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進進,出身中國公安世家,改革開放後北大法律系高才生,和李克強同學,也是極受中共高層器重的年輕接班人候選人之一。李進進1988年在北大參與自由競選,當選為北京大學研究生會主席。1989年參加天安門運動,創建工自聯,擔任顧問,為其起草章程。被捕進秦城坐牢兩年。出獄後受邀到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做訪問學者,然後去威斯康辛法學院攻讀並獲得博士學位,現在紐約開業,具有美國最高法院律師資格。在美國期間,李進進還先後參與創辦中國自由運動、憲政協進會和中國司法觀察等。
李進進:美中反貪合作法律上不成立
時間:2015-03-21
紐約的執業律師李進進
鄭裕文, 方冰
中國加強反腐訊號頻傳。反腐“沙皇”王岐山被傳即將訪美。與此同時,中國最高法院院長周強強調,決不讓國外成為腐敗分子的“避罪天堂”。中國最高法院還首
次對所謂的落馬大老虎提出“非組織政治活動”的指稱,進一步強調中國司法系統的黨性原則,即法律必須是執政黨中國共產黨工具的原則。
在北京當局強調法治,並表示希望加強與西方國家的法律和執法合作打擊貪污腐敗之際,紐約的執業律師李進進接受美國之音採訪,表示當今中國最高法院對法治和基本法律原則的理解過於粗糙和落伍,甚至是按照中共標準來看也是落伍的,因此,西方國家難以提供北京所期望的合作。
最高法有罪推論、自我嘲諷
問:中國的最高法院首次對前政治局常委周永康和前政治局委員薄熙來提出他們搞“非組織政治活動”的指稱,這一新提法傳遞了什麼訊息?
李進進:中國的最高法院對嫌犯和已定罪犯提出這種指稱是不合適的。首先,周永康還在司法程序過程中,在對其審理未完成之前,對嫌疑犯作出政治上的評論,有
有罪推論之嫌;換句話說這個嫌犯還未進行審判,但他在政治上已經被判死刑了。第二點,最高法院的這種提法意味着對中國司法制度的嘲諷。因為最高法院是中國
司法制度中的最高審級,任何一個案子,包括薄熙來案,最終都有可能上訴到最高法院。如果最高法院對未完成審理的案件發表評論,那就等於把自己的上訴審級視
為形同虛設。從這兩點看,最高法院的這種提法都是不合適的,是違反最基本的法治原則的。
問:從法律角度應如何理解這種提法?
李進進:這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而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司法系統內政治組織路線的概念。這表明中國的的法院系統只不過是共產黨的一個分支機構而已。這樣的說法和提法是黨政不分,是共產黨在上個世紀四十年代批評國民黨政府時用過的“黨國”概念。
“非組織政治活動”是一個政治概念,本來是個中性詞,
不應當是個罪名。可是,最高法院把它當作一個貶義詞來否定周永康以前在司法領域裡推行的組織路線和政治路線。從共產黨的組織觀念來看,共產黨將政治活動分
為有組織與非組織兩種。實際上聽領導的話就是組織的,不聽就是非組織的。如果是這樣,那麼黨員的政治權利、言論自由到哪去了呢?你講“非組織”,那麼誰是
組織呢?這個概念非常不清楚。任何一個政治活動都包含有組織的與非組織的。所有會議之外的活動,所謂院外活動、遊說活動,其實某種程度上都是它系統以外的
非組織政治活動。
毛鄧均搞非組織政治活動
毛澤東在遵義會議之前躺在擔架上到處遊說,最後在遵義會議上奪得了最高軍事領導權,這就是他非組織政治活動的結果;鄧小平把總書記胡耀邦搞下去,是通過把
“八老”叫來開會,他們都是非政治局成員,聚在一起來不僅批評而且採取行動把黨的總書記搞下去,這難道不是地地道道的“非組織政治活動”?鄧小平把趙紫陽
趕下台也是非組織活動的結果。那麼,這些非組織活動是正義的還是非正義的,是黨的章程許可的還是不許可的?搞司法的人,先要將一些最基本的概念搞清楚了再說話。
問:美中之間沒有引渡條約,中國要加大在海外的追捕行動,面臨哪些障礙?
李進進:最大的障礙是中國與美國等西方國家之間缺乏基於相同價值觀的信任感。因此,從理論上講,這種司法合作是不可能成立的。首先,雙方之間沒有引渡條
約;其次,美中司法制度完全不同,一個是獨立的司法制度,另一個是在政黨領導下的不獨立不透明的司法制度。第三,美國是三權分立國家。即便總統或某個行政
部門願意跟中國進行合作,其範圍也是很有限的。換句話說,即使總統或行政部門做出了決定,任何一位低級法院的法官都有權加以否定。所以,美中之間的司法合
作在理論上和法律上講是做不到的。
你給我劉曉波,我給你令完成?
問:但實際上美中之間在反貪上仍有合作,不是嗎?
是的。實際上這種合作只能通過個案來完成。也就是說在政治上,美國總統或行政部門可以利用另外的手段,比方說在執行移民法中與中國合作。但這種合作完全是
以美國方面的意願、道義準則來行事的。美國在移民法上一直強調其道義性。第一,不能進行欺詐,第二,凡是迫害他人的包括幫助做人流的醫生和護士終身都不能
移民;第三,如果是投資移民,其資金必須合法,美國法律不允許通過投資移民來洗錢。
當然,政府之間的交換行為實際上是長期存在的,這種政治交換本身有時是不公平的,我們在道義上是反對的,但是在政治上有時也是可以接受的。它是作為兩國之間的政治籌碼來進行交換的。打個比方,你給我劉曉波,我給你令完成,類似的交換是可行的。
關於和中國政府反腐上進行合作,美國政府如果要做這種交換,在司法程序上只能通過移民法律程序來完成。美國政府將某個貪官送上移民法庭,快速審理,然後遞
解出境,這是完全可能的。不過,真正執行時可能還有障礙。如果這個人很聰明,請到很好的律師,美國政府就是想交換也很難達到目的。
問:在中國打老虎蒼蠅的反貪運動中落馬的官員,被認為並非都是因為經濟問題,有些是因為政治問題。以此看來,你認為美中在反貪上的合作空間到底有多大?
利用西方空間有限
李進進:中國經常利用經濟犯罪的名義懲治異議分子。如果被追捕嫌犯能證明自己受政治迫害,美國的司法制度會保護他。舉個例子,張宏堡,他在夏威夷得到了政
治庇護,但是這個過程非常艱難。美國政府就是不想給他,因為美國政府起初相信了或認為他過去是有性騷擾和強姦方面的問題。因此,不管你是不是精神領袖,有
這方面的問題,按照美國的道義原則就是不能給你庇護。
但為什麼後來又給他了呢?因為從移民法角度在證據上很難來支持中國政府的指控。因為中國政府是在他逃出中國後、2000年鎮壓中功以後才起訴他有強姦犯罪
行為的,而那是1996年以前的事情。隔了4年後因為政治上需要才進行指控,當然不被採信。如果中國政府能拿出證據,證明在94年就開始起訴他、追捕他,
不管你是什麼精神領袖,美國政府肯定不會給他庇護。
中國政府還有像濫用死刑的問題。所以,中國政府想得到西方國家的合作,就得改進自己的司法制度。這方面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中國政府是否真的推行依法治國,是
否在司法制度上向美國等西方國家的法治靠攏,是否把自己融入國際大家庭。可是中國現在還在反對西方價值觀,反對西方的司法獨立,只是想利用西方來達到自己
的目的。這樣行事美中間反腐合作能取得空間是極為有限的。
相關博文:
奧巴馬如何接待王岐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