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案堂审最嘲笑法律之处是极端地缺乏证据。米国人法庭不合理的地方就是偏信口供,哪个律师有智谋且口才好,能说服陪审团,就能获得诉讼的胜利。但这肯定是不公平的,会出冤案。共和国的法庭有个最重要的口号:“重证据不重口供。”可这次薄案堂审涅?证据在哪里?就听原被告们在那儿逞口舌之辩了。其实按共和国法律,案子审来审去都到了这会儿,还是根本不能对薄做出判决,证据在哪儿啊?人证等于口供,是不算数的,要证据。“证据”中的“据”就是“物”,书面的签字,录音,录像,印着指纹的白花花的银子,血液里流淌着可做证据的DNA的私生子,否则咋能证明某美女是某人的情妇?莱温斯基能把克林顿一口咬定就是因为她“机智地”用内裤沾满了克林顿的液体... 而且涉案证据只在法院内部交流是不合法的,必须公之于众无可争辩之后才能生效。强调“重证据不重口供”的根本原因在哪里?就是不让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而随意把人推出午门问斩。
若有人以为俺为薄鸣不平,就大错了。薄谷这一家有罪,按律惩罚就是了,何须宽容?俺感叹的只是法律程序:法庭里的判决是要凭证据的,不是口供。如此稀里糊涂地惩罚了个罪人,也不过是歪打正着;因为相同的稀里糊涂也可以把一个无罪之人给误判了。感慨之余,律一首:
岳飞追问莫须有,冤案从来凭口供。
物证尚能存作假,午门也愧误杀生。
堂前唯见伶牙辩,阶下还缺刀血红。
社庙争权败者盗,判词气醒死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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