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恋爱自由”到“言论自由” 椰公 恋爱自由在美国绝对是神圣的,也应是普世价值之一。但这个恋爱自由在美国高校却是有限制的,即高校教师同所在学校的在学学生不能有“情”的东西,如有,教师即立马走人。校方的理据是这种关系对学生不公平,有违学校的价值观。是不是由此就推断美国没有恋爱自由呢?我想人们一定会给出否定的答案,因为高校教师有同非本校在学学生以外的人恋爱的自由。一个自由人更没有任何恋爱自由的限制。 我理解的言论自由是指各种不违法的言论都可以以某种形式(媒体,集会,游行等)得以发表,也得到保护。但一个隶属于某个具体机构或组织的人是否可以以言论自由的名义公开发表任何言论呢?答案可能也是否定的。前不久,“著名”的Westboro Baptist Church来我校进行抗议(protest)行动,校长在给全校师生的电邮中明确指出该church的反对Gay等思想不符合我校的价值观。这时,假设有我校教师公开发表支持Westboro Church的行动,即同学校的价值观违背,那结果也是可想而知的,即该教师可以被解雇。 如果把学校放大到一个国家,道理可能也可类比,因此在美国有人有宣传纳粹的自由(不犯法),但在以色列就没有这种自由。而我推测在美国,也没有宣传基地组织(AL-Qaida)的自由。 因此可以看出,在美国,言论自由和恋爱自由不是绝对的。因公开发表某些言论而被解雇并不能推断没有言论自由。 椰公 201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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