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制度的来由
英美法国家实行一种陪审团制度。就是选取若干品行良好的公民,组成陪审团,称为小陪审团,裁决被告是否有罪。如果裁决有罪,法官决定适应什么法律,该判什么刑罚。
陪审团大约是在13世纪时,取代神明裁决而登上历史舞台的。
所谓的神明裁决有两种:火的神明裁决和水的神明裁决。“前者适用于较高等级的人,后者适用于普通人。最初,这些人分别乞灵于火神和水神。由火裁判的那些人蒙着眼睛或光着脚通过烧红的梨头,或者用手传送燃烧的铁,如果他们被烧伤的伤口很好地愈合,那么就被宣布无罪。水的神明裁判所用冷水或热水来进行。在冷水中,如果嫌疑者的身体漂在水上面,而不符合水的自然过程,那么就说明水不接受他,他就被判决有罪。在热水中,如果把他裸露的胳膊和腿放进滚烫的水中之后,能够不受伤地拿出来,那么他就被判决无罪(这个描述很简略,一定有某些限制的,我们不去扯了)。”
日耳曼民族就是采用这样的裁决方式。希特勒的先人就是被用这样的方法来决定是否有罪的。
中国《南齐书·蛮 东南蛮》记载:扶南人“无牢狱,有讼者,则以金指环若鸡子投沸汤中,令探之,又烧锁令赤,着手上捧行七步,有罪者手皆焦烂,无罪者不伤。又令没水,直者入即不沉,不直者即沉也。”最有趣的一点是:这里是沉入水中的为有罪,和欧洲的结果正相反!会游泳的人,想沉入水中,都是很难的。
13世纪时,废除神明裁决,最初遭到很大的抵制。
代替神明裁决的就是陪审团制度,也就是不再乞求神明的判决,而取决于人的判决。在英格兰,王室法院以宣誓审讯团取代神明裁决。后来就叫陪审团。
法院的判决不是由主持审判的官吏作出,而是由外行的陪审团作出的。这和中国社会中,在大街上,让乡亲们来评评理,谁对谁错,思路一样,只是适用的范围改变了罢。实质是一样的。
当时,为了衡平,还有一种大陪审团,仅仅适用民事案子审判后的诉讼程序。“召集24人组成的大陪审团审查一个先前陪审团的裁决。如果发现该裁决是错的,因不公正裁决而蒙受损失的受害人可获得相应的陪偿。原陪审员将丧失他们的财产,本人将受到监禁,他们的妻子和孩子将被赶出家门。他们的房屋将被拆毁,他们的树木将被根除,他们的牧草将被犁起。”他罗列的大概是惩罚的若干种类。
今天的大陪审团的含义和这里叙述的已经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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