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未婚夫丑而欲杀之的案子 北宋神宗时,有一个奇特的案子。这个案子在许遵的传记中和刑法中有两处介绍。我引用如下。不喜欢古文的人可略过。我下文作简单的翻译。 许遵 为审刑院详议官,知宿州、登州。遵累典刑狱,强敏明恕。及为登州,执政许以判大理,遵欲立奇以自鬻。会妇人阿云狱起。初,云许嫁未行,嫌婿陋,伺其寝田舍,怀刀斫之,十余创,不能杀,断其一指。吏求盗弗得,疑云所为,执而诘之,欲加讯掠,乃吐实。遵按云纳采之日,母服未除,应以凡人论,谳于朝。有司当为谋杀已伤,遵驳言:“云被问即承,应为按问。审刑、大理当绞刑,非是。”事下刑部,以遵为妄,诏以赎论。未几,果判大理。耻用议法坐劾,复言:“刑部定议非直,云合免所因之罪。今弃敕不用,但引断例,一切按而杀之,塞其自守之路,殆非罪疑惟轻之义。”诏司马光、王安石议。光以为不可,安石主遵,御史中丞滕甫、侍御史钱顗皆言遵所争戾法意,自是廷论纷然。安石既执政,悉罪异己者,遂从遵议。虽累问不承者,亦得为按问。或两人同为盗劫,吏先问左,则按问在左;先问右,则按问在右。狱之生死,在问之先后,而非盗之情,天下益厌其说。 《宋史·刑法志》中这样介绍: 癸酉,诏:“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者,从谋杀减二等论。”初,登州奏,有妇阿云,母服中聘于韦,恶韦丑陋,谋杀韦,伤而不死。及按问,欲举自首。审刑院、大理寺论死,用违律为婚奏裁,敕贷其死。知登州许遵奏,引律因犯杀伤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以谋为所因,当用按问欲举条减二等;刑部定如审刑、大理。时遵方召判大理,御史台劾遵,而遵不伏,请下两制议,乃令翰林学士司马光、王安石同议。安石以谋与杀为二事,光言:“谋杀,犹故杀也,皆一事,不可分。若谋为所由,与杀为二,则故与杀亦可为二邪?”二人议不同,遂各为奏,光议是刑部,安石议是遵。诏从安石议。 当时的登州就是今天的山东蓬莱有一个案子。一个女子叫阿云,在母亲去世不到三年的期间,许配给姓韦的。大概这是其父或其他长辈的意见了。阿云嫌姓韦的长得太丑,拿着刀到那姓韦的住处,趁着他在睡觉,砍了十几刀,砍断了一个手指,也没把他杀死。官府追捕杀人犯未得,怀疑是阿云干的。官府把她抓来,想用刑罚拷问,她自己立即就承认了。 这里涉及到许多宋代的法律术语,我们没有时间去详究。 审刑院和大理寺裁定阿云死刑(绞刑)。“许遵对此判决不服上奏,以阿云存在自首情节为由,应该按谋杀已伤减二等论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赵晓耕《宋代阿云之狱》一文对此是这样描述的。而许遵认为的谋杀以伤减二等是什么处罚,该文根本没解释。我无法搞明白许遵打算如何处置阿云。是死刑,还是免死?也许皇帝敕令中的内容就是许遵的打算? 该文中引用宋代的刑法条文“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这样的法律条文,在我用今天的眼光看来有几分古怪:第一句描述的大概是谋杀未行动,或自行中止,要坐监狱三年。已经杀伤了受害人,凶手要判处绞刑。若已杀死了受害人,凶手要判处斩刑。谋杀未杀死受害人,显然结果比杀死了受害人的危害要轻,判决是绞刑;而杀死了受害人却是斩刑。斩就是用刀砍掉脑袋。可能是在古人的眼中,绞刑是比斩刑比较轻的刑罚:被绞刑的人得到一个全尸;而斩刑后是身首分家。在今天看来,绞刑是一种极痛苦的刑罚,而斩首则死得相当快些,因而其痛苦要少些。若那些欲犯罪的人和今天的想法一样的话,那么,这样一条法律条文就会使凡是谋杀人的凶手,务必把人杀死,一定不能留活的,以免将来被发现后,要受绞刑。而把受害人杀死了,就算被抓到了,死还死得痛快。 许遵和刑部对此案的分歧在于阿云是否算自首。因为各部有分歧,此案遂作为疑案送到朝廷审议。皇帝命司马光和王安石来议此案。二人意见又无法一致,各赞成一方的判决。最后是皇帝采纳了王安石的意见。 按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赵晓耕《宋代阿云之狱》一文的解释是:皇帝最后采用的是王安石的意见,赦免了阿云的死刑,并允许她用钱来赎罪。“敕贷其死”就是皇帝用敕令的形式赦免了阿云的死刑。 宋神宗是一位心地善良的皇帝。他对百姓遭受的痛苦,经常是充满了同情。 阿云的婚约显然是违背了她的心愿。她在无法解除其婚约,而又对那个未婚夫极端的厌恶的情况下,铤而走险,欲谋杀了未婚夫。那么,阿云的婚约大概是她的父亲或其他长辈给定的,根本不管当事人是否愿意,并且是在她为母亲服丧期间而定下的。 赵文引用宋代的法律条文“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这条法律在我看来是很没有人性的。当然,若没有这条法律,阿云大概早被处死了。对阿云的个案而言,这条法律又产生的是很人性的结果。就广义上讲,若父与母在相隔三年的期间相继死去,则其儿女最长在六年内不能婚嫁。这是多么残酷无情的法律啊!特别是妇女在丈夫死了三年内不能嫁人。那不是陷寡妇于绝望之地吗?在北宋,中国的民间在小范围内已经有妇女包小脚习俗(最早大概是妓女为了满足嫖客的古怪嗜好而把脚包扎致残,后来整个都仿效)。苏轼就写过赞扬小脚的诗。社会一面让妇女致残,使她们行走都很困难,一面又不允许她们在丈夫死后的三年内改嫁。这就是什么儒家思想渗透到社会法律方面产生的荒谬结果。这大概是中国社会的人文主义精神逐渐衰落,而不是越来越强大的一个原因。 《金瓶梅》中描写的潘金莲在谋杀了武大后百日就可另嫁人。不知明代的法律在这方面是否有了改变? 阿云一案给我产生的印象是极其复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