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會觀察(15)】 凱西·安東尼案的裁決說明什麼? 伍加,2011年7月9日,周六 轟動全美國的凱西涉嫌謀殺兩歲女兒凱莉一案,判決結果大出人們的意料。案中的凱西·安東尼(Casey Anthony)被控悶死親生女兒後棄屍,並一再作偽證,誤導警方辦案,但陪審團卻一致裁定她謀殺、誤殺、嚴重虐兒等控罪全部不成立,僅僅確認了凱西犯有向調查人員撒謊等四項輕罪。由於被告在審訊期間已被關了三年,預料法官在宣判刑期時,會宣布將她立即釋放。 2008 年 6 月 16 日,時年 22 歲的凱西·安東尼在與父母發生爭執後帶着兩歲大的女兒凱麗離家出走。一個月後,凱西的母親報案稱外孫女凱麗失蹤。最初,凱西告訴警方說凱麗被自己雇的一位名叫岡薩雷斯的保姆綁架了,但警方隨後發現其實根本就沒有岡薩雷斯這個人。而在女兒失蹤後,凱西不僅沒有積極尋找其下落,反而若無其事地搬出去跟男友同居,甚至在肩膀處文上了意大利語“美好生活”的刺青。凱西還曾在女兒失蹤前告訴好友,凱麗是個“成天鼻涕邋遢的討厭鬼”。2008 年 12 月 11 日,警方在凱西家附近的樹林中發現了用塑料袋包裹的凱麗的遺骸,其身體已經嚴重腐爛,口鼻還被一塊膠布封堵。檢方利用搜集到的毛髮證據和氣味分析測試,指控凱西用氯仿殺死了凱麗,又將其埋在樹林中。凱西最終承認向警方撒謊,但稱女兒是意外掉進父母家附近的池塘中淹死的。 這個案件的裁決結果說明了三個問題:第一,案件的真相只有當事人自己知道,只要當事人守口如瓶,加上聰明律師的協助,真相可能永遠也不會大白於天下。聰明的兇手是會逃脫法律制裁的,只要他/她不留下證據,法律就拿他/她沒有辦法。比如說凱莉面部的膠布就沒有發現兇手的DNA痕跡,凱西扔掉的那部汽車的後備箱裡也沒有發現存放她女兒屍體的證據。凱莉死亡只有半年時間,警方卻沒能發現“兇手”的蛛絲馬跡。這位凱西·安東尼即使不是殺害女兒的兇手,她也不是個好東西。天下哪有母親在女兒溺亡後不報案、反而撒謊說女兒被綁架的?哪有在女兒剛死亡之後不悲反喜、縱情玩樂的?哪有在法庭上對自己的父母恩將仇報、反咬一口的? 第二,這種講求程序正義、無罪推定原則的刑法制度也不是完美無缺的,它既可以保護公民的權利不受警察或法庭侵犯,也可以為真正的犯罪分子提供逃脫法律制裁的保護傘。根據無罪推定原則,被告人有權保持沉默,拒絕回答警察或者法庭的提問,並且這種拒絕陳述的行為不應作為有罪的證據;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司法人員在沒有充分確實的證據證明刑事被告人有罪之前,不應認定其是罪犯或應認為其是無罪的。這種原則的核心是只能以證據定罪,只要罪犯死不張口,檢方又拿不出可靠的證據,罪犯就可以逍遙法外。在執法部門已經或能夠掌握足夠證據的情況下,這樣的原則是行之有效的;或者在那些尚“有良心”的刑事被告人身上,這樣的原則也是很好的,因為這些尚有良心的被告人會自動說出他們的犯罪行為。但是,對於那些罪大惡極、老奸巨猾的犯罪分子來說,他們要麼作案不留蛛絲馬跡,要麼善於鑽無罪推定、程序正義的空子,他們反而得不到應有的懲罰。1995 年的辛普森殺妻案就是一個例子:嫌犯殘酷殺害他的前妻及其男友,還駕車逃跑,抗拒執法,結果由於原告沒有足夠的證據,讓被告逍遙法外,在法庭上被無罪釋放。 第三,強大的律師團太厲害了,這成了訴訟成敗的關鍵。在辛普森案件中,辛普森重金聘來幾位全美著名的黑人和白人律師,組成強大的辯護團,號稱“夢之隊”。他們充分利用程序正義的原則,巧妙地質疑每個不利於被告的證據,把具有強烈作案動機、能力、和手段的殺人犯辨成了無罪的無辜者。在這次凱西·安東尼案中,首席律師是侯賽·貝艾茲(Jose Baez),此人的辨術十分了得,在做實習生時,他就與其他律師合作在 34 個案件中贏了 32 個。在這個律師團隊裡有一位大家都很熟悉的李昌鈺先生,他是世界知名的刑事鑑識專家,在辛普森案件中就揚名四海了,這次在凱西·安東尼案中又一次發揮作用。 伍加,2011年7月9日,周六 http://blog.creaders.net/invictu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