纏足與隆乳作為個人審美選擇,是“文化之別”,不能以一種文化強加於另一種文化的認同者。但強迫還是自願,則是有無人權之別,傳統纏足之所以被今人唾棄,原因在於纏足的強制性危害人權。廢止纏足與其說文化改變,毋寧說人權進步
老高按:用“文化有別”、“國情有異”來為專制辯護,我們聽得太多太多,有時甚至面對振振有詞痛批普世價值觀是“霸權”,瞠目結舌,不知從哪兒說起加以回應。我相信一定有人還聽到過類似這樣的很有“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意味的質問:既然你們主張自由民主多元化,為何容不得中國體制和道路(儘管你們稱之為“專制”,不也是多元中的一元嗎)? 前幾天讀到秦暉的文章《纏足與隆乳》,倒是從“纏足”和“隆乳”這兩個歷史與今天的生活現象說清楚了這個道理,轉載於後,供各位參考。 不過,秦暉教授為邏輯嚴謹、表述準確起見,中間大段論證相當拗口,要費點神才能理清楚他的思路。我自不量力,按照我的理解來簡而言之,說白了,他的意思就是: “纏足”與“隆乳”都是以人工誇張女性性特徵來增加“魅力”的“整形手術”,後者對健康的危害並不小於前者,為什麼“纏足”飽受詬病,而“隆乳”為人接受?道理很簡單:隆乳是個人自願行為,而過去中國的纏足則是被強制施行。我們詬病的,其實並非“纏足”,而是其“強制”。 秦暉還舉例:喜歡吃米飯喝老白乾,與喜歡吃麵包喝威士忌,這是文化之別,無可非議。但是若只准吃米飯喝老白乾(或者倒過來,只准吃麵包喝威士忌),那麼,與可自由選擇吃米飯或麵包,這就不是文化之別了!這就是“文化霸權”“文化強制”“文化專制”!
纏足與隆乳
秦暉,秦川雁塔公眾號
這些年來在“文化”、“文明”之類話題下產生了太多的混亂。於是就有“文化是個筐,什麼都能裝”的噱語。從堂而皇之的“原典精神”,到商業化運作的無數“文化節”,以及“煙文化”、“酒文化”、“鬼文化”乃至“廁所文化”等等,使不少人士提出“慎言文化”、“泛文化等於無文化”,以及不要“在文化的脂肪上搔癢”等等。 在我看來,“文化”話題最大的困惑還不在於語義範圍的模糊,而在於論述邏輯的混亂。舉例而言,如今國人似乎已經公認婦女纏小腳為中國“文化”中的糟粕。然而倘若追問;纏足究竟有什麼不好?據說是“摧殘婦女身心健康”。但辜鴻銘以昔日西方婦女的束腰陋習同樣危害健康來辯解,好像也有幾分道理? 的確,纏足與隆乳都是以人工誇張女性性特徵來增加“魅力”的“整形手術”,而且後者對健康的危害並不小於前者。那麼人們有什麼理由在兩者中分高下呢? 道理很簡單:隆乳在西方是一種個人自願行為,而過去中國的纏足(與西方中世紀的“貞操帶”等陋習一樣)則是他人強制施行的。正是這一點,即使在中國,強迫婦女纏足也不為法制所容——這決不僅僅是個審美“文化”問題;即使在西方,強制他人隆乳也是犯罪行為,同時那裡假如有人喜歡給自己纏足,別人也許會視為怪異,但誰也無權干涉,——因為這是她的權利! 這裡的區別在於,纏足與隆乳作為一種個人審美選擇,它是“文化”之別,不能以一種“文化”強加於另一種文化的認同者,就像當年西方殖民者強迫土著人信基督教,或者清初滿族入關後強迫漢人“留髮不留頭”那樣。 但是強迫還是自願,是否尊重一個人為或不為某事的權利,則是有無人權之別,有優劣的普世標準來加以比較。改強迫之制為自願之制,無論在哪種“文化”中都應當受稱讚,應當視為可喜的進步。傳統的纏足之所以被今人唾棄,固然也有時尚“文化”變遷的含義,但根本的原因還在於纏足的強制性危害了人權,體現了人類野蠻時代的黑暗。廢止纏足與其說是“文化”的改變,毋寧說是人權的進步。 離開了這一點,廢止纏足本身就談不上有什麼“進步”意義。我們知道明清時代我國南方許多地區對婦女的壓迫並不表現為纏足,而是表現為役使婦女從事比男人更重的體力勞動。因此不僅不提倡、甚至是禁止下層婦女纏足的。“奴婢俱赤足行市中,下等之家女子纏足則詬厲之,以為良賤之別。”這樣的“放足”當然不是什麼婦女解放政策。 清初滿族統治者在強迫漢族男子剃髮留辮的同時也曾強迫漢人婦女放足,當時規定:若女子違法纏足,其父為官者要撤職查辦,兵民之家要處以杖刑40大板,再加流放充軍。並且實行保甲連坐,若有纏足而家長不能稽察,也要打40大板,外加枷號一月。甚至該管督撫以下各級文官有疏忽失察者,也要交吏兵二部議處。 然而漢人對此進行了堅決抵制,畢竟上述處罰還不像“留髮不留頭”,人們還頂得住。於是到康熙六年,清廷終於不得不解除纏足之禁。這就是後人戲稱漢族對滿族“男降女不降”的由來。然而今天看來,漢人堅持纏足固然不再那麼值得自豪,滿族統治者的強迫放足當然也與自由無關,而的的確確是一種文化壓迫。
可見纏足與隆乳與否是一回事,強迫還是自由又是一回事。前者事關“文化”,而後者事關人權。文化不可比,而人權保障水平有高低,以維護無優劣可比的“文化”為理由,阻礙有高低可分的人權之進步,是毫無道理的。 這不僅是價值判斷,首先是形式邏輯判斷。我曾提到一種悖論:設若某甲性喜吃米飯、喝老白乾,某乙性喜吃麵包、喝威士忌,我們就說二人各自屬於一種“文化”,如果有一人群A都象某甲那樣飲食,另一人群B都像某乙那樣飲食,我們就名之曰文化A和文化B。 但如果某一人群C實行飲食自由之制——即其成員可以自由選擇吃米飯或麵包等等,而另一人群D則厲行飲食管制,只許吃某一種食品——許食麵包而禁米飯,或者相反。那麼這兩者是否也構成了不同的“文化”——姑且稱之為文化C與文化D呢? 當然不是!C與D決不是文化之分。 這首先是因為A與B、C與D這兩種“文化劃分”是互悖的:在前一種劃分里分屬兩種“文化”的人,在後一種劃分里完全可以同屬一種文化:吃米飯者A與吃麵包者B都屬於後一划分中的“文化”C。反過來說,前一種劃分里同屬於一種“文化”的人,在後一種劃分中也會分屬兩種“文化”——比方說同為吃米飯者,如果他並不禁止別人吃麵包,那他就屬於“文化”C,如果他禁止,則屬於“文化”D。
這樣在邏輯上“文化識別”就成為不可能。——請注意這是在邏輯上不可能,不是說的經驗邊界模糊問題。如果一個人既喜歡吃米飯也喜歡吃麵包,你可以說他既有文化A、也有文化B的成分,因此很難識別。但這只是個經驗邊界模糊問題,你不能因此說文化識別這件事本身是沒有道理的,因為的確存在着只喜歡吃麵包和只喜歡吃米飯的人,亦即文化A和文化B的確可分,儘管亦A亦B或非A非B的情況也不能排除。 但如果只吃米飯者自己就可以既屬於此文化也屬於彼文化,而只吃米飯者和只吃麵包者又都可以屬於同一文化,同時我們又認為吃米飯者構成一種文化而吃麵包者構成另一種文化——那這種“文化識別”還有什麼道理可言、還有什麼意義可講! 文化識別都不可能,更談何“捍衛文化”?豈止“捍衛”,一切關於“文化”的討論都將成為不可能。因為這種討論將出現更滑稽的悖論:在前一種劃分的意義上提倡文化寬容、文化多元或文化相對論,就意味着在後一划分意義上只能認同“文化C”而不能容忍“文化D”,即在這一划分中“文化寬容”之類命題是無意義的。 而如果在後一划分中主張文化寬容,即認可文化D的不寬容原則,或文化相對肯定D與C各有價值,不可比優劣,那在前一划分中的寬容、相對云云就全成了廢話。為了使“文化討論”有意義,在邏輯上就必須排除後一種劃分。這與討論者的價值偏好無關。你可以喜歡飲食管制,你可以說這種“制度”很好,或者說這種“規定”很好,但不能說這種“文化”很好,否則就沒法對話了。 因此“文化定義”盡可以千奇百怪,但都必須以承認價值主體的選擇權為邏輯前提。即它只能意味着“我喜歡如何”,而不能意味着“我被要求如何”。我喜歡吃米飯和你喜歡吃麵包是文化之別,但我被要求吃米飯和你喜歡吃麵包,就決不是文化之別。喜歡纏足和喜歡隆乳,是文化之別,但強迫別人纏足和自己喜歡隆乳,就決不是文化之別。 基督教、伊斯蘭教和儒教是文化之別,但信仰自由和異端審判決不是文化之別。選民的價值偏好,喜歡擁戴大賢大德或喜歡擁戴大智大能,是文化之別,但是否民主、統治者的權力是否來源於被統治者的授予,就決不是文化之別。而只要不違反這一邏輯,“我喜歡如何”的現實邊界模糊一些也無妨。 有人對如今濫用“文化”一詞很反感,但我以為在這方面不妨寬容些,承認不承認“煙文化”“酒文化”,無非關繫到文化討論是雅一點還是俗一點,上綱上線一點還是雞毛蒜皮一點,但如果把自由、人權之類概念都弄到“文化討論”里,那就把“文化討論”弄成全無起碼邏輯可言的一堆廢話了。 比方說,我們講滿清入關後強迫漢人剃髮易服是一種文化壓迫,現在如果有人說,假如清朝當時不強迫漢人剃髮易服那就是一種更嚴重的文化壓迫,因為他們把“自由”強加給漢人,或者說,漢人反抗剃髮易服就是一種更嚴重的文化壓迫,因為他們想把“自由”強加給滿人。——那不是胡扯嗎? 清初人民的反剃髮鬥爭是一種捍衛“文化”的鬥爭,同時更是捍衛權利與尊嚴的鬥爭。而辜鴻銘在民國初年以蓄辮著稱,他並沒有受到什麼干涉,因此他的行為並不是在捍衛什麼“文化”。這倒不是說蓄辮與蓄髮有什麼優劣之分,也並不是否認蓄辮代表一種“文化”。而是說任何“捍衛文化”的鬥爭首先都是捍衛自由的鬥爭,即捍衛人人有選擇“我喜歡如何”之權利的鬥爭。 在已存在自由的條件下,人們“喜歡”的東西無須捍衛就已經有了,而不喜歡的東西又不值得捍衛,宜乎“捍衛文化”之說不知何所指矣。只有失去了自由的人們,即不能按自己“喜歡”的那樣做出選擇的人們,才有“捍衛文化”的問題。如喜歡蓄髮卻被強制剃髮,喜歡纏足卻被強制隆乳,喜歡吃米飯卻被強制吃麵包,喜歡敬孔子卻被強制信耶穌等等。這時人們起來反抗強制,那就是在捍衛文化,同時也是在捍衛自由了。 而在已經有了自由的地方,“捍衛文化”卻是什麼意思呢?比方說在信仰自由的時代,如果美國有人要強制普及新教而禁止天主教,強制普及西餐而封閉一切中餐館,人們會認為他在“捍衛美國文化”嗎?非也,人們會說他在侵犯人權。 換句話說,文化的捍衛者,必然是強制的反對者,即那些既反對強制同化,也反對強制反同化的人。 由此產生的一個推論是:如今人們談論紛紛的所謂“文化霸權”是個真問題嗎? “文化霸權”如果真的存在,那麼它就是指文化強制,包括強制同化與強制反同化。當年西方殖民者強迫印第安人信奉基督教,清室入關後強迫漢人剃髮易服,那是強制同化,也就是文化霸權。日本鎖國時代封建主屠殺國民中的基督教徒,東南亞一些國家統治者使用暴力來壓制華人在當地的影響,那是強制反同化,也是文化霸權。但如果在自由的條件下,某種“文化”的“流行”是否也構成一種“霸權”?麥當勞、肯德基流行中國,中餐館風靡歐洲,這叫做文化霸權嗎?好萊塢、迪斯科、爵士樂的流行呢? 我以為不能。這與好萊塢、麥當勞這些東西本身好不好是兩回事。我本人很討厭吃麥當勞,但有人喜歡吃。我能以抵制文化霸權的勇士自居而指責別人順從了文化霸權嗎?不能。相反,如果我因為自己不喜歡而禁止他人去麥當勞,那倒有幾分“霸權”色彩了。假如我認為好萊塢、麥當勞不好而希望別人和我一樣拒絕它們,那也只能通過努力改進國產電影和國產快餐以便使國人更喜歡這些產品來實現這一點。 霸權就是強權,它與自由構成對立,反霸權就是反強制、爭自由。至於自由競爭中產生的優勢如果令人討厭,另起個貶義詞斥責一番也不是不可以。但要說是“霸權”就會造成邏輯混亂了。這與前面提到的纏足和隆乳、米飯與麵包之比是一樣的道理。 實際上我們已經看到了這樣的混亂:如今一方面大罵好萊塢的“文化霸權”之聲不絕於耳,另一方面外國的音像與信息業者卻紛紛對國人的“盜版侵權”興師問罪。畢竟商人不同於傳教士,他們對“保護”版權看得比向我們傳播“文化”重要得多!若不是他們樹起這“版權壁壘”,國人對這“文化霸權”的接受程度不知會大上幾倍。 即使他們這樣做了,我們一些人對盜版知識產品依然趨之若鶩。國內曾有一篇被稱為“民族主義最強音”的文章,名曰《盜版有理》。有人認為該文鼓吹的盜版只會損害“民族軟件業”,其實,該文真正的滑稽之處在於它在反對“經濟霸權”的“最強音”之下掩蓋着“文化霸權幫凶”的重大嫌疑;美國人在版權問題上“苛求”我們的確是很“霸道”,但如果他們聽任潮水般的盜版光盤及其他信息產品充斥我國,這“文化霸權”不就更厲害了嗎?顯然,該文主張的盜版自由正是所謂“文化霸權”的集中體現。那麼從“文化”的觀點看,人們是否有理由指責該文的作者是漢奸,而國外廠商倒是咱們的“民族英雄”呢? 然而一些人反的並不是這種意義上的霸權,他們甚至在“文化”上是極端西化的。他們對西方的衣食住行無一不愛,香車華服皆大歡喜,甚至在制度上很是認可,把老婆孩子皆早早送去西方。唯一不能容忍的就是“西方的”自由、人權,決不允許中國同胞享有西方公民已有的那些權利,換句話說就是一定要讓同胞們低人一等!如果辜鴻銘可以叫做國粹派,那些想要強制同胞、口是心非雙重價值觀的人又應該叫什麼?叫民族英雄,還是叫漢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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