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不出你這裡的邏輯關係,你是認為這個案子判的不公呢,還是程序有問題?這是一個個案,顯然與BLM運動是針對政府機器對於黑人犯罪過度使用暴力不是一個性質,後者表現了一個系統性的行為,不是個案。 從你這裡的描述,判決結果是DA與辯方的交易,而既然是交易,也就不可能對罪犯判極刑(你說新澤西是終身監禁)。 而DA同意交易是基於不同的考慮,第一就是要贏得官司。從你描述的案情里看,這是個判一級謀殺還是判二級謀殺的案子。而如果是因為搶劫,搶劫是目的,殺人不是,不會有哪個搶劫犯去搶劫想着我一定要殺死對方。 而是搶劫不順而殺人,也就是事先並沒有一定要殺人的動機。如果陪審團認可這個概念,那就是二級謀殺案,不是一級,這種情況下就不會判極刑(也就是你說的終身監禁)。 而如果DA不能證明這是一級謀殺,在某些情況下罪犯甚至可能無罪(取決於起訴的罪名是什麼,在一個具體行為上你不能同時以兩個級別的罪名起訴),因此DA接受二級謀殺認罪是可以理解的。 再有就是這種交易可以節省大量納稅人的錢。 受害者家屬的要求是可以理解的,遺憾的是這是公訴,因此全部權力在DA,不在家屬。 這就與目前在北加州不斷讓BLM抗議的clark案件類似,無論首府DA還是加州總DA都沒有對兩個警察起訴,也都給出了原因,家屬當然不滿意,整個抗議過程持續了一年,但抗議的訴求是開除兩個警察和修改警察開槍程序,而不是堅持起訴警察,因為你沒有這種權限,而兩極DA也走了相應程序,現在是聯邦介入,看有無不同的結果。 因此具體在你這個案子裡,如果不滿意這個判決,是可以要求更高一級DA介入的,因為走程序是你唯一可以做的。 而不是在題目上和文章里給人以製造華人與黑人矛盾的誤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