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女案被告凯西·安东尼为何被判无罪? 上周五,轰动全世界的佛罗里达杀女案终于结束了,无疑,大多数关注这案件的人会觉得案件的判决令人非常惊讶。对一些法律界人士,案件的结果也可能是很料想不到的。 2008 年 10 月 14 日,凯西•安东尼因其二岁女儿凯利失踪(并在其骸骨被找到之前)被控一级谋杀,加重误杀,加剧虐待儿童和四项向警方说谎等罪名 (first-degree murder, aggravated manslaughter, aggravated child abuse and four counts of lying to police)。在佛州,一级谋杀若被判有罪最高刑罚是死刑,加重误杀是30 年监禁。陪审团对案件的判决是,除了四项对警方撒谎被判有罪之外,其他全判“罪名不成立”。因为这案件备受大家关注,并鉴于一个几乎长达三年的罪案却有如此出乎预料的结果,让我来做个“周一早上的四分卫”, 分析一下为什么凯西·安东尼的数项罪名被判不成立吧。 罪名不成立英语是 innocent of the charge 或 not guilty as charged。必须指出,罪名不成立只是说被告在法律的严格要求下没有足够证据被定罪,并不是确证被告的清白,(清白是说被告没有做控方指控他/她做的罪行)。很多移民对这个法律概念是有很大困难的。根据加美英《普通法》,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 (burden of proof) 由控方承担,这对控方是一个非常重的负担,对有死刑处罚的罪案举证的责任尤其重。这个案件的裁判显示控方在法庭里没有提出合法取得、足够定罪的证据 (proof of guilt must be based on evidence lawfully obtained) 并排除合理怀疑 (guilt must be proven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在有任何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被告必须被判罪名不成立。 对这个案件的细节和来龙去脉很多主流媒体已有详细报道,这里就不再重复了。这篇文章的目的只是解释为什么根据在法庭提出的证据陪审团必须达到罪名不成立的结论。 这个罪名的成立需要满足两个重要条件:一级谋杀需要无可置疑的证据证明预谋,误杀和虐待案需要证据证明凯西·安东尼以往曾伤害或虐待她的女儿,控方没有这些证据,只能够提出间接证据(circumstantial evidence) 试图立罪。控方的案件的弱点是,在法庭他们没有提出证据解答三个主要问题: 凯西的女儿凯利如何被杀? 凯利死在哪里? 她为什么被杀? 虽然这三个问题对谋杀案的成立不是绝对关键,但鉴于控方的目标是致命注射死刑,这三个问题的未被解决几乎肯定会导致长时间的上诉,甚至最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尽管陪审团知道凯西不是个“好妈妈”,在缺乏确凿证据证明凯西杀死她的女儿的情况下,陪审团只能有一个判决。 那么,(尽管罪名不成立,)凯西·安东尼究竟有杀死他的女儿吗?从媒体的报道我们可以想象民众对这问题的结论,当然,真正的答案可能永远得不到。从陪审团的角度看,尽管和公众舆论相反,凯西的被判“无罪”,根据法庭里提出的证据是不可避免的。 是的,这是一个不完美的法律。至多我们只能说在《普通法》和《民法》两者之间这对西方民主社会是比较“好”的一个选择。Benefit of the doubt 和 presumed innocence 是西方民主社会的基石,其原则是“宁可放走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这个原则是很多移民选择美国和加拿大为居住国的主要原因。(如果有一天你不幸“无辜被控”,你会明白这两个法律原则的好处的。) 如果我们用“后”见之明看这个判决,控方有没有其他立罪的策略呢 -- 比如 plea bargain (认罪辩诉协议)?在北美,大多数谋杀案是以 plea bargain 方式结束的。对双方是否有plea bargain 这问题众说纷纭,有报道说控方有提出 plea bargain 作为辩方招供死者的尸体被埋的地方的条件,但被拒绝。也有人说在公众对被告很愤怒的情况下控方不愿意 plea bargain ,无论如何,控方显然已经知道他们对案件没有很大的把握。这个审判 2011年5月9日开始,7月5 日结束,从凯西·安东尼被控到开庭警方已有31个月时间为案件做准备,但最后还是找不到确凿的实物证据来定罪。这不仅说明警方对这案件的处理可能有不当之处,也说明一级谋杀案的定罪对控方是很大的挑战。 这案件不仅在美国,也在西方国家受到关注,报刊和和杂志称之为“近年来记忆中收视率最高的新闻”和“世纪性的社会媒体审判”。辩护律师指出,媒体的大幅报道对面对死刑的凯西·安东尼非常不利,这个案件已经被法律界人士用为审前媒体报道负面影响被告权利的示例。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说,如果没有媒体的大幅报道,和随之而来公众对被告的愤怒,控方也许会有比较大的空间处理这个案件(比如选择对罪案的成立有比较轻的要求的罪名。)必须指出的是,这种媒体对刑事案大幅报道的现象在加拿大是比较罕见的。 谋杀柳乾嫌犯律师为何做无罪辩护? 一个被媒体和网民“审判”的刑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