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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案堂審最嘲笑法律之處是極端地缺乏證據。米國人法庭不合理的地方就是偏信口供,哪個律師有智謀且口才好,能說服陪審團,就能獲得訴訟的勝利。但這肯定是不公平的,會出冤案。共和國的法庭有個最重要的口號:“重證據不重口供。”可這次薄案堂審涅?證據在哪裡?就聽原被告們在那兒逞口舌之辯了。其實按共和國法律,案子審來審去都到了這會兒,還是根本不能對薄做出判決,證據在哪兒啊?人證等於口供,是不算數的,要證據。“證據”中的“據”就是“物”,書面的簽字,錄音,錄像,印着指紋的白花花的銀子,血液里流淌着可做證據的DNA的私生子,否則咋能證明某美女是某人的情婦?萊溫斯基能把克林頓一口咬定就是因為她“機智地”用內褲沾滿了克林頓的液體... 而且涉案證據只在法院內部交流是不合法的,必須公之於眾無可爭辯之後才能生效。強調“重證據不重口供”的根本原因在哪裡?就是不讓權力凌駕於法律之上而隨意把人推出午門問斬。
若有人以為俺為薄鳴不平,就大錯了。薄谷這一家有罪,按律懲罰就是了,何須寬容?俺感嘆的只是法律程序:法庭里的判決是要憑證據的,不是口供。如此稀里糊塗地懲罰了個罪人,也不過是歪打正着;因為相同的稀里糊塗也可以把一個無罪之人給誤判了。感慨之餘,律一首:
岳飛追問莫須有,冤案從來憑口供。
物證尚能存作假,午門也愧誤殺生。
堂前唯見伶牙辯,階下還缺刀血紅。
社廟爭權敗者盜,判詞氣醒死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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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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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xxg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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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時間:2013-08-27 16:5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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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人證都是來自有利益衝突,有精神病嫌疑的罪犯,所以,在英美,這個案子,根本不能啟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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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雪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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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時間:2013-08-27 11:56: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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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花白的頭髮”
呵呵,女王咋介麼悉心關懷臣民涅?“華發”有啥關係?就是寫詩的想象麼。“故國神遊,多情應笑,我早生華髮。”這是蘇東坡的詩,其實蘇東坡到垂暮頭髮都木白!為啥?因為寫詩滴人青春永在。呵呵。詩友之間,詩句的誇張,懇請女王陛下不必多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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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que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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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時間:2013-08-27 11:26: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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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人以為俺為薄鳴不平,就大錯了。……俺感嘆的只是法律程序……”勝者王侯敗者賊,自古帝王無是非,說你是來你就是,說你不是是也非。
“晨劍觀雁”我本來是有個註解的,一時忽略了。深表歉意。曹老師海涵。
“華發翩翩舞劍”
*華發-指“風華正茂,秀髮飄逸”(想象:曹老師,噌噌地舞劍,秀髮甩來甩去)。非“花白的頭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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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雪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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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時間:2013-08-27 04:47: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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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綠島兄臨貼!細想鄭板橋的“難得糊塗”肯定是被“生來聰明”所害!
《孔子家語》裡記載,陳蔡絕糧之時,顏淵捏起缶里的飯粒放嘴裡,孔子以為他“饑寒起盜心”,一問才知道是落上了灰塵捨不得扔。可見連親眼看到的都會出錯,何況無據的口供?
英美法為case law,都是比照前案施法,而不大行諸法條,法德為成文法,尤其德國的公檢法三者相互制約,頗減弊端,小日本和中華民國的刑法皆奉為標準。逮共和國雖盡去“舊法”,以蘇聯法理為綱,唯公檢法還是以德國為據,庶幾無大偏失。然合議庭之舉,加之所謂“人民陪審員”,以黨委書記為首,則荒唐甚矣!陪審員非原被告自選,依法核准,則永無公正!
比如共和國之市長皆兼人大代表職,更天大笑話!子自為政,子自督政,與監守自盜何異?
蠻愚如滿清,督查御史也是不能兼任巡撫的。
唉,俺還是吟詩吧,肉食者謀之,又何間焉!呵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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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綠島陽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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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時間:2013-08-27 03: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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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小詩魔老師好詩!政治政治,不正加無證怎能治?嘿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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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雪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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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時間:2013-08-27 02:0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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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班長和橋兄臨帖!期待大作。
謝樹兄臨帖!俺很少評論時事,偶爾一為也是寫詩般的衝動,看法不見得準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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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香椿樹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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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時間:2013-08-26 20:3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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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水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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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時間:2013-08-26 17:4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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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半江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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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時間:2013-08-26 13:4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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