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A-5是配额制度所以违背“平权法案”的宗旨
这些天万维上对于SCA-5的讨论如火如荼,我看了大家的文章、评论,也有一点仓促的想法,教育法案从来事关重大,就冒昧说说。昭君的文章和我关注的问题有密切的关联,所以我将昭君的文章作为主要的参考来源。
我对这个SCA-5关注的是,它提倡的理念对美国1960年代以来由联邦政府在法律、政策层次实施的平权法案的核心价值是符合还是不符合,它是高等教育的平权法案吗?1961年出台的“平权法案”(Affirmative Action)的核心价值是在高等教育和雇佣上不能因种族、肤色、信仰或国籍而对人们有不同的对待。(见注解1)
具体而言,这个1961年出台的“平权法案”针对的现象我推测是:当时的现实是,如果有两个人在各方面条件相似,雇主或大学倾向于雇佣或录取白人。所以平权法案针对的是当时美国存在比较明目张胆的对种族、肤色的不同对待。
在平权法案的实施中,是不是出现了即使候选人条件不够,因为平权法案也倾向于招非白人的少数族裔?并进而引发了白人为主的群体对这一法案的不满?要有正式的结论尚需查文献做研究。但是我看到过白人上诉法庭认为大学对他/她有歧视,而法庭结论对平权法案也是语焉不详的案例。从而我斗胆推测就是因为平权法案触动了白人利益而导致了1996年加州出台了209法案,并有德州等州的跟进。昭君的文章指出:“加州在1996年通过了著名的209 法案, 也叫加州民权提案。 该提案修改加州宪法,禁止州政府在公务员招募,公共服务合同签订,和公共教育中考虑种族,性别,和族群因素(..."prohibit state government institutions from discriminating against, or granting preferential treatment to, any individual or group on the basis of race, sex, color, ethnicity, or national origin in the operation of public employment , public education, or public contracting).。也就是说,加州是美国50个州中率先在公共教育入学标准中”废除“了考虑种族因素的州。”(注解2)
在我的理解,这个209法案实际上是把联邦平权法案放到了一边,这个法案可以针对几种情况,如果有两个条件一样的人,一个是白人,一个是非白人,根据209法案,合乎法案的做法有两种:(1)录用白人;(2)录用非白人。也就是说如果录用了白人,209法案在手,就可以不存在种族歧视。另一种情况比较棘手,是如果两个候选人都是非白人,而条件不一样,怎么办?209法案的意思是不要再在非白人中按种族来取舍,那么这个画外音就是非白人中谁条件好的就被录用。以高校录用举例而言,如果亚裔和西裔成绩明显不同,那么就录用成绩好的,不看种族。而因为亚裔的成绩比别的少数族裔群体普遍好,所以这个法案是对亚裔(当然包括了华裔这个亚裔群体)有利的。这个法案对白人应该也是有利的。
可以说加州的209法案是与平权法案的叫板,或者说它涉及的是一个非常棘手的现象:少数族裔之间,谁是应该被政策或法案照顾得多一些的族裔?这预示了在少数族裔占人口比例很大的那些州,必然会有少数族裔之间争夺资源的“战争”。
因此历史走到2014年出现了SCA-5,也不奇怪,它提倡的理念在怡然的文章中反映得较充分:
其次,这项提案出笼的根据,是说为了使加州大学校园里学生的构成更加真实地反映加州文化、种族、地理、经济以及社会之多元性。(原文见下)
“a student body that meets high academic standards and reflects the cultural, racial, geographic, economic, and social diversity of California.” The intent of SCA 5 is to allow public universities to do just this by giving them all the tools necessary to ensure that they can enroll a student body that meets those standards and a student body that reflects these multiple forms of diversity in California. California's public university systems should have the discretion and authority to meet their goals set forth by the California Legislature.
The increasing diversity of California, as well as recent U.S. Supreme Court decisions upholding university programs in other states where race is used as a factor, makes this the right time to ask voters to revisit Proposition 209 and ask whether it is really the best prescription for our state. SCA 5 amends Article I, Section 31 (Proposition 209) of the California Constitution to enable California's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 to find ways to make sure their campuses reflect the growing diversity of the state. Removing California's public university system from the provisions of Proposition 209 will reflect the state's commitment to educate our workforce for tomorrow's economy. (注解3)
上述这些说法背后的理念是什么?就是说,为了反映当时当地的人口多元化背景,法案提倡的是要让学生的种族、文化背景与当地人口的比例相符合。这是配额制的思路和做法,这实质上是违背了平权法案的初衷的,平权法案不是配额制。这与美国1960年代以来强调的平权法案似乎是在公然地唱着反调。
其能出台并获州参议院的通过,说明的是少数族裔中的大佬西班牙裔为自己群体争取教育资源在政治上已经获得了多数支持的现象。
美国的种族关系异常复杂,有许多原因,但是我认为其中原因之一是,少数族裔群体之间的关系影响了与主导族裔(白人或欧裔美国人)的谈判能力和结果。由于政治正确的忌讳,对白人如何因种族特权而欺压少数族裔的议论和研究多,而少数族裔之间的利益之争则显得次要或不能提了。但是这个次要的主题并不因为次要就不对人们的生活起作用。随着少数族裔的人数对比的变化,这个问题已经不是冰山一角而是犹如房间里的一头小象,无法回避了。
美国教育资源严重的不均衡起始于幼儿园阶段,小学阶段,直到12年级。不是用SCA-5的等到了高等教育中录取采取配额制度就可以真正改善的。SCA-5出台的初衷可以理解,但是不是说可以理解就值得真的实施。改善教育要从针对不同地段决定了公立学校的教学质量入手,因肤色较黑(darker –skin minorities)的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少数族裔多少仍然被局限在特定的居住区,而导致所受教育的质量差,这可能是西裔、非裔等非亚裔的少数族裔在教育上处于不利境地的症结。改善教育的实质是这个痼疾,但是谈何容易!20世纪后半叶出生的亚裔学生受益于父母是自愿移民的背景,但也是靠自己的努力、花时间准备学业考试、积极参与各种社会活动,而达到一个分数较高、能力也并不低的总体水平。当然不排除有人高分低能,但是因为一些个别的地方就说整个华裔群体学生都是高分低能也照样是一种过度推论,也是stereotype,是与说黑人都很懒惰或墨西哥裔爱偷东西一样性质的stereotype。同样应该引起我们自己的警觉和反省。
所以我同意SCA-5是明显的平权理念的倒退的说法,而且就1960年代以来的平权法案本身而言,它本身会制造少数族裔之间,具体而言是亚裔和西裔、非裔之间的冲突,因为平权法案中至少在高教这一块是不把亚裔作为少数族裔的,亚裔“享受”到了主导群体的待遇。这真是一个怪味豆一样的东西。现在的问题是:谁会帮助亚裔来争取高等教育方面的该有的平等权利。谁会真正愿意对各族裔平等对待??或者说可能吗?亚裔光靠自己争取在现阶段是势单力薄的,这才是难题所在。
209法案的出台本身是对平权法案的挑战,然而它对亚裔在高教系统被录取有利,SCA-5是一种少数族裔之间争夺教育资源的博弈结果。到了少数族裔之间相争的时候,原来的一些美国倡导的泛泛而言的追求多元文化的理念也在受到挑战。教育方面要公平对待每一个候选者看来还是很难做到。因为人们有利益在里头。这只能说是一个真正的政治时刻了。
2014年2月25日匆匆
注解1:见昭君的文章“漫谈Affirmative Action”。“Affirmative Action 最早始于1961 年由肯尼迪总统签署的Executive Order 10925 。该行政法令宣告成立了Committee on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简称“平权委员会”), 并要求与联邦政府有合同关系的公司在雇用和其他的员工决策上必须采取“积极的平权行为”,以此确保在雇用决策中没有对非裔和其他的少数族裔的歧视。1964年,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民权法案”(Civil Rights Act of 1964) 获得通过,将反歧视的范围扩大到性别种族,肤色, 宗教,和国家背景。之后,约翰逊总统签署了“行政法令第11246号”,要求与政府有合同关系的雇主在“所有的雇用决策中”都采用“积极的平权行为”。1967年的Age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Act, 和1973 年通过的Rehabilitation Act of 1973 ,以及1990年的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则将40-70 岁的人群,和有体能和精神残疾的人也加入了“被保护人群”。”来源: http://blog.creaders.net/dreamweaver/user_blog_diary.php?did=82975#sthash.36BzjzOY.dpuf
注解2:见昭君文章,“浅析加州SCA-5d背景及亚裔的策略”,出处:http://blog.creaders.net/dreamweaver/user_blog_diary.php?did=174514
注解3:见怡然文章,“在美国华裔需要如此自我反省吗?” ,出处:http://blog.creaders.net/yiranshu/user_blog_diary.php?did=174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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