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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日志正文
兹梅曼案透视:司法公正与自然正义 2013-07-15 23:24:37

轰动美国的弗罗里达社区协警枪杀黑人少年案,在电视实况转播下结案了:被告兹梅曼开枪属于自卫,无罪释放。

这个案件,同过去的辛普森杀妻案有着类似——不但在于轰动,而且同样有着种族因素,同样是被告无罪。不同的是,辛普森是著名黑人明星涉嫌谋杀白人妻子,这次是无名社区混血协警涉嫌谋杀黑人少年。

辛普森案件爆出,因为明星效应,首先映入全美甚至世界观众眼中的是经典电影镜头画面:凶嫌开着高级吉普车在高速公路上逃窜,呼啸的警车与天上的直升机一路追捕,著名黑人明星嫌疑凶犯被捕,他的妻子以及妻子的友人浑身鲜血横尸自己家中。

后来的辛普森案审判,不但成为了美国司法案例经典,也成为了超越好莱坞收视率的法庭火爆活报连续剧。最令人惊讶的是判决结果:无论人们怎样认定辛普森是杀人凶手,可是他的辩护律师,抓住了一个司法办案的细节漏洞:有一个办案警察有着种族主义言行记录,而就是此人经办从辛普森车上获取的有着辛普森同罪案现场相符合的指纹和血迹及DNA的手套的收取送检。这名警察,无法洗清因为种族仇恨动机涉嫌玷污篡改证据的指控,他以及他经手的证据,因而不能成为令人信服的呈堂证据。关键证据被推翻,有关被告蓄意谋杀罪无法确定,因此被告无罪。判决当时,俺看见了两位朋友的眼泪:一位是黑人,为她的偶像无罪而激动,认为美国还是有正义的!还有一位是白人,悲痛至极,认为美国堕落,暗无天日了!这次的兹梅曼案判决,俺同样看见了这样两造黑白分明的眼泪,只是黑白又一次颠倒了。

兹梅曼案,令人关注的是一名没有任何武器,也没有在进行任何犯罪活动的黑人少年,被一名白人拉美混血后裔社区协警跟踪,然后这名黑人少年死于枪下。这样的新闻报道,甚至立即引起了奥巴马总统的愤怒:这个黑人少年可能就是我儿子。可是随即的现场犯罪调查,让司法当局无法逮捕审判这名协警:他声称是出于自卫,而没有证据起诉他蓄意谋杀。事情当然不能这样随便了断:这关乎一个黑人少年的生命——当局也没有任何证据指控这名死于非命的黑人少年是在进行甚至企图犯罪。于是最后这名协警被提起公诉,被控谋杀罪,谋杀动机是种族主义。这样的案件,正因为死者与被告都是无名小民,就更加人命关天,意义重大。 

辛普森案以及兹梅曼案,都放在阳光下——电视现场直播镜头下,一场场一天天让民众观看评议。最后的判决下来,无论审判怎样公开透明与阳光,人们对这两个案件的判决,一方面只有服从司法判决,另外一方面都有着极大的不服:认为放纵了凶手,认为社会种族撕裂,认为没有得到正义。这就是典型的西方法学与法制矛盾:司法公正与自然正义。

先看兹梅曼案审理判决的司法公正。

第一,这个案件从发生到结案,都在媒体追踪甚至全民关注监督之下。协警从免于起诉到被提起公诉,从自卫到种族因素蓄意谋杀,再到还原成自卫,无罪释放,每一步都是在公开进行的。这些程序过程是公开公正的。

第二,起诉被告的罪名是蓄意种族谋杀,死者是黑人。可是这个陪审团里,竟然没有一个黑人。这个陪审团是怎样安排抽选的?这里无疑有着司法公正的漏洞。

第三,原告最有力的指控,是该名少年既没有武器,也没有进行任何犯罪活动。被告跟踪直到杀死他的起因,是因为协警一看这个人就是个庞克,是个黑人。这基本是诛心之论,因为控方没有任何有关这个协警有着种族主义思想言论表述的证据,而他带枪执勤监视跟踪可疑的对社区安全有危害的人,是他的职责,而且他一路有着911请示报告的记录。甚至关于被告报告可疑人是黑人,也是在911追问嫌疑人特征时后来才说,用的是中性描述Black Youth。

第四,这次控方与辩护方,不是黑白分明。代表州检察方起诉的是白人,被告是白人(混血),而辩护方虽然基本是白人,但有着一位醒目的黑人法律见习生协办。据这位黑人实习生在CNN接受采访时特别说明,她之所以参与为被告辩护,主要在于她一开始就向辩护领队了解并自己研判认定,这个协警不是个种族主义者,这个案件只是有关是否正当防卫与过失杀人的案例。

第五,整个的审判过程,对辩护方非常有利。除了陪审团没有黑人,而辩护团队有黑人,最重要的是被告没有被找出任何种族主义言行以及与犯罪相关的人格人品污点。同时,被告案发后当时头上身上的伤痕照片,死者体内的大麻分析,以及法医与病理学家的尸体现场还原分析,都符合被告案发当时的陈述:他跟踪这个黑人跟丢了。突然间死者对他进行攻击,他被打翻在水泥地上,当死者压在他身上用力把被告的头往水泥地上撞的时候,他拔出了枪射击。(被告律师有一句经典:当时当地,水泥地就是死者对被告进行武力攻击的致命武器。)

第六,还有一个细节,被告没有被安排作为证人进行法庭盘查诘问。一切由律师代理。这当然有利于被告——他的供述就是原始供述记录,不会出现前后不一致。 

因此,兹梅曼案以及审判,就成为了一个经典的罪犯用暴力对抗警察被警察自卫还击打死的案例:警察正当防卫,死者死于非命却至少犯有袭警罪。不幸,这次的死者犯了死罪,只是因为几乎无故被协警跟踪而又对协警进行攻击。更不幸的是,这是一个有着不良行为记录的黑人少年,他当时确实吸食过大麻。这个美国司法案例似乎特别强调法律严明司法公正,而种族问题与种族平等,这样的自然正义似乎被司法公正管辖了。

而上次的辛普森案件,也是不幸:一个白女人嫁给了一个黑人明星,不幸在同丈夫争吵甚至打斗后暴死在家中,而犯罪的铁证却又偏偏被有着种族主义歹毒言行的警察所染指而成为无效。而被告被判无罪,似乎是在特意昭显美国追求的自然正义——种族主义相对于其他一切犯罪,是最大的防范对象。 

法律与司法是严肃认真的,而且是透明的。至于公正,也就是中国人所称的“天道天理”,西方人所称的自然正义,也就见仁见智了。这些仁爱理智,在美国就是黑白分明而又难辨清白的种族平等,公民权利和生命尊严这样的自然正义追求。

人类的正义观念具有悠久的历史。罗素在其《西方哲学史》中对古希腊的正义观作了这样的描述:“在哲学开始以前,希腊人就对宇宙有了一种理论,或者说是感情,这种理论或感情可以称之为宗教的或伦理的。按照这种理论,每个人或每件事物都有着他的或它的规定地位或规定职务。但这并不是取决于宙斯的谕令,因为宙斯本人也要服从这种统御万物的法令。这种理论是和命运或必然的观念联系在一起的。但凡是有生机的地方,便有一种趋势要突破正义的界限;因此就产生了斗争。有一种非人世的法则在惩罚着放肆,并且不断在恢复着侵犯者所想要破坏的那种永恒秩序。”

自然正义属于法律哲学上的概念,是法律所要实现的最高理念和理想。立法者制定法律,以维持生活秩序的安定。所谓的定分止争即“法律正义”;而依“分当所取,取之不伤廉”之原则,改革不合理秩序,谋求生活秩序之上的尊严平等“人间正道”即“自然正义”。

两千多年来,自然法观念一直在人类思想与历史上扮演着一个突出的角色。它被认为是对与错的终极标准,是正直的生活或“合于自然的生活”之模范。它提供了人类自我反省的一个有力激素、既存制度的一块试金石、保守与革命的正当理由。正义理论的集大成者罗尔斯认为,正义对社会制度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就像是否符合真理是理论的首要美德一样,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不管一个理论如何设计精巧和实惠,只要不是真理就应该被推翻;法律制度也是如此,不管它是如何安排巧妙和有用,只要不符合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者废除。在美国,种族平等是最近一个世纪以来着力追求的自然正义。辛普森案与这次的兹梅曼案,审判过程结果以及余波,都是在最根本上反映出这种对自然正义的共同追求不同解读,矛盾冲突分歧斗争挫折前进探索思考。而司法透明公开,就提供了这样一个追求自然正义的稳定坚实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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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njatl 留言时间:2013-07-21 14:12:46
听周五总统发表的演说,我彻底无语了。本来希望OBM能够语重心长的劝诫黑人兄弟们要自重,要自发图强,那咱黑人兄弟们就有救了,这样的总统才真的是在把美国人民凝聚到一起,但是结果正好相反。他的发言通篇都是在暗示TM是种族主义的牺牲品。尤其是他最后的那一段,如果TM是一个白人小孩,结果恐怕就不同了。明明白白的表明了他自己的种族主义的倾向。律师出身的OBM不会不知道,TM的杀身之祸关键是他对Z的暴力攻击,已经到了至对方于死地的境地。如果是个白人小孩,或者是亚裔小孩做出同样的行为,下场也是一样。在这样的情况下,根本不关肤色。唯一可能不同的结果是,要是亚裔小孩或者白人小孩在事件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前,可能就止住了。但是总统大人的一番言辞,更加让人民觉得他不是美国总统,而只是一个全美黑人的总统。比较一下Bill Clinton,永远知道关键时刻应该说什么,应该怎么说,两人的能力和智商简直不可同日而语。

在白宫和司法部的授权之下,和媒体的炒作之下,原本的一个地方上的普通案子,被提升到了全国的高度,即使是行政干预司法,只要能够道理越辩越清,本没有什么不妥的。在司法部的领导下FBI介入调查,更加保证的取证的准确和公正,在经过14月的取证调查和interview了将近50个人之后,开始公开审理,精心挑选了6个妈妈做陪审员,(目的很明确,以期望能够得到妈妈的同情),但是审判的结果和某些人的期望正好相反,谋杀不成立。

于是司法部开始了另一轮Civil rights调查,设立了TIP LINE,要求人们积极报告Z的种族歧视的言论和行为。这不能不让人想起盖世太保和克格勃的所作所为,以及文革时期记录一切反动言论的行为。司法部长公开质疑和批判FL的"stand the ground" law。殊不知,做为联邦的司法部长根本没有权利来质疑州的法律。质疑和判断一项地方法律的成功与否,必须要从地方的实际情况来考虑。美国有30个州有同样和类似的法律,难道都是愚蠢和歧视性的不成。FL的报纸Tampa Bay的文章表明,在FL州"stand the ground" law的案子中,55%的受益者是黑人,也就是说使用这项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大部分是黑人。我猜以前的那些"stand the ground"涉及到的案例之所以不会提升到种族的高度,可能大部分案子都是牵涉到黑人族裔自己,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搞不懂司法部长大人在发表言论前,有没有做足了功课。很想看看这场闹剧最终会如何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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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阿妞不牛 留言时间:2013-07-20 12:30:18
老“笋”啊,俺原来一直以为你是植物,原来是动物啊。失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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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笋尖戳 留言时间:2013-07-20 06:46:42
阿妞不牛

你乱七八糟的写一堆,不就是想忽悠人相信美国的司法是公正的嘛。

让我们来看看这个事件的核心吧。 那就是美国长期的种族歧视的结果。

一名没有任何武器,也没有在进行任何犯罪活动的黑人少年. 就是因为长的黑, 被无缘无故的怀疑跟踪。 如果反抗就被活活打死。

因为这黑人是个无名小卒, 就有人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连司法程序也想省了。最后看瞒不住了,就操纵陪审团。甚至连法官也赤膊上阵向陪审团施压 影响陪审团的判断。
现在有成千上万的美国人上街抗议。这么重视民意的你,却视而不见。 你是喝你的馋地沟油的大碗茶喝的选择性失明了吧。

你天天盯着中国 鸡蛋里挑骨头评头品足的。 对待美国这么明显的种族歧视事件却拼命护短。 只能说明你是美国白人脚下的一只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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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阿妞不牛 留言时间:2013-07-17 20:46:46
识字而已,您跟踪关注得很仔细,谢谢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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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阿妞不牛 留言时间:2013-07-17 20:44:01
谢谢njatl。这个细节,是否可以这样解读:第一,陪审团成员两造都有否决权。第二,正因为是检控方否决这位黑人女士,理由是她在参与审判前看过具有明显“右翼偏见”的狐狸台报道评论该事件,可能会受到意识形态影响有倾向于同情被告而不是检控方的偏见,由检控方主动把她排除在外,以显示检控方的公正。辩护方也可以用类似的理由对这位黑人提出异议,或者同样对在审案前受到明显具有偏见的媒体报道明显影响的候选人排除。因此,陪审团的候选,是以“无先入为主偏见”高于种族代表性。这在司法正义的程序和原则上是站得住脚的。但是对于社会学政治学自然法学上的正义性,就具有很大的争议性。
俺还是觉得在陪审团的挑选上,应该考量种族多元性,尽量寻找合适的多元种族代表。难道在这个社区,就找不到哪怕一位合格的黑人陪审员吗?人们好像没有对挑选了清一色的女性作为这个陪审团有异议:因为死者是一位母亲的法定未成年孩子,这个母亲还被安排当证人。
请注意,死者与家属实际上是由检控方,也就是政府代表的,而被告是民间律师团而非政府公派律师。这实际上是民对官。“民间”赢了,而由政府出面代表的“弱势群体”,输了。看来由“党和政府”撑腰代表民间弱势群体,不可靠啊——这美国怎么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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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识字而已 留言时间:2013-07-17 20:15:28
枫苑梦客:
是星期六的白天,陪审团要求能明确理解误杀的法律解释,是法官,检控方,辩方律师同时在场,共同向陪审团解释,不是法官一人说的算,这是必须的司法程序。我家是一直跟着看的,看到这时,我家就知道二级谋杀肯定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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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jatl 留言时间:2013-07-17 17:56:39
陪审团里原来有一位黑人妇女,最后是检方把她给换掉了。原因嘛,因为她看过FOX的报道,(只看NBC的肯定没有关系,呵呵)所以说行政干预下的司法独立太难,即使是在美国,很佩服主审法官和陪审团。现在司法部和FBI的介入,使得案子判决之后的情况越来越象一个闹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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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阿妞不牛 留言时间:2013-07-17 17:28:09
谢谢光荣。你的意见有道理:就像即使根据Affirmative Action,也不能要求美国任何一个雇主以及大学,雇员与学生符合人口种族比例一样。但是,假如一个发生在唐人街牵涉华人的大案,审理过程和陪审团居然会没有一个华裔亚裔,华人自己或许不会惊讶,“美人”说不定会诧异的。
还有,俺这样看待分析兹梅曼案的视角,俺自己也知道,在中国就像痴人说梦天方夜谭八五不着调。哪怕在世界华人圈子,尤其是中国大陆移民与留学生圈子,也是曲不高而和寡——因为这涉及到中国美国骨髓血液里不同的历史文化与思维以及制度。
说实话,俺有种感觉:中国大陆移民到美加,最难融入当地主流社会的就是对美加法律司法制度理念的不了解不理解甚至莫名恐惧拒绝了解理解。这就是不少华人移民觉得满是冤仇,每日每时受到洋鬼子的歧视打击虐待,可是鲜见他们诉诸法律行使捍卫自己的公民权利甚至民族尊严,更少关心理睬体认别人的公民权利甚至民族尊严问题。即使打过官司,如果输了,很少从法律法理层面去思考是非曲折,而是一个心眼认准被阶级种族仇恨迫害,只有毛主席能够帮他们伸冤报仇。因为在一个所谓“司法公正自然正义”无从谈起,只有拦官轿告御状为自己报仇伸冤的社会,进入这种公民自治状态,由成熟理智的街坊大嫂在全村一颗大树下评审公正,不由族长或者党委书记说了算,这简直是倒退到了远古蛮荒时代。你说他们没有理由椎胸顿足甚至痛不欲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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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光荣的五毛 留言时间:2013-07-17 15:44:00
分析得不错。但第二点对陪审团的评论不敢苟同。只要按程序来,没有舞弊,最后选出来的结果就没有什么好质疑的。如果一定要按原告,被告的种族,甚至进一步以其它背景来配制陪审团,那就如同把Affirmative Action引入这个遴选程序。这一要改变相关的法律,二并不见得就更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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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阿妞不牛 留言时间:2013-07-17 14:54:03
谢谢枫苑提供最近消息。俺也注意到了这个新闻报道。俺觉得死者家属以及黑人有理由继续追究此案,无论是继续进行司法诉求上诉还是利用包括请愿示威的渠道,让整个美国对司法公正与自然正义深刻领悟,把民主法制继续推进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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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阿妞不牛 留言时间:2013-07-17 14:47:25
求真知老友很好的推理。可惜这个案件不是要判决那个死去的少年有罪还是无罪,要判决的是这位活人。
假如这个案件是两个斗殴,一死一活,真相就更难认定了。
别说这样的案件,国际纷争,珍宝岛之战,中苏究竟谁先开枪,谁说的绝对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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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枫苑梦客 留言时间:2013-07-17 14:46:35
今天读报纸,看到一条消息说,当时陪审团内部意见很不一致,有三人赞成无罪,另两人赞成二级谋杀罪,一人赞成过失杀人罪。可是,当她们和法官讨论后,态度有所改变,但仍希望从法律上找出定罪的根据,可惜找不到,最后只得含着泪把决定上交法院。看样子那位法官对案子判决是起了很大作用的。

假如情况真的如求真知所说的那样,这位所谓的“巡警”的确有杀人嫌疑,即使不能判谋杀罪,过失杀人罪是逃不脱的。昨晚看电视,采访陪审团成员,都是蒙面的,显然这些人也认为自己心中有愧,放走了杀人犯,怕遭到报复。而在佛罗里达,已经有人扬言要报复杀人。据说联邦最高法院将复审这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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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求真知 留言时间:2013-07-17 14:41:15
我也许可以把我说的第四点再“发展”一下:

4.佛州那个Standing your ground的法律,本身就有违宪之疑。此次一开始,陪审团就被法庭指示:要根据这个来考虑,如果认为他是自卫,那就是无罪。可是是不是自卫,死无对证。作为一个未成年人,刚从商店买完东西回父亲家,在晚上被人跟踪,先是汽车,然后下车,既无制服也无其他标志,他会不会感到担心?他的行为是不是也应该考虑为自卫?

如果结果是少年将他打死了,证词就基本上是少年这一面的了。他当然也可以令人信服地说,只是为了自卫。对方在夜晚跟踪他,又无任何标志,又带枪。那么,是不是根据这同一条不退让法,当然无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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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阿妞不牛 留言时间:2013-07-17 13:21:56
谢谢欧阳峰,海天与求真知参与讨论!你们三位从不同角度深化了对这个案件的认识。
欧阳兄提到陈果仁案件。无论从司法正义还是自然正义,陈果仁命案的审判过程与判决结果,都是美国的经典恶心案例。整个的案件核心,就是凶手把陈果仁这个华裔“误认”为日本人,因此不是故意谋杀。如果哪天有人把那个法官“误认为”是这个凶手而暴打一顿,俺相信那位法官自己坐台应该判决揍他的人即使无理也应该无罪。
但是兹梅曼案不是这样。求真知博提出的几个问题,确实是该问的问题,也就是因为这样的原因,兹梅曼被提起了公诉。但是,通过法庭辩论与审理,求真知网友这样的疑问,有的做出了法律解答,有的法律无法做出解答。比如兹梅曼的身份,无论是否职业警察,他持枪以及在自己居民区监视可疑的犯罪,不但合法,而且是他的工作。也正因为他不是职业警察,911叫他不必跟踪,他仍然选择继续跟踪监视,并非有错——他接受的只是劝告,而不是上司的命令。说一切从他这个不听劝告而起,逻辑上是这样,但是这个逻辑构不成他有意谋杀甚至误杀这个少年的法理,这就像说这个少年当天如果听母亲劝告不要出门就不不会死一样。
至于兹梅曼过去所报告的嫌疑人都是黑人,这无法推定他因此就是一个种族主义者或者有着种族主义意识。就像不能因为他没有报告怀疑一个华人,他就一定是符合中国标准的”爱党爱国分子“一样。
至于佛州的“不退让法”,就是俺和海天的这个共识:如果人们认为有关法律(甚至宪法)不符合自然法的人间正义精神,有权修改和废除这样的法律。民主自由社会不但有着这样的机制渠道,包括集会请愿游行示威,而且这本身就是法律规定的基本公民权利,也是基本公民意识与职责。因此,Z案引起的矛盾冲突分歧斗争挫折前进探索思考,对社会进步和成熟有长远意义,可能正面意义远大于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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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求真知 留言时间:2013-07-17 09:03:37
想了一宿,还是觉得要说几句。

教主说的,大致不错,但有些地方可能没有考虑到。

如果我没有记错:

1.这位“巡警”并不是真的,是他自封的(self-appointed)。在法律上,他不是真正的“官”警。自然“袭警”就不成立。

2.在这之前,他曾经46次报告911,所有的对象全部都是黑人。

3.这次他不听911的指示,擅自决定跟踪。这是全部悲剧开始的真正起点。想想如果当时有警察在场,他的这种“不听警察指示”的结果会是什么。

4.佛州那个Standing your ground的法律,本身就有违宪之疑。此次一开始,陪审团就被法庭指示:要根据这个来考虑,如果认为他是自卫,那就是无罪。可是是不是自卫,死无对证。作为一个未成年人,刚从商店买完东西会父亲家,在晚上被人跟踪,先是汽车,然后下车,既无制服也无其他标志,他会不会感到担心?他的行为是不是也应该考虑为自卫?

5.就是这位检察官,不久前判了一位被家暴的黑人妇女20年,理由是:她对着屋顶开了一枪作为警告。为什么司法公正会有那么大的差别?

6.其实即使是真的警察,过度使用力量杀死所谓的嫌疑犯的例子也很多(太多了!),如加州醉酒的工程师在家门口被击毙,越裔妇女在自家厨房被击毙,黑人少年在捷运站被击毙(理由是警察想掏喷剂掏错了!),最后的结果,都是无罪。

我觉得,这个案件应该不是孤立的。放在更全面的角度来考虑,也许看得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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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天之间 留言时间:2013-07-17 08:26:57
对这个案子本身的细节不了解,只是最近宣判后,看了不少评论文章。相比起来,阿妞的博文着眼于自然正义,司法正义和程序正义,高屋建瓴而又深刻。也很赞赏pumbaa上面的跟贴评论。

在我的理解中,自然正义是人类社会的信仰和追求,它涵盖司法正义的目标,但是又要广泛得多。有些行为,不一定违法或者可以被绳之以法,不能说违背了司法正义,但却不符合自然正义。 Z案中的黑人少年死去了,死得不值,有些人认为他既不该死,造成他死亡的Z就该为此受到惩罚。 而司法实际上无法做到维护所有的“自然正义”,因为自然正义本身是很难清晰界定的。

司法本身,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如果这个意志恰巧能代表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就太好了,但是即使是在司法发达的国家,这也是一个法律法制不断完善的渐进过程。美国的法律,其基础源于对私有财产和业主的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是在不断的抗争,社会进步和司法完善的过程中逐渐得到法律保护的。Z案的焦点,常常被上升到种族歧视和族群意识的层面,就源于这一点。而这种群体意识,很多时候就是一把双刃剑。

所谓程序正义,实际上是司法正义的proxy, 是对于一个可望而难及的概念的物化定义。公开透明和独立严谨的外在形式,最大程度地保护着司法公正,但是并不能超出在既有法律的框架,实现自然正义。

正如阿妞所言,Z案引起的矛盾冲突分歧斗争挫折前进探索思考,对社会进步和成熟有长远意义,可能正面意义远大于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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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欧阳峰 留言时间:2013-07-17 06:18:41
阿妞好文,引人深思。我没有追踪这个案子,说不出很多细节。但想根据我的知识作些补充。

在辛普森案子中,据我的理解,那个警探的问题不在于有过种族主义言论,而是在法庭上否认从而犯了伪证罪。这个就像当年克林顿被弹劾不是因为他泡妞而是因为他说谎。

而且辛普森案件未能定罪也不完全是因为那个警探,而是警察在办案中有一系列的潦草不可靠之处,包括血样可能被污染,手套尺寸不对等等。如果被告是平民的话也许就过去了,但在辛普森的“梦之队”辩护律师那里,这些就被炒大了成了控方的致命伤。所以我认为辛普森脱罪不是因为“种族主义相对于其他一切犯罪,是最大的防范对象”,而是“宁可错放一千不可错关一个”的原则体现。

关于"种族主义相对于其他一切犯罪,是最大的防范对象”,的确种族歧视问题在刑事案件中起着重要作用。因为本来人身伤害案是州里审理的。但要是有种族因素,就成了人权案(civil right),不是一般的两人冲突而是“仇恨犯罪”。那就是联邦审理的案件了。所以当联邦政府由于公众政治压力要干涉某案时,一个常用的途径就是调查是否涉及种族因素。

要讨论刑事案与种族关系的联系,也许陈果仁案比辛普森案更有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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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阿妞不牛 留言时间:2013-07-16 22:15:41
pumbaa提到俺这里关于自然正义的概念解释不够清楚。这里确实需要解释一下。
俺这里称之为自然正义的概念,是同英文natural law自然法在中世纪西方哲学家以及18世纪“自然权利”与“理想社会规范”法学与哲学家们表述使用的概念相通,而不是字面上与英文应对的Natural justice.今日英文中的Natural justice,实际上是指本文所称的司法正义,主要就是今日美国人所熟悉的fair procedure and procedural due process, 即公平合法正当程序。
由于这样的思想传统,美国人对某个案件判决是否公平,主要就是这样两个方式与角度分析评论判断:第一是看程序正义和司法公正。辛普森案检方就是败在对程序以及司法公正性的质疑上。这次兹梅曼案目前为止没有看到有关对程序正义的强烈质疑——最集中的也只是有关陪审团的不多元上。但是因为陪审团所有成员都是要经过控辩双方同意的,因此这也就不在司法公正意义上成为问题,最多只是如果陪审团有黑人并更多元,对社会公众会有更强的说服力。
而庭外关于辛普森案和兹梅曼案的争执,主要就是自然法有关最高与终极正义甚至真理的争论。这其实就是问答辛普森的夫人与这个佛州黑人少年死得冤不冤。这其实是伦理甚至信仰问题,也是种族与政治问题。这样的问题,文明社会希望通过包括法律法制在内的手段方式和平解决,但是法律与法庭却很难胜任处理解决这样的本质上属于宗教,信仰和政治领域的问题。
俺不是法律与法学专家,只是对此有些涉猎。因此在此班门弄斧企图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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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阿妞不牛 留言时间:2013-07-16 20:18:18
俺甚至觉得,兹梅曼案这事儿,幸好是奥巴马在台上做总统。如果换了小布什在白宫,黑人哥们姐们大爷小妹不闹腾第二个洛杉矶骚乱才怪呢。他们心中有怨气啊。再怎么着,谁也不能说那个黑人少年该死——可是这不是法庭能够解决甚至要解决的问题。这是无穷尽的关于自然正义的争论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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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阿妞不牛 留言时间:2013-07-16 20:13:51
哈哈,皇兄,俺上面对牧人的回复,如果按照阴谋论来理解解释,确实很合适啊——检方如果不是蠢,就是特别狡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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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阿妞不牛 留言时间:2013-07-16 20:11:12
谢谢芹泥!我们身在美国西方,即使可以不问政治,但是在这样的法制国家,对法律还是要了解的越多越好。我们不可能都有成为律师,但是既然我们都因为公民义务而可能成为陪审团成员,那么我们就应当有着公民素质——对法律之源头核心理念的了解,也就是有着基本的是非观念与对法律程序司法原则的基本了解与理解领悟。如果都像鄙视五分老兄那样,他如果不幸成为含冤被告,喊口号背毛语录是帮不了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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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阿妞不牛 留言时间:2013-07-16 20:04:09
牧人观察的对。本来兹梅曼就没有被起诉。是奥巴马和白宫以及部分黑人民众与领袖的压力,佛州才决定起诉他。而起诉的控罪,也是迎合政治与社会的压力多于证据事实。控方唯一的证据,是死者确系被告所杀,死者没有武器,也在当时没有作案犯罪。但是没有任何证据反驳被告的正当防卫,更没有证据指控他基于种族因素蓄意谋杀。从起诉一开始,这就是用最无力的证据支撑最大的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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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皇城根儿 留言时间:2013-07-16 16:52:40
教主在上,弟子怎么觉得这里有些“阴谋”呢。检方和被控方勾结的嫌疑太大,特别是陪审团的选择上。这明明就是利用此案创立保证社区安全的司法先例嘛。 请教主明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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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芹泥 留言时间:2013-07-16 16:28:07
拜读妞妞MM的好文章,读后对美国的司法系统有些感性认识。也很喜欢识字和pumbaa的评论。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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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one-shepherd 留言时间:2013-07-16 16:23:10
从来龙去脉看,检察官一方基本上没有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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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阿妞不牛 留言时间:2013-07-16 13:15:14
谢谢pumbaa与识字而已的认真思考分析。
其实无论是辛普森案还是兹梅曼案,都是美国司法制度在社会大环境下的运作。辛普森的律师团队,抓住了两个要点:第一,司法制度中的严谨规范,证据与证人以及取证的公正。还有无罪推定,对存疑的彻底澄清以及谋杀罪的陪审团判决的全体一致要求等等严格规范。如果关键证据有着被玷污重大嫌疑,陪审团成员就无法不给以被告The Benefit of doubt,因而无法确认被告是谋杀凶手。第二,对种族主义的防范,尤其是对政府和执法人员的种族主义的防范,是美国社会要追求的自然正义共识。这两点合在一起,就是人们可以保留对辛普森作案的怀疑,但是不能在对他定罪时对证据有着任何一缕以及任何程序过程有任何草率马虎。兹梅曼案的实质一样:检方拿不出令人信服的被告因为种族仇恨故意杀人的证据,而被告确实有着被对方攻击的证据,有着自卫权。这就是美国法律和司法要求的宁可错放不能错杀。至于两案的死者是否应该被杀?这是司法无法回答解决的问题。辛普森案要解决的是被告是否确实是杀人凶手,兹梅曼案要解决的是否被告确切的是蓄意谋杀甚至防卫过当和误杀。这也就把自然正义仍然留给了社会而不是法庭。人们可以继续甚至永无休止地争论法庭判决的对错,但是法庭结案,人们在行动上服从法律,仍然有权利保持对案件判决公正性甚至法律和制度本身的公正性的质疑。

这是美国与西方法律思想与制度体系的特征:优点缺点问题矛盾以及生命力实用性,都在其中。一句话,跟俺们那儿不同,不能由党委书记或者总统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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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阿妞不牛 留言时间:2013-07-16 12:44:58
五分同志,你应该到黑豹党里去做书记,带领大家高举毛主席语录牌,去进行抗暴扫白的暴力武装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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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umbaa 留言时间:2013-07-16 12:22:04
陪审团的筛选,不是两造都有相等权力的吗?一直没注意这案子,今天看了阿妞的博文,打算去做做功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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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识字而已 留言时间:2013-07-16 10:51:35
从现在看,这个案子受行政干预太明显了,从开始媒体选择性报道,到最后一刻加入误杀起诉,行政在一切可能的范围,想要干扰司法独立,包括陪审团的选择,要不是这个州对这陪审团有关于族裔构成的规定,行政系统没办法,选了6 个女性做未成年人被杀案件陪审团。是的Martin被杀了,但是整个案子审理期间,Zimmerman一直处于被媒体和行政合力围剿的情况,虽然随着庭审证据的展现,我觉得Zimmerman二级谋杀不可能成立,可是这时候追加了误杀,我当时不认为美国能成功的保有他们的成熟民主,不滑向暴民民主,但美国又一次证明这个国家如何在强大的行政机器,和媒体喧嚣下保持住了司法独立。
加一句,虽然Martin当天吸食了大麻,有法医报告,但法官判不能列为证据。Zimmerman被判无罪,与Martin当天吸食了大麻无关。
Justice not just for one, 应该for every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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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umbaa 留言时间:2013-07-16 08:58:12
辛普森案件过去很久了,当时我是天天捡报纸追着看的,那时没有现在那样发达的网络服务。

我记得是关键证据取的过程不合法。我心中认为辛普森是有罪的,但是合法的证据确实不足以判他有罪,当时陪审团判无罪我觉得是对的。

这次的兹梅曼案我不大注意,大概如阿妞说的,它没有明星效应。看了阿妞的介绍,我觉得也是缺乏直接的证据判被告有罪。

法律就是法律,以证据为判决的准则。社会的因素不能影响司法。若辛普森案陪审团认可不合法的证据,那么以后警察办案取证的滥权将侵蚀公民的基本权利。

同样这次的兹梅曼案如判决被告有罪,今后任何一种社会的情绪,将有可能影响司法公正。

我觉得司法的正义与自然正义是两个概念。无罪推定有着宁纵毋枉的效果。只要在司法过程中坚守程序正义,那么,陪审团宣判了,案子就应该结束了。

自然正义阿妞好像没有阐述清楚它的定义,我也懒得去查。看起来好像是一种社会的追求。那种追求,不应该在法庭去实现。

说到底,真正对于人的审判。最终的权力不属于人类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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