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遗书里的佛教蜕变(三)
雨斤 洒家前二文(·佛教在敦煌的世俗化,·和尚娶妻生子的事例)说了,佛教在敦煌发生了世俗化大转变:僧尼出家不离家,甚至可以结婚娶妻生子。本文继续立例为证。 第三类:僧人饮酒:僧人饮酒,为戒律之所禁。然在敦煌诸寺里,僧尼皆可开怀畅饮,有的僧人甚至开酒店卖酒,当起了老板掌柜。 现藏于法国国家图书馆的伯希和写本P.2049 背《后唐同光三年(925年)正月沙州净土寺直岁保护手下诸色入破历算会牒》:“麦三硕(石)捌斗,西库内付酒本,冬至、岁,僧门造设兼纳官、冬座局席并西库覆库等用。”“粟壹硕(石)肆斗,卧(沃)酒。二月八日(释迦逾城节)侍佛人及众僧斋时用。”“粟壹硕(石)肆斗,卧(沃)酒。寒食祭拜及修园用。”“粟陆斗,其日近夜沽酒,看后座及众僧食用。”“粟柒斗,卧(沃)酒。众僧造春座局席用。”“粟贰斗,僧官窟上、下彭(棚)回来日,沽酒众僧用。” 以上文书表明,净土寺本年用于沽酒、卧(沃)酒的麦、粟、豆,高达27石2斗5升。其酒,除僧人饮用外,还用以招待、献纳、祭祀。 此外,更有僧人开设酒店者,现藏于大英博物馆的斯坦因写本 S.6452《辛巳-壬午年(981-982年)某寺付酒本粟麦历》载有“氾法律店”、“郭法律店”。氾、郭二僧身任释门法律,职在护持律戒、纲纪非违,自己却公然开设酒店,这在正统佛教不可想象,而在敦煌则见惯不怪、视为平常,否则,氾、郭二僧何得仍任释门法律? 第四类:僧人吃肉:僧人吃肉,为戒律之所禁。但在敦煌,僧人除在六斋日(每月之初八日,十四日,十五日,二十三日,二十九日,三十日)及其它佛事活动日不得食肉。其余时间,包括诸斋日解斋时,并不禁止肉食。 现藏于法国国家图书馆的伯希和写本P.4909《沙州净土寺辛巳年(981年)十二月十三日后诸色破用历》载:“(辛未年正月)二日解斋,面柒斗,炒臛油二升。”“二月八日… …炒臛油一升。”三月五日“炒臛油两合。” 同样,在伯希和写本P.3490《辛巳年(981年)沙州报恩寺油破历》里有:“油伍胜(升)两抄,北院修造中间肆日众僧及工匠斋时解斋夜饭,炒臛、饣孚饣俞等用。”“油半抄,驼(驮)淤日造馎饦、炒臛,众僧斋时用。” 敦煌诸寺帐册中僧人“吃臛”的记载多不胜举。《说文·肉部》:“臛,肉羹也。”慧琳《一切经音义》卷六十一:“臛者,无汁而炒曰臛。”从此知唐代以来所谓“炒臛”即炒肉。表明敦煌僧人吃肉为平常事。 另外,敦煌诸寺皆有羊群,由寺属人户(寺户)放牧,向寺院交纳羊毛、羊皮、羊腔(宰杀、剥皮并去除内脏的羊体)及酥酪,供寺院及僧人消用。 现藏于大英博物馆的斯坦因写本S.1519《辛亥年(861)沙州某寺诸色斛斗出破历》载:“面壹斗,牧羊人纳羊腔与用。” 寺院收纳的羊腔,可供寺僧食用,寺院也用肉饷神及招待工匠。 再如,现藏于大英博物馆的斯坦因写本S.4373《癸酉年(913年)六月—日硙户董流达园硙所用抄录》载:“八月三日……麦七斗,渣(榨)头赛神羊贾(价)用;羊一口,酒两瓮,细供四十分,去硙轮局席,看石匠及众僧吃用。”又,“请石匠除硙,五人逐日三时用面三斗;十日中间条(调)饭羊壹口;逐日料酒壹斗。椓下手日赛神酒壹斗,至十日工作了,羊壹口,付石匠用。” (未完待续) 海外原创, 版权所有, 未经作者雨斤同意,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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