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健康保險法挺過了聯邦第一輪法庭考驗引發的制度淺思 (Health Care Law Survives Challenge: Appeals court says insurance requirement is constitutional,by Noam N. Levey and David G. Savage, Tribune Washington bureau, June 30 2011) 奧巴馬備受爭議的健康法目前好像見到了一線被上訴法庭通過的曙光。2011年6月30日一則新聞說:“奧巴馬簽署的健康保險大變革通過了聯邦上訴法庭的第一次考驗。位於辛辛那提的美國第六巡迴上訴庭認為,健康保險法符合憲法。” 這個裁決是以2:1的票數在委員會中通過,這否定了來自保守的Thomas More Law Center的挑戰。 法官Jeffrey Sutton 投了贊成通過健康保險法的一票。 他是布什總統聘用的保守立場的大法官(Supreme Court Justice)Antonin Scalia的法律秘書。Sutton是在聯邦法院確認“個人強製法”符合憲法(So-called individual mandate)的第一位共和黨成員。 大多數法學專家估計奧巴馬去年簽署的病人保護(Patient Protection)和可支付照顧行動(Affodable Care Act)可能在明年可以由高等法院裁決通過。 但是反對這條法律的人也還保留反對派的意見能被通過的希望。獨立商業與小型商業法律中心的全國聯邦(The National Federation of Independent Business Small Business Legal Center)的行政主任Karen Harvard就表達了對第一輪起訴結果的失望。 奧巴馬政府堅持認為,國會有權威要求每一個美國人在2014年都得到健康保險。 奧政府認為一個人不買健康保險是對別人強征健康投入的行為。因為這種不買保險的人去接受治療時必然花的是買了保險的人的錢。 Sutton說,“在決定怎麼付與治療有關的費用時,沒有人是不活躍的(inactive)”。有一種說法是,國會無權約束人們是買還是不買健康保險、或是進行自我保險,這是一種“不活躍性”(Inactivity)。Sutton 否定了這種“inactivity”的存在。 “自我保險和私人保險是應付風險的兩種形式”,Sutton說,“兩種方式都要求積極的選擇。(Affirmative Choices)” 很多健康專家相信只有強制性健康保險計劃才能保證每個美國人都得到保險,沒有這樣的要求,有人就會等到病了才去買保險,這樣就會把保險金推高。 反對派的意見是,這種從未有過的保險要求會損害個人自由權(individual liberty),並為政府其他的強制性措施打開閘門。 里根政府的法官James Graham,就是這樣一個反對者。他說,“如果權力被允許這樣來實踐,強制性法律被維護的話,那就很難看到有什麼可以對國會的商業條款的權威形成約束了。”他為法庭要限制立法者的權力而辯護。 ------------------------------------------------------------------------ 讀報有感:美國政府的權力是三權分化的,這是許多人讚美美國政府民主、透明、有法治的一個很有力的證據。不過,健康保險法是一個我以為對大眾民生很有好處的法律,它經受了兩黨、社會的無數辯論和熱議,好不容易通過了,還是要遭受目前這樣曲折的命運,令我對法律系統不能不刮目相看。很可能與我在中國長大、不習慣看到連總統簽署的法律都照樣可以被告上最高法院有關。 熟悉複雜的美國政治體制也有個過程,行文淺薄之處,請多擔待。錯誤之處,不吝賜教。 這個案例讓我感受到司法領域在美國政府中扮演的角色是多麼巨大。別看總統及其夫人整天上鏡風光無限,但是從權力實質而言,司法(Judicial)大於總統。 從某些類似教科書性質的文本來看,當然這些解釋講的應該是理想狀態下的政府制度。美國政府宣稱自己的政府是“有條件的權威”(conditional authority)。也是去中心化的政府(decentralized)。去中心化的意思是政策由多個層次的政府包括當地、地區與國家的層次來制定,也可以由許多群體(group)來制定。 “有條件的權威”的政府不會說政府自己代表了最後的真理(the final truth),有條件的權威把政府看作是在有權力的基礎上,去實現某些目的的手段。這樣的政府依賴於公民的許可來生存。這些公民不論是公民還是群體,其堅持的基本價值觀是國家(也可翻譯為政府)(英文為“the State”)通常不能去審查或譴責的。國家(或政府)(the State)的主要角色是保護其公民的權力與價值觀。 由於政府宣稱自己沒有終極價值觀,它必須隨時準備好了要改變自己的意願去滿足個體公民的需要。所以,政府的效率和彈性是影響其生存至關重要的因素。 對於有條件的權威政府,最嚴重的危險是一些對政府不滿的公民,想讓政府採用一套宗教或哲學原則,並宣稱自己是無條件的權威。一個有條件權威的State要生存,其公民必須要能容忍不同的觀點,也必須支持一個不會給出最後答案的政府。 (這與我以前在中國養成的習慣性思維不同。這種思維至今仍然存在,但已經備受挑戰。這種習慣性思維是,以為政府就是最後答案(ultimate answer),或政府給出的才是正確答案,從而不懷疑,不發問。這種解釋與我過去從中國的教科書所看到的對政府功能的解釋,是很不同的。難怪我會時常感到自己與當地人交談時,受到一些有形或無形的由於各自assumption(假設)不同而無法保持在一個語境上的困境)。 美國政府是總統負責制的類型,區別於英國、德國、以色列、意大利等國的議會制(praliament)。美國政府包括行政、立法與司法三部分(Executiv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相對於議會制民主政府,美國總統的權力是很大的。但是美國的司法卻有更大的權力,即解釋憲法(也就是國家的基礎法律),裁決哪條法律是違憲還是不違憲。從高級法院大法官是終身制也可以看出,他們比四年一選的總統更擁有有權威和恆久的權力。 奧巴馬簽署的健康法律遭受的命運讓我看到美國政府三權制約的方式,不是紙上寫寫就算了的。 在美國的政治制度的設計中,公民價值觀備受重視。而公民價值觀又好像總是“個體的自由,個人主義”,這樣,就難怪共和黨總是會以“個人權利”的名義----在這裡,個人權利的名義就如同上帝的名義一般高大神聖,----來要挾一些看起來對大多數人都是有利而無害的法律了。美國對個人權利的界定是很嚴謹的,但是社會利益在哪裡?就好象總是語焉不詳了。 而在社會、民間,人們被薰陶出來的多數是一種共和黨式的思維方式,個人權利高於一切,動輒可以上訴。這裡面當然有合理的,但是從人自私的本性來看一些人的出發點,我相信這裡面不能否認的,也有鑽制度空子的個案。或者以誰錢多就更有可能勝訴的事情發生。 所以一個“有條件的權威”的民主國家如美國,除了其政府運作的法律成本極其高昂的內在必然性之外(也因此是否可以說美國民主是一種昂貴的制度?),對公民的要求也是很高的。公民要做出在充分了解了信息之後才可能做出的有理智的決定(informed vote),才不枉為一個高素質、負責任的公民。 但是可能每一個公民都是了解充分信息後再做決定的嗎?所以當理想的狀態還不可及的時候,這樣的政府也要面臨自己的問題,它註定要被一些宣稱自己“不滿意”的公民或群體以堂而皇之的理由把政府告上法庭,個人利益和大多數人的利益孰重孰輕,可能要扯很多個回合才塵埃落定,這也許是這種民主模式的一個特點,這種民主模式的一個代價。 2011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