轰动美国的弗罗里达社区协警枪杀黑人少年案,在电视实况转播下结案了:被告兹梅曼开枪属于自卫,无罪释放。
这个案件,同过去的辛普森杀妻案有着类似——不但在于轰动,而且同样有着种族因素,同样是被告无罪。不同的是,辛普森是著名黑人明星涉嫌谋杀白人妻子,这次是无名社区混血协警涉嫌谋杀黑人少年。
辛普森案件爆出,因为明星效应,首先映入全美甚至世界观众眼中的是经典电影镜头画面:凶嫌开着高级吉普车在高速公路上逃窜,呼啸的警车与天上的直升机一路追捕,著名黑人明星嫌疑凶犯被捕,他的妻子以及妻子的友人浑身鲜血横尸自己家中。
后来的辛普森案审判,不但成为了美国司法案例经典,也成为了超越好莱坞收视率的法庭火爆活报连续剧。最令人惊讶的是判决结果:无论人们怎样认定辛普森是杀人凶手,可是他的辩护律师,抓住了一个司法办案的细节漏洞:有一个办案警察有着种族主义言行记录,而就是此人经办从辛普森车上获取的有着辛普森同罪案现场相符合的指纹和血迹及DNA的手套的收取送检。这名警察,无法洗清因为种族仇恨动机涉嫌玷污篡改证据的指控,他以及他经手的证据,因而不能成为令人信服的呈堂证据。关键证据被推翻,有关被告蓄意谋杀罪无法确定,因此被告无罪。判决当时,俺看见了两位朋友的眼泪:一位是黑人,为她的偶像无罪而激动,认为美国还是有正义的!还有一位是白人,悲痛至极,认为美国堕落,暗无天日了!这次的兹梅曼案判决,俺同样看见了这样两造黑白分明的眼泪,只是黑白又一次颠倒了。
兹梅曼案,令人关注的是一名没有任何武器,也没有在进行任何犯罪活动的黑人少年,被一名白人拉美混血后裔社区协警跟踪,然后这名黑人少年死于枪下。这样的新闻报道,甚至立即引起了奥巴马总统的愤怒:这个黑人少年可能就是我儿子。可是随即的现场犯罪调查,让司法当局无法逮捕审判这名协警:他声称是出于自卫,而没有证据起诉他蓄意谋杀。事情当然不能这样随便了断:这关乎一个黑人少年的生命——当局也没有任何证据指控这名死于非命的黑人少年是在进行甚至企图犯罪。于是最后这名协警被提起公诉,被控谋杀罪,谋杀动机是种族主义。这样的案件,正因为死者与被告都是无名小民,就更加人命关天,意义重大。
辛普森案以及兹梅曼案,都放在阳光下——电视现场直播镜头下,一场场一天天让民众观看评议。最后的判决下来,无论审判怎样公开透明与阳光,人们对这两个案件的判决,一方面只有服从司法判决,另外一方面都有着极大的不服:认为放纵了凶手,认为社会种族撕裂,认为没有得到正义。这就是典型的西方法学与法制矛盾:司法公正与自然正义。
先看兹梅曼案审理判决的司法公正。
第一,这个案件从发生到结案,都在媒体追踪甚至全民关注监督之下。协警从免于起诉到被提起公诉,从自卫到种族因素蓄意谋杀,再到还原成自卫,无罪释放,每一步都是在公开进行的。这些程序过程是公开公正的。
第二,起诉被告的罪名是蓄意种族谋杀,死者是黑人。可是这个陪审团里,竟然没有一个黑人。这个陪审团是怎样安排抽选的?这里无疑有着司法公正的漏洞。
第三,原告最有力的指控,是该名少年既没有武器,也没有进行任何犯罪活动。被告跟踪直到杀死他的起因,是因为协警一看这个人就是个庞克,是个黑人。这基本是诛心之论,因为控方没有任何有关这个协警有着种族主义思想言论表述的证据,而他带枪执勤监视跟踪可疑的对社区安全有危害的人,是他的职责,而且他一路有着911请示报告的记录。甚至关于被告报告可疑人是黑人,也是在911追问嫌疑人特征时后来才说,用的是中性描述Black Youth。
第四,这次控方与辩护方,不是黑白分明。代表州检察方起诉的是白人,被告是白人(混血),而辩护方虽然基本是白人,但有着一位醒目的黑人法律见习生协办。据这位黑人实习生在CNN接受采访时特别说明,她之所以参与为被告辩护,主要在于她一开始就向辩护领队了解并自己研判认定,这个协警不是个种族主义者,这个案件只是有关是否正当防卫与过失杀人的案例。
第五,整个的审判过程,对辩护方非常有利。除了陪审团没有黑人,而辩护团队有黑人,最重要的是被告没有被找出任何种族主义言行以及与犯罪相关的人格人品污点。同时,被告案发后当时头上身上的伤痕照片,死者体内的大麻分析,以及法医与病理学家的尸体现场还原分析,都符合被告案发当时的陈述:他跟踪这个黑人跟丢了。突然间死者对他进行攻击,他被打翻在水泥地上,当死者压在他身上用力把被告的头往水泥地上撞的时候,他拔出了枪射击。(被告律师有一句经典:当时当地,水泥地就是死者对被告进行武力攻击的致命武器。)
第六,还有一个细节,被告没有被安排作为证人进行法庭盘查诘问。一切由律师代理。这当然有利于被告——他的供述就是原始供述记录,不会出现前后不一致。
因此,兹梅曼案以及审判,就成为了一个经典的罪犯用暴力对抗警察被警察自卫还击打死的案例:警察正当防卫,死者死于非命却至少犯有袭警罪。不幸,这次的死者犯了死罪,只是因为几乎无故被协警跟踪而又对协警进行攻击。更不幸的是,这是一个有着不良行为记录的黑人少年,他当时确实吸食过大麻。这个美国司法案例似乎特别强调法律严明司法公正,而种族问题与种族平等,这样的自然正义似乎被司法公正管辖了。
而上次的辛普森案件,也是不幸:一个白女人嫁给了一个黑人明星,不幸在同丈夫争吵甚至打斗后暴死在家中,而犯罪的铁证却又偏偏被有着种族主义歹毒言行的警察所染指而成为无效。而被告被判无罪,似乎是在特意昭显美国追求的自然正义——种族主义相对于其他一切犯罪,是最大的防范对象。
法律与司法是严肃认真的,而且是透明的。至于公正,也就是中国人所称的“天道天理”,西方人所称的自然正义,也就见仁见智了。这些仁爱理智,在美国就是黑白分明而又难辨清白的种族平等,公民权利和生命尊严这样的自然正义追求。
人类的正义观念具有悠久的历史。罗素在其《西方哲学史》中对古希腊的正义观作了这样的描述:“在哲学开始以前,希腊人就对宇宙有了一种理论,或者说是感情,这种理论或感情可以称之为宗教的或伦理的。按照这种理论,每个人或每件事物都有着他的或它的规定地位或规定职务。但这并不是取决于宙斯的谕令,因为宙斯本人也要服从这种统御万物的法令。这种理论是和命运或必然的观念联系在一起的。但凡是有生机的地方,便有一种趋势要突破正义的界限;因此就产生了斗争。有一种非人世的法则在惩罚着放肆,并且不断在恢复着侵犯者所想要破坏的那种永恒秩序。”
自然正义属于法律哲学上的概念,是法律所要实现的最高理念和理想。立法者制定法律,以维持生活秩序的安定。所谓的定分止争即“法律正义”;而依“分当所取,取之不伤廉”之原则,改革不合理秩序,谋求生活秩序之上的尊严平等“人间正道”即“自然正义”。
两千多年来,自然法观念一直在人类思想与历史上扮演着一个突出的角色。它被认为是对与错的终极标准,是正直的生活或“合于自然的生活”之模范。它提供了人类自我反省的一个有力激素、既存制度的一块试金石、保守与革命的正当理由。正义理论的集大成者罗尔斯认为,正义对社会制度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就像是否符合真理是理论的首要美德一样,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不管一个理论如何设计精巧和实惠,只要不是真理就应该被推翻;法律制度也是如此,不管它是如何安排巧妙和有用,只要不符合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者废除。在美国,种族平等是最近一个世纪以来着力追求的自然正义。辛普森案与这次的兹梅曼案,审判过程结果以及余波,都是在最根本上反映出这种对自然正义的共同追求不同解读,矛盾冲突分歧斗争挫折前进探索思考。而司法透明公开,就提供了这样一个追求自然正义的稳定坚实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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