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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日志正文
公民有权挑战法律——别怕! 2015-07-08 21:20:06

美国高法裁决同性婚姻合法之后,在美国,甚至在同性婚姻早已合法的加拿大, 都引起了不小的社会反响与激烈争辩,包括华人社区,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

在万维网,俺是属于最早出头支持这个裁决,赞成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俺的许多老朋友,主要是笃信基督教的朋友,表达了强烈的保留与反对态度与意见。枫苑梦客与山哥就是这样的老朋友。

俺理解但不赞成他们的观点。这不但因为俺不是教友,主要是因为俺对于人权公民权以及民主自由法制的不同理解。有网友尽管和俺的政治立场迥然不同,但是在支持同性恋者权益以及他们的婚姻合法化议题上,和俺惊人一致,并且道理说得比俺更深刻。比如著名的万维网网友西岸。

但是,有的网友,尽管和俺一样理解支持同性恋者合法权益,包括婚姻权,却在对待不少网友基于宗教信仰或者坚守传统文化而反对同心恋以及同性恋婚姻,表示极大的不理解甚至不满,甚至达到了愤怒的程度。比如万维高天阔海博主,就连发两篇博文对枫苑梦客反对同性恋婚姻的文章进行了强烈批驳。

俺同意高天阔海博主支持同性恋者公民权益的立场。也赞同高天阔海对枫苑梦客为代表的教友们基于宗教信仰或者传统家庭伦理道德,坚持反对同性恋行为以及婚姻的批驳,指出这是一种宗教与文化的偏见。尤其赞赏他指出,枫苑梦客抄录的那篇署名的《同性恋宣言》, 其实是同性恋人士对反同的宗教极端保守人士的辛辣反讽文字——讽刺并警告他们,不要把同性恋者逼迫或者塑造成共产党人或者其他极端分子那样的魔鬼。比如俺读了那篇文字,就告诉了枫苑博主,那更证明同性恋者是“正常人类”——《共产党宣言》的作者,就不是同性恋者。极端的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不就正是那样看待同性恋者的吗?即使有同性恋者真的持有和表述那样极端的野蛮狂妄的立场观点,不也和非同性恋的共产党人和其他极端人士有得一拼吗?共产党法西斯三K党和ISIS,能够代表所有非同性恋者吗?

但是,俺不同意高天阔海博主对于枫苑梦客这样的网友进行大批判,更不同意把他们强烈表达对于同心恋的反对甚至反感,上升到不能容忍的歧视行为的高度。

高天阔海博文说:

“如果像一叶(枫苑梦客)先生这类恐同人士要坚持对同性恋者持有憎恶、恐惧和偏见,并且他们只在心里想想,在非公共场合(比如家里、朋友圈里)发发议论,那么他们有恐同的权利。

但是假如他们要在公共场合(比如网站、论坛、工作场所、学校等)发表憎恶、恐惧同性恋者、对同性恋者的偏见的话,那么他们没有恐同的权利。因为这么做的时候,他们恐同的心理、态度已经转变为歧视同性恋的行动。而任何歧视行为都不应该被容忍!

俺认为,无论是枫苑梦客这样的加拿大人,还是美国人,都有坚持反对同性恋行为与同性恋婚姻的权利。他们可以公开合法地甚至不断地表达他们的信仰,与对某些哪怕是现存法律的反对态度。表达这种信念与反对态度,属于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与同性恋者的权益一样受到保护,必须被民主法治社会容忍。

当然,如果枫苑梦客博友担任国家公务员,他不能把这种态度带进执行公务之中,比如说拒绝给同性恋者发放结婚证,或者作为教授,给支持同性恋的学生的论文不及格。作为美加公民,如果开办企业,或者出租房屋,都必须依照法律行事。当然,他也可以把自己的宗教信仰作为主导,比如开了糕饼店,拒绝给同性恋者定做结婚蛋糕——他不会因此而被捕,但是要面临民事诉讼官司。也就是说,他还是有这样做的公民权利,不算犯罪,只是违法。

公民有权挑战法律——听起来很奇怪。但是马丁路德金的民权就是这样争取来的。同性恋者的权益也很多是这样争取来的。比如说裸体游行。违法与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信仰与言论表达自由,包括用言论甚至故意违法的行动挑战既定法律的权利。俺觉得,高天阔海网友这里的误区,和有些反对或者恐惧同性恋的网友,把同性恋与乱伦恋童癖甚至强奸联系在一起,有某种类似,都属于牵强附会,对于民主法治公民权利,缺乏更深入的理解。

首先,许多现代民主社会的公民权利,都是公民们挑战既成法律的成果。比如女性公民的投票权,黑人反对种族隔离争取民权平等,直到同性恋者如今在欧美加获得的权益,哪一个不是用言论自由挑战显存法律甚至社会秩序取得的?马丁路德金的非暴力抵制,以及公民不合作行动,不就是公然号召抵制既定法律与社会秩序?抵制什么?和谁不合作?不就是抵制现存法律,与政府当局不合作?关键是和平理性,加非暴力抗争。

那么,反过来,同性恋者获得了新的法律权益,反对者是否就因此失去了表达反对意见甚至抵制这些法律实行的权利呢?他们没有失去这样的权力。他们有权继续表达不满与反对,甚至抵制某些法律。民主社会最起码保障他们表达永远不赞同同性恋的权利。他们不但可以在教堂里继续表达这样的信仰信念,还可以公开组织在社会上,包括通过网络平台,书刊电视,发表这样的意见,甚至组织合法游行。甚至他们当了公务员,也可以对执行这样的法律进行抵制——比如拒绝给同性恋者发放结婚证——后果不会大于丢掉这份工作。前面说了,甚至可以拒绝给同性恋者定做婚礼蛋糕——后果也只是被罚款,不会被作为刑事犯被捕起诉与处理。他们当然更可以做议员,公开坚定地代表支持他们的选民,强烈要求废除有关同性恋婚姻合法的法律,甚至要求把一切同性恋行为都用法律禁止。美国共和党还在积极组织推翻已经通过执行的奥巴马健保法案呢。

美国加拿大甚至允许有人因为宗教信仰拒绝当兵扛枪打仗呢。比尔-克林顿甚至因为政治信仰拒绝服兵役,当了逃兵,还一样当美国三军总司令呢。当然,也有将军公开拒绝服从这位总司令的领导指挥,而辞职复员呢——接受军纪处分,可是没有被军法审判。你不当兵,还是总司令;老子不当将军,还是公民,退伍将军。

民主法治公民社会,就是这样混而不乱,容忍宽容,容忍异议,甚至容忍公民挑战法律。有容乃大。


相关博文:

高天阔海:

枫苑梦客的恐同文字(续)

枫苑梦客:

“恐同”权利要争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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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喜信 留言时间:2015-07-12 19:45:49
阿妞,你支持同性恋和同性婚姻的文字比较符合你的思辨思维习惯,愿意挑战权威。其实,异性恋是上帝创造人类时赋予人的繁衍本能,异性婚姻是上帝普遍启示给人类的保护婴儿正常生长老人老有所养的一种制度。这种本能和制度在人类的罪性发展过程(也许无神论认为人类的罪性发展过程是人类或生物的自然进化过程)中,少数人认识到异性的“性沟”,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责任,这种责任会带来某些痛苦,为躲避这种责任就发展到同性恋。同性恋者无疑会被多数异性恋者看成为异类人群而不愿与之交往。这本来是正常的社会不同观念。可是,人在普遍忽视个人对自身社会发展责任、强调个人"人权"的今天,同性恋者发现他们可以用法律的手段宣传自己的同性恋主张,扩大同性恋者的社会权益,剥夺多数异性恋者的部分利益而使得同性恋获得额外利益,甚至企图通过合法化把自己树立为社会的偶像。同性恋的这些企图有可能会风靡一时,但一定不能长久,因为无论人类的科学技术如何发达,人类繁衍的本能无法被消灭。我感觉阿妞对同性恋合法化的思考确实既站错了立场也出了方向与目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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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okemon12 留言时间:2015-07-10 19:24:31
Hate Speech: 言论自由与反歧视两个普世价值冲突了,各国法律不同,扫盲网站甚多,妞牛与万维不研究就乱发帖,别怪人骂你们不懂自由民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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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okemon12 留言时间:2015-07-10 19:06:29
妞牛:言论自由不可侵犯,第一修正案保证,高院释宪多次重申,包括新纳粹“杀光犹太人”言论自由。
反歧视法处罚没有言论自由权的公司,不太处罚发挥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的个人,这样不违宪。公司处罚雇员不违宪。
妞牛多学学,少走极端,搞出妞牛主张钳制言论自由的公知笑料。
不服气我骂你不懂自由民主法治?有志气就学懂以后骂我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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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okemon12 留言时间:2015-07-10 18:54:42
第一修正案内容是“政不干教”,没有“教不干政”内容。政教分离应该指两者都有。所以第一修正案还不算真正“政教分离”。 这是网上专家说法,更完善地解释我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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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atlovers 留言时间:2015-07-10 18:21:30
原来你是自认的深刻的,所以要把喂猫慎重上贴,领教了。 正如西岸网友所说:“政教分离的内容是在宪法第一修正案体现出来的,并非“没有法律定义”。第一修正案保证宗教和信仰的自由,避免了政府用法律来来确立国教或主流宗教的可能,这样才能让其他宗教或信仰具有平等的地位,比如无神论也是一种信仰。而这个意思等于确立了政府不能用任何宗教观念作为立法的依据。” 这才是政教分离的真谛,我深表赞同。

竞选财务法是我能找到力道最强的“政教分离”法律。你无力反驳----我为什么要反驳你认同政教分离? “贡献我的心得:没有法律条文规定“政教分离”!”----这是你说的! 事实是:宪法第一修正案早在1791年就已颁布,宪法第一修正案就是政教分离的真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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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okemon12 留言时间:2015-07-10 18:11:30
政教分离与第一修正案: 我在网上找到我这一派思路,如下:
第一修正案限制政治对宗教的影响力,不限制宗教对政治的影响力。
第一修正案:(1)不准设立国教,[来高于各个宗教]
(2)保证宗教自由,包括宗教影响政治的自由,不得立法限制。

限制宗教对政治影响力的法律极少,多年来我只能找到两条:
(1)No religion test for poblic office.
(2)选举财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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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okemon12 留言时间:2015-07-10 17:45:44
to Catlover:
竞选财务法是我能找到力道最强的“政教分离”法律。你无力反驳。
政教分离有许多定义,网上查得到,不用再这里唬人,玩浅薄,有本事找到更强的政教分离法律,给大家瞧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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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atlovers 留言时间:2015-07-10 17:32:02
刚才正在喂猫,常断货它们最爱吃的罐头----你愿意怎样对待你的宠物是你的事,不要虐待就没事,不必上网作说明,显得太小儿科了,你内心那点上不了台面的小心眼,哪位网友会看不出? 文如其人,网友们大约能知晓你是属与那一类。

你说的那些东东,你应该和美国,阿富汗,伊拉克去探讨,你用这话题来责问我,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 你我辩论的主题是:美国有没有法律条文规定“政教分离”! 我说有,你说没有。 想要证明你说的对,就拿出真材实料来说服我,而不是拐弯抹角,不走正道。(不走正道只不过是形容而已。别又想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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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okemon12 留言时间:2015-07-10 17:14:32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The First Amendment (Amendment I)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prohibits the making of any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impeding the free exercise of religion,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No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不准成立国教 [来统一各个宗教]
No“impeding the free exercise of religion”, 保证宗教自由,照我观点,包括宗教团体有自由使用1~99%或者任何程度的政教合一路线来投票。相比欧洲国家,美国出名地“政教合一”程度高。
百分百清教徒制定的宪法修正案,会自绑手脚自断脚筋,来立法“政教分离”?

钱财与宗教是历史上战争两大肇因。当今美国-伊斯兰国战争,难道不是两方面都政教不分离?伊斯兰国100%政教合一,美国50%(?)政教合一?

我能找出的最强“政教分离”法律条文,比上述更强,是选举财务法中我已经引述的那一条。

小结:美国政教分离远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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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okemon12 留言时间:2015-07-10 16:43:54
to Catlover: (刚才正在喂猫,常断货它们最爱吃的罐头。)
省时间跳过了“政教分离”的定义,有千百种,我寻找“禁止选民使用宗教原因影响投票取向”。在其他“政教分离”定义之下,你说的没问题。
在美国眼力监督之下的阿富汗傀儡国会同伊拉克傀儡国会,通过美国监视同意的宪法,禁止基督教在它们国内传教,(这是伊斯兰法Sharia中的一条),是不是普世同意(地方)国家主权,这样保护宗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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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西岸 留言时间:2015-07-10 12:22:19
政教分离的内容是在宪法第一修正案体现出来的,并非“没有法律定义”。第一修正案保证宗教和信仰的自由,避免了政府用法律来来确立国教或主流宗教的可能,这样才能让其他宗教或信仰具有平等的地位,比如无神论也是一种信仰。而这个意思等于确立了政府不能用任何宗教观念作为立法的依据。
所以第一修正案一直被作为政教分离的法律依据,历史上高法也以这个作为解释政教分离案子的基础。
美国是世界上唯一基督徒超过半数的发达国家,尽管几乎每十年降低10%左右,这是美国的基督教的来源决定的,美国的基督教是以evangelical为主(911后以每个月两千个教会的速率转为evangelical),是不把教皇当干部的(否则至少应该知道教皇对同性恋的宽容的看法),所以自己关起门来感觉好就可以维持,这种现象在欧洲发达国家是见不到的。
但宪法定义了不能由国家支持某种宗教的条文,也就否定了基督教的观点作为制定和解释法律的基础,因此法律是不能以所谓的“民意”为准绳的,所谓“人民都是愚蠢的”这句美国政界的名言就是描述这个意思,人民的意愿是可以被利用的,但不能以人民的意愿来管理国家,在这件事上不是双向的,而是单向。
从客观意义上讲,保证了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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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atlovers 留言时间:2015-07-10 11:46:11
没有法律条文规定“政教分离”----是吗? 请看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The First Amendment (Amendment I)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prohibits the making of any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impeding the free exercise of religion,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infringing on the freedom of the press, interfering with the right to peaceably assemble or prohibiting the petitioning for a governmental redress of grievances. It was adopted on December 15, 1791, as one of the ten amendments that constitute the Bill of Rights.

第一修正案就是禁止成立“国教”! 在你看来这不算政教分离? 还是你认为美国是一个政教合一的国家,和ISIS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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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okemon12 留言时间:2015-07-10 02:08:51
政教分离在自由民主法治的位置:这个问题我已经研究多年,贡献我的心得:
没有法律条文规定“政教分离”,原因之一是法律管不到人民心中的“思想”。

我多年研究,能找到最大的“政教分离”法律在于竞选法关于经费的规定:

Churches and other nonprofits are strictly prohibited from engaging in political campaigning. This prohibition stems from the requirements of Section 501(c)(3) of the Internal Revenue Code (“Code”).

免税的钱,包括教堂与其它免税机构的所有资源,不能用于竞选捐款,包括让竞选人使用教堂地产从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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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okemon12 留言时间:2015-07-10 01:16:40
那么言论自由有没有制衡?当然有,不能“毁谤”,那是个民法罪。如果有人骂妞牛骂到毁谤的程度,妞牛有权诉之于法,得到赔偿。
毁谤有没有制衡?当然有,说事实不是毁谤。譬如我骂妞牛不懂自由民主法治,都是事实,法律上不算毁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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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okemon12 留言时间:2015-07-09 23:37:34
给妞牛奖个自由民主法治的真实发生励志故事:
新纳粹党合法,大牌犹太律师免费辩护他们“杀光犹太人”言论自由。

万维诸博居然站到消减言论自由的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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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okemon12 留言时间:2015-07-09 23:24:50
妞牛:介绍一个网站(CNN。com)初步学习反歧视法,同性恋婚礼蛋糕。
勉励妞牛要做懂自由民主法治的公知,不要做慈妞/雌牛太后气质,亵渎自由民主法治的笑料公知。

http://edition.cnn.com/interactive/2015/04/opinions/permissible-discrimination-qui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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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okemon12 留言时间:2015-07-09 23:15:34
妞牛进步大,开始了解自由民主法治。帖子标题说神马“挑战法律”,原来只不过是妞牛第一次了解民法与刑法有区别,反歧视法只是民事法律。
慈妞/雌牛太后这个气质,真是个普世公知大笑料,本帖不断亵渎神圣言论自由,还不断误解神圣法治程序。
法律:联邦反歧视,只包括三个领域:工作,商业合约,教育。其他领域由各州法官判决,各州议会去立法。当然在这三个领域代表的精神之下,法官也会会被影响,可能做出有利反歧视的行动。譬如州议会可以立法规定某些有宗教或其他理由的歧视行为合乎州法。
许多州对许多因宗教原因歧视同性恋行为,已经立法保护。教育性质网站很多,慈妞应该前往学习,改进自己法治气质。
勉励妞牛,要做懂自由民主法治的普世公知,不要做亵渎自由民主法治的大笑料慈妞/雌牛太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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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okemon12 留言时间:2015-07-09 22:24:49
妞牛进步大,“开始”瞭解自由,民主,与法制。雌牛太后气质不变,还是要加骂神圣言论自由一个“傻”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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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阿妞不牛 留言时间:2015-07-09 20:36:02
谢谢西岸兄的多次助阵。你这里再次提出了两个很重要的视角:第一是政教分离,第二是美加宪法赋予民众犯傻的权利。
但是在第一点上,俺的看法还有点细微的差别。那就是宗教以及传统也是社会的客观存在。因此也一定会反映到民意之中来。无论宗教与传统保守文化包含多少偏见成见,不妨将其看作“傻”, 那么这些人也一样有“发傻的权利”,因此俺不但推导出他们有着不可剥夺的言论表达自由权利,也还有挑战法律的权利。
不过,保守与传统对法律的挑战,一般都会是他们所坚守的传统与法律被冲破之后,对新法律新规范的反弹反抗,或者叫“反动”RE-ACTIVE,REACTIONARY,客观中性的词,不含“你国”的政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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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西岸 留言时间:2015-07-09 20:05:37
这件事上有一个常识问题是用宗教观点反同性恋或其婚姻的人不意识的,就是联邦高法的裁决不论赞成的法官,还是反对的法官,都不是基于宗教的观点,也不许基于宗教的观点,至少理论上,尽管保守派的法官的观点有明显的宗教意识。
因此对这个问题不论如何辩论,是不应该考虑将宗教观点作为论据,否则就是文不对题的性质。这就好比辩论私人财产的不可侵犯的法律,你非要说我家是公有制,几代人的财产从来都是集体管理,不存在私有的概念,因此这个法律就是没有道理的。
如今在这个同性恋相关的问题上的辩论,有相当一部分持反对观点的人的做法就是这样。那么这就不是是否有权利反对的概念了,而是根本就不沾边,或者用通俗的说法,胡搅蛮缠的性质(哪怕主观上是无意的,但客观效果就是如此),让另一方感到厌烦就是必然的。
另一个常识问题是,宗教是在道德层次的东西,具有自律的特点,而法律是他律的性质,自律与他律的不同就决定了宗教的内容是不应该作为制定法律的基础的,否则道德与法律就没有区别了,那是中世纪的做法,但我们谁也不愿意回到中世纪不是?那么也就确定了在现代社会里,宗教观点是不应该用来讨论法律问题的。
而现实中的无奈是,宪法赋予人民犯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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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阿妞不牛 留言时间:2015-07-09 19:58:47
谢谢各位。
catlovers在这个同志议题上所表述的观点看法,跟俺非常一致,谢谢你深刻的分析。
至于这个袭警的言论,确实是一个言论自由的度的问题。不但是袭警,任何具有具体针对对象的暴力言论,按照美国法律,都是警察可能立即介入的。说可能,就像超速一样,当然并非每个人都被逮住。直接声称要袭击警察,警察似乎不需要特别的的动力来迅速办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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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atlovers 留言时间:2015-07-09 19:46:35
公民有权挑战法律----这个挑战应该有个“度”的问题吧? 有一美国男子在YouTube上发表袭警言论就遭FBI探员逮捕(没行动,只有言论)。 想来警方也是以预防为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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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青灯苦禅师 留言时间:2015-07-09 19:43:20
其实问题的焦点就是同性恋者希望拿到与婚姻同样的经济利益,比如财产分割继承,社会保险金等。如果社会不承认他们的婚姻,那财务上损失巨大。所以我认为,可以给他们的这种结合另外一个名词,比如说samirrage之类的,然后呢财务状况与婚姻一样,如此既可以让社会分辨出他们的结合与婚姻不一样,但另外却享受婚姻的一切,这样比较妥当。毕竟他们这种结合是一种心理上的病态造成的,虽说不予歧视,但也不宜提倡。特别是他们的这种结合对下一代会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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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度 留言时间:2015-07-09 18:18:59
恐同总比嗜同好,至少没那股疯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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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度 留言时间:2015-07-09 18:16:02
那两篇东东我也看了,除了打棍子外,空无内容。
歧视和尊敬都是自己行为所导致的,靠打棍子来赢得尊重,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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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秋念11 留言时间:2015-07-09 15:11:47
是。挑战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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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鹰击水底 留言时间:2015-07-09 14:29:38
同性恋增多的现象是否是由于社会的变迁而导致的男女传统社会分工的淡化所出现的副产品还需要时间评估,如果是,其可能对人类社会造成潜在危害的研究必须展开,依据研究结果所制定的法律既有权威性也有正当性。唯一的问题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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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ickers 留言时间:2015-07-09 11:23:09
同性恋合法化只是人类传统家庭消亡的短暂前奏。如果纠缠于同性恋婚姻,不如探讨传统家庭的存在意义?谁能告诉我,传统婚姻家庭的存在还有什么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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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杭州阿立 留言时间:2015-07-09 05:37:03
西方社会的避免讨论敏感问题(宗教,信仰,收入,政治,等等)也几乎到了约定俗成的地步,不是没有道理的。更别说大辩论了。

普世价值不是简单的/甚至根本不是黑白分明,你对我错的。

当我们觉得“这么简单,这么清楚,这么逻辑的”咚咚,对方肿么就“这么笨,这么顽固,这么不开窍。。。”,要俺肿么教育你才行的时候。。。其实就是刹车反省的时候。

不是说自己错了或要改变,而是大家都要有一个基本的假设和认同,即对方(往往也不是一个人)也是一样有血有肉,基本理性的人(尽管辩论起来你觉得不理性)。。。你在这样想对方(这么笨,这么。。。)的时候,对方或许也在这样想你呢?

海天提出来的大家议议“如何沟通”其实是灰常好的题目,甚至是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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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杭州阿立 留言时间:2015-07-09 05:24:08
其实无论什么观点,正方和反方,或者随便什么方或木有方,阿立觉得不要以为/因为自己是道德制高点(哪怕法律的裁决,舆论的大多数在你这边)而去教训,教育,甚至讽刺,挖苦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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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选陈酿:神州大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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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选陈酿:西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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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兴大发:疯花打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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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兴大发:噱月作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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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唱和曹雪葵【七律】老顽童忆六一
· 七律:纪念撒切尔夫人
【8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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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刀光剑影杀声嘹亮——如果杀掉你全
· 六四,魂兮归来!
· 六四不反毛,也就别骂邓
· 64坎坷百岁风云老人许家屯
· 什么是真正的六四精神?
· 六四毁了苏联救了中共
· 共和国卫士与六四持枪暴徒
· 为了六四,世界公民都有权怒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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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乐鸽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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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耀邦值得念唱但搞不成交响乐
· 雷锋伟大还是俺家的书记伟大?
· 华盛顿同中国贪官都怕挨一刀
· 散落世界的华人——新年献词
· 俺神奇的祖国和故乡热烈庆祝中奖
· 为了中国,向俺开炮!
· 混账的华盛顿与英明的党中央
· 六合彩八卦官司
· 花五分钟说说五毛的事儿
【愚乐鹞子集锦】
· 俺想起了自己的追悼会
· 土包子和洋包子
· 莫言获诺奖,谁有莫能言之苦痛?
· 中共十八大胜利与否,关系我等小
· 没有了卡扎非的世界不好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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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邦声震国:“五不搞”太搞了!
· 连战是六岁娃娃,还是夫子老朽?
· 小习好球!
· 响应习副主席号召,一起美化党史
【愚乐鸽鹞】
· 向山蛟龙博友宣讲马列主义到包子
· 如何全面整体糟蹋汉字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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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精的天下大片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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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味杂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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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种族主义的“学术探讨”
· 万维再见!
· 如何识别人与社会的蠢坏恶?
· 请问网管;为何跟帖评论只显示一
· 抄袭在万维不犯法, 因为不要脸
· 休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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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维网友寡言博主辞世周年祭
【自行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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