很容易被政府掌控。在有计算机以前,隐私权最大的保护不是宪法或法规,而是现实限制。传统的长期监视既困难又昂贵,所以很少使用,对民众不是威胁。但今天的情况完全不同了,所以我们必须有新的机制来保持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平衡。

  这次最高法院一致决定驳回联邦政府的请求,裁定这个案子中GPS跟踪违反了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规定。但是在多数意见(Majority Opinion)中却回避了“隐私权”这个关键问题。由Scalia法官签署,五个法官签署的多数意见认为,在这个案子中警察未经物主的同意接触了他的汽车并将其转化为追踪工具,属于第四修正案所涵盖的对私人物品的“搜查和扣押”,已经构成违法。所以本案不必考虑是否侵犯隐私权的问题。显然,这是一个很弱的判决。只要警方稍稍改变跟踪的方式(例如通过对方的手机信号跟踪而不在物理上接触他的物品)就能避开这个判决带来的限制。

  多数意见的签署人之一Sotomayor法官在同意以上立场的同时,另写了一份赞同意见(Concurring Opinion),对隐私权问题表达了自己的态度。她认同下级法院的立场,认为用GPS进行长期跟踪侵犯了民众所能合理期望的隐私权。更进一步,她指出民众为了特定目的而公布的私人信息(如为了上网而必须公开的网站浏览记录)也受第四修正案保护,不能被政府收集而用于其他目的(如决定个人的政治态度)。相比于以前最高法院的观点(一个人在公共场合活动就意味着自愿放弃隐私权),她的观点对于信息时代政府的行为提出了新的约束。

  其他四名法官签署了Alito法官起草的另一份“赞同意见”。他们认同“多数意见”的立场,但不同意其理由。他们认为因为“接触物品”而造成“搜索与扣押”这个理由非常弱,而且对其他案子缺乏指导意义。他们认同GPS跟踪违反了第四修正案,但其理由是这种长期跟踪侵犯了公众所“期望”的隐私权。但他们同时也承认,这个“期望的隐私权”很难界定。所以面对技术进步,最好的做法是由国会制定具体的法律而不是依靠非常抽象的第四修正案来限制政府权力。

  按照美国的法律体制,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形成了具有法律约束性的判例。而其他赞同意见只有参考价值,在没有直接案例可用的情况下可以被用作判案根据。而在这个具体案件中,隐私权问题只在赞同意见中得到讨论,而且也没有很明确的答案,只是一个倾向性意见。所以这次最高法院远远没有解决利用高科技跟踪和监视公民与公民隐私权之间的关系问题。但是通过这个案子,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和政府的重视。希望不久就会有法律或进一步的判例来澄清隐私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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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欧阳峰 留言时间:2012-02-03 06:08:15
阿妞,再次感谢你的评论。你和酷弟还是苦帝的事俺也弄不清,看来他是你那茶馆的常客啊。那你俩有事俺就不掺合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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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阿妞不牛 留言时间:2012-02-02 20:47:58
楼主补充得好。“毒果之树”,违法取证无效,执法司法程序违法,宁愿放走罪犯,不让公权力被滥用。著名的辛普森杀妻嫌疑案的陪审团判决,其实也是同最高法院这次裁决体现的一样的美国司法原则。那还是杀人案呢。

西方,尤其是美国,这种顽固的反革命司法观念,其实就是对西方人原来盛行的“抓巫婆”文化的反思反制。巫婆再丑再毒,没有抓巫婆的习俗与去捕杀巫婆的势力可怕。

中国或许从来没有过“抓巫婆”的风俗与实践,所以对这样的放走证据确切的反革命巫婆的观念与司法实践,绝对要抵制啊。抵制了这样的观念与实践,几乎每一个人都有当巫婆的份,人人主动自觉接受审查,积极揭发别人是巫婆,主动向组织证明澄清自己不是巫婆,然后巫婆自动绝迹,多好啊。

比如说,苦帝检举揭发了俺是反华民运分子,现在就轮到俺自己向组织坦白交代自己的反革命罪行以及揭发同伙,或者每天24小时来证明自己不是反革命。俺也知道,自己的罪行无论如何是抵赖不掉的。俺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首先认罪,然后反戈一击,揭发酷哥就是俺的民运法轮功领导。下面就轮到酷哥向组织坦白交代再揭发啦。

大家看看,西方的一套要多烂就多烂,咱们的革命法制,一抓就灵。不要说苦帝和俺任何一个是公安干警,哪怕我们都只是混在革命群众队伍中的阶级敌人,都绝对没有机会逃脱无产阶级专政的铁拳。只有在美国这样的国家,我们这样的罪犯才有藏身之地,甚至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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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阿妞不牛 留言时间:2012-02-02 17:34:03
哈哈,这位酷帝跟俺没有过任何争端。他只是喜欢吃中国饭顶洋锅盖做名字,然后每每跟在俺的博文或者跟帖后面打错别字喊革命口号罢了。
比起有几位俺的固定粉丝,不去俺的博客,而每每在论坛或者其他转载俺的博文的地方,总是脱掉裤子亮个相凑上去响亮一下,酷帝不过是个很酷的的哥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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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欧阳峰 留言时间:2012-02-02 15:35:05
酷弟:关于非法获得的证据是否可用于法庭,有个“毒树之果”的规则,也就是说由于非法获得的线索而找到的证据,都不能用于法庭。

另外,你和阿妞的争端与此文无关,请你们另找场合解决。就算给我这个主人一个面子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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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欧阳峰 留言时间:2012-02-02 15:26:32
bbcc: 谢谢你的补充。第四修正案讲的是“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现在通常的理解是:有了法院的搜查证(warrants),就没有违反第四修正案的问题了。当然,第四修正案也规定只有在具有正当理由(probable cause)并限定搜查和扣押的范围的条件下才能发出搜查证。这就否定了独立以前英国王室可以随意发出范围很广的搜查证的做法。

另外,法律也允许在某些紧急情况下警方进行无搜查证的搜查和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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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oody 留言时间:2012-02-02 14:02:10
你提到的这个案例因为法官们已经在前面把它阻挡了。所以也就到此为止了。如果能继续进行下去,还会引出侵犯个人财产,不为当事人所知而获得的证据是否合法; 是否可以用来做为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看了前面的网评。网上有个靠跳民运舞谋生的阿尿不尿,凡事都要挑动他那根与中国斗争的弦。请看这个阿尿不尿是如何开始触动他的那根弦的。 “相信好同学无论如何不会把美国政府驱逐这两个英国青年,同中国政府把余杰“驱逐出境”相提并论吧?”余杰是谁? 有多少人会知道此人?只有这个阿尿不尿会记住这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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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紫荆棘鸟 留言时间:2012-02-02 13:49:47
哦,谢谢,我漏了结尾那一句。败诉是 expected 的,也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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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bcc 留言时间:2012-02-02 13:47:08
good article and fedback comments... However, one point was omitted: that, like other methods of crime fighting, devises and endeavors of electronic surveilance were not outlawed outright; police angencies just had to follow established procedure, to obtain approvals from courts. --there are reasonable suspicions that some crime have been or will be commit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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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欧阳峰 留言时间:2012-02-02 13:17:49
紫荆棘鸟:政府已经败诉了,在这个案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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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欧阳峰 留言时间:2012-02-02 13:16:47
百分之一:你的问题“我们同胞会这样做吗?”很有意思。说件与此无关的事:前一阵我介绍过亚裔学生在大学录取中受歧视的事,其中有个华人孩子李简指控普林斯顿大学种族歧视,为华人设定高门槛。他的指控被教育部因“查无实据”而驳回。而他补充提供了证据:他的白人同学如何个方面都不如他却被普大录取。结果教育部决定重开调查。那是2005年的事了。现在李简已经大学毕业,那个“调查”还是没有结果。

刚刚看到报纸报道,今年又有印裔学生对哈佛和普林斯顿提出同样指控,政府人权部门已开始调查。我相信这次还是不了了之,因为这样的事确实很难找证据。但是只要不停有人愿意出头,这个问题终究会得到公众的重视,而改善我们的处境。

期待你的案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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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紫荆棘鸟 留言时间:2012-02-02 13:02:21
ZF 估计会败诉,这和几十年前那个案子几乎如出一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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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百分之一 留言时间:2012-02-02 12:22:11
欧阳峰:

我没有交待清楚那个案例, 当时是很小的一豆腐块报导的,是警察刚开始用红外线
手段查房子种大麻,当地大概就越南人的房子种大麻比较多,警察就拿越南人的房
子试牛刀,结果就发现一家种大麻,其实这就构成一个unreasonable方法(racial profiling)。所以,现在加拿大警方可以在警用直升机上使用红外线探测器检查大麻屋或者有人报案的情况下,这样就避免了racial or status profiling。

我可以用你文章中法官们的思路来写“温哥华华人吴耀伟诉讼殴打他的警察的思考”,
争取在这个月完成,下个月这位华人有个听证会。我原来的参照物是警察用红外线
查房子种大麻,现在你介绍的这个案例就是很好的参照物。

我还欠凡平的文章“ 她问我她能控告警察吗?”,也属于你介绍的这个案例范围。

读了你介绍的这个案例,不知大家想过“我们同胞会这样做吗?敢这样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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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阿妞不牛 留言时间:2012-02-02 10:18:02
哈哈,好同学,你不但是好同学,还是好同志,也是好朋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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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好同学 留言时间:2012-02-02 07:47:08
博主是对的,我查了一下,他用的是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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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好同学 留言时间:2012-02-02 07:24:21
阿妞是在赞扬俺哪还是在批判俺哪。看了前半部分对俺跟帖的评论,俺还美滋滋的,这次万唯堂堂的阿妞竟然同意俺的观点。但看到最后一句,看出这话里还有其他意思。

这又一次验证了前两天有人说的,听人说话要听最一句....

阿妞是念念不忘阶级斗争啊。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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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欧阳峰 留言时间:2012-02-02 06:58:05
昭君:我关注这个案子很久了,没想到拖了那么长时间才判。而且高院受理的时候媒体动静很大,但判决后报道不多。好像有点雷声大雨点小的味道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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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欧阳峰 留言时间:2012-02-02 06:55:58
又读了一下好同学提供的报道。从截图上看,那个爱尔兰青年的推特用的是真名,不是马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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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欧阳峰 留言时间:2012-02-02 06:54:59
阿妞:稀客啊!

的确,美国宪法中为了保障公民权利宁可放过一些罪犯的思路很值得深思。除了隐私权问题外,还有第五修正案:禁止强迫嫌犯本人或亲属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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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欧阳峰 留言时间:2012-02-02 06:49:36
好同学:谢谢你提供这个案件。悲哀的是:这件事听起来很离谱,但我相信不是绝无仅有的。

仅仅局限于从隐私权方面看,推特上发表的言论属于公开信息。但个人的笔名马甲是否属于隐私?也许我们需要进一步的判例来澄清。按照Sotomayor的观点,应该算吧。

还有重要的一条,就是美国宪法的保护只有美国公民和在美国境内的人才能享有。例如电话监听问题,美国情报部门在国外监听电话由来已久了。但九一一后开始监听美国国内与外国的通话,就引起了很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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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昭君 留言时间:2012-02-02 06:13:17
这个判决在NPR 听到一次,别的事情太多没有太注意。谢谢欧阳的深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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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阿妞不牛 留言时间:2012-02-02 00:25:52
谢谢楼主,介绍简明,解说清晰。
俺也在跟踪关注这个判例。按照“常识”,尤其是我们中国人东方人的常识,那个琼斯是个贩毒犯,可以说是人赃俱获。但是,美国人,或者美国社会更关注的,是一个毒贩对社会的危害大,还是公民的某些最基本的权利,被政府尤其是执法当局剥夺,或者他们滥用权力,哪怕为了合理的目的而使用违法手段,对公民与社会的危害更大。这是美国传统的“官(警)民纠结”。

对这次判决结果,俺并不意外,只是没有料到有一致裁决,俺预料的是多数意见坚持第四修正案而否决联邦政府抗诉。在目前的美国情势下,民众与社会对毒品甚至毒贩的恐惧,还是小于对政府尤其是警察滥权违法的恐惧。
俺特别赞赏并支持Sotomayor大法官的陈述。在信息时代,要有更具体的法律法规,来加强保护公民的隐私,不被政府随意获取甚至垄断。尼克松水门案的教训,大部分美国人都记忆犹新或者理解。政客政府与警察,如果可以随意截取公民隐私资讯,哪怕是打击犯罪,如果不加严格限制,对广大公民造成的伤害与恐惧的潜在威胁,是几乎任何其他犯罪分子甚至犯罪集团都不能比拟的。极权国家已经充分明白证明了这一点。

好同学提供的报道有重要意义。恐怖主义对美国的威胁,在9-11之后,是严酷现实,远远超过毒贩。小布什时代通过的《国安法》,本质上牺牲了美国公民的许多基本权益,以换取“反恐国家安全利益”。对这个法案仍然有争议。从报道来看,美国当局获取的资讯来源,是这两个青年人公开发布的资讯,而且是公开的“恐怖威胁”。把这两个“不速之客”驱逐了事,这跟把在机场说"我有炸弹"的人赶出机场一回事。

相信好同学无论如何不会把美国政府驱逐这两个英国青年,同中国政府把余杰“驱逐出境”相提并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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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好同学 留言时间:2012-02-01 20:17:21
链接:http://www.huffingtonpost.com/2012/01/30/british-tourists-deported-for-tweeting_n_12420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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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好同学 留言时间:2012-02-01 20:15:50
不要再幻想什么私隐权了吧,看看这个刚发生的故事。

两个20几岁的英国青年到美国旅游。这两个傻瓜在出发之前在 Twitter 上开玩笑说要“Destroy America".结果在美国一下飞机便遭扣留,经过12小时审问,被驱除出境,一个被定为来美国企图犯罪,另一个是随从犯罪。

这件事明确告诉我们几点:

1。 世界上所有国家的网络审查都是很严的,监测网站是世界的普遍现象。
2。 社交网站是和政府配合的,在那里没有私隐,别以为用个什么马甲就可以乱说。
3。 在网上不能乱开玩笑,尤其是涉及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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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欧阳峰 留言时间:2012-02-01 16:04:59
百分之一:谢谢你的补充。在美国也有所谓racial profiling,警方执法如果使用racial profiling是非法的。但我不知道是否有执法的方法因为有可能导致racial profiling而被取缔。也许你能为我们详细介绍一下那个案例?

美国的司法制度是案例法,所以个例的价值很大。也正因为如此,法院在考虑个例时要顾及对于今后其他案子的影响。如果你有时间读一下本案的法庭辩论的话,就会发现法官们的思路是基于相当大的视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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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百分之一 留言时间:2012-02-01 14:18:15
谢谢欧阳峰的分享。

以前加拿大警察用红外线查出一个越南人的房子种大麻,结果警察的做法违反加拿
大宪章,这个案子挑战角度是警察用红外线的手段会更多针对少数族裔,构成一个
unreasonable方法。有的华人认为非群体个例没有讨论价值,实际上,司法很多都
是个例衬托出大众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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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金融危机(2)】
· 关于做空,赌博与趁火打劫的随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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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金融危机(1)】
· 冒险的代价:美国“信贷社危机”回
· 旧贴重放:关于AIG副总裁辞职信
· 旧文重发:“奖金门”争论中震耳欲
· 华尔街的信用危机
【生活百感-心态心情(2)】
· 人到中年:从耕种到收获的过渡
【生活百感-子女教育(1)】
· 如何点燃天才的火花?
· 谈谈美国高中课外活动(下)
· 谈谈美国高中课外活动(上)
· 孩子该读文科还是理科?
· 中小学数学的存废之辩
· 虎妈猫妈,异途同归?
· 从“网上直播”引起的自杀谈起
· 育儿漫谈:“高指标人”和“多情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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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百感-新大陆点滴】
· 也谈一位“海二代”:国防部CIO高
· 从“网上直播”引起的自杀谈起
· 民族主义是非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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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进入“节俭时代”
【生活百感-人际社会】
· 谈谈《蜗居》中的三个男人
· 关于人际交流的模式: 何时需要较
· 参与公益,从娃娃抓起
· 科学与宗教之我见
【学海无涯-全球变暖(2)】
· 全球变暖的科学根据之检讨(7)其
· 全球变暖的科学根据之检讨(6)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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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无涯-全球变暖(1)】
· 全球变暖的科学根据之检讨 (4)
· 全球变暖的科学根据之检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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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变暖的科学根据之检讨(1)
【学海无涯-博弈论】
· 也谈博弈
【学海无涯-科学方法】
【学海无涯-科普读物】
· 无所不在的“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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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科普篇(2)】
· 也论科普的风格 – 三本科普书的
· 人脑比电脑到底强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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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纵横】
· 美国南北战争:到底是为了统一还
· 真相,正义与和解:“肯特屠杀”以
· 谁打败了麦卡锡?
· 西雅图的“地下城”
【法律观察】
· 邦联旗与言论自由
· 美国最高法院关于GPS跟踪的判决
· 案例分析:“米兰达警告”与“毒树
【好文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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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载mendel文:《从“胎教”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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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美国教育(1)】
· 美国理科教育(2)教育与国力(
· 谈谈美国中小学理科教育(1)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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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美国政治(1)】
· 奥巴马2.0?
· 从华府公立学校总监Michelle Rhe
· 也谈工会
· 谈谈美国的民主制度:“一票定乾
【生活百感-心态心情(1)】
· 放暑假乐!休博到九月。
· 初秋随想
· 人生如流水,只有变化是永恒
· 人性与理性:你是“99一族”吗?
· 随感:后院的野猫
【生活百感-愚人节笑话】
· 祸中祸:日本核电站释放超级细菌
【学海无涯-心理学(1)】
· 诡异的数字暗示:参照效应
· “诱饵效应”和“心理相对论”
· 从“破釜沉舟”谈起
· 千里送鹅毛的心理学
【学海无涯-诺贝尔物理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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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谈C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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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无涯-科技译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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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无涯-科技译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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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政治篇(1)】
· 自我推销的范文- 读奥巴马的《大
· 信仰与政治
· 伊斯兰与西方文明:冲突还是和解
· 《世界是平坦的》书评
【书山有路-心理篇(1)】
· 面对灾难,你准备好了吗?
· 完整大脑与后信息时代 《A Whole
【书山有路-科普篇(1)】
【书山有路-经济篇(1)】
· 古狗随想录(下):一统天下,“
· 古狗随想录 (上):“掌控中的混
· 关于做空,赌博与趁火打劫的随想
· 信息时代的新生态 – What Would
【书山有路-文学篇(1)】
· 一扇管窥当代大学生心灵的窗户——
· 道可道,非常道 – 读《遥远的救
【书山有路-传记篇(1)】
· 华盛顿政治的一扇窗口:Tenet自
· 《食祷爱》:心灵疗伤的良方
· 股神巴菲特的人生 ——《滚雪球》
· 洋“愚公”的故事 – 《Three Cups
【学海无涯】
· 关于数据权利的随想
· 随机对照试验与扶贫:2019年诺贝
· 宇宙学中的理论和实验:2019年诺
· 充满“科学元素”的2018年诺贝尔经
· 别开生面的2018年诺贝尔物理奖
· 行为经济学和2017年诺贝尔经济学
· 引力波探测:成就“不可能之任务”
· 关于认识论:涌现和贝叶斯法则
· 神秘的中微子
· 大数据经济学 (2015年诺贝尔经济
【书山有路】
· 北欧模式与《北欧理论》
· 自律的本能
· 关于认识论:涌现和贝叶斯法则
· 性别差异与神经心理学
· 保守主义该怎样帮助穷人?
· 诚信的心理学
· 如何点燃天才的火花?
· 怎样对待老与死?(下)
· 怎样对待老与死?(上)
· 一个犹太复国主义者的反思
【政治经济】
· 川普走了,常态回来了吗?
· 拜登真能成为“团结美国”的总统吗
· 拜登:生逢其时的平庸候选人
· 我们的媒体怎么了?《美国大分裂
· 对“全民基本收入”的数学分析
· 杨安泽(Andrew Yang)和《对普
· 论保守派该投票克林顿
· LGBT与“宗教自由案”
· 华人和黑人:盟友还是对手?
· 奥巴马健保的新考验
【生活百感】
· 如何点燃天才的火花?
· 谈谈美国高中课外活动(下)
· 谈谈美国高中课外活动(上)
· 放暑假啦!休博到秋天
· 孩子该读文科还是理科?
· 休博到明年一月
· 停博一阵
· 也谈一位“海二代”:国防部CIO高
· 纪念汶川地震五周年
· 中小学数学的存废之辩
【朝华午拾】
· 为什么调制解调器会有不同速度?
· 什么是网路电话?
· 旧文重贴:谈谈学习中的思考
· 菜鸟上路——我的第一份工
· 怀念敬爱的黄老师
· 感恩节前话感恩
· 数学竞赛与我
· 哲人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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