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浏览了一下中共监察部(中纪委)网站。发现里面有大量谈从严治党,依法治党方面的文章。总的感觉是,这些文章存在着一些共性。首先,中共对于真正的法律精神,仍然存在着不少误读和误导。其次,对党纪和国法之间的关系解读,中共仍然是随心所欲,信口开河,夸夸其谈,缺少学术性严谨性,显得很浮躁。其三,口号喊的太响亮,太夸张。像什么“庄严承诺”之类,感觉有点儿像少先队的决心书。过去六十年的经验已经反复证明,政治口号的“响亮度”,总是同它的“欺骗度”成正比。全世界的决心书加在一起,也不及中国人的一个零头。不少学者认为,中国正在进入另一轮口号治国时代,并非没有根据。多年来,中共喊政治口号,已经成为一种习惯。但是,法律却有这样一个特性。在法律精神面前,很多政治口号的虚伪性和矛盾性,会显得更加格外突出。口号越多就越显违法。 仅以其中的一篇‘核心阅读’文章《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为例,文中不少论述,都是明显地背了宪法或者法律的基本精神的。例如,单就文章的标题本身,就同宪法精神存在着明显的冲突。例如,按照宪法第五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如果在中共眼里,宪法真的不是儿戏的话,那么原则上,就不应当存在“比法律更严格”的组织纪律,否则就是一种特权。 党纪同国法之间的关系,类似于西方民主国家的组织章程(bylaw)同法律(law)的关系。以美国为例,虽然各类组织也都有自己制定的章程。但是,所有的这些组织章程,都有几个共同点。首先,概念上,虽然组织章程中有一部分条款,并没有直接出现在联邦,州,或者县的法律条款中。但是组织规则的精神,必须同法律精神完全一致。美国实行案例制,经常会有一些原本是组织章程的条款,被直接移入到州的法律条款中。例如,美国的州法律内容非常细致,包含有同各类组织直接相关的处罚(Discipline)和具体运作条款。诸如对犯错承包商的具体罚款额和专业考核标准等。。。因此,从概念上说,美国所有的规则,包括组织规则,公司的职业伦理等,都是法律的一部分。因此,组织规则的存在,是一种资源的权衡,是手段,而并非是因为存在着一个类似于”纪法分开“之类的道德目的。这就好比维护北京的社会治安,原本应当是警察的工作。但是因为警察不够用,所以才不得雇用一些街道大妈,是一个道理。进一步讲,街道大妈执法的法律性质,不会因为是否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比警察还要严格的”大妈纪律“而有所不同。虽然法律的手段可以是不唯一的,但是法律精神的目的,必须是唯一的。 从这个角度看,中国人普遍认同的所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的说法。其实也是有问题的。例如,家长体罚自己的孩子,就属于违法行为。因此,”纪严于法,纪法分开“的说法的实质,是法外法,和重复惩罚的概念,因而同法律精神必然是相互违背的。《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这句口号的一个比较正确的喊法,应当是《纪服于法,纪在法中,纪法一致》。 真正的法律精神,不是体现在它的严厉性或者宽松性,而在于它的正义性和公正性。如果单就严厉性而论,奴隶社会的法律才是最严厉的。但是,奴隶社会的法律,无论多么严厉,都同法律精神无关。法律的公正性的一个基本点,用中国人常说的话,就是不枉不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仅是指惩罚的平等,而且还应当包括法律对公民权利保护的平等。除非中共认为自己是特殊公民,否则他就没有理由和权利,设立一个比法律更严厉的党纪。 中共问题的关键,是存在太大的特权。而特权的存在,最终必将导致利益的冲突,包括党内的利益冲突,和党内外的利益之间的冲突。在法律层面,表现在党纪和国法之间的冲突。直到有一天,中国的法律有了如此的尊严,以至于每一位普通公民或者党员,可以像美国人那样,直接将中共中央或者纪检委告上法庭。否则依法治国的说法纯属扯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