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对于今天美国最热门的话题─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所引起的波浪,圣经怎麽说?同性恋是罪吗?神的看法为何?有人认为圣经并没有谈太多这个主题,这也是对的,因为在全本圣经1189章与30,000节的经文里,提到与同性恋有关的经文不过12节左右,除了创世记1-2章和主耶稣对婚姻的看法外,只有罗马书1章,创世记19章,利未记18、20章,提摩太前书1章8-11节,哥林多前书6章9-10节,这几段经文提及。 但若说基督徒只根据这几节经文来论断同性恋是错的,也不公平,因为至少在六0年代以前,一般社会并没有认为传统婚姻的观念是错的,或认为同性恋应当合法化。今天报章杂志甚至许多博客之所以都在讨论同性恋这个问题,全是因为有人要将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缘故。这就像在二十世纪中叶以前,少有人讨论堕胎和安乐死的问题,但今天时代的改变让我们不得不思考这些问题。 再说,特别对原属传统犹太教与基督教背景的社会来说,同性恋并非主流。特别对保罗与彼得时代所生活的世界来说亦然,圣经倒是针对男女间的淫乱,社会不公,信仰的虚伪,假神敬拜,经济上的贫富不均等现象有许多的责备。基督徒一方面要了解神对整个人类历史所订的心意与计划,另一方面也要肯定,圣经较少提的问题,并不表示不重要,可以漠视,诸如乱伦,与兽淫合,虐待孩童,作娈童等事。 有了以上基本的认识后,我们再回过头来看同性恋的问题时,也该同时认知,同性恋的行为是神所厌恶的,是摩西律法(利未记)中所严禁的。保罗在所写最重要的一卷书「罗马书」中,将之定罪为人故意违背神的行径,他也在提摩太前书及哥林多前书中列之为可耻的恶行。圣经对同性恋行为的看法绝非模稜两可的,甚至连一般新派圣经学者亦持此看法。但另一方面,神并没有单单厌恶同性恋的行为,事实上,任何不合婚姻体统的性行为都是神所厌恶的,因此之故,圣经明言「姦淫的、作娈童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国。」(林前6: 9)事实上,新约列出八类罪行的清单(可7: 21-22;罗1: 24-31; 13: 13;林前6: 9-10;加5: 19-21;西3: 5-9;提前1: 9-10;启21: 8),淫乱在每一个清单上都有。当耶稣提到人心里的恶行时,祂用「苟合」一词来形容各类的淫行(可7: 21),耶稣不需加以解释,因为祂的听众都了解他所涵盖的性行为之范围。 圣经的要求合理吗? 旧约怎麽说? 旧约有两处经文特别提到同性恋的问题:一是利未记18章22节:「不可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这本是可憎恶的。」另一处是利未记20章13节:「人若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他们二人行了可憎的事,总要把他们治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究竟这两段经文论的是什麽罪?在基督徒已经不必遵守摩西律法的今天,它们对我们还有约束力吗? 针对第一个问题,我们必须由广义的角度来思想神赐下利未记的目的为何?在原文的利未记中,「圣」或「圣洁」一词共出现过87次,可见圣洁乃是利未记的主题。神在这本书里设立了神子民敬拜的原则:一群蒙神拣选的圣民,透过神所设立圣洁的祭司,穿着圣洁的袍子,站在圣地(迦南美地)的圣殿(会幕)里,使用圣洁的器皿在圣日行圣礼,并藉着遵守圣约渡圣洁的生活,来印证自己是属神的祭司国度与圣洁的国民。因此之故,许多不当的性行为都是神子民当禁止自己去作的。换句话说,任何不圣洁的事属神的子民都不当行。 针对第二个问题─利未记对今天的我们还有约束力吗?也许可由利未记下半部(利17-26章)的角度来思考,这几章经文亦称作「圣法典」,是教导神的子民该如何生活,而19章2节指出原因与命令:「你晓谕以色列全会众说︰『你们要圣洁,因为我耶和华你们的神是圣洁的。』」18章则教导家庭成员该在性行为上保守自己圣洁,神在此指出一些基本原则:乱伦是错的(利18: 6-27);娶妻子的姊妹作妻子的对头是错的(利18: 18);亲近行经的女人是错的(利18: 19);行淫是错的(利18: 20);杀自己的儿女献祭是错的(利18: 21);同性恋的行为是错的(利18: 22);与兽行淫是错的(利18: 23)。神说,如果神的子民在这些事上玷污自己,他们最后也会像迦南人一样,被神从圣地逐出去。(利18: 24-30)。 神会在摩西律法书上谈到同性恋的行为,原因很简单,因为它违反了神当初所设计的性行为─按神的设计,男人原应与女人同卧,而不是与另一个男人同卧,女人亦然。这种违反神设计的性行为,无论是自愿或是被迫都是错的,是可厌恶的。神要以色列人保持圣洁,因为祂是圣洁的神,神的子民应当与它周围的人与文化有别,神当初在伊甸园中所设计的性关係,是一男一女,而且不能与近亲,别人的配偶,同性的朋友和动物发生不当的性关係。我们在伊甸园中看到的模式就是神要求的模式。 但这些古老的规定又与我们有何关係?利未记记了许多古怪的命令,如,不可用两样掺杂的种子种地;不可用两样掺杂的料子作衣服等,我们也该遵守吗?如果不必,那麽为什麽有关同性恋的两节经文对我们却那麽重要呢? 我们可以根据以下五个理由,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依然视利未记18章22节和20章13节为神永恆不变的道德律: 1. 主耶稣的门徒从来没有视遵守摩西律法为没有必要行的事,连主耶稣都说:「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太5: 17-18)主耶稣来到世上时,祂不但将所有的律法精义彰显出来,律法也因着祂得以完成。因着祂,所有的祭礼和祭司制度被除去,神的百姓不再守只吃洁淨食物的规定等,但这并不表示旧约从此失效,也不表示利未记中一些少提到的规定可以废去,保罗说:「圣经都是神所默示的,于教训、督责、使人归正、教导人学义,都是有益的;叫属神的人得以完全,预备行各样的善事。」(提后3: 16-17)今天我们虽已不再行祭礼,神却教导了我们如何以心灵和诚实来敬拜,而不是用实物献祭。旧约中所有的律法条例只是为了彰显神的属性与要求,如果利未记指出同性恋行为是错的,而神的儿女却逆道而行,只不过显出我们心中对神的叛逆,与对祂话语的藐视,那是切切不可的。 2. 其次,新约圣经从来没有提过利未记不重要或是可以忽视的经卷。事实上,主耶稣多次引用利未记19章18节:「要爱人如己。」保罗与彼得论到基督徒当圣洁时,也常引用利未记(林后6: 16就是引用利26: 12;彼前1: 16则是引用利11: 44,另见林前6章等)。只要按合宜的方式遵守律法,我们会发现律法是对我们有益的。(提前1: 6) 3. 当保罗论到同性恋时(见林前6: 9;提前1: 10,「亲男色的」),他正是引用利未记18章22节和20章13节的两个字:a r s ē n(男人)和k ēit ē(床),保罗是将这两字合用(arsēnokoitai)的第一人(译者着:合和本译作:「与男人苟合」,但也没有任何圣经学者,包括新派学者,对此分析有疑。可见保罗也深信同性恋不合神的心意。 4. 利未记称不法的性行为是「可憎恶的」,此希伯来字在以西结书中出现43次,在其他旧约书卷中共出现过68次,都是用来指罪大恶极的罪行,因此我们基督徒绝不能视同性恋不过是一种社会禁忌,或只是行为上的不洁而已。「可憎恶的」一词表示这种罪行是神所恨恶的,诚如箴言6章16节,申命记12:31等处的用法,特别在利未记中称这些不法的性行为当处以死刑,以说明了这种罪行的严重性。 5. 最后,我们可以看到利未记18章22节和20章13节的条例多次在新约中被肯定。例如,行淫是罪(太5: 27-30);乱伦亦然(林前5: 1-13);甚至重婚也是(林前7: 2;提前3: 2),若是这样,单单说同性恋不是,不是也很奇怪吗?求神帮助我们在研读圣经时,赐下足够的分辨力,让我们不成为谨守旧约的法利赛人,也不成为藐视圣法典的新派信徒。要记得主耶稣也熟读利未记,祂深信利未记是神的话,是祂诚心愿意遵守的,让我们也跟着祂的脚踪行! 新约怎麽说? 新约中论到同性恋最多的是罗马书1章,在18-32节中,保罗很肯定地结论说,同性恋的行为与淫乱一样,是对神的创造的一种侮辱。罗马书1章的主题是由两段对立的经文串联起来的:前者论到神救赎人类的恩典(罗1: 16-17);后者论到神对不义不虔的人所发的忿怒(罗1: 18);而这两者都与知识有关,我们若没有听过福音就无法因信得救(参罗10: 14-15),而我们若只由大自然认知神的存在,神是公平的,祂会按我们所知道的来审判我们(参罗1: 19-20)。然而,19-20节也告诉我们,我们并非如自己想像的那样,对需要得救的事浑然无知(罗3: 10-18, 23),因为透过大自然的启示和神放在我们心中的良知,我们对神有某种程度的认识,这让我们要为自己的认知负责(罗2: 14-15)。因着人的悖逆,神不但现在「任凭他们」行更污秽的事(罗1: 24, 26, 28),而且要在「公义审判的日子」来到时向祂们大发震怒(罗2: 5),因为他们虽然知道神,却不当着神荣耀祂,也不感谢祂。但神为何如此严厉呢?保罗指出不义之人至少冒犯神的三个原因: 1. 将不能朽坏之神的荣耀变为偶像,彷彿必朽坏的人和飞禽、走兽、昆虫的样式。(罗1: 21-23)不仅如此,我们也拜那些较不明显的偶像,诸如:金钱、权势、地位、拥有权等。我们之所以会变成这样是因为自己无知又纵慾的心变黑暗了(赛44: 9-20)。 2. 视神的真理为虚谎(罗1: 24-25)。敬拜被造之物而不敬拜造物主,人类之所以会变成这样,24节说得很清楚:「神任凭他们逞着心里的情慾行污秽的事」,人既然视神为虚谎,神就越来越任凭他们的心变为虚谎,会去做更污秽的事。而此处所用的「污秽的事」(akatharsia)在新约中均指不道德的性行为而言(参罗6: 19;林后12: 21等事),也与1章24节下所说的「玷辱自己的身体」有关。 3. 因为人的越加败坏,神便进一步任凭他们继续堕落,放纵可羞耻的情慾,任凭男男女女将原来应与异性发生的性关系反转为与同性发生性关系(罗1: 26-27),全然违背了神当初的心意与设计。当悖逆的人类与神直线的关係发生问题时,他们与人之间的关係一定也会发生问题,同性恋的行为就是一个例子。 最后保罗在1章28-32节中结论说:「他们既然故意不认识神,神就任凭他们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装满了各样不义、邪恶、贪婪、恶毒(或作「阴毒」);满心是嫉妒、凶杀、争竞、诡诈、毒恨;又是谗毁的、背后说人的、怨恨神的(或作「被神所憎恶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夸的、捏造恶事的、违背父母的、无知的、背约的、无亲情的、不怜悯人的。他们虽知道神判定行这样事的人是当死的,然而他们不但自己去行,还喜欢别人去行。」在以上所列的诸般罪行中,同性恋不过是其中的一项,但我们也可由此看出,世人都犯了罪,包括同性恋者在内,无人能自救,人人需要救主! 保罗的话是严厉的,但这是神的立场,当我们生活在一个受社会甚至教会压力,要求我们用爱心接受同性恋这个事实的时候,可不要忘记,保罗在写罗马书的时候,那时的社会权威人士和政府也是这样强迫基督徒改变立场的。当时罗马帝国有多麽淫乱,可由被火山埋在地下的庞贝废墟中的春宫壁画中看出来,但神是历史的神,人类历史会不断重演,各样丑恶的罪行会一犯再犯,但神最后是得胜的。终有一天「世上的国成了我主和主基督的国」(启11: 15)!到那时一切的罪都要被灭绝,圣城由天而降,我们要欢欢喜喜的与万王之王、万主之主永远同在。因此之故,今天当我们生活在不洁的世人当中,面对各种压力时,求神帮助我们凭信心与神的恩典,选择与神站在一边,能在不洁的环境中发出微光,成为神在末世时的见证人,即使不受世人欢迎也在所不惜吧! (更新通讯,李安娜节译自Kevin Deyong:What Does the Bible Really Teach about Homosexuality? Wheaton, Ill., Crossway.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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