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改變誤解的平權法案Affirmative Action講座 Affirmative Action(平權法案)是一個充滿爭議的實踐,現在面臨五年到十年後被取消的危險。什麼是平權法案?當你在工作單位(一般指有一定規模的不是私人小公司的僱人單位)里看到一個少數族裔(其實可能也包括亞裔自己,不過亞裔情況複雜不在此展開),如一個黑人,墨西哥裔,你會覺得他(她)是沾了平權法案的光才被錄用的嗎?平權法案實施起來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過去我只知道平權法案Affirmative Action 是六十年代通過的一項法案,是為了改變少數族裔(人們通常理解為指非洲裔、西班牙語裔、美國土著人)以及女性,和主流群體不在一條起跑線而特別設計的一個有傾向性的雇用或招生政策,是民權運動勝利的果實之一。 周四聽了一個會議關於Affirmative Action 的講座,十分受益。講座由一個州里的大學的副校長和行政人員主持,他們的身份是Equal Opportunity Empolyment Diversity Specialist,講座的形式獨特,報告做得簡潔、有條理。更重要的是,澄清了許多稀里糊塗、似是而非的東西。 首先講座報告人讓大家做一份quiz,您做一下,看有幾個做對了? 1, Title VII of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 允許雇主對共產黨員的歧視。答案是“是的”;(對這個結果我還是有點吃驚的,呵呵) 2,Title VII of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 沒有實行對婦女的保護,答案是“是的”; 3,一個雇主對一份工作的要求從表面看來是中性的,即沒有企圖進行或看起來不像歧視,但這份要求在實行起來時被發現是在無意識地歧視一個特定的被保護的群體(如種族、性別、殘疾等),那麼這種非企圖性的歧視是不合法的嗎? 我選擇了“是”,我答對了!“為什麼?”答案是: “非法歧視可以是任意一種:不同的對待或不同的影響。” 4,平等機會(Equal Opportunity)意味着你應該在工作中對每一個人都一樣,對還是錯,答案是“對”。 5,平權行動法案意味着一個雇主可以顯示對特定種族、性別的優先,如果雇主中的女性或少數族裔是不夠代表性的話。 答案是?“錯誤”!原因是:”Preference is discrimination.” 6,平權法案是由Executive Order 11246 對某些雇主強制實行的。誰是這些雇主呢? 答案:這些雇主是聯邦合同者中有50個或更多雇員,並得到聯邦$50,000元基金的雇主。 主講者介紹說,Title VII Civil Rights Act 1964年通過,它沒有能夠消除歧視,而是使歧視變得不合法(unlawful)了。 Affirmative Action在什麼時候需要實踐呢?Executive Order 11246 規定,當有人群是underrepresented的時候。那麼什麼才算不夠代表性(underrepresentative)呢?主講人指出,把你已經有的數據和可以找到的國家的數據比較,如果低於國家水平,即一個群體在你這個單位里的比例少於這個群體在國家數據里的比例,比如,當你的學校的少數族裔的數學教師的比例是13%,而國家同類數據為25%,那麼你學校里的少數族裔數學老師就低於國家水平,作為雇主就應該有意識地去尋求少數族裔來申請工作。而怎樣才是該追求的目標,即要達到多少才叫夠?講座者指出,達到國家水平的80%。即這個學校的數學老師如能有20%是少數族裔(25%中的80%),那就達到要求了。 而一個原則是:AA(平權法案簡稱)sets goals this is not a quota system! 這個話是什麼意思?我舉手問了,得到的回答是,你可以以此設立目標,但不用符合這個quota。 1973年還通過了一個Rehabilitation Act & the 1974 Veterans Readjustment Act, 要求平權法案也要包括殘疾人和老兵。 一個最容易讓人不得要領的問題是,平權法案對雇用人的過程的含義是什麼呢? 1,當你有underrepresented 的group時,你要保重你的工作廣告發到每一個人、特別是少數族裔能看到的地方去; 2,你(雇主)不能歧視; 3,平權法案在找人的做廣告階段就要被實踐起來; 4,雇主要公平、一致; 5,要針對“受保護”群體讓他們來申請工作(女性、少數族裔、殘疾人、老兵); 講座人指出,為了做到AA(平權),你要做的是超出平常工作量、超出平常期望的工作,你要到少數族裔比較集中的地區去傳播你的找人的消息,要做大量的outreach工作;甚至要有一些富有創造性的想法。 還有一個重要的實施AA的做法是,選擇你的聘用委員會。你要委員會裡本身就有diversity,如果需要要到外單位去找委員;要意識到有色人種的職員和教員的束縛。 AA Equation: The broader your search=more diverse applicants More diverse applicants=more diverse workforce AA 的實施還要求人們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人為障礙:如要求一些可以通過訓練就能達到的經歷;要求人們要有在高等教育中的經歷;要求一些並不一定需要的教育程度(degree);能夠鑑別出人們屬於被保護的類別的測試從而把人們排除在候選人之外。 在所有的對平權法案解釋中,最令我澄清了自己原來的誤解的還是這兩條: 1,Race preference is race discrimination. 2, No such things as reverse discrimination. 人們普遍以為,平權法案就是要優待少數族裔,以為就是要show racial preference,但是事實上,不是這樣;如果你表現出了因種族而優待候選人,你就是歧視了;也就是說hire 人的人要對所有候選人一視同仁; 再一個在人們的術語範圍里,反向歧視一詞已經頗為流行,指的是少數族裔反過來歧視主流群體;而這裡講座者指出,只要是基於種族基礎上的歧視,不管誰對誰作出,那就是歧視。所以在法理意義上而言,沒有反向歧視。只要歧視就是不合法的。 講座者反覆重申,AA就是leadership,我對這句話的理解是,AA需要人們真心地去實踐,要做一些有創意的事情,才能接觸到少數族裔,從而吸引他們來申請工作。 還有一個最大的誤導人的地方,人們總是以為AA就是對少數族裔實行優待,這種優待是對少數族裔放低要求,不達要求也要雇用他們;通過這場講座,我聽到的是AA其實是要讓儘可能多的少數族裔來申請工作,而在候選人都達到資格要求的基礎上,優先錄用少數族裔。所以AA強調的東西不是結果上的,而是過程的開始----advertising 階段上的。這對消除人們看到一個少數族裔就認為他(她)是沾了AA便宜才進來的偏見是有很大的作用的。 聽講座的人有院長、副校長、教師、行政人員,提問踴躍,看得出來大家都有好些稀里糊塗或根本就是錯誤的認識,這真是令人開眼界而消除誤解的一場講座!而且關鍵是院長和校長的認識澄清了,下面的工作才能有實質性的改觀。 2009,11,9 附 Executive Order 11246的鏈接 http://en.wikipedia.org/wiki/Executive_Order_112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