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遺書裡的佛教蛻變(三)
雨斤 洒家前二文(·佛教在敦煌的世俗化,·和尚娶妻生子的事例)說了,佛教在敦煌發生了世俗化大轉變:僧尼出家不離家,甚至可以結婚娶妻生子。本文繼續立例為證。 第三類:僧人飲酒:僧人飲酒,為戒律之所禁。然在敦煌諸寺里,僧尼皆可開懷暢飲,有的僧人甚至開酒店賣酒,當起了老闆掌柜。 現藏於法國國家圖書館的伯希和寫本P.2049 背《後唐同光三年(925年)正月沙州淨土寺直歲保護手下諸色入破歷算會牒》:“麥三碩(石)捌斗,西庫內付酒本,冬至、歲,僧門造設兼納官、冬座局席並西庫覆庫等用。”“粟壹碩(石)肆斗,臥(沃)酒。二月八日(釋迦逾城節)侍佛人及眾僧齋時用。”“粟壹碩(石)肆斗,臥(沃)酒。寒食祭拜及修園用。”“粟陸斗,其日近夜沽酒,看後座及眾僧食用。”“粟柒斗,臥(沃)酒。眾僧造春座局席用。”“粟貳斗,僧官窟上、下彭(棚)回來日,沽酒眾僧用。” 以上文書表明,淨土寺本年用於沽酒、臥(沃)酒的麥、粟、豆,高達27石2斗5升。其酒,除僧人飲用外,還用以招待、獻納、祭祀。 此外,更有僧人開設酒店者,現藏於大英博物館的斯坦因寫本 S.6452《辛巳-壬午年(981-982年)某寺付酒本粟麥歷》載有“氾法律店”、“郭法律店”。氾、郭二僧身任釋門法律,職在護持律戒、綱紀非違,自己卻公然開設酒店,這在正統佛教不可想象,而在敦煌則見慣不怪、視為平常,否則,氾、郭二僧何得仍任釋門法律? 
第四類:僧人吃肉:僧人吃肉,為戒律之所禁。但在敦煌,僧人除在六齋日(每月之初八日,十四日,十五日,二十三日,二十九日,三十日)及其它佛事活動日不得食肉。其餘時間,包括諸齋日解齋時,並不禁止肉食。 現藏於法國國家圖書館的伯希和寫本P.4909《沙州淨土寺辛巳年(981年)十二月十三日後諸色破用歷》載:“(辛未年正月)二日解齋,面柒斗,炒臛油二升。”“二月八日… …炒臛油一升。”三月五日“炒臛油兩合。” 同樣,在伯希和寫本P.3490《辛巳年(981年)沙州報恩寺油破歷》裡有:“油伍勝(升)兩抄,北院修造中間肆日眾僧及工匠齋時解齋夜飯,炒臛、飠孚飠俞等用。”“油半抄,駝(馱)淤日造餺飥、炒臛,眾僧齋時用。” 敦煌諸寺帳冊中僧人“吃臛”的記載多不勝舉。《說文·肉部》:“臛,肉羹也。”慧琳《一切經音義》卷六十一:“臛者,無汁而炒曰臛。”從此知唐代以來所謂“炒臛”即炒肉。表明敦煌僧人吃肉為平常事。 另外,敦煌諸寺皆有羊群,由寺屬人戶(寺戶)放牧,向寺院交納羊毛、羊皮、羊腔(宰殺、剝皮並去除內臟的羊體)及酥酪,供寺院及僧人消用。 現藏於大英博物館的斯坦因寫本S.1519《辛亥年(861)沙州某寺諸色斛斗出破歷》載:“面壹斗,牧羊人納羊腔與用。” 寺院收納的羊腔,可供寺僧食用,寺院也用肉餉神及招待工匠。 再如,現藏於大英博物館的斯坦因寫本S.4373《癸酉年(913年)六月—日磑戶董流達園磑所用抄錄》載:“八月三日……麥七斗,渣(榨)頭賽神羊賈(價)用;羊一口,酒兩瓮,細供四十分,去磑輪局席,看石匠及眾僧吃用。”又,“請石匠除磑,五人逐日三時用面三斗;十日中間條(調)飯羊壹口;逐日料酒壹斗。椓下手日賽神酒壹斗,至十日工作了,羊壹口,付石匠用。” (未完待續) 海外原創, 版權所有, 未經作者雨斤同意,請勿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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