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戀愛自由”到“言論自由” 椰公 戀愛自由在美國絕對是神聖的,也應是普世價值之一。但這個戀愛自由在美國高校卻是有限制的,即高校教師同所在學校的在學學生不能有“情”的東西,如有,教師即立馬走人。校方的理據是這種關係對學生不公平,有違學校的價值觀。是不是由此就推斷美國沒有戀愛自由呢?我想人們一定會給出否定的答案,因為高校教師有同非本校在學學生以外的人戀愛的自由。一個自由人更沒有任何戀愛自由的限制。 我理解的言論自由是指各種不違法的言論都可以以某種形式(媒體,集會,遊行等)得以發表,也得到保護。但一個隸屬於某個具體機構或組織的人是否可以以言論自由的名義公開發表任何言論呢?答案可能也是否定的。前不久,“著名”的Westboro Baptist Church來我校進行抗議(protest)行動,校長在給全校師生的電郵中明確指出該church的反對Gay等思想不符合我校的價值觀。這時,假設有我校教師公開發表支持Westboro Church的行動,即同學校的價值觀違背,那結果也是可想而知的,即該教師可以被解僱。 如果把學校放大到一個國家,道理可能也可類比,因此在美國有人有宣傳納粹的自由(不犯法),但在以色列就沒有這種自由。而我推測在美國,也沒有宣傳基地組織(AL-Qaida)的自由。 因此可以看出,在美國,言論自由和戀愛自由不是絕對的。因公開發表某些言論而被解僱並不能推斷沒有言論自由。 椰公 2010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