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明相賣牛契釋義(下) 雨斤 本篇接上篇(· 尼明相賣牛契釋義),繼續來看《未年尼明相賣牛契》的下半部分。 (前缺)黑牸牛一頭,三歲,並無印記。 未年潤十月廿五日,尼明相為無糧食及有債負,今將前件牛出賣與張施玉,准 作漢㪷麥壹拾貳碩、粟兩碩。其牛及麥,即日交相分付了。如後有人稱是寒道(盜), (中缺)識認者,一仰本主賣上好牛充替。立契後有人先悔者,罰麥三石,入不悔人。 恐人無信,古立此契為記。 買主 牛主:尼僧明相,年五十五 保人:尼僧淨勝,年十八 保人:僧實照 保人:王忠敬,年廿六 見人:尼明兼
女尼明相要把自己一頭三歲大的黑母牛賣給張施玉,什麼價錢呢?“准作漢㪷麥壹拾貳碩、粟兩碩”。漢㪷,就是唐朝漢地的度量衡單位。唐時的吐蕃敦煌地區有自己的度量衡單位,但此文契里明定使用漢地的斗數。碩,是漢地度量衡的一個體積單位,大約相當於今天公制的60公升。 麥,是小麥;粟,是小米,也就是去皮的穀子。據史籍上的記載,唐時的“麥粟同價”。也就是說一碩麥子和一碩粟米是等值的。儘管是等值的,但是這個契約里指明要買家出小麥十二碩,粟米兩碩。很顯然,這個女尼是為了自己的生活方便。她大概喜歡用麥子磨麵來擀麵條,蒸饅頭。但同時,也需要少量的小米來煮稀飯吧。“即日交相分付了”,這說明等到契約簽字換文時,雙方已經款貨兩訖了。 “如後有人稱是寒道(盜),(中缺)識認者,一仰本主賣上好牛充替。” 接下來的這一句很有意思。其實,這一句才是此文契的關鍵之一。寒道,似為筆誤,即“盜”的別字。寒盜,就是舊案,懸案的意思,相當於英文裡的Cold Case。買主買東西,最害怕的就是買到的是個賊贓貨品。我們無從知曉(中缺)是什麼文字,但整句連起來的意思就是:如果這頭黑母牛日後被人指稱是賊贓偷盜所得,並且被人家指認確定,那麼,賣主有義務買一頭上好的牛來補償給買主。此處的“本主”,指的就是賣主女尼。“賣”,當為“買”字誤。“買賣”二字的這種筆誤,在古代文獻裡,十分常見。一般是由於書寫者的文化程度不高,買賣二字同音不同義,經常被人混用。 前文已經提到,唐時西域飼養的馬匹牛羊,都要在臀部打上官方或私人的烙印,以資識別。這在《唐會要·卷七十七》裡有明確記載(第二十頁)。而女尼明相的這頭黑牛,這裡明確記載,沒有任何印記。為什麼呢?因為這頭牛是寺廟的私產。而佛門慈悲為懷,不忍看到幼小的牲畜在打烙印時的慘痛狀況。所以,寺廟養的牲畜一般不打烙印。因此,基本可以肯定,女尼的這頭黑母牛不是盜竊來的。 “立契後有人先悔者,罰麥三石”。這是交易後的執行條款。罰麥三石,石,讀作dan,是漢地的計量單位。有人認為,一碩就是一石。石,為碩之減筆字。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這個懲罰條款就是很嚴厲的:反悔幾乎要被罰原價的三分之一了。“恐人無信,古立此契為記。”無信,就是不講信用,說話不算數。“古”,應該又是一個別字,即“故”字的筆誤。 需要指出的是,唐朝時女人是不具備法律地位的,不能與人簽約的。世俗女子一般由其家人(父親,丈夫或兒子)來代替她履行法律義務。這個文書裡的女子,不是世俗女子,是一位出家的尼僧。很顯然,尼僧是例外,不受三從四德之類的約束。 文書最後,列出了買主,賣主,三位保人和一位見人的姓名和年齡。很顯然,尼僧淨勝和僧實照是賣主尼僧明相的保人,王忠敬是買主張施玉的保人。保人的職責,是在被保的人違約又無法,或無力履行文契中規定的義務時,代為履行契約義務的。而見人則不同,她只為這項交易和文契作個見證,沒有履行任何義務的職責。相當於我們今天的“公證員”(Public Notary)。此處的見人, 是一位法號叫“明兼”的女尼。 
伯希和在藏經洞裡偷書
您瞧,中國一千三百年前的一紙法律文書,已經初具現代法律的契約精神了。另外,這個敦煌文書,還真實的反映了唐晚期敦煌地區的物價情況。一頭牛的價值,和十二碩麥子外加兩碩小米等值。如果不是拜敦煌藏經洞裡的這些國之瑰寶所賜,今天的我們又怎能知曉一千三百年前的物價呢! 獨家原創,版權所有。未經作者同意,請勿轉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