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中世紀的農奴與中國的農民
在8、9和10世紀,歐洲封臣和采邑的結合,出現了農奴。
“這些被稱作‘塞而夫‘(serfs)的農奴具有一下幾個特徵:
(1) 與奴隸不同,他們並不為一個主人所擁有,也不得被買賣;(2)與奴隸不同,他們能夠訂立合法的婚約;(3)與大多數奴隸不同,他們可以衣食自給;(4)與大多數奴隸不同,他們對於房土地和財物享有某些權利;(5)與自由農不同,他們被束縛於土地之上;即未經主人許可,不能離開土地,當土地轉移時隨土地一道轉移;(6)與大多數自由農不同,他們須在領主的領地上從事繁重的勞役;(7)與大多數自由農不同,他們須自己持有的土地向領主以實物和貨幣交納各種捐稅;(8)與大多數自由農不同,他們使用和處分土地的權利受到嚴格的限制,當他們死亡時,財產權歸領主所有。”
對着各種條款,中國的農民完全符合其中所有的項目。所以,中國的農民就是歐洲中世紀的農奴。
中國所謂的改革,就是在(7)條目下,略微作了一點更動罷了。這就是所謂的調動了農民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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