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遺書裡的佛教蛻變(二) 雨斤 前文(· 佛教在敦煌的世俗化)說了,佛教在敦煌發生了世俗化大轉變。本文繼續立例為證。 晚唐、五代至北宋時期,敦煌有些僧人可以娶妻生子、有妻子、有兒子。例如: 現藏法國國家圖書館的伯希和寫本P.3730《吐蕃申年十月報恩寺僧崇聖狀上》,本件為沙州報恩寺老僧崇聖請求辭去管理都司果園及果物分配職務的辭呈。都教授(即都僧統)乘恩的批語云:“老人頻狀告投,意欲所司望脫……若也依狀放脫,目觀眾果難期。理宜量功,方當竭力。雖則家無窘乏,孝子溫情,然使人合斯以例來者,可否?取尊宿大德商量處分。乘恩。”根據文中“家無窘乏,孝子溫情”之語,可知老僧崇聖有兒子。 歸義軍時期,由於大中十一年(857 年)進行了被稱為“分都司”的僧務機構改革。河西都僧統權力被削減,實際僅為沙州的主管僧官,即相當於敦煌陷蕃時期的都教授一職。由此可見,敦煌寺院文書中的都教授、副教授及僧統系吐蕃統治河西時期的僧官稱號,都教授相當於僧統,副教授相當於副僧統,都教授即為後來歸義軍時期的都僧統。用今天的官職來講,就相當於宗教事務局局長和副局長。 伯希和寫本P.3394《唐大中六年(852 年)沙州僧張月光博地契》:“大中六年壬申十月廿七日……僧張月光子父將上件宜秋平都南枝(支)渠園舍地、道、池、井水計貳拾伍畝,博僧呂智通孟授總同渠地伍畦共拾壹畝……壹博已後,各自收地,入官措案為定,永為主己(記)……或有人忓悋(按:“忓悋”,義謂干涉)園林舍宅田地等,稱為主記者,一仰僧張月光子父知(祗)當……”,文末田主、見人等款名押署,又有張月光之子張儒奴的款名,確知僧張月光亦有兒子。 伯希和寫本P.2032 背(3行)《後晉時代沙州淨土寺諸色入破歷算會稿》:“布八尺,索教授弟亡,吊索僧正小娘子用。”索僧正小娘子,即索僧正妻。從此知索僧正有妻. 同上號伯希和寫本的文書背(12行):“布二尺,張闍黎新婦亡時吊用。”“新婦”,敦煌俗語謂“妻”。從此知張闍黎有妻。 
伯希和寫本P.2040局部 現藏法國國家圖書館的伯希和寫本P.2040背《後晉時代沙州淨土寺諸色入破歷算會稿》:“布九尺,高僧政新婦亡時弔孝索校檢、索僧政、高僧正(政)用。”“高僧政新婦”即高僧政的妻子。從此知高僧政有妻。 現藏於大英博物館的斯坦因寫本S.4120《壬戌年-甲子年(962—964年)沙州某寺布褐等破歷》:“索僧統新婦亡弔孝及王上座用。”“索僧統新婦”即索僧統妻。從此知索僧統有妻。 這些有妻室兒女的僧官,雖已削髮,實同居士,過世俗家庭生活。唐宋時期,內地亦有僧人娶婦者,但被譏誚為“火宅僧”。但在敦煌卻不遭非議,無人譏誚。否則,上舉之索教授、索僧政、高僧政、索僧統等人安得擢任僧官?僧人娶婦而不受譴責,可見這是敦煌特有現象。 敦煌遺書,包羅萬象!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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