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中國“自主知識產權”技術的一點看法 經常聽到國內媒體傳出這樣的新聞報道,說某某企業研發製造出某某產品,已經達到或超過世界先進水平,並且完全擁有自主知識產權。“自主知識產權”這是一個在國內被炒得火熱的流行語,並且已經被官方廣泛採用。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甚至還採納了Independ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縮寫為IIPR)的英文譯法,此種說法未見於任何國家的知識產權立法或國際公約中,足見它是個極具中國特色的詞彙。 那麼何為“自主知識產權”?對於這一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國內法律界知識界有很大爭議。在科技部研究的自主知識產權認定指南中,對其作了如下定義:所謂自主知識產權是指中國的公民(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經過其主導的研究開發或設計創作活動而形成的,依法擁有的能夠獨立自主實現某種技術知識資產的所有權。其中包括從其他國家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單位那裡購得的知識產權。 按照這一定義,自主知識產權不僅包括國人自己創新發明而依法獲得的知識產權,還包括通過許可證貿易買來的他人的知識產權。這裡面就出現了一個問題,熟悉知識產權法的人都知道,即便通過授權許可(licensing)並支付專利使用費(royalties),被許可人(licensee)所買來的專利使用權或擁有權仍然有諸多附加條件,首先是時間的限制,還有大多數專利使用許可協議都會附加很多限制性條款,以使原始專利權人(許可人)的獨占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譬如,在許可合同的有效期內限制經營競爭產品;限制被許可人的研究和開發,如規定使用過程中對原有技術的改進成果的所有權歸原專利權人/許可人所有。儘管這種種限制與市場自由競爭原則和反壟斷法相牴觸,但是目前國際上尚未形成一個統一的法規,來制止這種知識產權“濫用”的行為。中國的情況就更不令人樂觀,到目前為止,中國還沒有一部比較完整的規制許可中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的法律。在這種情況下,企業花錢買來的知識產權根本談不上能夠“自主”,只有那些靠自己開發創新搞出來的發明技術,在取得知識產權保護後,才有可能稱得上是自主的。所以,從嚴格的意義上講,“自主知識產權”算不上是個法律概念,它倒更象是一個政治宣傳性口號用語。如果說“自有知識產權”可能會更合理一些。 而許多國內的媒體,正是利用了“自主知識產權”這一響亮的口號,大張旗鼓地忽悠企業,忽悠大眾。比如有報道說,國內某汽車廠新下線的汽車具有“整車的自主知識產權”,可事實上,如果一輛車從發動機到各個主要零部件都是引進國外的專利技術,製造商僅僅是利用了這些專利技術,或至多在車的外形上做了某些小小的改動。如此生產出來的新車,怎麼能說該製造商就擁有了整車的自主知識產權呢?實際上,一輛汽車可能涉及成百上千項技術和專利,其中不乏有些技術是通過許可證貿易換來的。正因如此,才不能輕而易舉地就下結論說,製造商擁有了整車的自主知識產權,更不要說連核心技術都是從國外買來的。 對於國產高鐵知識產權方面的爭論,存在着與汽車及其類似的情形。這裡引用來自英國《金融時報》十月份的報道,“在歐洲、日本和北美的許多跨國公司多年來一直向有中國背景的合作夥伴“轉讓”或銷售技術,以換取市場准入。但這些公司現在發現,自己先進的高速鐵路技術已被“消化吸收”,並由當初的中方合作伙伴以國內品牌銷售。 此外,外國公司還發現,自己在中國的市場份額日益縮小,因為中國的國家政策向本土產業傾斜。而自己在全世界競標時還會遭遇中國企業短兵相接的競爭,這些中國企業以折扣價格銷售消化了高速鐵路技術,往往還得到國有銀行信貸的慷慨支持。 2002年,中國在有外國公司參與的高速鐵路市場(包括車廂、信號設備和其他高科技軌道交通組件)中投入近40億歐元,當時外國公司在其中占據了70%的 市場份額。行業數據顯示,目前中國在這一領域的投資達到了170億歐元,而外國公司僅占15%至20%的市場份額,盈利與八年前大致相當。 這些跨國公司包括德國西門子(Siemens)、法國阿爾斯通(Alstom)、日本川崎重工 (Kawasaki Heavy Industries)和加拿大龐巴迪(Bombardier)等世界各大鐵路集團。” 上述《金融時報》報道稱,“一些外國鐵路公司高管私下宣稱,在某些情況下,他們的技術被合資夥伴全盤偷竊與抄襲。他們估計,中國所使用的高鐵技術中,約90%來源於合作夥伴關係或外國公司研發的設備。” 怎麼看待來自西方業內人士和媒體對中國高鐵技術自主研發的質疑,中國官方自有其說辭。(見《南方周末》2010年11月23日報道,【南方周末】http://www.infzm.com/content/52740) 這裡有兩個問題需要理清,第一,什麼情況下才算是構成侵權和抄襲行為?僅僅憑藉中國使用的高鐵技術中有90%來源於國外(德法日加),就斷定說中國高鐵一定是抄襲或侵權,顯然是過於武斷的。首先,中國採用的國外技術是否是已經過期的專利技術,如果是這種情況,那麼,這些技術也只能作為現有技術來對待(當然know-how要另當別論)。其次,只有將中國的高鐵技術與其他競爭者的同類技術,進行比較研究之後,才能下結論。如果中國的技術果真落入國外有效專利的保護範圍之內,那自然就構成了抄襲甚至是侵權行為;相反,如果中國在改進此項技術的同時,已經關注到了同類競爭者的技術,並有意規避了侵權風險,那麼就不存在所謂的侵權行為。所以,在沒有進行專利技術的對比研究之前就輕易地質疑或武斷地下結論,對於任何一方都是不負責任的態度。 第二,即便中國高鐵技術客觀上沒有構成抄襲和侵權,但是,由於它的確是借鑑了別人的技術和專利,是在他人技術基礎之上的研究和改進,所以無論如何都稱不上是具有“完全創新”的“自主知識產權”。這裡有個基礎專利與從屬專利的分別,就中國目前的情況來看,真正能“自主”的知識產權為數並不多,大部分都是從屬專利,需要依附於基礎專利。也就是說,中國自己搞的發明創造,很多都不是首創發明,大部分屬於改進型發明。 有人會爭辯說改進發明也是發明,沒錯,但是其意義大不相同。一項技術從無到有,它帶來的是一種革命性的變化,而在此基礎上所作的改進,都只是對其原始技術形態的進一步提升。舉個簡單的例子,在沒有發明鉛筆以前,人們不知道該如何利用鉛來舒服地寫字,直到第一支鉛筆問世,才實現了人們的這一願望。後人接着把橡皮裝在鉛筆的尾部,使得擦掉鉛筆的痕跡變得更加方便。但這也只能算作是在鉛筆之上的改進發明,屬於從屬性發明。 關於中國企業界知識產權狀況的現狀到底如何?這裡有一組來自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數據,很能說明一些問題。統計表明,中國自八五年實施專利法以來,由中國人或中國企業申請的專利主要集中在下面幾個領域: 第一位是中藥,占98% 第二位是軟飲料,占96% 第三位是食品,占90% 第四位是漢字輸入,占79% 再看看來自國外的專利申請,它們大部分集中在高科技領域, 第一位是無線電傳輸,占93% 第二位是移動通訊,占91% 第三位是電視系統,占90% 第四位是半導體,占85% 第五位是西藥,占69% 第六位是計算機應用,占60% 從這組數據就能明顯地看出,國外的研發主要集中在高端技術領域;而國人的專利申請還局限於一些技術含量較低的領域和中國的傳統工業。 另外據統計,國內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核心技術的企業,僅占大約萬分之三,有99%的企業沒有申請專利,有60%的企業沒有自己的商標。這也是為什麼中國在國際上給人的印象是,只有製造沒有創造;有產權沒知識。中國的高端醫療設備,半導體,集成電路製造設備以及光纖製造設備,基本上都是從國外進口的;石化設備的80%,數控機床和先進紡織機械設備的70%都依賴進口;彩電,手機的關鍵技術50%以上掌握在跨國公司手裡。甚至電腦的一個小小的鼠標,中國企業生產它們,也要交專利費。雖然中國的外貿總額已經占據世界第三位,但是自主創新的高技術產品僅僅占外貿總額的2%。 這些數據表明,中國與西方國家在科技發明領域上的差距仍然是巨大的,如果國人現在就極力宣稱自己如何擁有所謂的“自主知識產權”,那肯定是夜郎自大。但是我也相信,中國一定會趕上來的,就象當年的日本,從最初的模仿,到後來的自主創新,不是也走過同樣的路嗎?中國人需要的是一種求實精神和務實態度,而不是浮誇和忽悠,那樣只會壞了自己的陣腳,從長遠角度看,是沒有潛力和發展後勁的,所以是絕對不可取的。 (文中統計數據來源: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 寫於2010 年 12 月 1 日 相關博文: 談談中美知識產權博弈 啥樣的外企才容易在中國站住腳? 有橋,咋還要摸着石頭過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