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5日,馬里蘭州的格蘭尼高中(Glenelg High)的一個學生在學校足球比賽結束後登上看台高處展示一面邦聯國旗(Confederate
Flag),被在場的學校官員責令立即取下。幾天后(9月10日),同校的另外兩個學生披着同樣的國旗到學校上課,也被學校當局阻止。這些學生都受到了處分。這個事件在當地和全國媒體上都被報道。
美利堅聯盟(Confederate of America)是美國內戰時期的南部一方,簡稱南部聯盟或邦聯。內戰結束後,邦聯不復存在,但它的國旗(或戰旗)並沒有銷聲匿跡。大多數美國人將邦聯旗看作是黑奴制度和種族仇恨的象徵。但也有很多人認為它象徵着南方傳統和英勇的南方將士。南卡州(South
Carolina)州政府大樓直到2009年還懸掛着邦聯旗。儘管有着巨大爭議,這面旗現在還留在州政府領地上。邦聯旗的部分圖案也被包括在好幾個州的州旗或車牌圖案中。
儘管大多數美國人對邦聯旗持有厭惡甚至被冒犯的感受,懸掛邦聯旗在美國卻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去年,在毗鄰首都華盛頓的佛吉尼亞州,有個組織在州府附近的高速公路邊升起了邦聯旗。雖然有兩萬多人聯署抗議,卻無法阻止他們。今年,他們在同一條公路邊上又升起了第二面邦聯旗。邦聯旗也在其他許多地方和場合出現。
雖然憲法的言論自由條款保護私人展示邦聯旗的權利,但在學校卻完全是另一回事。幾十年來,各地發生過很多起學校禁止邦聯旗以及帶有邦聯旗圖案的服裝的事件,其中不少鬧到了法庭上。但大多數判決的結果是學校勝訴。這又是為什麼呢?
三十多年前,美國最高法院曾經審理過一個關於校園着裝的案件【注一】。法庭意見指出:學校有權限制學生的言論自由,但學校方面需要證明,基於他們掌握的事實和經驗,學生的有關行為會嚴重干擾學校的紀律和運行。學校的這種觀點可以是基於他們的預見,而不需要這種干擾已經發生。法庭意見還特別指出,光是這些言論會“惹惱”一些人是不夠的,因為所有另類言論都會惹惱某些人。
這些法庭意見成為了審判這類案子的法律基礎。由於最高法院尚未接受審理過校園邦聯旗的案子,次一級法院——聯邦上訴法院的判詞就是最權威的判例了。最近的一起案子,是美國第四巡迴上訴法院2013年3月的決定,支持南卡州一所學校禁止學生穿帶有邦聯國旗案的服裝上學的決定【注二】。在這個法庭決定中,法院對學校提供“若不如此會造成嚴重干擾”的證據要求是相當寬鬆的。學校方面的舉證是當地過去三十多年中的幾起種族衝突事件,有的還是在校外發生的。其中有些是有關邦聯旗的,也有些是無關的。法庭意見還表示,由於法官們不可能了解學校的具體情況,他們的缺省立場是相信學校官員的判斷。由此可見,在目前的法律和判例情況下,要想挑戰學校的限制措施是非常困難的。
格蘭尼高中事件發生後,當地的縣政府,學區與學校官員迅速表態譴責,除了“按照學生守則”處分學生外,還要求學生接受“文化敏感”的訓練。學區主管還表示:要就這件事從事“機會教育”。但一個星期過去了,當地學校除了發個簡短通知外並無其它“教育”行動。倒是該校學生在臉書上有不少熱烈的討論。在一個“梯子”上,有一個學生為那幾個“犯事者”辯護,而其它幾個學生則反駁他。雙方基本上都保持了理性和禮貌,討論也頗有深度。例如他們指出了學校與社會的“言論自由”尺度不同,也指出行政限制與道德譴責的不同。後來討論還延伸到種族關係的一般話題。雖然各人觀點不同,但討論還挺深入。所以這件事也反映了現在高中生素質的一個側面。
在美國,言論自由的權利來自於憲法第一修正案:“國會不得立法…限制言論自由。”這是一個絕對的,沒有任何限制的權利。但現實中,絕對的言論自由顯然是行不通的。雖然國會不能立法限制,但社會共識甚至法院判例一直在探索合理的言論自由界限。關於在學校里的言論自由,除了本文開頭提到的判例外,其它最高法院判例也認為,公立學校的學生在學校享受的言論自由與成人在其它場合的不同。為了貫徹教育目的,維護學校形象或保障學校安全,學校可以限制學生的言論自由。這其實也反映了美國法院的一貫立場:政府和有關權力機構為了他們(作為公眾代表)的重要利益,可以限制公民的某些憲法權利。當然怎樣界定“重要利益”,必須通過怎樣的程序和承擔怎樣的舉證責任,那就是多年來判例的沉澱了。法院判例為“死”的憲法提供了一個演變的途徑。
在今天的美國社會中,“邦聯旗”不算是大事。但管中窺豹,從這些事件中我們可以看到美國的言論自由在社會中的真實運作。同時這也提醒我們,學校對於塑造孩子的思想掌有着很大的權力,為了“教育需要”甚至可以限制學生的憲法權利。所以如果要抗拒學校灌輸的價值觀的話,那絕對是逆水行舟的事情。所以不要看不起學區委員的角色。華人家長有能力,有時間的話,還是應該積極參與的!
【注一】Tinker v. Des Moines,
Supreme Court, 1969
【注二】Hardwick v. Heyward,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orth Circuit, 2013
邦聯戰旗(複製自http://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Battle_flag_of_the_US_Confederacy.sv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