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律法的刑罰 問82:人能完全遵守神的誡命嗎? 答:不能;從始祖墮落以來,除了耶穌以外,沒有人能在今生將神的誡命守得完全1;反倒天天在意念2、言語3 和行為上4,觸犯神的誡命。 略解:神的律法在十誡里簡明扼要地擺在我們面前,但問題是:誰能守得完全呢? 答案是:無人守得完全;尤有甚者,我們每一個人每天在思想、言語和行為上都觸犯了律法,惟一例外的是耶穌基督、墮落前的亞當,與現今在天上的聖徒。 1 傳七20。2 創八21。3 雅三8。4 雅三2。 問83:所有違背律法的罪都是一樣可憎嗎? 答:有一些罪會因其本身性質的緣故,或因人累犯而更形可憎;所以有的罪在神眼中就比別的罪更為可憎1。 略解:這個答案告訴我們,有些罪因為它們本身性質的緣故,是比別的罪更可憎,例如:觸犯神的罪就比觸犯人的罪可憎;有些罪則因為是在某些處境之下犯的,就更為可憎,例如:故意犯罪比一時衝動犯罪更可憎。 1 約十九11。 問84:每一項罪當受什麼樣的刑罰? 答:每個人每次犯每一項罪,在今世和來世都當受到神的忿怒和咒詛1。 略解:「神的忿怒」意指祂對罪所發出的聖潔、公義的不悅;「神的咒詛」意指祂對罪所下的判決。這忿怒與咒詛乃是每一項罪應得的報應,並延及今世與來世。 1 加三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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