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维的二重证据法 雨斤 前文(· 民国甲骨四堂和四少)说过,王国维在用甲骨文对商代的先公先王进行考定时,首先提出了以“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互证的“二重证据法”。他的这一创举,对后世史学治学和甲骨学研究影响很大。 因为在发现甲骨文之前,人们主要是通过太史公的《史记·殷本纪》来了解商代历史的。据《史记·殷本纪》载,帝喾次妃简狄吞食玄鸟之卵生契。契成年后治水有功,被帝舜封于商地,赐姓子氏。于是,契成了商的先祖。在《史记·五帝本纪》中,帝喾为黄帝曾孙。黄帝—>玄嚣—>蟜极—>帝喾。除玄嚣一系,昌意也是黄帝世系的重要一支:黄帝—>昌意—>颛顼—>穷蝉—>敬康—>句望—>桥牛—>瞽叟—>舜。按照《五帝本纪》的世系来看,帝喾和帝舜的关系较远,差了五辈。 然而,在以《山海经》为主的神话中,帝喾、帝舜和帝峻,很可能是一个人。《礼记·祭法》谓「殷人帝喾而郊冥」,《国语·鲁语》谓「商人帝舜而祖契」,喾或舜可能只是殷商人心目中的最早祖先的不同称呼而已。峻、喾、舜乃一神之三名,一体之三位。 司马迁在《史记·殷本纪》里说:“冥卒,子振立。振卒,子微立。”故而商的远祖世系为:帝喾—>契—>昭明—>相土—>昌若—>曹圉—>冥—>振—>微(上甲)。 但据合集11499,王国维释读为:“癸卯卜,争贞:下乙其有鼎。王占曰:有鼎。惟大示王亥亦助。”王国维认为,“王振”实为“王亥”。考诸卜辞,殷人祭祀的“夒、兕、土、高祖河、岳、炘、季、娥”等,王国维认为夒(读音náo)即帝喾,证据比较充分。而董作宾等或以夒、兕为契,则难以证明。振即王亥,《世本》作核,《汉书·古今人表》作垓,《吕氏春秋·勿躬篇》作冰,《世本·作篇》作胲。《山海经·大荒东经》作王亥,《竹书纪年》作「殷王子亥」。根据《楚辞·天问》,还可以补充王恒,他是冥之子,王亥之弟,也见于甲骨文。胡厚宣先生认为上甲微是王亥之子。昭明、昌若、曹圉除《世本》外,没有其他文献可印证,也不见于甲骨文中。相土则能得到《诗·商颂·长发》、《左传·定四、襄九》等文献印证,至于卜辞中的“土”是否就是“相土”还有待证明。河称高祖,说明他是商人先祖。岳与河同版同条辞例中受祭,说明岳也是商人高祖之一。炘、季、娥、[⿱目口]等也享有高祖的祭祀地位,但还不能确定他们是不是商的先祖。冥在其他文献中又称为季。 另外,甲骨学早期还纠正了司马迁的一处谬误:《史记·殷本纪》中,自上甲至示癸六示的世系为:微—>报丁—>报乙—>报丙—>主壬—>主癸。据王国维考证,三报的顺序当为“乙、丙、丁”,示壬、示癸即文献中的主壬、主癸。详见拙文:(·一只乌龟改写中华文明的信史) 《商代史论纲》(作者:《商代史》课题组著,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说: “上甲”是甲骨文中商王周祭的第一位先公,说明商族自上甲六世时已进入了信史时代。上甲受到各种祭祀,不仅单独受祭,又有与其他先公或先王一起合祭,他既可以赐福人间,也可以降灾,兼具祖先神和自然神的神威与功能。上甲以甲日命名,开启后面先公报乙、报丙、报丁、示壬、示癸之一系,都是以所谓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十天干命名。有关商族先公用天干称名的问题,隐含着丰富的文化内涵,甲骨文中称上甲、报乙、报丙、报丁、示壬、示癸六先公为上甲三报二示,在商代后期形成的周祭制度中,上甲六示被排在第一旬,与以后的各旬受祭的先公先王,形成一个完整的商人列祖列宗世系谱。上甲三报二示的庙号完整地进入到甲骨文的祀典中,说明商族对自上甲以来的世系及相关历史已有了明确的记录并清楚地承传下来。 除了商族的先祖和先王,先妣(女性先祖)也被列入隆重的周祭之中。示壬之配偶妣庚和示癸之配偶妣甲是最早列入周祭之中。《商代史论纲》中继续写到: 周祭卜辞中出现示壬、示癸的配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上甲六示中,虽然上甲与三报已进入周祭制度,列入商人周祭的第一旬,标志着商族信而可证的历史的开始,但上甲配偶的庙号还未见于卜辞。这当然不是说上甲没有配偶,只能说明上甲配偶的庙号在当时没有记载。因而到了晚商举行周祭时已无法可稽了。三报配偶的情况当也是如此。 甲骨学大家于省吾,根据甲骨文材料论证了商人的成文历史始于二示(示壬、示癸)的观点。他指出:「甲骨文祀典中的庙号,二示以前均无可考,而自二示和二示以后的先王和先妣的庙号,则尚为完备,这是有典可稽的缘故。至于上甲和三报的庙号,由于无典可稽,故后人有意识地排定为甲乙丙丁。而上甲和三报配偶的庙号,也由于同样的原因而付之阙如,只概括地称之为『三报母』。甲骨文中直系先妣,自示壬的配偶妣庚和示癸的配偶妣甲开始她们的庙号,是根据典册的记载,决非后人所追拟。因此可知,示壬示癸的庙号也有典可稽。这种商代早期的典册,已被后世史官所修订。」自上甲至示壬、示癸六示的祀典,尤其是示壬、示癸及其配偶见于典册的事实,使我们有理由相信,商族人至少在上甲六示开始,已进入了成文历史记录的时代。 独家原创,版权所有。未经作者同意,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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