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瀏覽了一下中共監察部(中紀委)網站。發現裡面有大量談從嚴治黨,依法治黨方面的文章。總的感覺是,這些文章存在着一些共性。首先,中共對於真正的法律精神,仍然存在着不少誤讀和誤導。其次,對黨紀和國法之間的關係解讀,中共仍然是隨心所欲,信口開河,誇誇其談,缺少學術性嚴謹性,顯得很浮躁。其三,口號喊的太響亮,太誇張。像什麼“莊嚴承諾”之類,感覺有點兒像少先隊的決心書。過去六十年的經驗已經反覆證明,政治口號的“響亮度”,總是同它的“欺騙度”成正比。全世界的決心書加在一起,也不及中國人的一個零頭。不少學者認為,中國正在進入另一輪口號治國時代,並非沒有根據。多年來,中共喊政治口號,已經成為一種習慣。但是,法律卻有這樣一個特性。在法律精神面前,很多政治口號的虛偽性和矛盾性,會顯得更加格外突出。口號越多就越顯違法。 僅以其中的一篇‘核心閱讀’文章《紀嚴於法,紀在法前,紀法分開》為例,文中不少論述,都是明顯地背了憲法或者法律的基本精神的。例如,單就文章的標題本身,就同憲法精神存在着明顯的衝突。例如,按照憲法第五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如果在中共眼裡,憲法真的不是兒戲的話,那麼原則上,就不應當存在“比法律更嚴格”的組織紀律,否則就是一種特權。 黨紀同國法之間的關係,類似於西方民主國家的組織章程(bylaw)同法律(law)的關係。以美國為例,雖然各類組織也都有自己制定的章程。但是,所有的這些組織章程,都有幾個共同點。首先,概念上,雖然組織章程中有一部分條款,並沒有直接出現在聯邦,州,或者縣的法律條款中。但是組織規則的精神,必須同法律精神完全一致。美國實行案例制,經常會有一些原本是組織章程的條款,被直接移入到州的法律條款中。例如,美國的州法律內容非常細緻,包含有同各類組織直接相關的處罰(Discipline)和具體運作條款。諸如對犯錯承包商的具體罰款額和專業考核標準等。。。因此,從概念上說,美國所有的規則,包括組織規則,公司的職業倫理等,都是法律的一部分。因此,組織規則的存在,是一種資源的權衡,是手段,而並非是因為存在着一個類似於”紀法分開“之類的道德目的。這就好比維護北京的社會治安,原本應當是警察的工作。但是因為警察不夠用,所以才不得雇用一些街道大媽,是一個道理。進一步講,街道大媽執法的法律性質,不會因為是否有一套屬於自己的,比警察還要嚴格的”大媽紀律“而有所不同。雖然法律的手段可以是不唯一的,但是法律精神的目的,必須是唯一的。 從這個角度看,中國人普遍認同的所謂“國有國法,家有家規”的說法。其實也是有問題的。例如,家長體罰自己的孩子,就屬於違法行為。因此,”紀嚴於法,紀法分開“的說法的實質,是法外法,和重複懲罰的概念,因而同法律精神必然是相互違背的。《紀嚴於法,紀在法前,紀法分開》這句口號的一個比較正確的喊法,應當是《紀服於法,紀在法中,紀法一致》。 真正的法律精神,不是體現在它的嚴厲性或者寬鬆性,而在於它的正義性和公正性。如果單就嚴厲性而論,奴隸社會的法律才是最嚴厲的。但是,奴隸社會的法律,無論多麼嚴厲,都同法律精神無關。法律的公正性的一個基本點,用中國人常說的話,就是不枉不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僅僅是指懲罰的平等,而且還應當包括法律對公民權利保護的平等。除非中共認為自己是特殊公民,否則他就沒有理由和權利,設立一個比法律更嚴厲的黨紀。 中共問題的關鍵,是存在太大的特權。而特權的存在,最終必將導致利益的衝突,包括黨內的利益衝突,和黨內外的利益之間的衝突。在法律層面,表現在黨紀和國法之間的衝突。直到有一天,中國的法律有了如此的尊嚴,以至於每一位普通公民或者黨員,可以像美國人那樣,直接將中共中央或者紀檢委告上法庭。否則依法治國的說法純屬扯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