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對民主的理解,基本上沒有超過人民當家作主的層次。起碼說,絕大多數六四學生都是這樣理解西方民主的。記得六四那會兒,吾爾開希在天安門廣場用高音喇叭說,“民主就是人民當家作主。”我相信絕大多數六四學生都是認同吾爾開希的說法的。就連我當年出國的動機,也是懷有一點兒當家作主的野心的。 當主人的意志說到底,就是心理上感覺爽。除此之外,並無太多其他同道德相關的內容。例如社會正義,common good。 甭說中國人,就連一半的美國人對民主的理解,同樣是按照人民當家作主的路數。例如在一個採訪視頻中,見一個白人老太太一邊用手指着國會大廈一邊說到:“這個建築是本來就是俺們的,裡面的人也是俺們選出來為俺們服務的。既然他們不代表俺們了,俺們當然有權把他們趕出這座建築。” 這不正是當年約翰-洛克和托馬斯-傑弗遜對民主原理的解讀嗎?例如,在由托馬斯-傑弗遜所執筆的美國獨立宣言中,關於造反的合法性原理(legitimate principle of rebellion),基本上是從約翰-洛克那裡照搬過來的:“當任何形式的政府對這些目標具破壞作用時,人民便有權力改變或廢除它,以建立一個新的政府。”“當證明政府企圖把人民置於專制統治之下時,那麼人民就有權利,也有義務推翻這個政府,並為他們未來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美國獨立宣言的理論基礎是合法性(legitimacy)而非法治(rule of law)。 合法性(legitimacy)這一概念即空洞又抽象。例如,對於諸如“政府的破壞作用,”“政府把人民置於專制統治之下,”“未來安全新保障”的理解,都會是因人而異的,隨心所欲的。因此都是缺少具體標準的空洞說辭。越是空洞的東西,就越容易被神聖化成一種烏合之眾精神。 洛克對西方民主的一個獨特貢獻,是對合法性做了一個新的詮釋,並為公民抗法的正義性提供了理論根據。從這個意義上說,洛克的民主理論其實就是關於造反有理的理論。 合法性造反的對象是沒有限制的。例如,1 殖民地造宗主國的反。例如美國的獨立戰爭。2 造自己國家的君主的反。例如法國大革命。3造外國的反。例如美國對拉丁美洲國家所實施的不計其數的軍事政變。其中跟川普一樣,鼓譟選舉舞弊也是一個常用手段。 這次川粉衝擊國會事件,又為合法性造反增添了一個新類型,即在民主國家內部,合法性民主(legitimacy based democracy)造法治民主(rule of law based democracy)的反。從政治的角度說,美國的分裂其實是民主自身的分裂,或者說是“一個民主兩種表述”所造成的分裂。 過去數百年來,美國光顧着使用合法性民主的狼牙棒打擊其他國家了,沒成想有一天也會打到自己的頭上。在佩羅西的辦公室翹二郎腿也好,人民當家作主也罷,按照合法性民主原理,都是無可指責的。要怪也應該怪托馬斯-傑弗遜和洛克。 美國憲法其實是合法性與法治的一個混合體。例如擁搶權,以及一系列權利修正案,都屬於合法性民主的範疇,而非法治民主的範疇。民主精神首先是合法性精神,其次才是法治精神。從這個意義上說,信仰民主與信仰無法無天其實是一回事。這就是我所說的,美式民主的反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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