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中世纪的农奴与中国的农民
在8、9和10世纪,欧洲封臣和采邑的结合,出现了农奴。
“这些被称作‘塞而夫‘(serfs)的农奴具有一下几个特征:
(1) 与奴隶不同,他们并不为一个主人所拥有,也不得被买卖;(2)与奴隶不同,他们能够订立合法的婚约;(3)与大多数奴隶不同,他们可以衣食自给;(4)与大多数奴隶不同,他们对于房土地和财物享有某些权利;(5)与自由农不同,他们被束缚于土地之上;即未经主人许可,不能离开土地,当土地转移时随土地一道转移;(6)与大多数自由农不同,他们须在领主的领地上从事繁重的劳役;(7)与大多数自由农不同,他们须自己持有的土地向领主以实物和货币交纳各种捐税;(8)与大多数自由农不同,他们使用和处分土地的权利受到严格的限制,当他们死亡时,财产权归领主所有。”
对着各种条款,中国的农民完全符合其中所有的项目。所以,中国的农民就是欧洲中世纪的农奴。
中国所谓的改革,就是在(7)条目下,略微作了一点更动罢了。这就是所谓的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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