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生活與小說藝術及其創作之考察 首先“個人生活”,一定是不等同於“私人生活”的。 “個人生活”涵蓋有“私人生活”成分,“私人生活”是“個人生活”之中那一部分相對比較隱密的生活。“個人生活”產生過許多偉大的作品,比如以一個人命名的小說,其文本中最大成份就是描寫這個被命名者的“個人生活”。比如《安娜卡列琳娜》,《約翰克利斯朵夫》,《少年維特之煩惱》,還有鄙人的小說《余嫣》等等。因此,在這一個層面上來講,“個人生活”,應該屬於公眾話語體系內的一個概念表述。我們也由此更較為清楚地辯別其與“私人生活”的不同來。也就是說,“個人生活”是“一個人”在“社會生活”中的生活樣式,其“社會性”是不容忽視的。比如安娜,比如約翰克利斯朵夫,其個人生活的社會屬性十分明顯,即作家往往通過擇選這一個個體的“個人生活”模型來概括或總結,或表達其時所處的社會生活狀態或面貌。“私人生活”,也可以在小說文本中得以體現與表達。有時,它就是“個人生活”的一部分,這部分生活以愛情,性,較為隱密的內心獨白方式存在於一個人的個人生活之中,存在於小說文本之中。比如安娜與渥倫斯基的愛情,比如約翰克利斯朵夫少年時與米娜的愛情,都是個人生活中的私人生活部分,其描寫也是充滿着隱密的快感的。是的,“私人生活”是隱密的;“個人生活”相對來講是開放的。一個社會性,一個社會之中的本性描寫。沒有這種本性描寫,作品中的愛情,一不神秘,二沒有快感,三不撼動人心。是不是?(愛情,我們以前討論過,其有三種層次,是套用弗洛伊德的理論)當然,小說文本中也完全可以以“私人生活”為主要描述來呈現出來的。比如《洛麗塔》,比如《棉被》,等等,自然主義小說中很多小說寫的都是“私人生活”。當然,我們上述的所謂“個人生活”、“私人生活”都是小說文本中的“生活模式”,假若以作家本人來參照的話,很大一部分程度來言,是可以稱之為“他人生活”的。雖然其中不乏有作家“本人生活”的投影。那麼,問題就來了。即作家的“個人生活”或“私人生活”,與其小說文本之中的“個人生活”、“私人生活”之關係如何?我們很有必要進行一番考察。 當然,小說文本中的“個人生活”,“私人生活”,相對於作家來言,皆可曰是“他人生活”。 但這個“他人生活”,既然是作家來書寫出來的,一定會有作家本人之“個人生活”,抑或“私人生活”有深度的牽連,那麼其間的關係如何呢?筆者認為無非有二:一是相向性,二是相悖性。自古文評,多有“文如其人”之言論,然而果真如此嗎?筆者陋見,此言只對了一半。難道不是嗎?書界有字如其人言,那麼蔡京字灑落大方,美風度,甚人品甚不可觀也;至於文學作品與作家本人相悖性,可謂比比皆是。比如列夫托爾斯泰,巴爾扎克、奈保爾,古龍等等,雖然在其作品有時期,有時候能看到其本人生活之表現,但不可否認有時期,有時候,二者中迥然有別也。為什麼會這樣?這,就不得不說文學藝術的創作心理之問題了。一部分作家寫作須入“窄門”,而別一部分作家寫作則須入“坦途”。也就是說,有人寫作必須在相對密閉的環境中,相對痛苦,沮喪、失魂落魄的情緒下寫作;而另一部作家之創作環境與創作時之心緒則完全相反。有人能寫自己的,屬我的那一部分生活;而另一部分人則能寫想往,不通抵達之生活。如果孔子是一個作家的話,也就是說,我們若將孔子當作一個作家的話,他是第一位只能寫不能抵達之生活的作家啦。孔子一旦他的人生理想稍微達到一點,他立馬就會變成另一個人,至少不是孔子學說裡頭的那一個孔老師,而是孔司寇了,並且他的變化,還有一個他狡辯的理由。 我們在此之所以對上述問題,進行一番考察,其意義非但在解放作家對小說藝術與創作的認知“牢籠”,更大的意義在於對一本小說價值判斷的多樣性上。這是鄙人一直強調的。即,我們知道,在音樂界,對一首音樂作品的審美評介,至少會有三套評價體系:美聲、通俗與民族等不同唱法。假若,我們抱定一個美聲音樂的原則,去套用在通俗歌曲之中,即以美聲的“標準”來要求通俗歌典,其可笑程度不亞以足球比賽規則來衡量與要求籃球比賽了吧,是不是?同樣,在書法界,如果我們以碑體的創作藝術準則,來要求與看待帖體,那也是甚為不當的。然而,我們看,現在文學理論界與批評界,似乎存在一個怪相,即拿了一把刀,就試圖宰天下之太平的意味。當然,在文學批評上,我們已經欣喜地看到一些有志之士的努力,比如曹文軒先生,他就曾將文學批評分為“娘家理論”與“婆家理論”來進行區分,這樣一來,就很大程度地促進了對一些小說作品的再認識與評價,從而更大限度地做到對小說藝術評價的公平性與公允度,不致於讓一些經典大作由於我們偏頗的認識而流落民間。 20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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