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健康保险法挺过了联邦第一轮法庭考验引发的制度浅思 (Health Care Law Survives Challenge: Appeals court says insurance requirement is constitutional,by Noam N. Levey and David G. Savage, Tribune Washington bureau, June 30 2011) 奥巴马备受争议的健康法目前好像见到了一线被上诉法庭通过的曙光。2011年6月30日一则新闻说:“奥巴马签署的健康保险大变革通过了联邦上诉法庭的第一次考验。位于辛辛那提的美国第六巡回上诉庭认为,健康保险法符合宪法。” 这个裁决是以2:1的票数在委员会中通过,这否定了来自保守的Thomas More Law Center的挑战。 法官Jeffrey Sutton 投了赞成通过健康保险法的一票。 他是布什总统聘用的保守立场的大法官(Supreme Court Justice)Antonin Scalia的法律秘书。Sutton是在联邦法院确认“个人强制法”符合宪法(So-called individual mandate)的第一位共和党成员。 大多数法学专家估计奥巴马去年签署的病人保护(Patient Protection)和可支付照顾行动(Affodable Care Act)可能在明年可以由高等法院裁决通过。 但是反对这条法律的人也还保留反对派的意见能被通过的希望。独立商业与小型商业法律中心的全国联邦(The National Federation of Independent Business Small Business Legal Center)的行政主任Karen Harvard就表达了对第一轮起诉结果的失望。 奥巴马政府坚持认为,国会有权威要求每一个美国人在2014年都得到健康保险。 奥政府认为一个人不买健康保险是对别人强征健康投入的行为。因为这种不买保险的人去接受治疗时必然花的是买了保险的人的钱。 Sutton说,“在决定怎么付与治疗有关的费用时,没有人是不活跃的(inactive)”。有一种说法是,国会无权约束人们是买还是不买健康保险、或是进行自我保险,这是一种“不活跃性”(Inactivity)。Sutton 否定了这种“inactivity”的存在。 “自我保险和私人保险是应付风险的两种形式”,Sutton说,“两种方式都要求积极的选择。(Affirmative Choices)” 很多健康专家相信只有强制性健康保险计划才能保证每个美国人都得到保险,没有这样的要求,有人就会等到病了才去买保险,这样就会把保险金推高。 反对派的意见是,这种从未有过的保险要求会损害个人自由权(individual liberty),并为政府其他的强制性措施打开闸门。 里根政府的法官James Graham,就是这样一个反对者。他说,“如果权力被允许这样来实践,强制性法律被维护的话,那就很难看到有什么可以对国会的商业条款的权威形成约束了。”他为法庭要限制立法者的权力而辩护。 ------------------------------------------------------------------------ 读报有感:美国政府的权力是三权分化的,这是许多人赞美美国政府民主、透明、有法治的一个很有力的证据。不过,健康保险法是一个我以为对大众民生很有好处的法律,它经受了两党、社会的无数辩论和热议,好不容易通过了,还是要遭受目前这样曲折的命运,令我对法律系统不能不刮目相看。很可能与我在中国长大、不习惯看到连总统签署的法律都照样可以被告上最高法院有关。 熟悉复杂的美国政治体制也有个过程,行文浅薄之处,请多担待。错误之处,不吝赐教。 这个案例让我感受到司法领域在美国政府中扮演的角色是多么巨大。别看总统及其夫人整天上镜风光无限,但是从权力实质而言,司法(Judicial)大于总统。 从某些类似教科书性质的文本来看,当然这些解释讲的应该是理想状态下的政府制度。美国政府宣称自己的政府是“有条件的权威”(conditional authority)。也是去中心化的政府(decentralized)。去中心化的意思是政策由多个层次的政府包括当地、地区与国家的层次来制定,也可以由许多群体(group)来制定。 “有条件的权威”的政府不会说政府自己代表了最后的真理(the final truth),有条件的权威把政府看作是在有权力的基础上,去实现某些目的的手段。这样的政府依赖于公民的许可来生存。这些公民不论是公民还是群体,其坚持的基本价值观是国家(也可翻译为政府)(英文为“the State”)通常不能去审查或谴责的。国家(或政府)(the State)的主要角色是保护其公民的权力与价值观。 由于政府宣称自己没有终极价值观,它必须随时准备好了要改变自己的意愿去满足个体公民的需要。所以,政府的效率和弹性是影响其生存至关重要的因素。 对于有条件的权威政府,最严重的危险是一些对政府不满的公民,想让政府采用一套宗教或哲学原则,并宣称自己是无条件的权威。一个有条件权威的State要生存,其公民必须要能容忍不同的观点,也必须支持一个不会给出最后答案的政府。 (这与我以前在中国养成的习惯性思维不同。这种思维至今仍然存在,但已经备受挑战。这种习惯性思维是,以为政府就是最后答案(ultimate answer),或政府给出的才是正确答案,从而不怀疑,不发问。这种解释与我过去从中国的教科书所看到的对政府功能的解释,是很不同的。难怪我会时常感到自己与当地人交谈时,受到一些有形或无形的由于各自assumption(假设)不同而无法保持在一个语境上的困境)。 美国政府是总统负责制的类型,区别于英国、德国、以色列、意大利等国的议会制(praliament)。美国政府包括行政、立法与司法三部分(Executiv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相对于议会制民主政府,美国总统的权力是很大的。但是美国的司法却有更大的权力,即解释宪法(也就是国家的基础法律),裁决哪条法律是违宪还是不违宪。从高级法院大法官是终身制也可以看出,他们比四年一选的总统更拥有有权威和恒久的权力。 奥巴马签署的健康法律遭受的命运让我看到美国政府三权制约的方式,不是纸上写写就算了的。 在美国的政治制度的设计中,公民价值观备受重视。而公民价值观又好像总是“个体的自由,个人主义”,这样,就难怪共和党总是会以“个人权利”的名义----在这里,个人权利的名义就如同上帝的名义一般高大神圣,----来要挟一些看起来对大多数人都是有利而无害的法律了。美国对个人权利的界定是很严谨的,但是社会利益在哪里?就好象总是语焉不详了。 而在社会、民间,人们被熏陶出来的多数是一种共和党式的思维方式,个人权利高于一切,动辄可以上诉。这里面当然有合理的,但是从人自私的本性来看一些人的出发点,我相信这里面不能否认的,也有钻制度空子的个案。或者以谁钱多就更有可能胜诉的事情发生。 所以一个“有条件的权威”的民主国家如美国,除了其政府运作的法律成本极其高昂的内在必然性之外(也因此是否可以说美国民主是一种昂贵的制度?),对公民的要求也是很高的。公民要做出在充分了解了信息之后才可能做出的有理智的决定(informed vote),才不枉为一个高素质、负责任的公民。 但是可能每一个公民都是了解充分信息后再做决定的吗?所以当理想的状态还不可及的时候,这样的政府也要面临自己的问题,它注定要被一些宣称自己“不满意”的公民或群体以堂而皇之的理由把政府告上法庭,个人利益和大多数人的利益孰重孰轻,可能要扯很多个回合才尘埃落定,这也许是这种民主模式的一个特点,这种民主模式的一个代价。 2011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