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六四”事件的两个程序问题 ——北京屠城廿三年祭之四 二十三年之后,与二十三年前一样,六四不仅是一个政治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有必要先行讨论程序。 六四,又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是一个军事责任问题,这一部分,必须包括军事法庭的程序议案。 法律程序问题的提出,意味着一般认为的“六四平反”,已经不再继续占据任何程序地位。 法律问题,一是“六四屠城”的犯罪事实认可,一是“拍案戒严”的个人责任确定。法庭应该确立事实的历史定位,依法确定非法动用国家暴力的全过程和责任法人。法庭应该确认当事个人,包括1989-5-18所有投“赞成”票的中共政治局成员和非成员。一是确立所谓“军权”的法律定义,军队是国家耗用纳税人经费支持的国防力量,为什么听任一个非国家公职人员的调遣,为了维护私人(或私党)利益而直接犯下人类灭绝罪。 军事法庭问题,应该依法追究每一个在“六四平暴”中有侵犯人权,伤害和杀害罪的军事领袖和个人的军法刑责。 对“六四平暴”军人追究军法刑责,一是不能因为这些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就推卸个人的侵犯人权,伤害和杀害罪,一是在杀害平民的问题上,他们已经不配“军人”的称号。正如二次大战后纽伦堡军事法庭首席审判长那瓦伦斯在区别对待军人和党卫军时所定义的那样:“军人不会对内开枪,不会屠杀国民,不会忠于某个政党或个人。所以,他们(指党卫军——引者注)是匪徒,不是军人。” 历史的教训:个人刑责必须追究,否则这个世界上,就没有善恶之分;否则这个世界上,就没有个人的尊严;否则这个世界上,就没有生命的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