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遗书里的佛教蜕变(二) 雨斤 前文(· 佛教在敦煌的世俗化)说了,佛教在敦煌发生了世俗化大转变。本文继续立例为证。 晚唐、五代至北宋时期,敦煌有些僧人可以娶妻生子、有妻子、有儿子。例如: 现藏法国国家图书馆的伯希和写本P.3730《吐蕃申年十月报恩寺僧崇圣状上》,本件为沙州报恩寺老僧崇圣请求辞去管理都司果园及果物分配职务的辞呈。都教授(即都僧统)乘恩的批语云:“老人频状告投,意欲所司望脱……若也依状放脱,目观众果难期。理宜量功,方当竭力。虽则家无窘乏,孝子温情,然使人合斯以例来者,可否?取尊宿大德商量处分。乘恩。”根据文中“家无窘乏,孝子温情”之语,可知老僧崇圣有儿子。 归义军时期,由于大中十一年(857 年)进行了被称为“分都司”的僧务机构改革。河西都僧统权力被削减,实际仅为沙州的主管僧官,即相当于敦煌陷蕃时期的都教授一职。由此可见,敦煌寺院文书中的都教授、副教授及僧统系吐蕃统治河西时期的僧官称号,都教授相当于僧统,副教授相当于副僧统,都教授即为后来归义军时期的都僧统。用今天的官职来讲,就相当于宗教事务局局长和副局长。 伯希和写本P.3394《唐大中六年(852 年)沙州僧张月光博地契》:“大中六年壬申十月廿七日……僧张月光子父将上件宜秋平都南枝(支)渠园舍地、道、池、井水计贰拾伍亩,博僧吕智通孟授总同渠地伍畦共拾壹亩……壹博已后,各自收地,入官措案为定,永为主己(记)……或有人忓悋(按:“忓悋”,义谓干涉)园林舍宅田地等,称为主记者,一仰僧张月光子父知(祗)当……”,文末田主、见人等款名押署,又有张月光之子张儒奴的款名,确知僧张月光亦有儿子。 伯希和写本P.2032 背(3行)《后晋时代沙州净土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稿》:“布八尺,索教授弟亡,吊索僧正小娘子用。”索僧正小娘子,即索僧正妻。从此知索僧正有妻. 同上号伯希和写本的文书背(12行):“布二尺,张阇黎新妇亡时吊用。”“新妇”,敦煌俗语谓“妻”。从此知张阇黎有妻。 伯希和写本P.2040局部 现藏法国国家图书馆的伯希和写本P.2040背《后晋时代沙州净土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稿》:“布九尺,高僧政新妇亡时吊孝索校检、索僧政、高僧正(政)用。”“高僧政新妇”即高僧政的妻子。从此知高僧政有妻。 现藏于大英博物馆的斯坦因写本S.4120《壬戌年-甲子年(962—964年)沙州某寺布褐等破历》:“索僧统新妇亡吊孝及王上座用。”“索僧统新妇”即索僧统妻。从此知索僧统有妻。 这些有妻室儿女的僧官,虽已削发,实同居士,过世俗家庭生活。唐宋时期,内地亦有僧人娶妇者,但被讥诮为“火宅僧”。但在敦煌却不遭非议,无人讥诮。否则,上举之索教授、索僧政、高僧政、索僧统等人安得擢任僧官?僧人娶妇而不受谴责,可见这是敦煌特有现象。 敦煌遗书,包罗万象!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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