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加拿大的一位穆斯林小姑娘撒了一个慌,结果惹恼了一群华裔。他们不依不饶,又是发视频,又是写博文,又是上街游行。又是搞签名。有人甚至主张全体亚裔联合起来,集体起诉这个撒谎的小女孩。在人类历史上,好像还从来没有过某个族裔联合控告一个小孩的案例。不仅人类社会没有。就算亚马逊从林的猴子,也很难想象会出现这样的事情。像“Asian vs an 11-year-old girl”这类法庭案例,绝对能雷倒全世界。仅仅按照法理,像这类class-action lawsuit也太过荒唐。首先,民族作为集体,无法满足原告的要件。当然如果把小姑娘换成希特勒,则另当别论。其次,“抹黑亚裔罪“,无法构成利益伤害或者名誉伤害的要件。不过话说回来,要是不足够雷人,还配得上中国人这一光荣称号吗? 这让我联想到几年前美国广播公司(ABC)因为一个六岁的小孩在吉米吉姆尔的一个脱口秀节目中说了一句“杀死中国人”,结果导致十万华裔大游行的事件。不管怎么说,“杀死中国人”这句话,的确要比“亚裔要剪我头巾”不仅听起来更邪乎一些,而且上纲上线也更容易。马克思他老人家说了,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都会出现两次。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是闹剧。真乃神人也! 不过吗,除了太蝎里虎子之外,中国人还是多少有些进步的。首先,从过去为“中国人”跳脚,到如今为“亚裔”跳高,这不正是超越民族井蛙的意识的开始吗?假如将来再超越一步,从亚裔到人类。中那么国人就算真正有了普世人文主义精神啦。其次,上次把爷爷奶奶们鼻子气歪的小孩的年龄是六岁,这次是11岁,整整大了五岁!不过华人也不可以骄傲哈。无论如何,仅仅因为一个小孩喊一嗓子”亚裔要剪我头巾!“就能把一咱们气的到街上去游行,不行不行,还是有点儿太蝎里虎子。 对此,我只有无可奈何的份儿。因为我知道,在西方社会,任何人都有权利起诉任何人。我唯一不感冒的,是经常被某些个别华人所代表。作为一名华裔,我认为这是在明目张胆地侵犯我的权利。尤其是当一群老爷爷老奶奶打着全体华裔的名义,代表着我去欺负一个十一岁的小姑娘的时候,我感到羞愧难当。 正如没有哪个白人有权利代表整个白人多数族裔对少数族裔提出某个不利的动议一样,任何一个少数族裔,也同样不应当做己所不欲之事。所以,对于那个穆斯林小姑娘”栽赃“亚裔的谎言,我个人并没有感到什么不适。因为在我看来栽赃行为的性质,不应当因为栽赃对象的种族不同而有所不同。相反,我对某些华人总是喜欢拉大旗作虎皮,每每动不动就代表华裔的做法,总是感到比吞了苍蝇还要恶心。 看来,部分海外华人的确是把西方世界当成了丛林了。从逻辑上讲,华人的丛林意识是无法自圆其说的。假如所有的族裔都具有同样的丛林意识,那么如今的加拿大肯定应当是一个白人种族主义盛行的社会。甭说华人在丛林里争取权益了,您压根就进入不了这片丛林。前不久,中国大陆曾经就中国是否应当接纳一部分难民这一问题做过一个民意调查,结果反对的比例是百分之九十九点七五。相比之下,欧洲的反对难民的比例是百分之二十五。 假如最初来到加拿大这片土地的人不是白人而是华人,我相信就不会有今天的种族问题。因为按照百分之九十九的华人意志,那位穆斯里小姑娘根本就没有机会进入加拿大,因而更谈不上抹黑亚裔了。 未来的加拿大只有两种合乎逻辑的选择,一是走极右白人种族主义者,诸如李范特(Ezra Levant)的路线,人人认同丛林法则,每个族裔都各自抱起团来集体抢香蕉,最终由白人出胜,重新回到白人种族主义社会。二是按照自由党的理念,主张所有族裔都放弃各自的丛林意识和种族意识,共同构建一个没有种族歧视的多元化社会。 西方社会的白人多数统治地位本身就决定了,在一元和多元之间华人其实是没有选择的。白人极右主义者的理想,绝对不是一个只包括白人和华人的二元文化。当然我也知道,在每一个黄川粉的逻辑中,都包含了成百上千小道理。所有这些小算计加在一起,也无法从逻辑上否定多元文化的大道理。撇开诸如人文主义精神以及中华文明博大精深这类口号不谈,仅仅从逻辑上说,黄川粉的思维就是一种害人害己模式。中国文化的劣根性,原本已经把自己的国家互害的差不多了。如今又来到了西方社会继续害人害己。实属大不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