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中美知识产权博弈 舒怡然 五月十六日,CCTV-2 财经频道《对话》播出了题为“跨越重洋的知识产权博弈”专题节目。节目的特约嘉宾是浙江民营企业家通领科技集团董事长,他就是打赢了“中美知识产权第一案”,素有“知识产权维权第一人”之称的陈伍胜。 这盘知识产权的棋局从六年前开始落子,对弈的一方是陈伍胜的浙江通领科技集团,他们生产的产品漏电保护装置GFCI是八十年代在美国开始强制推行的一种安全装置,其年销售额可达到30 亿美元,形成了一个巨大的消费市场。自2004 年通领的GFCI产品进入美国后,迅速占据了美国10%的市场份额。而对弈的另一方则是财力雄厚的美国500强企业莱伏顿(Leviton)电气公司,该公司拥有美国60%的市场分额。在通领科技进入美国市场以前,整个美国市场几乎全部被莱伏顿、帕西西姆等四家公司利用其专利技术所垄断。 2004年春天,莱伏顿公司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将通领科技集团告上了美国联邦法院,于是,一场知识产权的博弈就此拉开了序幕。2007年7月10日,在历时三年,花费四百多万美元律师费,通领终于在美国拿到了胜诉的判决书,认定通领集团不侵犯莱伏顿公司的专利,这是中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第一个在美国维权获胜的案例。 然而就在陈伍胜在美国的联邦法院刚刚打赢与莱伏顿官司的36天后,美国漏电保护器市场四大巨头之一的帕西西姆公司又把通领科技集团告上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申请针对通领科技集团展开337调查,通领集团再一次陷入知识产权纠纷。同时还有另外三家生产同类产品的中国企业也被列为被告。ITC调查的结果,四家中国企业全部败诉,其生产的GFCI产品被列在有限排除令之内。 为什么通领科技在美国与同行的两次知识产权博弈,其结果大相径庭?首先需要了解USITC的337 条款到底是怎么回事。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337条款主要是针对进口产品是否侵犯了美国企业专利的调查,并包括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商标是否侵权的调查。相对美国州法院而言,走ITC调查可以节省近一半的时间,而ITC调查后提供的结论是发出有限排除令,有限排除令的威力就在于可能会对侵权产品的同类产品产生影响,无论是生产商或进口商;同时排除的不仅是侵权的零件,还包括含有侵权零件的产品。值得注意的是,与州法院相比,ITC做出禁令的比例高达96%,一旦指控成立则制裁措施严厉;一旦被认定侵权,该企业相关产品将可能被永久禁止进入美国,而且该国同行业的同类商品也可能永远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有数据显示,自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的知识产权337诉讼案中,有50%与中国有关。为什么中国企业的产品在销往美国的过程中,频频遭受来自美国企业的侵犯知识产权(或专利权)的起诉呢?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出口产品已经逐渐从劳动密集型产品转向技术密集型产品。这种产品型态的转变,必然带来了与美国本土企业技术型产品的激烈竞争,同时伴随着是否有专利侵权行为等一系列涉及产品的知识产权问题的纠纷。出口产品的数量愈多,技术覆盖面愈广,发生这种贸易纠纷的可能性就愈大。这是显而易见的。 从另一个角度看,国内企业特别是出口型企业,对于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战略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或重视不够,也是造成这种知识产权纠纷连绵不断的一个重要因素。 与美国企业相比,中国企业在对于自身知识产权状态的调研,以及依此规划产品的技术特征,从而制定一整套产品的研发策略方面,仍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一个上市产品,为了确保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就必需投入一定的资金,对其进行前期研究,其目的是尽可能规避侵权风险。也就是说,要把功夫用在法庭外,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而许多中国企业出口到美国或欧洲的产品,恰恰在这方面做得不够细致周全,所以往往导致产品刚刚上市,就遭到专利侵权起诉。 另一方面,即便本企业的产品拥有专利,也并不能排除仍然会有侵权行为的可能性,这涉及到一个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问题。然而,这恰恰是许多中国企业界人士在认知上的一个误区,以为只要自己的产品有专利保护,就可以高枕无忧了。所以对于上市产品,不管是否是专利产品,进行规避侵权风险的研究,是完全必要的和行之有效的一种自我保护手段。 从陈伍胜的通领集团之维权案,笔者欣喜地看到,国内企业界的知识产权意识已经有了长足的提高。自1985 年4 月1 日中国颁布第一部《专利法》至今,中国的知识产权业已经走过了二十五年的风雨历程。中国人从最初的不知道专利为何物,成长到今天敢于面对来自国际上许多知识产权强国(包括美国)的方方面面的挑战,这种与国际接轨的速度是相当惊人的。当然,与美国两百多年的专利法历史相比,中国的专利制度仍显得过于年轻。 回顾中美知识产权博弈,已经走过了四个阶段。从最初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问题,到后来的知识产权的执法问题,一直到现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性以及市场准入等问题的争论。本文仅仅从一个侧面作了浅显的分析,只可谓冰山一角。 在这个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时代,企业之间产品的竞争,归根到底还是知识产权的竞争。从这个角度看,中美知识产权的博弈将会长期不断地进行下去。博弈是好事,不是坏事。以长远和发展的眼光看,只有通过博弈,才会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产品的技术改造和开发,从而促使产品的技术含量不断提高,加快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这无疑有利于消费者,以及整个社会的良性发展。 写于2010 年5 月 2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