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薄案堂审最嘲笑法律之处是极端地缺乏证据。米国人法庭不合理的地方就是偏信口供,哪个律师有智谋且口才好,能说服陪审团,就能获得诉讼的胜利。但这肯定是不公平的,会出冤案。共和国的法庭有个最重要的口号:“重证据不重口供。”可这次薄案堂审涅?证据在哪里?就听原被告们在那儿逞口舌之辩了。其实按共和国法律,案子审来审去都到了这会儿,还是根本不能对薄做出判决,证据在哪儿啊?人证等于口供,是不算数的,要证据。“证据”中的“据”就是“物”,书面的签字,录音,录像,印着指纹的白花花的银子,血液里流淌着可做证据的DNA的私生子,否则咋能证明某美女是某人的情妇?莱温斯基能把克林顿一口咬定就是因为她“机智地”用内裤沾满了克林顿的液体... 而且涉案证据只在法院内部交流是不合法的,必须公之于众无可争辩之后才能生效。强调“重证据不重口供”的根本原因在哪里?就是不让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而随意把人推出午门问斩。
若有人以为俺为薄鸣不平,就大错了。薄谷这一家有罪,按律惩罚就是了,何须宽容?俺感叹的只是法律程序:法庭里的判决是要凭证据的,不是口供。如此稀里糊涂地惩罚了个罪人,也不过是歪打正着;因为相同的稀里糊涂也可以把一个无罪之人给误判了。感慨之余,律一首:
岳飞追问莫须有,冤案从来凭口供。
物证尚能存作假,午门也愧误杀生。
堂前唯见伶牙辩,阶下还缺刀血红。
社庙争权败者盗,判词气醒死包公。
|
|
|
|
|
|
|
|
|
|
文章评论 |
|
|
|
作者:xxgc |
|
留言时间:2013-08-27 16:59:15 |
|
|
而且人证都是来自有利益冲突,有精神病嫌疑的罪犯,所以,在英美,这个案子,根本不能启动。 |
|
|
|
作者:曹雪葵 |
|
留言时间:2013-08-27 11:56:46 |
|
|
>>> 非“花白的头发”
呵呵,女王咋介么悉心关怀臣民涅?“华发”有啥关系?就是写诗的想象么。“故国神游,多情应笑,我早生华发。”这是苏东坡的诗,其实苏东坡到垂暮头发都木白!为啥?因为写诗滴人青春永在。呵呵。诗友之间,诗句的夸张,恳请女王陛下不必多虑! |
|
|
|
作者:queen |
|
留言时间:2013-08-27 11:26:48 |
|
|
“若有人以为俺为薄鸣不平,就大错了。……俺感叹的只是法律程序……”胜者王侯败者贼,自古帝王无是非,说你是来你就是,说你不是是也非。
“晨剑观雁”我本来是有个注解的,一时忽略了。深表歉意。曹老师海涵。
“华发翩翩舞剑”
*华发-指“风华正茂,秀发飘逸”(想象:曹老师,噌噌地舞剑,秀发甩来甩去)。非“花白的头发”。 |
|
|
|
作者:曹雪葵 |
|
留言时间:2013-08-27 04:47:48 |
|
|
谢绿岛兄临贴!细想郑板桥的“难得糊涂”肯定是被“生来聪明”所害!
《孔子家语》里记载,陈蔡绝粮之时,颜渊捏起缶里的饭粒放嘴里,孔子以为他“饥寒起盗心”,一问才知道是落上了灰尘舍不得扔。可见连亲眼看到的都会出错,何况无据的口供?
英美法为case law,都是比照前案施法,而不大行诸法条,法德为成文法,尤其德国的公检法三者相互制约,颇减弊端,小日本和中华民国的刑法皆奉为标准。逮共和国虽尽去“旧法”,以苏联法理为纲,唯公检法还是以德国为据,庶几无大偏失。然合议庭之举,加之所谓“人民陪审员”,以党委书记为首,则荒唐甚矣!陪审员非原被告自选,依法核准,则永无公正!
比如共和国之市长皆兼人大代表职,更天大笑话!子自为政,子自督政,与监守自盗何异?
蛮愚如满清,督查御史也是不能兼任巡抚的。
唉,俺还是吟诗吧,肉食者谋之,又何间焉!呵呵 |
|
|
|
作者:绿岛阳光 |
|
留言时间:2013-08-27 03:08:20 |
|
|
赞小诗魔老师好诗!政治政治,不正加无证怎能治?嘿嘿! |
|
|
|
作者:曹雪葵 |
|
留言时间:2013-08-27 02:00:26 |
|
|
谢班长和桥兄临帖!期待大作。
谢树兄临帖!俺很少评论时事,偶尔一为也是写诗般的冲动,看法不见得准确。 |
|
|
|
作者:香椿树1 |
|
留言时间:2013-08-26 20:33:24 |
|
|
|
作者:金水桥 |
|
留言时间:2013-08-26 17:40:47 |
|
|
|
作者:半江红 |
|
留言时间:2013-08-26 13:42:19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