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生活与小说艺术及其创作之考察 首先“个人生活”,一定是不等同于“私人生活”的。 “个人生活”涵盖有“私人生活”成分,“私人生活”是“个人生活”之中那一部分相对比较隐密的生活。“个人生活”产生过许多伟大的作品,比如以一个人命名的小说,其文本中最大成份就是描写这个被命名者的“个人生活”。比如《安娜卡列琳娜》,《约翰克利斯朵夫》,《少年维特之烦恼》,还有鄙人的小说《余嫣》等等。因此,在这一个层面上来讲,“个人生活”,应该属于公众话语体系内的一个概念表述。我们也由此更较为清楚地辩别其与“私人生活”的不同来。也就是说,“个人生活”是“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生活样式,其“社会性”是不容忽视的。比如安娜,比如约翰克利斯朵夫,其个人生活的社会属性十分明显,即作家往往通过择选这一个个体的“个人生活”模型来概括或总结,或表达其时所处的社会生活状态或面貌。“私人生活”,也可以在小说文本中得以体现与表达。有时,它就是“个人生活”的一部分,这部分生活以爱情,性,较为隐密的内心独白方式存在于一个人的个人生活之中,存在于小说文本之中。比如安娜与渥伦斯基的爱情,比如约翰克利斯朵夫少年时与米娜的爱情,都是个人生活中的私人生活部分,其描写也是充满着隐密的快感的。是的,“私人生活”是隐密的;“个人生活”相对来讲是开放的。一个社会性,一个社会之中的本性描写。没有这种本性描写,作品中的爱情,一不神秘,二没有快感,三不撼动人心。是不是?(爱情,我们以前讨论过,其有三种层次,是套用弗洛伊德的理论)当然,小说文本中也完全可以以“私人生活”为主要描述来呈现出来的。比如《洛丽塔》,比如《棉被》,等等,自然主义小说中很多小说写的都是“私人生活”。当然,我们上述的所谓“个人生活”、“私人生活”都是小说文本中的“生活模式”,假若以作家本人来参照的话,很大一部分程度来言,是可以称之为“他人生活”的。虽然其中不乏有作家“本人生活”的投影。那么,问题就来了。即作家的“个人生活”或“私人生活”,与其小说文本之中的“个人生活”、“私人生活”之关系如何?我们很有必要进行一番考察。 当然,小说文本中的“个人生活”,“私人生活”,相对于作家来言,皆可曰是“他人生活”。 但这个“他人生活”,既然是作家来书写出来的,一定会有作家本人之“个人生活”,抑或“私人生活”有深度的牵连,那么其间的关系如何呢?笔者认为无非有二:一是相向性,二是相悖性。自古文评,多有“文如其人”之言论,然而果真如此吗?笔者陋见,此言只对了一半。难道不是吗?书界有字如其人言,那么蔡京字洒落大方,美风度,甚人品甚不可观也;至于文学作品与作家本人相悖性,可谓比比皆是。比如列夫托尔斯泰,巴尔扎克、奈保尔,古龙等等,虽然在其作品有时期,有时候能看到其本人生活之表现,但不可否认有时期,有时候,二者中迥然有别也。为什么会这样?这,就不得不说文学艺术的创作心理之问题了。一部分作家写作须入“窄门”,而别一部分作家写作则须入“坦途”。也就是说,有人写作必须在相对密闭的环境中,相对痛苦,沮丧、失魂落魄的情绪下写作;而另一部作家之创作环境与创作时之心绪则完全相反。有人能写自己的,属我的那一部分生活;而另一部分人则能写想往,不通抵达之生活。如果孔子是一个作家的话,也就是说,我们若将孔子当作一个作家的话,他是第一位只能写不能抵达之生活的作家啦。孔子一旦他的人生理想稍微达到一点,他立马就会变成另一个人,至少不是孔子学说里头的那一个孔老师,而是孔司寇了,并且他的变化,还有一个他狡辩的理由。 我们在此之所以对上述问题,进行一番考察,其意义非但在解放作家对小说艺术与创作的认知“牢笼”,更大的意义在于对一本小说价值判断的多样性上。这是鄙人一直强调的。即,我们知道,在音乐界,对一首音乐作品的审美评介,至少会有三套评价体系:美声、通俗与民族等不同唱法。假若,我们抱定一个美声音乐的原则,去套用在通俗歌曲之中,即以美声的“标准”来要求通俗歌典,其可笑程度不亚以足球比赛规则来衡量与要求篮球比赛了吧,是不是?同样,在书法界,如果我们以碑体的创作艺术准则,来要求与看待帖体,那也是甚为不当的。然而,我们看,现在文学理论界与批评界,似乎存在一个怪相,即拿了一把刀,就试图宰天下之太平的意味。当然,在文学批评上,我们已经欣喜地看到一些有志之士的努力,比如曹文轩先生,他就曾将文学批评分为“娘家理论”与“婆家理论”来进行区分,这样一来,就很大程度地促进了对一些小说作品的再认识与评价,从而更大限度地做到对小说艺术评价的公平性与公允度,不致于让一些经典大作由于我们偏颇的认识而流落民间。 2021/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