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女案被告凱西·安東尼為何被判無罪? 上周五,轟動全世界的佛羅里達殺女案終於結束了,無疑,大多數關注這案件的人會覺得案件的判決令人非常驚訝。對一些法律界人士,案件的結果也可能是很料想不到的。 2008 年 10 月 14 日,凱西•安東尼因其二歲女兒凱利失蹤(並在其骸骨被找到之前)被控一級謀殺,加重誤殺,加劇虐待兒童和四項向警方說謊等罪名 (first-degree murder, aggravated manslaughter, aggravated child abuse and four counts of lying to police)。在佛州,一級謀殺若被判有罪最高刑罰是死刑,加重誤殺是30 年監禁。陪審團對案件的判決是,除了四項對警方撒謊被判有罪之外,其他全判“罪名不成立”。因為這案件備受大家關注,並鑑於一個幾乎長達三年的罪案卻有如此出乎預料的結果,讓我來做個“周一早上的四分衛”, 分析一下為什麼凱西·安東尼的數項罪名被判不成立吧。 罪名不成立英語是 innocent of the charge 或 not guilty as charged。必須指出,罪名不成立只是說被告在法律的嚴格要求下沒有足夠證據被定罪,並不是確證被告的清白,(清白是說被告沒有做控方指控他/她做的罪行)。很多移民對這個法律概念是有很大困難的。根據加美英《普通法》,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 (burden of proof) 由控方承擔,這對控方是一個非常重的負擔,對有死刑處罰的罪案舉證的責任尤其重。這個案件的裁判顯示控方在法庭里沒有提出合法取得、足夠定罪的證據 (proof of guilt must be based on evidence lawfully obtained) 並排除合理懷疑 (guilt must be proven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在有任何合理懷疑的情況下,被告必須被判罪名不成立。 對這個案件的細節和來龍去脈很多主流媒體已有詳細報道,這裡就不再重複了。這篇文章的目的只是解釋為什麼根據在法庭提出的證據陪審團必須達到罪名不成立的結論。 這個罪名的成立需要滿足兩個重要條件:一級謀殺需要無可置疑的證據證明預謀,誤殺和虐待案需要證據證明凱西·安東尼以往曾傷害或虐待她的女兒,控方沒有這些證據,只能夠提出間接證據(circumstantial evidence) 試圖立罪。控方的案件的弱點是,在法庭他們沒有提出證據解答三個主要問題: 凱西的女兒凱利如何被殺? 凱利死在哪裡? 她為什麼被殺? 雖然這三個問題對謀殺案的成立不是絕對關鍵,但鑑於控方的目標是致命注射死刑,這三個問題的未被解決幾乎肯定會導致長時間的上訴,甚至最終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儘管陪審團知道凱西不是個“好媽媽”,在缺乏確鑿證據證明凱西殺死她的女兒的情況下,陪審團只能有一個判決。 那麼,(儘管罪名不成立,)凱西·安東尼究竟有殺死他的女兒嗎?從媒體的報道我們可以想象民眾對這問題的結論,當然,真正的答案可能永遠得不到。從陪審團的角度看,儘管和公眾輿論相反,凱西的被判“無罪”,根據法庭里提出的證據是不可避免的。 是的,這是一個不完美的法律。至多我們只能說在《普通法》和《民法》兩者之間這對西方民主社會是比較“好”的一個選擇。Benefit of the doubt 和 presumed innocence 是西方民主社會的基石,其原則是“寧可放走一個壞人也不冤枉一個好人”。這個原則是很多移民選擇美國和加拿大為居住國的主要原因。(如果有一天你不幸“無辜被控”,你會明白這兩個法律原則的好處的。) 如果我們用“後”見之明看這個判決,控方有沒有其他立罪的策略呢 -- 比如 plea bargain (認罪辯訴協議)?在北美,大多數謀殺案是以 plea bargain 方式結束的。對雙方是否有plea bargain 這問題眾說紛紜,有報道說控方有提出 plea bargain 作為辯方招供死者的屍體被埋的地方的條件,但被拒絕。也有人說在公眾對被告很憤怒的情況下控方不願意 plea bargain ,無論如何,控方顯然已經知道他們對案件沒有很大的把握。這個審判 2011年5月9日開始,7月5 日結束,從凱西·安東尼被控到開庭警方已有31個月時間為案件做準備,但最後還是找不到確鑿的實物證據來定罪。這不僅說明警方對這案件的處理可能有不當之處,也說明一級謀殺案的定罪對控方是很大的挑戰。 這案件不僅在美國,也在西方國家受到關注,報刊和和雜誌稱之為“近年來記憶中收視率最高的新聞”和“世紀性的社會媒體審判”。辯護律師指出,媒體的大幅報道對面對死刑的凱西·安東尼非常不利,這個案件已經被法律界人士用為審前媒體報道負面影響被告權利的示例。另一方面,我們也可以說,如果沒有媒體的大幅報道,和隨之而來公眾對被告的憤怒,控方也許會有比較大的空間處理這個案件(比如選擇對罪案的成立有比較輕的要求的罪名。)必須指出的是,這種媒體對刑事案大幅報道的現象在加拿大是比較罕見的。 謀殺柳乾嫌犯律師為何做無罪辯護? 一個被媒體和網民“審判”的刑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