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把地球比作一個小村子,那麼每個國家就相當於一個家庭。每個國家的法律都相當於家法。但是每家的家法還是有些不同的。有的家法比較霸道,完全實行家長制。有的家法比較開明,實行家庭民主制。政治學上,前者叫法制(Rule by Law),後者叫做法治(Rule of Law). 但是再好的家法仍然是家法。例如,無論是法制的還是法治的,美國抓捕孟晚舟,道理上都相當於老張家用自己的家法打老李的孩子。對於這類行為,應當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如果老李家的孩子的確犯了老張家的家法,並且被老張家給逮了個正着,那麼老李家也只能乾瞪眼。除了能跑則跑,跑不掉算倒霉之外,這裡面沒啥其他的道理好講。例如,以前美國也起訴和抓捕了不少華人,包括中國大陸的駭客,腳踏兩隻船的華人學者,科學家,工程師等,都屬於這類情況。對此,中國並沒有像孟晚舟事件這樣作出如此激烈的反彈。 孟晚舟的例子則屬於第二種情況。首先,抓捕孟晚舟屬於兩國貿易戰的一部分。貿易戰的道理,相當於兩個鄰居隔着圍牆打架。以前兩家好的時候,老李家用香蕉換老張家的雞蛋。現在翻了臉,則各自把香蕉和雞蛋當成了武器往對方的院子裡砸。雖然各自都很心疼香蕉和雞蛋,但也沒辦法。 話說小跟班加拿大。把老張家的家法當成了國法。就在貿易戰打得不可開交的時候,加拿大抓了老李家的一個乖寶寶。不但如此,還不斷地勸寶寶,“別怕,別怕,咱家特講究司法獨立,rule of law。寶寶弱弱地問了一句:“您的意思是,凡是講究司法獨立,rule of law的家法,辣椒水也不辣了,老虎凳也不疼了是嗎?”
如果加拿大但凡地有超越家法以及盎格魯小跟班的意識,以及維護國際文明的法理覺悟,就應當立即釋放孟晚舟。這是因為,在貿易戰這一“政治大雨傘”的下面,一切同法律相關的概念,包括司法獨立,法治等,都自動失去了它的原意。美加引渡協議也隨之失去了它的法理基礎。同時,作為原告,美國政府也因為貿易戰的政治動機而自動去了作為原告的法理資格。 道理很簡單。按照司法獨立和無罪推定的原則,原告的政治動機與被告的可定罪性之間的邏輯關係不是納入(rule in)關係,而是排除(rule out)關係。換言之,只要原告的政治動機不能被排除,那麼被告就是無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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