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不出你这里的逻辑关系,你是认为这个案子判的不公呢,还是程序有问题?这是一个个案,显然与BLM运动是针对政府机器对于黑人犯罪过度使用暴力不是一个性质,后者表现了一个系统性的行为,不是个案。 从你这里的描述,判决结果是DA与辩方的交易,而既然是交易,也就不可能对罪犯判极刑(你说新泽西是终身监禁)。 而DA同意交易是基于不同的考虑,第一就是要赢得官司。从你描述的案情里看,这是个判一级谋杀还是判二级谋杀的案子。而如果是因为抢劫,抢劫是目的,杀人不是,不会有哪个抢劫犯去抢劫想着我一定要杀死对方。 而是抢劫不顺而杀人,也就是事先并没有一定要杀人的动机。如果陪审团认可这个概念,那就是二级谋杀案,不是一级,这种情况下就不会判极刑(也就是你说的终身监禁)。 而如果DA不能证明这是一级谋杀,在某些情况下罪犯甚至可能无罪(取决于起诉的罪名是什么,在一个具体行为上你不能同时以两个级别的罪名起诉),因此DA接受二级谋杀认罪是可以理解的。 再有就是这种交易可以节省大量纳税人的钱。 受害者家属的要求是可以理解的,遗憾的是这是公诉,因此全部权力在DA,不在家属。 这就与目前在北加州不断让BLM抗议的clark案件类似,无论首府DA还是加州总DA都没有对两个警察起诉,也都给出了原因,家属当然不满意,整个抗议过程持续了一年,但抗议的诉求是开除两个警察和修改警察开枪程序,而不是坚持起诉警察,因为你没有这种权限,而两极DA也走了相应程序,现在是联邦介入,看有无不同的结果。 因此具体在你这个案子里,如果不满意这个判决,是可以要求更高一级DA介入的,因为走程序是你唯一可以做的。 而不是在题目上和文章里给人以制造华人与黑人矛盾的误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