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8月底,一個轟動多倫多的交通死亡事故激起了加拿大人很激烈的反應和爭論。
布萊恩特 (Michael Bryant) 和薛伯德 (Darcy Allen Sheppard) 是這案件的兩個主角。
前者是哈佛畢業律師,擔任過最高法院法官助理,曾任教多倫多大學,奧斯古法學院,英國倫敦皇家學院和倫敦大學,他是前任安大略省司法廳長。
後者是個醉漢,喜劇演員,潦倒、難管、放蕩的快遞公司雇員。
無疑,這是一個典型“有權勢”的“精英”“駕豪車”撞死“潦倒漢”,具有轟動潛力的大新聞。
媒體的報道
肇事後加拿大一個中文媒體網站發表這個代表性的報道:
“昨晚10點左右,在多倫多市中心熱鬧大街 Bloor Street 夾 Bay Street 附近,一名自行車騎者與一輛黑色豪華薩博 (Saab) 敞篷跑車發生輕微並撞,騎者很生氣抓住敞篷車不放手,對司機大聲喝罵,為了擺脫糾纏,敞篷車加大馬力,結果騎者被拖上對面馬路路口,重重碰撞一個郵箱之後倒在地上,並被敞篷車後輪輾過。
“當警方和急救人員趕到現場,騎者已沒有生命跡象,受害者送進醫院之後宣告不治。由於事發地點為繁華鬧市區,有很多人親眼目睹事故。據目擊者說,敞篷車司機撞人之後非但沒有停車,反而加速開車逃離現場。 由於街上有不少目擊證人,警方很快就在附近一間酒店找到肇事汽車,隨即拘捕了司機。”
一個英文網站稍後證實死者為33歲的薛伯德(Darcy Allen Sheppard),是一家快遞公司的單車送信人。顯然,多倫多市民的同情心是放在被視為弱者的Sheppard,許多渲染性的報道說Sheppard是客戶稱讚為一個工作勤奮並友善、容易相處的人。
報道說肇事司機萊恩特 (Michael Bryant) 是加拿大名人,他是安大略省前司法廳長,曾擔任過原住民事務廳長和經濟發展廳長。據多倫多星報報道,警方接到不少“目擊者”提供的證詞,他有可能被控。
稍後更新的消息說Bryant已被控《刑事疏忽導致死亡》和《危險駕車引及死亡》兩罪名。被告過幾天將出庭受審。
這在多倫多,一個久已成為汽車 vs.自行車的戰場,是火上加油的大事件。 而自行車騎者的安全問題也再次浮出水面,成為社區和警方的關注話題。
和很多大城市一樣,多倫多的自行車交通事故是很頭疼的問題。據統計局數據顯示,2000 - 2004 年加拿大有14,135人死於交通事故,其中263起導致騎者死亡,7500起騎者受重傷,另有70,000起傷者入院接受緊急治療。
由此可見媒體報道重點是放在“自行車和汽車街道上共存”上面的。這事故發生後論壇上立刻鬧得沸沸揚揚。我們可以預料,對這問題多倫多人的立場是兩極化的。
兩個陣營沿社會階層劃分,第一個陣營一邊倒地以仇權仇富的態度視死者為受壓迫者,第二個(少數)陣營則認為在出申之前大家必須保持客觀態度。
對第一陣營來說,Bryant 已經罪名成立,只待終身監禁刑罰的判決。
政府處理案件的方法
作為前任安省司法廳長,Bryant 的任務之一是任命省級法官,而且,因為他曾擔任最高法庭法官助理,很多法官和司法部門人員曾是友人和同事。很明顯,為了保持司法公平,控方任務不能讓安大略省司法部承擔,於是省政府把案件的主控任務交給著名卑詩省律師柏克(Richard Peck)。
被控人的人權法律保障是加國(和美國)《普通法》的基石。依據公平審判原則,一旦開庭日被宣布,法律不許人們公開討論待審的案件。於是報章的報告和公眾輿論立刻停止了。
網上輿論 vs. 事實
出乎大家意料,2010 年5 月25 日控方晴天霹靂宣布撤回所有的對Bryant 的刑事指控。
主控官解釋,從屍檢和現場的調查來看,事故發生時Sheppard 的行為是撤回指控的原因:控方說詳細調查證實無可能得到罪名成立的判決
(there was no reasonable prospect of a conviction):
1. Sheppard的屍檢發現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過駕駛規定的兩倍;
2. 在兩人的衝突中,Sheppard的身體曾“伸進”車子;
3. Sheppard 襲擊 Bryant,並試圖抓住方向盤。同時有證人指出,出事前Sheppard曾多次捲入危險的和其他汽車衝突的事件,在這些事件里他的舉動猶如一個“瘋子”。控方說,如果案發時警方擁有現有證據,他們不會對Bryant 起控。
報章的反應
對官方撤回刑事指控,加拿大最大的兩家報刊表了這兩篇社論:
環球郵報社論(右傾):在一個民主社會裡每個人都應該得到正義,甚至是一個駕昂貴汽車的前司法廳長。雖然這個人是有錢有勢的 Michael Bryant,但他也是一個“每個人”。
昨天,是司法很光明的一天。
控方指出,絕大部分網民假定為真實的事,實際上都是假的,Bryant 並沒有駕車橫跨街道,沒有用他的車把Sheppard 撞上燈柱、樹、或郵箱。Bryant也不是在市中心熱鬧街道每小時60 -100公里速度駕車。
這事故根本與汽車和自行車街道並存的爭論毫無關係。Sheppard只是一個失去自我克制的醉漢,他跳上布Bryant的敞篷車,緊緊地抓住了車門,最後他跌下了,頭部擊中消防栓是導致死亡的原因。… 此事發生之前的同一晚上,Sheppard的行為已幾乎導致很多類似危險事件的發生,並且有一司機已撥打911報警。雖然我們不要過度批評已不幸死去的Sheppard,但他這個行為還是需要曝光的,因為被告人面對的是政府司法部門無比權力,如果被判有罪,被告有可能面對無期徒刑…
富裕的Bryant負擔得起他的律師費和其他的專家費用,但普通人沒有這個好運。如果每一個被控的“普通人”在同樣的處境能同樣獲得證明清白的機會,我們的社會將會更公平。
重要的是,至少在這個案件里,那些網絡暴民的的毒箭不再指向一個無辜的人,儘管他是個有錢有勢的人。
(這是耐人尋味的結論,弦外之音,是說如果被告是一個普通人,負擔不起專家和私人偵探的費用,在互聯網輿論紛紛的情況下,這案件也許會有截然不同的結果。)
多倫多星報社論(左傾):去年轟動多倫多的戲劇性的案件已經到了一個意想不到的結局。令人驚訝的不是控方撤銷了對前司法廳長的刑事控告,而是檢察官報告的調查報告。
事件的受害人,最終被證明是這個不幸事件的挑動者。案件發生以前的幾個月 Sheppard 已經陷入一系列不斷升級的與駕車者對抗事件。在一個事件里Sheppard 搗破了車窗, 另一個事件他試圖搶奪駕車者的鑰匙。…
檢察官的報告應該讓市民放心,Bryant沒有獲得優惠待遇。當然不是所有人會相信這個報告,尤其是那些常愛把這種事件看成一個階級鬥爭的道德為例的人。
Bryant的遭遇可以發生在任何人的頭上。雖然這事對Sheppard是一個悲劇,可是,從這悲劇我們看到了法律制度的開明和公正。
被網民忽略的兩個事實:
1。Bryant 的“豪華車”實際上是一輛1995 年常熄火的SAAB 敞篷“老爺”車。
2。根據環球郵報報告,和網上謠言相反,事故後Bryant沒有逃離現場,由於自己的身份和對目擊者的敵意的恐懼,他駕車到附近酒店撥打 911 報警。
這個事件告訴了我們什麼?
加拿大的法律有下面幾個特徵:
1。法律賦予領導階層和普通人民平等的待遇。司法部官員們很清楚,在這種情況下,司法系統也在被審判,因此煞費苦心確保Bryant 沒有獲得優惠待遇。
2。司法必須有透明度,但這個透明度必須與被告者的隱私權平衡。
3。法律賦予被告《無辜假定》。擁有無比權力的控方必須有足夠證據,並排除合理懷疑 (Proof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證明被控者有罪。
這些特徵在這案件里有否獲得充足的表現呢?
媒體和網民有否公平對待Bryant 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