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國維的二重證據法 雨斤 前文(· 民國甲骨四堂和四少)說過,王國維在用甲骨文對商代的先公先王進行考定時,首先提出了以“出土文獻”與“傳世文獻”互證的“二重證據法”。他的這一創舉,對後世史學治學和甲骨學研究影響很大。 因為在發現甲骨文之前,人們主要是通過太史公的《史記·殷本紀》來了解商代歷史的。據《史記·殷本紀》載,帝嚳次妃簡狄吞食玄鳥之卵生契。契成年後治水有功,被帝舜封於商地,賜姓子氏。於是,契成了商的先祖。在《史記·五帝本紀》中,帝嚳為黃帝曾孫。黃帝—>玄囂—>蟜極—>帝嚳。除玄囂一系,昌意也是黃帝世系的重要一支:黃帝—>昌意—>顓頊—>窮蟬—>敬康—>句望—>橋牛—>瞽叟—>舜。按照《五帝本紀》的世系來看,帝嚳和帝舜的關係較遠,差了五輩。 然而,在以《山海經》為主的神話中,帝嚳、帝舜和帝峻,很可能是一個人。《禮記·祭法》謂「殷人帝嚳而郊冥」,《國語·魯語》謂「商人帝舜而祖契」,嚳或舜可能只是殷商人心目中的最早祖先的不同稱呼而已。峻、嚳、舜乃一神之三名,一體之三位。 司馬遷在《史記·殷本紀》裡說:“冥卒,子振立。振卒,子微立。”故而商的遠祖世係為:帝嚳—>契—>昭明—>相土—>昌若—>曹圉—>冥—>振—>微(上甲)。 
但據合集11499,王國維釋讀為:“癸卯卜,爭貞:下乙其有鼎。王占曰:有鼎。惟大示王亥亦助。”王國維認為,“王振”實為“王亥”。考諸卜辭,殷人祭祀的“夒、兕、土、高祖河、岳、炘、季、娥”等,王國維認為夒(讀音náo)即帝嚳,證據比較充分。而董作賓等或以夒、兕為契,則難以證明。振即王亥,《世本》作核,《漢書·古今人表》作垓,《呂氏春秋·勿躬篇》作冰,《世本·作篇》作胲。《山海經·大荒東經》作王亥,《竹書紀年》作「殷王子亥」。根據《楚辭·天問》,還可以補充王恆,他是冥之子,王亥之弟,也見於甲骨文。胡厚宣先生認為上甲微是王亥之子。昭明、昌若、曹圉除《世本》外,沒有其他文獻可印證,也不見於甲骨文中。相土則能得到《詩·商頌·長發》、《左傳·定四、襄九》等文獻印證,至於卜辭中的“土”是否就是“相土”還有待證明。河稱高祖,說明他是商人先祖。岳與河同版同條辭例中受祭,說明岳也是商人高祖之一。炘、季、娥、[⿱目口]等也享有高祖的祭祀地位,但還不能確定他們是不是商的先祖。冥在其他文獻中又稱為季。 
另外,甲骨學早期還糾正了司馬遷的一處謬誤:《史記·殷本紀》中,自上甲至示癸六示的世係為:微—>報丁—>報乙—>報丙—>主壬—>主癸。據王國維考證,三報的順序當為“乙、丙、丁”,示壬、示癸即文獻中的主壬、主癸。詳見拙文:(·一隻烏龜改寫中華文明的信史) 《商代史論綱》(作者:《商代史》課題組著,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中說: “上甲”是甲骨文中商王周祭的第一位先公,說明商族自上甲六世時已進入了信史時代。上甲受到各種祭祀,不僅單獨受祭,又有與其他先公或先王一起合祭,他既可以賜福人間,也可以降災,兼具祖先神和自然神的神威與功能。上甲以甲日命名,開啟後面先公報乙、報丙、報丁、示壬、示癸之一系,都是以所謂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十天干命名。有關商族先公用天干稱名的問題,隱含着豐富的文化內涵,甲骨文中稱上甲、報乙、報丙、報丁、示壬、示癸六先公為上甲三報二示,在商代後期形成的周祭制度中,上甲六示被排在第一旬,與以後的各旬受祭的先公先王,形成一個完整的商人列祖列宗世系譜。上甲三報二示的廟號完整地進入到甲骨文的祀典中,說明商族對自上甲以來的世系及相關歷史已有了明確的記錄並清楚地承傳下來。 除了商族的先祖和先王,先妣(女性先祖)也被列入隆重的周祭之中。示壬之配偶妣庚和示癸之配偶妣甲是最早列入周祭之中。《商代史論綱》中繼續寫到: 周祭卜辭中出現示壬、示癸的配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上甲六示中,雖然上甲與三報已進入周祭制度,列入商人周祭的第一旬,標誌着商族信而可證的歷史的開始,但上甲配偶的廟號還未見於卜辭。這當然不是說上甲沒有配偶,只能說明上甲配偶的廟號在當時沒有記載。因而到了晚商舉行周祭時已無法可稽了。三報配偶的情況當也是如此。 甲骨學大家於省吾,根據甲骨文材料論證了商人的成文歷史始於二示(示壬、示癸)的觀點。他指出:「甲骨文祀典中的廟號,二示以前均無可考,而自二示和二示以後的先王和先妣的廟號,則尚為完備,這是有典可稽的緣故。至於上甲和三報的廟號,由於無典可稽,故後人有意識地排定為甲乙丙丁。而上甲和三報配偶的廟號,也由於同樣的原因而付之闕如,只概括地稱之為『三報母』。甲骨文中直系先妣,自示壬的配偶妣庚和示癸的配偶妣甲開始她們的廟號,是根據典冊的記載,決非後人所追擬。因此可知,示壬示癸的廟號也有典可稽。這種商代早期的典冊,已被後世史官所修訂。」自上甲至示壬、示癸六示的祀典,尤其是示壬、示癸及其配偶見於典冊的事實,使我們有理由相信,商族人至少在上甲六示開始,已進入了成文歷史記錄的時代。 獨家原創,版權所有。未經作者同意,請勿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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