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对民主的理解,基本上没有超过人民当家作主的层次。起码说,绝大多数六四学生都是这样理解西方民主的。记得六四那会儿,吾尔开希在天安门广场用高音喇叭说,“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我相信绝大多数六四学生都是认同吾尔开希的说法的。就连我当年出国的动机,也是怀有一点儿当家作主的野心的。 当主人的意志说到底,就是心理上感觉爽。除此之外,并无太多其他同道德相关的内容。例如社会正义,common good。 甭说中国人,就连一半的美国人对民主的理解,同样是按照人民当家作主的路数。例如在一个采访视频中,见一个白人老太太一边用手指着国会大厦一边说到:“这个建筑是本来就是俺们的,里面的人也是俺们选出来为俺们服务的。既然他们不代表俺们了,俺们当然有权把他们赶出这座建筑。” 这不正是当年约翰-洛克和托马斯-杰弗逊对民主原理的解读吗?例如,在由托马斯-杰弗逊所执笔的美国独立宣言中,关于造反的合法性原理(legitimate principle of rebellion),基本上是从约翰-洛克那里照搬过来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当证明政府企图把人民置于专制统治之下时,那么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政府,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美国独立宣言的理论基础是合法性(legitimacy)而非法治(rule of law)。 合法性(legitimacy)这一概念即空洞又抽象。例如,对于诸如“政府的破坏作用,”“政府把人民置于专制统治之下,”“未来安全新保障”的理解,都会是因人而异的,随心所欲的。因此都是缺少具体标准的空洞说辞。越是空洞的东西,就越容易被神圣化成一种乌合之众精神。 洛克对西方民主的一个独特贡献,是对合法性做了一个新的诠释,并为公民抗法的正义性提供了理论根据。从这个意义上说,洛克的民主理论其实就是关于造反有理的理论。 合法性造反的对象是没有限制的。例如,1 殖民地造宗主国的反。例如美国的独立战争。2 造自己国家的君主的反。例如法国大革命。3造外国的反。例如美国对拉丁美洲国家所实施的不计其数的军事政变。其中跟川普一样,鼓噪选举舞弊也是一个常用手段。 这次川粉冲击国会事件,又为合法性造反增添了一个新类型,即在民主国家内部,合法性民主(legitimacy based democracy)造法治民主(rule of law based democracy)的反。从政治的角度说,美国的分裂其实是民主自身的分裂,或者说是“一个民主两种表述”所造成的分裂。 过去数百年来,美国光顾着使用合法性民主的狼牙棒打击其他国家了,没成想有一天也会打到自己的头上。在佩罗西的办公室翘二郎腿也好,人民当家作主也罢,按照合法性民主原理,都是无可指责的。要怪也应该怪托马斯-杰弗逊和洛克。 美国宪法其实是合法性与法治的一个混合体。例如拥抢权,以及一系列权利修正案,都属于合法性民主的范畴,而非法治民主的范畴。民主精神首先是合法性精神,其次才是法治精神。从这个意义上说,信仰民主与信仰无法无天其实是一回事。这就是我所说的,美式民主的反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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