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故意杀人案的判决结果很快就要揭晓了。民众对这个案子不仅给予了非常高的关注,而且几乎是一面倒的要求对药家鑫执行法律的上限。与此同时,一些法律界的专业人士却在大声呼吁司法独立,即强调法律判决不应受政治的或民意的因素所左右。那么民意到底是否应当作为法律判决的参考依据?关于司法独立的主张是否现实? 按照民主国家的法律哲学,民意必须作为立法的依据,否则就不具公平性。中国的立法虽然不是案例制,但是大多数法律条文同民意基本上也没有大的冲突。因此可以比较安全地说,当前民意同法律的冲突,以及民众对某些个案的极端关注,大多不是由于立法出了问题,而是由于执法不公以及腐败的政治制度的结果,使法律失去了公信力。而民众对法律的不信任,根源又是来自对政府的不信任。 虽然司法独立的主张在理论上是正确的,但是有一个前提,即法律的信誉没有丧失。法律的最理想情况是民众对法律处于一种“无意识”状态,即民众感觉不到法律同社会道德或个人道德有明显的冲突。其次,即便是法律的某项判决同民众的道德观发生了冲突,如果这种冲突只是局限于法律本身同民众之间,并且民众相信改进法律的目标是可及的,司法仍可特立独行。以辛普森案为例,民众抱怨只是法律本身,而不是怀疑辛普森可能同某个政府官员有关系。中国的法律危机,比以上两种情况要坏的多。一旦法律失去了公信力,司法独立也就丧失了它的基础。因为这时司法独立同稳定社会的目标方向相反。 一些法律专家们对民意同法律的冲突的原因,解释为普法不够,甚至对民众大加指责。我却以为,如果法律同民意之间出现经常性地,大范围地冲突,责任不在民众,而一定是法律或制度本身的某个环节出了重大问题,除非你对这个真实的原因视而不见。当实践同理论发生冲突时, 我们的某些理论家们不是去审视理论, 而是指责实践。我对此觉得非常可笑。以李梅谨为例,民众对她的指责,不单单是由于不懂法律,不知道她的心理分析只限于学术的层面(虽然很荒唐),不一定影响到法律的判决。这里面有更深层的原因。多年来,我国的一些大案极少同政治完全脱钩。如打黑等。既然政府都能搞公检法联合办案,你又如何让民众知道那个穿着警服的李梅谨同公检法无关? 也有人认为民众坚持要药家鑫偿命,是一命抵一命的旧观念,应当放弃。很有意思的是,杨佳杀了六个人,民众却不想让他一命抵六命,这是否又可以解释为民众的观念太超前了? 与杨佳案不同的是,就药家鑫这个个案来说,根本无需过分强调司法的独立性。因为法律条款同民意是一致的,几乎没有任何可调的余地。 按照法律,故意杀人的上限是死罪。让我们来看看他犯罪情节有无下调的可能: 1. 道德上,杀一个比他弱的多的妇女或儿童,比杀死一个当班的警察情节更恶劣; 2. 自首情节根本不能成立。当场被抓获,并且物证如铁,再谈自首就是笑话; 3. 如果等级观念(被害者是农村人)也是杀人动机之一的话,应当罪加一等; 综上所述,找不到一条可以为他减罪的理由。至于那个所谓“激情杀人”只说,更是荒谬至极。希望判决的结果别让我跌落眼镜,因为这是我的最后一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