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襲陰謀案:加拿大法庭為何對媒體髮禁令? The Public’s Right to Know vs. The Right to a Fair Trial 隨着波士頓爆炸案的落幕,加拿大警方周一公布破獲一起大規模恐怖襲擊陰謀,據報道恐襲陰謀是針對來往紐約市及多倫多的跨境鐵路,使列車在駛經尼亞加拉河的Whirlpool Rapids Bridge時脫軌,(加拿大皇家騎警和聯營此跨境鐵路的維亞鐵路與美鐵(Amtrak)昨日發表聲明,強調陰謀行動仍在策劃階段,沒有對公眾及鐵路基建構成實時威脅。) 嫌犯分別是30歲的Chiheb Esseghaier和35歲的Raed Jaser。除了他們的名字和居住地,和指出這兩人不是加拿大公民之外(媒體報道指出兩疑犯有綠卡,一民來自突尼斯,另一人則來自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加拿大警方沒有透露這兩名被逮嫌犯的身世,以及他們在加拿大已居住了有多久。唯一的有關案件的信息是兩名嫌犯曾圖謀在多倫多近郊顛覆旅客列車,包括他們研究了列車的運行情況,媒體報道說警方對案件的繼續調查有可能導致更多疑犯落網。 另外,四個月前阿爾及利亞發生天然氣廠恐怖襲擊案,有兩名加拿大青年牽涉在內,但警方昨日表示,他們相信這個陰謀與阿爾及利亞恐怖襲擊案,以及波士頓馬拉松爆炸案無關。 值得一提,警方特別指出嫌犯被捕的一個原因是穆斯林社區提供線報與一伊斯蘭教伊瑪目的舉報。另外,加拿大穆斯林社區領袖指責這種恐怖行為,他們聲明,穆斯林社區絕對不贊同恐怖行為,加拿大的穆斯林公民對社會的認同和效忠是毋容置疑的。 兩嫌犯周二在法庭聆訊里不認罪,說他們被冤枉,要求控方舉出證據。同時法官也同意辯方律師的要求,出令禁止報刊報道案件細節和證據以及被告的證言。這個案件有可能要等到今年八月才開始庭審。 法庭為何對媒體發出禁令呢?為什麼主流媒體對波士頓爆炸案有大幅報道(包括對無辜人的以訛傳訛的誤控,和傳播對嫌犯的背景和動機的猜測和謠言,導致對無辜者有危險的後果),而加拿大主流媒體對這個加拿大事件卻沒有提供大量的信息? 原因不僅是因為案件涉及國家安全,禁令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社會媒體裡常見的 trial by media (媒體審判)的現象,這個原則來自英美加《普通法》的《公平審判》的法律概念。 如果有人問你,英美加人最重要的合法權益是什麼?你或許不能立刻給個答案,但很多加拿大人會不假思索地回答:是被告人的公平審判權 (the right of the accused to a fair trial) 。他們說的正是英美加的最古老的《普通法》的兩原則:“疑點利益” (The Benefit of the Doubt) 和“無辜假定”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 “無辜假定”概念源自拉丁語“Ei incumbit probatio qui dicit, non qui negat”,意思是“舉證責任在於指控者,而不是在於被控者。” (The burden of proof lies on him who asserts the fact, not on him who denies it.) 也就是說,“一個被控者在被證明有罪之前是假定無辜的”。(A person accused of a crime is 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 這也意味着罪證必須是合法取得的證據。 (The proof of guilt must be based on evidence lawfully obtained.) 而且罪名的成立必須排除合理懷疑。 (Guilt must be proven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如果有任何合理懷疑,被告必須被判“判罪名不成立”而被釋放。恐怖行為是嚴重的罪並涉及公眾安全,因此民眾有知情權利,儘管加拿大人對兩位嫌犯的背景有很多的疑問(Jaser 用假護照入境,並有犯罪記錄),《公平審判》法律原則說恐怖行為陰謀罪的成立必須從控方在法庭里提出的所有證據判定(而不是社會媒體斷定的),社會媒體討論案件細節會影響被告的公平審判,而且細節被媒體暴露的一個可能結果,是法官會拒絕這些法庭外的證據,案件就有可能因證據不足而導致被告被釋放。 Benefit of the doubt 和 presumed innocence 是西方民主社會的基石,背後的含義就是“寧可放走一個壞人也不冤枉一個好人”。(這也是很多移民選擇美國和加拿大為居住國的主要原因。如果有一天你萬一“無辜被控”,你就會明白這兩個法律原則的意義。) 公平審判權不僅是公民應有的訴訟權利,同時也是民主國家基本人權和憲法性權利的最高表現。 美國憲法的第一修正案 (First Amendment –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the Public’s Right to Know) 和第六修正案 (Sixth Amendment – Defendant’s Right to a Fair Trial) 常有衝突。從最高法院多次判決可以看到,在美國, the 1st Amendment usually trumps the 6th Amendment (第一修正案常被視為高於第六修正案)。可是,在加拿大,公平審判權壓倒一切,加拿大人最驕傲的是我們的《權利和自由憲章》,加拿大人知道,《權利和自由憲章》保障所有人的人權,包括(在判決前假定無辜)的被控者的人權。在加拿大這是一個不動搖的法律原則。 再次提醒: 1. 由於這個案件目前在法庭待審,我們不能討論這案件的細節。評論時請限於“無辜假定”和“被告人的人權的法律保障”兩法律原則。 2. 為了避免損害審判或導致無效審判結果,讀者切勿網上討論證據和猜測案件內情。 3. 評論里任何有關案件細節的語言將被刪。 加拿大不是美國:記《權利和自由憲章》30周年 司法獨立:加拿大法官和移民部長的爭議 參考: Balancing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Fair Trial Rights: Open Courts, Publication Bans and Terror Plots http://www.law.ualberta.ca/centres/ccs/issues/balancingfreedomofexpressionandfairtrialrights.ph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