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长们经常用来管教孩子的一句话是:“我看你是作的没边儿了!”这说明,在大多数人的意识中,自由的确应当是有个边界的。超过了边界的自由不是好的自由。这个道理原本应当是不证自明的。但是的确有一些娇生惯养的孩子,您如果不让他们作,他们就会在地上打滚。虽然说,小孩子不懂事儿倒也情有可原。但是相比之下,倒是华人当中的某些成年人,他们反对政治正确的态度和理由,的确给人一种“不让作就打滚”的感觉。 华人的“不让作就打滚”的毛病,其实不过是奴性的另一种体现而已。在专制国家的屁民眼中,像什么国家啦,政治啦,社会啦,就如同怀了十个月孩子的孕妇,总是给人一种“姿势体大”的感觉。但是到底有多大,其实也没人能够说清楚。总之一句话,凡是有关国家之事,基本上都是说不得,碰不得的。这便是专制体制的政治正确。在这样的肃杀环境中,中国的屁民就如同是一群乖乖小屁孩。无论他们的胆儿有多大,也不敢轻易在国家面前打滚放肆。 但这也不等于说,中国人真的就是一群乖孩子。在奴才的眼中,中国人大体上分为两类,一类是比自己高比自己强的,叫做爷爷。另一类是比自己低比自己弱的,叫做孙子。一方面,奴才将不敢骂爷爷和仰视爷爷视为理所当然。同时另一方面,奴才也将骂孙子和歧视孙子视为理所当然。例如,城里人骂两句农民工,食客骂两句服务员,在空姐面前摆摆谱,甚至朝空姐身上浇一杯热水或者方便面之类,也都属于无所谓的事情。 当中国的奴才们来到西方世界之后,他们很快发现,这里的爷爷没有爷爷样,孙子没有孙子样,成何体统!总结起来,中国奴才的纠结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1。没有爷爷管的国家是不道德的。黑人少数族裔之所以“矫情”,都是爷爷给宠坏的,是爷爷的错。2。西方国家以政治正确作为挡箭牌,不许奴才骂孙子,不许奴才嘲笑残疾人和同性恋,这简直是大逆不道。于是便出现了华人一面倒地反政治正确之怪现象。这里面的中国特色,说白了,其实就是奴才思维特色。 在英文里,自由有两个词。一个是freedom, 另一个是liberty. 虽然这两个词在中文里没有区分。但是英文中的用法是有所的区分的。一般来说,liberty是指那些与政治,社会,国家有关的自由。自打自由这一概念诞生那天起,西方的哲学家们有关自由的论述,基本上都是围绕着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关于人类自由的重要性,即“不自由毋宁死。“另外一个问题是关于自由的权利范围问题,即对“不让作就打滚”的小屁孩的行为限制。 在欧洲启蒙运动之前,西方哲学家们的注意力,主要集中于“不自由毋宁死。“ 例如卢梭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社会契约论》等,都是在讲这个问题。“不自由毋宁死”的正义性,只有相对于它的对立面,即奴役的反动性而言,才具有政治道德意义。 把自由的意义诠释的最为给力的,莫过于美国自由主义先驱,帕特里克-亨利在同英国宣战之前的那个被后人称为《不自由毋宁死》的著名演讲了。据说这也是美国有史以来的一次最为出色的演讲。要想把听众讲到个个眼睛发直,脖子神到老长,哈喇子直流而没有感觉的程度,并非易事。据说亨利就做到了这一点: 【。。。 It is in vain, sir, to extenuate the matter. Gentlemen may cry, Peace, Peace-- but there is no peace. The war is actually begun! The next gale that sweeps from the north will bring to our ears the clash of resounding arms! Our brethren are already in the field! Why stand we here idle? What is it that gentlemen wish? What would they have? Is life so dear, or peace so sweet, as to be purchased at the price of chains and slavery? Forbid it, Almighty God! I know not what course others may take; but as for me, give me liberty or give me death!】 自由的普世性,可以通俗地理解为“但凡能够给予的自由,就应当给予。”例如,当把所有奴隶的脚铐都打开之后,会有两种可能的结果。第一种结果是绝对的天下大乱。第二种结果,是建立起一个不同于奴隶制的社会体制。只要这样的体制是存在的,并且不比原来的奴隶制差,那么自由就有了它自然的正义性。类似的原则,也同样适用于民主体制的言论自由。 但是另一方面,西方人也同样意识到了这样一个潜在的现实可能性。当奴隶的脚铐被打开之后,他也有可能用他的“自由之腿”去踢别人。而这个“别人”,并非是某个比自由奴隶更为强势的奴隶主或者独裁者,而是比他们更为弱势的某些群体。康德将不踢别人的意识,叫做自律,并以此作为自由的前提条件。 在民主社会里,“强者踢弱者”的最大可能,首先是来自政府。因此,对于政府权力的限制,西方人也有很多思考。例如洛克的《政府论》,冯亨伯特的《论国家行为的极限》等。除了政府之外,“强者踢弱者”的另外一种可能性,是来自自由奴隶本身。因此,对于那些“不让作就打滚”的自由奴隶,也必须给予某种限制。关于这方面的论述,集中体现在约翰-密尔的《论自由》一书中。 作为功利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密尔认为,与自由的绝对意志价值相比,自由的社会价值才是更为重要的。因此,社会有充分的权利,对个人自由施予某些限制。而社会对个人行为自由的唯一限制原则,应当是“无伤害原则”。即,只要个人的自由没有伤害到社会,或者妨碍到其他人的自由,那么这样的自由就应当是被容许的。与行动自由相类似的,是言论自由。虽然说言论本身不一定总是具有伤害性。但是却具有潜在的冒犯性。因此,社会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原则,就应当是“无冒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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