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不是美國”:記《權利和自由憲章》30周年 如果你問世界各地受過教育的人,是什麼讓他們最羨慕加拿大,很可能他們會回答:是加拿大的《權利和自由憲章》(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 。 《權利和自由憲章》成為加拿大最高法律已經有 30 年了。與 O CANADA 和加拿大海狸一樣,《權利和自由憲章》已經是加拿大的文化遺產,對世界的人這個憲章代表加拿大最受人嚮往的一個特點。 1982 年 4 月 17 日女王伊麗莎白二世和總理特魯多在國會大廈前的草場簽署《加拿大權利和自由憲章》成為國家最高法律後,一個本來很容易可以成為無實質意義的法案,卻相反地把“自由”,“平等”和“公正”的法律概念滲入加拿大人民的生活和文化意識里。它不僅已成為加拿大國的基石,而且,《加拿大權利和自由憲章》已取代美國人權法案,成為很多其它國家仿效的憲制文件。  《加拿大權利和自由憲章》的法律權威比所有的人、所有的機構,包括加拿大政府,總督和總理,還要高。(這就是所謂“法治”的真實意義。) 《紐約大學法律評論》將出爐的6月份雜誌有一篇文章說,“很可能加拿大已超越 -- 或甚至取代 -- 美國而成為全球的憲制性法律的主要出口國 (global exporter of constitutional law) 。”文章說,“作為第一個實行人權法案的英聯邦國家,加拿大對其他的前英國殖民地國家有極大的影響,它們將按加拿大的模式創建或修改他們自己的憲法。以色列、 香港和東歐國家都已經借用了加拿大的憲法例子。” “這些國家都渴望借用加拿大的憲章,因為他們認為加拿大的國情和社會價值觀是很值得模仿的”,密蘇里州聖路易斯華盛頓大學法學教授David S. Law和弗吉尼亞大學的法律教授Mila Versteeg 說。 美國憲法曾經是新生國家起草憲法用的模板,但今天,美國的憲法已不受青睞,因為它未能保護被視為現代社會須有的民權保障,比如對種族、性別、少數族裔的歧視,等等。相反,美國憲法注重一些其他國家民眾不能認同的權利,比如《第二項修正案》的槍支擁有權。而且,美國法院越來越多地以反常方式闡釋美國的憲法,比如,這些法官聲稱他們必須回到憲法創始者的原本意旨。這個立場是無助於解決現代社會的問題的。 更重要的是,加拿大的最高法院被視為真實的憲法權和立法權的平衡 (constitutional power vs. legislative power) 的光輝榜樣,而美國最高法院在兩黨把它變成“意識形態戰場”後,已失掉了權力平衡的作用。 加拿大憲法權威 Peter Hogg 指出,加拿大最高法院之所以廣受尊敬,是因為“加拿大不是美國”。 《加拿大權利和自由憲章》推動了大量、複雜的人權法律的產生。在2006年 “Multani v. Commission scolaire Marguerite-Bourgeoys” 案件里,最高法院引用憲章對宗教自由的保護條款,判決一名年輕錫克族男子有權帶有宗教象徵意義的錫克匕首上學。 在1992年的 R v. Butler案件中,最高法院裁決出版發行色情內容不在《加拿大權利和自由憲章》對言論自由的保護之列。在這個案例里,保護加拿大社會的價值觀被視為最重要。 加拿大首席法官麥克琳(Beverley McLachlin)用Butler 案件解釋人權法律在加拿大和在美國的區別。她指出,加拿大法律保護語言、宗教、原住民、社區和公眾福祉,而美國法律認為“個體權利高於一切”。 有批評家抱怨《加拿大權利和自由憲章》賦予法官過大的權力,並且法官不受國會或民眾的監督。但麥克拉克林法官指出,《權利和自由憲章》是加拿大在國際社會中的象徵與標誌,憲章體現了“加拿大獨特的價值觀,其中包括寬容、多元、個人和政府在行使權利和責任方面的自覺意識”。(*) 《加拿大權利和自由憲章》背後的偉人是人道主義者和憲法律師特魯多總理,對奠定近代加拿大的民主,特魯多功不可沒。特魯多總理在憲法上為加拿大做的貢獻將讓他名垂千古。 不久以前,《華爾街日報》有一篇以“為什麼美國不能更像加拿大?”為題的社論把加拿大譽為 “善政和財政穩健的石碑” ( a monument to good governance and fiscal soundness) 。但是,在我們沾沾自喜之前,我們應該記住,在這個由一個有強烈意識形態的政黨(保守黨)作為多數黨政府的時刻,加拿大的《權利和自由憲章》和強大、獨立的司法機構,對維護加拿大的民主的未來比以往更為重要。 部分資料摘自英語主流報刊和渥太華百科 加拿大中國移民必讀:加國50年大事摘要(上) 加拿大中國移民必讀:加國50年大事摘要(下) 司法獨立:加拿大法官和移民部長的爭議 世界的嚮往:做個加拿大人- 我看多元文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