俺是万维一个死硬右派。西岸网友是经常跟俺作对的“反右派”,是个左撇子。俺和他从来不是同志,无论老式共党词典还是摩登新潮用法,都不是。可是,在最近万维博客们关于“同志”问题的热议中,我和他成为了同志。在山哥捅马蜂窝的博文里, 从吕丽萍夫妇遭围攻看中国的性社会问题,我和他就跟贴表达了对同性恋的非常近似的看法。在伍加的博文 宗教、信仰和同性恋里,我们是这样互相呼应的: 作者:西岸 留言时间:2011-07-11 11:21:37 同性恋是生理性质的,至少在男性同性恋,这是有足够的科学依据的,不是没有。早在100几十年前的瑞典的“性心理学”一书里就有明确的统计分析,后来的金赛报告也是有类似的结果。 这个结论在发达国家是普遍承认的,尤其是医学界,包括美国。 因此同性恋与(伍加)你这里提到的虐恋和兽恋并不是一回事,没有可比性,因为后者是基于“choice”,而前者不是。 正因为社会中相信科学的人们认可同性恋是自然现象这个事实,因此才立法保护同性恋的权利,类似保护其他天生生理有不同的人类的权利,而同性恋婚姻就是一个基本的政治权利。 纳粹时期认为同性恋是疾病,是道德选择问题,因此把同性恋关进“再教育营”(re-education camp),采用各种方式“治疗”同性恋,典型的方式就是在头部钻孔,然后把热水灌进去。那时的对同性恋认识是大脑出问题,因此认为把相应部位的大脑杀死就可以了,当然具体是哪一块大脑是不知道的,反正用不同的人实验就是了。有一部片子专门反映这个事件。 美国关于通过医疗方式和宗教方式治疗同性恋的事件在历史上也有过许多,许多以“病人”自杀为结果。 性取向是个非常复杂的东西,无论性心理学和金赛报告都承认这点。另外,性活动是人类最隐私的东西,比如所谓的虐恋之类的,从性心理上被认为是非常高层次的性活动。虐恋与性虐待不是一回事,可行的前提是有超出常人的对彼此的信任,而信任是人类隐私互享的前提,是最本质上区别于动物的素质(动物也是懂得性交的)。 因此对性活动内容的不同是没有必要惊异的,本来也与你无关。 同性恋婚姻问题本身是涉及法律权利的问题,而法律权利是政治问题(比如投票的权利),因此同性恋婚姻是政治问题,并不直接涉及性与隐私。不是说有人把这个问题弄到了政治的角度,而是婚姻权利是个涉及经济利益的问题,是一个社会任何人,包括残疾人都涉及的权利问题,如果不是政治问题,你认为应该属于什么性质的问题? 这个问题是个非常大的涉及到社会原则的问题,与少数族裔权利问题类似,因此被列入“平权法案”涵盖的内容。即便在美国,相当部分反对同性恋的人也认为可以接受同性恋“婚姻”的事实,即使用civil union这类词汇来描述(具有婚姻的实质,被美国多数州接受),但不接受使用婚姻这个词来描述,就是还是想体现区别。其目的是为了表现谁也不干涉谁的概念,但这个概念本身体现了不是一个社会的性质,而把一个社会人为分解成不同的法律体系管理,算是什么性质的概念?you tell me。 刻意区别一个实际相同的东西就会体现歧视,这是平权法案所不容的,这才是同性恋婚姻问题的争议之处。 假如同性恋婚姻成为社会接受的事物,我想没人会这样大张旗鼓地谈论这个问题,因为没有任何必要。 至于吕丽萍的言论,不在于其说话的方式,而在于其说话的内容。美国是有“仇恨罪”这个概念的,也是法律术语,是可能因此而受到法律制裁的。仇恨罪的特点是其仇恨对象是不分区别地针对社会某一群体或事物,而不是针对具体的个人或事件,因此吕的言论是具有这个特点的。 语言大致有两种功用,交流和发泄,与交流的概念不同,后者只是为了自己,而不顾及他人和社会是否受到伤害。当人们说你有言论自由,要保护你说话的权利的时候,更多的是指你的言论的交流的功用,不是发泄,因为后者对社会是没有意义的,这个区别需要弄清楚。 (伍加)你发泄性质的言论,骂人也好,诅咒也好,如果在私下,比如教会里,那是一回事,在公共场合,那就是另一回事。 具体到宗教,在一神教范围内,排他性是基本的宗教特征,也是人类社会历史上对他人歧视的根源之一,比如希特勒鼓动的对犹他人的种族歧视,就是在其“我的奋斗”一书里借鉴了路德教对犹太人的反感,因而受到当时德国基督教会的支持,使得纳粹党的支持率从2%在两年内达到获得国会多数的程度。 因此,跳大神还是应该在神庙里,而不是在社会上,因为如今社会上并不是人人都接受大神的排他性。 (伍加)你这里还有一个非常落伍的概念就是同性恋是违背天性,我想应该是指生殖的概念。但婚姻的目的不是为了生殖,否则自愿不要孩子,或天生不能生孩子的异性也不许结婚? 人类的性行为也不是为了生殖,而是为了快乐,这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的一个最基本的特性(动物只有在发情期才会性交,而人类则不是),这是如今性科学对人类性行为的一个定义。 只有在过去,正因为婚姻是个经济概念,是确立财产和人的隶属关系,因此生出的孩子自然也具有这类属性,也是具有某种隶属关系的情况下,才把婚姻看作是与生殖有关,典型的例子就是继承人的问题,哪怕生了孩子,假如是女孩,在一些文化里是没有继承权概念的,因此就没有达到婚姻的目的,因此就可以作为休妻的理由,或娶小老婆的理由,无论休妻或娶二奶都是婚姻权利的概念,是男人的政治权利的体现。 如果按照你这里的理论,男人在老婆不能生儿子的情况下娶小老婆是最符合“天性”的了。 (伍加)你这篇东西的问题就在于不能区分不同的社会的和自然的事物,把宗教(组织行为),信仰(个人行为,与组织未必关联),同性恋(性取向,被认为是自然现象),和法律(婚姻权利)混成一锅粥。 这个现象只是在宗教裁判时期才有,因为那时候宗教就是法律,就是人们生活的准则,就是解释一切的“天条"。 作者:阿妞不牛 留言时间:2011-07-11 22:06:36 西岸这里的评论,是我见过的中国人最理智清晰的对同性恋这样敏感话题的评论。而且,俺敢断定,他西岸并非同性恋者。他表述的,是一种科学客观理性同时坚定的认知,是包容宽容理解,体现他对社会政治文明的知识根底。 他在政治问题上,尤其是关于中国与中共问题上,经常跟俺较劲。但是,从他第一次用砖头砸俺,俺就知道他的砖头是有份量的。连他的拥共护共,俺都认真看待。 其实中共以及中国的知识精英,在对同性恋这种好像是西方社会专有的问题,很早就开始了认真的研究,取得了合乎当代科学与社会进步的共识,跟世界规范开始接轨,小心谨慎科学宽容对待。李银河等在这方面的贡献功不可没。虽然滞后国际医学心理学规范的公布,中国医学界也早在本世纪初就把同性恋从所谓“精神疾病”类别中除掉了。如今如果还有哪个医生把同性恋当心理或者精神病例看待,这个医生,不管在中国还是美国,都要自己先让人瞧病。 当然,剩下的社会管理规范法律问题,同性恋者的权益以及社会地位处境问题,中国将要面临比西方更复杂的情况。具体例子就是俺警告过的官员党员包养同性恋伴侣情人的问题,以及民间发生象过去对待通奸寡妇或者私奔女子情侣那样沉江诛杀的问题。过去西方以及现在伊斯兰教国家对待同性恋的严厉残酷,以及当今西方的性与婚姻的极端放任自由到色情泛滥家庭解体,对中国都是难堪严峻的参照。宽容与自律,有序和自由,非常难,但是最难在人们如何认识到这确实是包括左撇子与同性恋在内的人类整体最理智的不断不懈的追求。 西岸说的对。同性恋是人类的一种生理社会现象,是一部分人的权利权益问题。因此是一个政治问题。但是,在中国,怕就怕搞成政治问题。而在美国,政治家最怕的也就是这个政治问题。从人数上讲,同性恋人群是一个少数弱势群体。他们的弱势,主要是面对宗教与传统世俗力量以及非同性恋的自然大多数。但是,他们的力量,在美国西方这样的民主法制国家,就在于民主法制的保护弱者民权平等的法律原则与精神。你甚至可以认为同性恋的性行为“愚蠢”,但是法律并不能制裁蠢人蠢事,除非他们的行为伤害他人。任何一个不愚蠢的人,都不可否认同性恋者跟异性恋者有着一样的人类智商情商情感理智。当然,同性恋者的性行为必须有社会道德与法律规范,这跟异性恋者的性行为必须有这样的规范一样。一旦对同性恋的歧视压制甚至迫害,触动到民主法制保护弱者民权平等尊严平等这些基本原则,那么,社会的大多数人都会感觉与认识到,同性恋人群是人类社会所有人的平等份子,对他们歧视打击迫害的势力,就会变成社会的邪恶,甚至民众的公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