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小悦悦悲剧后面的一个敏感话题 小悦悦死了。无疑,全世界人对这事件的争议和反省还是会持续一段时间的。大部分中国民众(和广东省官员)对这悲剧的反思一直围绕在指责中国社会“对生命的冷漠”和“社会道德的沦丧”的论点上。也有一些其他人,比如加拿大《环球邮报》驻北京记者马克·麦金农 (Mark MacKinnon) ,却认为事实却不是这样的。麦金农说,他的经验里的中国社会其实是一个很诚实,很有道德感的社会。他在文章里举出几个亲历例子证实他的看法。根据这个看法,中国人不愿意帮助陌生人的主要原因来自畏惧。他们害怕在这种情况下帮助别人,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麻烦。 没有一个中国人不知道 2006 年南京市发生的徐寿兰老太太 vs 好心人彭宇的那个案件的判决。法官的判决是彭宇必须赔偿老太太40% 损失费(即四万六千元)。根据法官的匪夷所思的判决,好心人彭宇帮助徐老太并送她上医院的行为纯属出自“做贼心虚”。 另一个耳熟能详的案件是 2008 年郑州老人 vs. 大学生李凯强案。李凯强骑电动车回家,路上扶起一位老人,而老人则称是李凯强将其撞倒的。2009 年,27区法院给李凯强下达了一份判决书,判决李凯强15日内支付宋某1万元精神抚慰金及其他费用共7.9万余元。 这仅是中国的许许多多令人费解的法庭判决的其中之二。无可否认,这种颠倒黑白的判决,是为什么极大多数中国人在严重事故发生时袖手旁观,对陌生人不施救的重要因素。 无论这悲剧的表面原因是冷漠还是恐惧,中国社会对这事件的检讨,却一直回避悲剧后面的一个更重要,更深层的分析:司法独立。 中国人本能地明白司法独立是一个敏感政治禁区,因此没有一个中国人敢公开讨论司法独立如何能够促进中国社会的“和谐”。 中国刑法已经有规定,交通肇事造成人身和财产重大损失者,可判处 3年到 7年有期徒刑。交通肇事逃逸者,可判处 7年到 15年监禁。既然有这个法律,为什么中国仍旧有这么多开车撞死人后溜逃事件的发生呢? 民众见死不救,是因为在中国人眼中,中国的法律制度是不透明、 不可预测和不公平的,尤其是对那些没有金钱和政治关系的老百姓来说,和法律(即“权威”)打交道可以经常给你带来麻烦。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 西方国家的 “好撒玛利亚人法”(Good Samaritan Law,也称“见义勇为法”),是保护在紧急情况下对陌生人施救的善人的《普通法》法律。“好撒玛利亚人法”引用圣经里一个撒玛利亚善人的故事,这法律说明,一个在既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约定义务,和自己先前的行为也没有任何关联时,出于内心道德的而去救助他人的人,才是好公民,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好撒玛利亚人法”让施救者不会因为在紧急情况下施救而成为被告甚至承担法律责任。欧洲一些国家的法律甚至常着重于惩罚那些在紧急情况下见死不救的人。 为什么文明社会需要这个法律?在任何一个社会,文化和法律是分不开的,法律是塑造行为的催化剂。立法者明白,人类是自私而同时又无私的动物,这不是佛山人独有的缺陷,也不单是中国人的缺点。设立“好撒玛利亚人法”这种法律是因为文明社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仅需要法律明显地写出来,在法制社会里,法律的实行需要透明度,并且法律要平等对待所有公民,这样人民才会愿意遵从法律。老百姓对法律不信任,也是为什么民众不通过法律擅自处理纠纷的原因 (Take the laws into one's own hands) 。 法律没有透明度是一个司法独立的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虽然中国司法行政自誉为“法制体系”,但是,没有司法独立,中国的法律体系毕竟是一个有限度法制体系。中国的法律和法官追根究底是屈从于共产党的 (Subservient to the Party)。要在中国当法官,政治正确(*)比法律经验和法律知识还重要。在这种体制里,一个权力可以同时是警方,控方,检察官,法官,陪审团和刽子手。这种法律体系不可能有透明度。对不公平的判决民众常没有有效的讨公道的方法,因此老百姓自焚的事件层出不穷。 用法律从根本来处理佛山这种事情应该是浅而易见的。为什么新中国建国六十多年,现在仍旧没有类似“好撒玛利亚人法”的法律呢?一个答案是“好撒玛利亚人法”在一定程度上等于权力从政府转移到人民的手中。 无论哪个政治体制,哪个意识形态,权力是必须监督的,可是,没有司法独立等于权力的自我监督,没有司法独立,任何其他法律上的措施,只不过是治标不治本,小悦悦这种悲剧,和老百姓用自杀方式抗议权力的滥用只会重演。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好撒玛利亚人法 - 百度百科 胡果威:发达国家的“见义勇为法”(Good Samaritan La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