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明相卖牛契释义(下) 雨斤 本篇接上篇(· 尼明相卖牛契释义),继续来看《未年尼明相卖牛契》的下半部分。 (前缺)黑牸牛一头,三岁,并无印记。 未年润十月廿五日,尼明相为无粮食及有债负,今将前件牛出卖与张施玉,准 作汉㪷麦壹拾贰硕、粟两硕。其牛及麦,即日交相分付了。如后有人称是寒道(盗), (中缺)识认者,一仰本主卖上好牛充替。立契后有人先悔者,罚麦三石,入不悔人。 恐人无信,古立此契为记。 买主 牛主:尼僧明相,年五十五 保人:尼僧净胜,年十八 保人:僧实照 保人:王忠敬,年廿六 见人:尼明兼
女尼明相要把自己一头三岁大的黑母牛卖给张施玉,什么价钱呢?“准作汉㪷麦壹拾贰硕、粟两硕”。汉㪷,就是唐朝汉地的度量衡单位。唐时的吐蕃敦煌地区有自己的度量衡单位,但此文契里明定使用汉地的斗数。硕,是汉地度量衡的一个体积单位,大约相当于今天公制的60公升。 麦,是小麦;粟,是小米,也就是去皮的谷子。据史籍上的记载,唐时的“麦粟同价”。也就是说一硕麦子和一硕粟米是等值的。尽管是等值的,但是这个契约里指明要买家出小麦十二硕,粟米两硕。很显然,这个女尼是为了自己的生活方便。她大概喜欢用麦子磨面来擀面条,蒸馒头。但同时,也需要少量的小米来煮稀饭吧。“即日交相分付了”,这说明等到契约签字换文时,双方已经款货两讫了。 “如后有人称是寒道(盗),(中缺)识认者,一仰本主卖上好牛充替。” 接下来的这一句很有意思。其实,这一句才是此文契的关键之一。寒道,似为笔误,即“盗”的别字。寒盗,就是旧案,悬案的意思,相当于英文里的Cold Case。买主买东西,最害怕的就是买到的是个贼赃货品。我们无从知晓(中缺)是什么文字,但整句连起来的意思就是:如果这头黑母牛日后被人指称是贼赃偷盗所得,并且被人家指认确定,那么,卖主有义务买一头上好的牛来补偿给买主。此处的“本主”,指的就是卖主女尼。“卖”,当为“买”字误。“买卖”二字的这种笔误,在古代文献里,十分常见。一般是由于书写者的文化程度不高,买卖二字同音不同义,经常被人混用。 前文已经提到,唐时西域饲养的马匹牛羊,都要在臀部打上官方或私人的烙印,以资识别。这在《唐会要·卷七十七》里有明确记载(第二十页)。而女尼明相的这头黑牛,这里明确记载,没有任何印记。为什么呢?因为这头牛是寺庙的私产。而佛门慈悲为怀,不忍看到幼小的牲畜在打烙印时的惨痛状况。所以,寺庙养的牲畜一般不打烙印。因此,基本可以肯定,女尼的这头黑母牛不是盗窃来的。 “立契后有人先悔者,罚麦三石”。这是交易后的执行条款。罚麦三石,石,读作dan,是汉地的计量单位。有人认为,一硕就是一石。石,为硕之减笔字。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这个惩罚条款就是很严厉的:反悔几乎要被罚原价的三分之一了。“恐人无信,古立此契为记。”无信,就是不讲信用,说话不算数。“古”,应该又是一个别字,即“故”字的笔误。 需要指出的是,唐朝时女人是不具备法律地位的,不能与人签约的。世俗女子一般由其家人(父亲,丈夫或儿子)来代替她履行法律义务。这个文书里的女子,不是世俗女子,是一位出家的尼僧。很显然,尼僧是例外,不受三从四德之类的约束。 文书最后,列出了买主,卖主,三位保人和一位见人的姓名和年龄。很显然,尼僧净胜和僧实照是卖主尼僧明相的保人,王忠敬是买主张施玉的保人。保人的职责,是在被保的人违约又无法,或无力履行文契中规定的义务时,代为履行契约义务的。而见人则不同,她只为这项交易和文契作个见证,没有履行任何义务的职责。相当于我们今天的“公证员”(Public Notary)。此处的见人, 是一位法号叫“明兼”的女尼。 伯希和在藏经洞里偷书
您瞧,中国一千三百年前的一纸法律文书,已经初具现代法律的契约精神了。另外,这个敦煌文书,还真实的反映了唐晚期敦煌地区的物价情况。一头牛的价值,和十二硕麦子外加两硕小米等值。如果不是拜敦煌藏经洞里的这些国之瑰宝所赐,今天的我们又怎能知晓一千三百年前的物价呢! 独家原创,版权所有。未经作者同意,请勿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