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教会法中证人的等级
有些学者认为,西方的现代法律是从12世纪的教会法中演变而来的。
他们认为;12世纪教会法的更为近代、更为合理和更为系统化的诉讼程序是相当复杂精致的。这样的法律强调理性和良心,她却包含了自己的迷信因素。法律中的理性和良心这两条是来源于上帝。
看看教会法中关于证人的等级地位问题。专家评论说:“与对书面程序的神圣化或迷信态度相伴随的是为评估证据而精心设计的一整套形式化规则,它们是与关联性和实质性的合理化规则同时并存的。”“一名女子的证言的效力只能算作男子的一半,并且必须由至少一名男子的证言加以补充。贵族证言的有效力要高于平民证言,教士的证言高于俗人,基督徒的证言高于犹太人。”
这是一个极有趣的证人等级的问题。在其他条件相同的状态下,一个女子的证言的效力只是男人的一半,前提是至少一名男人的证言补充了该女子的证言。如果那个限定条件不成立时,女子的证言与男人的证言之间如何比较,书上没有说。熟悉欧洲法律史的学者大概知道该怎样办的。根据上述的规则,可以推断,一个男基督徒的证言效力最高了。但如果一个女基督徒的证言和一个非基督徒的男人相对抗时,性别的因素还考虑其中吗?如果一个女贵族的证言和一个男人的证言相对抗时,又如何办呢?这些显然不是容易回答的问题。
熟悉西方法律史的人可能知道更多诸如此类的东西,
把这些问题理顺,是法律专家的拿手活。在审案前,搞清楚证人之间证词效力的关系是很重要的。
有人可能诘难:把证人分为不同的等级,这和上帝的良心相一致吗?这是把理论上的高调和实际操作的实行手段混为一谈的思维而导致的幻象。
任何东西都是内部存在了不可调和的矛盾的,就连一般人认为“精确的”的数学都将会出现无法解决的矛盾,何论其它?
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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