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文明在“网宇宙”里的堕落,已经到了网民对不文明语言和流氓行为习以为常的地步,而且,近几星期万维的搞乱状况,和有些(极小部分)网民的极端语言暴行,更显示这些网民对加拿大和美国的基础法律和礼仪标准的无知。由于体制上的不同,加美法律和中国法律在很多方面有显着分歧。既然我们都生活在北美,让我们花点时间认识影响我们日常生活的有关法律吧。
《普通法》vs.《民法》(Common Law vs. Civil Law)
世界只有两个大法律系统:古罗马的民法,和英美法系。所有的文明国家都受这两个法律系统管辖。虽然民法和英美法有很多共同点,但在许多重要的细节上,这两系统是相互对立的。
中国大陆的法律源自古罗马民法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有以下六个主要区别:
1.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民法法系通常是演绎思维 (deductive),而英美法系通常是 归纳思维 (inductive),如类比 (analogical)。
2.法律渊源:民法法系中制定法 (Government enactments) 较多,而英美法系中 通常判例法 (Case law, precedents) 较多。
3.法律分类方面,民法法系有公法和私法划分,英美法系有普通法 (Common law)、衡平法 (Equity law) 划分。
4.诉讼制度方面,民法法系是属于纠问式诉讼 (Inquisitorial),而普通法法系是对抗式 诉讼 (Adversarial )。
5.法典编撰:民法法系的法典多,而普通法法系的法典相对少。
6.还有法律概念、法律体系等方面的区别。需要明确:区别不是绝对而是一种相对的区别(下文解释)。
加拿大和美国最常用的法律是《普通法》。这法律源于英国传统,但从19世纪后期《普通法》开始独立发展,已经对世界的法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普通法用于加拿大所有省份(魁北克省除外)和全美国(路易斯安那州除外)。香港和世界许多英联邦国家(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也使用普通法制度。这些国家有时被称为“普通法国家”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
大多数人会认为,加拿大和美国法律是由国会或省/州议会通过的,这概念大部分是对的,因为最重要的法律,是由我们的立法代表讨论然后制定,如青少年刑事法,或反恐怖主义法。但影响我们的日常生活的是《普通法》。普通法也被称为“法官制定法”,其原因是普通法是以法官判例为基础的法律。在普通法中,法官常会按照以往的案例做决定。当一名法官对一个问题做出决定后,另一名法官面临类似的问题,在有相同的情况下,将做出类似决定。这些判例也成为其他法官在其他相似案件做判断的原则。
为什么叫《普通法》?
普通法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1066年诺曼人入侵英格兰后才开始成立。十二世纪时英国国王派他的法官们周游全国观察和采取当地的习俗,把这些习俗渐渐演变成由法官制定的法律。所以普通法的另一个名称是“人民的法律”。有一个真实的故事说,几百年前,一个英格兰人骑马闯入邻居的萝卜园,菜园的主人向法院投诉。法官判决骑士无权不受邀请进入邻居的菜园。从这个案例 --- 以及它后来的其他的案例 --- 一个共同的普通法原则出现了:你不能擅自侵犯他人的资产。于是,约克郡的法官和康沃尔郡的法官从此对相似案件做出相同的判决。
《普通法》的另一个要点是它对这问题的关注:如何能保护个人的安全?如何维护私有资产?在普通法的基础上,私产权利至上,不可侵犯。
这种制度的好处不言而喻,公众可以很容易遵循以往的决定来做事,法庭的决定变得更可预见和一致,如果你要犯法,你将预先知道会有什么后果。法律有了透明度。
随着时间的推移,积累的案例越来越多,其中包括维护市民安全的威胁,谋杀,强奸,殴打,欺诈,欺骗,私有财产的侵犯和损坏,个人的声誉(诽谤和侮辱),宗教(亵渎),公共道德(淫秽),法官的独立性(藐视法庭 - Contempt of Court)和政府稳定(煽动叛乱),等等,渐渐地这些案例建立了整个国家的《普通法》。
英国移民把这普通法带来加拿大和美国,给这两个殖民地人民一个共同的法律传统。每个加拿大省在不同的时间采用这个英国法律(1758年新斯科舍省成为率先采用普通法的省份。)除了魁北克,各省份法官判案之前必须参考同类案件以前其他法院的决定。
《普通法》的价值
如果有人问你,加拿大和美国人最重要的合法权益是什么?你可能不假思索地回答:被控罪犯的人权的法律保护。你也许不知道,你说的正是英美法国家的最古老的普通法的重要原则:“疑点利益” (The Benefit of the Doubt) 和“无辜假定”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
这两个原则说明:
“举证责任在于指控者,而不是在于被控者。”
(The burden of proof lies on him who asserts the fact, not on him who denies it.)
这是加拿大和美国法律与其他有些国家法律的最重要区别。用普通人的语言来解释,这意味着,
“一个被控者在被证明有罪之前是假定无辜的。”
(A person accused of a crime is 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
这个极为重要的法律原则1215年被放入英国的大宪章 (The Magna Carta) 和1641年的人生保护法:
- 1215年的大宪章保证,任何自由的人不得被拘留、被监禁、被剥夺、被指为罪犯、或被流放,或以任何方式被销毁… 除非这是他的同行同胞审判后的判决,或是合法的法律判决。
(The Magna Carta of 1215 guarantees that no free man shall be taken or imprisoned
or dispossessed or outlawed, or banished, or in any way destroyed . . .
except by the legal judgment of his peers or by the law of the land. ) - 人身保护法1641年指明,在控方在法庭上“通过适当程序提出合法令状之前”没有人可以被审。
(The Habeus Corpus Act of 1641 says that no man could be put on trial except
before the Courts "by due process and writ original according to the old law of the land.")
这原则的基本目的是防止当局任意逮捕和定罪人民。
(Protection from arbitrary arrest and conviction.)
加拿大的人权和自由宪章第11条(d)规定:“直到经过独立和公正的法庭以公平和公开的审讯被证明有罪之前,被控犯罪的任何人都有被假定无罪的权利” (Canadian Charter of Human Rights and Freedoms. Section 11 (d) : "Any person charged with an offence has the right to be
presumed 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 in a fair and public hearing by an independent
and impartial tribunal.")
美国民权法案(American Civil Rights Act)和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都有类似规定.
《普通法》和互联网
普通法对管辖私人之间的纠纷有相同原则。骂人和挨骂是中国人的“习惯”,(网上我曾看到以《中国人要学会在挨骂中发展》为题的一篇文章,虽然这文章是为另一个 --- 也同样“热”的 --- 题目而写的,但这个标题用在互联网也很适当,它表达网民生活在这种体系里的无奈。)英美法的基本宗旨是“尊重个人”。(Respect for the individual.) 英语俗语“A man's home is his castle”(我的家园 - 我的堡垒!)是一个来自《普通法》的传统。依据《普通法》,个人权利至上,而且每个人享有不受他人干涉其“堡垒”的权利。从那个骑士闯入邻居菜园事件到今天的互联网是一条很漫长的旅程,但今天的普通法还是和以前那样清楚,你不能闯入别人的家园搞乱;进入别人家园你必须尊重主人的权利,你必须善度对人;人身攻击绝对是个“no, no!”在互联网,你不可任意指控别人和诽谤别人。
(上面陈述的对中国人可能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在中国社会里, 只有有“钱”和有“势”的人才有资格有自己的“堡垒”。没有堡垒的普通人,自然不会觉得有什么“值得”人家尊重的,所以一些人对骂人、挨骂、搞乱的接受也就不足为奇了。)
1882 年,有一位法官说,“法律有这个认可:对每个人,人们给他的高评估是后者的‘合法拥有物’,别人无权以虚假意见负面影响此人的声誉。否则,名誉受到破坏的人有采取行动的权利。”
(The law recognizes in every man a right to have the estimation in which he stands in the opinion of others unaffected by false statements to his discredit; and if such
false statements are made without lawful excuse, and damage results to the person of
whom they are made, he has a right of action.)
直到如今,法官仍旧用这个判例做他们裁决的原则。
1995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做了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法官们说,“一个人的名声与言论自由有相同重要,并且言论自由不是一个不受约束的权利。... ”
(a good reputation is as important as freedom of speech, which is not an unfettered
right…)
互联网诽谤诉讼案件只会有增无减
在互联网诽谤别人,哪怕表达的是一个事实,只要语言含沙射影、含有恶意,法官仍旧会判决诽谤罪成立。
北美第一起有记载的互联网诽谤案是1995年在加拿大的法院成立。被告Joe Baptista,一位自封“一级搞蛋”的人一直在网上专门恶意刁难和侮辱警察和政府官员,法官判 Baptista 有罪,命令其赔偿受害者警官Julian Fantino $40,000加元。(Fantino 后来成为多伦多警察局长,现在是加拿大国会议员。)
第二个例子:卑诗省最高法院 2006 年判决 $676,000 加元的赔偿金给11位在互联网受诽谤的教师。被告Susan Halstead 是一个家长,她因在网络对教师进行诽谤和人身攻击,并建立一个名为“Least Wanted Educators”的网页点名某些教师而被判有罪。
“诽谤诉讼数量近几年来有增无减,互联网的普及是最大的原因,”温哥华律师Roger McConchie说。
对有意搞乱者,我们必须指出,法律眼前人人平等,这个保护人民的法律,在同一个情况下,也一样保护你们的权利。
由于加拿大/美国法律和中国法律有显着的不同,以及加拿大/美国《普通法》对西方社会习俗和法院对判例的依赖,为了减少中国移民在理念和行为上与北美法律发生冲突和麻烦,强调学好英语和充分了解北美风俗习惯的重要实在不为过分。
这也是我为什么总是强调英语的一个原因。
参考:The People Law School
Our American Common Law 维基
百度百科
中国《律师文摘》
维基百科《加拿大诽谤法》Canadian Defamation Law
再次提醒,虽然笔者来自法律之家,这仅是一家之见,有兴趣的读者应该咨询法律专家解释有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