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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youtube.com/live/n632S2rt-r0?is=R1tGkTQ0OWacMASb 
https://youtu.be/j8pEb_0nhWo?is=pzjQIqvl-iXndTOo 現場廣播 今天的重點新聞內容包括: 1)美國特使6月30日抵達多哈,繼續就與伊朗達成的諒解備忘錄進行地區對話
2)俄羅斯襲擊烏克蘭造成的死亡人數星期二上升到至少12人,另有40人受傷
3)美國駐香港及澳門總領事館舉行慶祝美國獨立250周年的活動,除美國官員以外,中國官員和香港官員也應邀出席
4)美國一項最新民調顯示,約八成美國人對中國構成的多項威脅表示擔憂。 ~~~~~~~~~~~~
阿利托:取消“單日選舉”打開了選舉舞弊的“潘多拉魔盒” 作者:Steve Cortes /《聯邦黨人》/ 2026年6月30日 布雷坎·蒂斯是《聯邦黨人》的白宮記者。他是 2025 年“道調查新聞卓越獎”的共同獲得者。作為一名調查記者,他此前曾為《華盛頓觀察家報》和布賴特巴特新聞網報道教育與文化議題。他擁有維吉尼亞大學的學位,並於2022年入選克萊蒙特研究所的“普布利烏斯研究員”項目。 
以下是阿利托大法官針對聯邦最高法院允許郵寄選票在選舉日之後陸續送達並計票這一裁決所發表反對意見中最精彩的部分。
在本年度審理期內,最高法院大法官塞繆爾·阿利托撰寫了許多具有重大影響力的多數意見書;然而,最高法院這項允許在選舉日後數日內計入郵寄選票的欠缺審慎的裁決,卻給了他在異議意見書中徹底駁斥這一前提的機會。
本周一,最高法院以5票對4票做出裁決——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和艾米·科尼·巴雷特大法官加入了該法院內的三位自由派大法官的行列——允許密西西比州繼續統計在聯邦法律規定的選舉日之後收到的選票,卻幾乎沒有界定法律意義上的“選舉(election)”究竟是什麼。
阿利托藉此機會向法院多數派闡明了“選舉”一詞在法律上的確切含義,並解釋了他們的裁決如何破壞了選舉的誠信以及公眾對美國選舉自由、公正的信心。
【選舉日就是選舉日】 道理很簡單:“聯邦法律將‘11月第一個星期一之後的星期二’指定為‘選舉日’(見《美國法典》第3卷第21條),並規定聯邦公職的選舉必須在這一天舉行。”阿利托寫道,這一規定是無可辯駁的,但多數派(大法官)卻無視聯邦成文的法規、歷史傳統以及司法先例,認定選票可以在選舉日之後陸續送達並進行統計。
投票這一行為,既包括一名選民選擇自己支持的候選人,也包括將該選票提交給選舉官員保管。這意味着,要算作真正完成了“投票”,選票必須在投票站關閉前交到選舉官員手中——而法律對於這一時間點的規定是明確無誤的。
阿利托寫道:“法院……得出的結論是,關於選舉日的法律僅僅要求每位選民在選舉日當天或之前投出選票。然而,如果選舉日法規的要求僅限於此,那麼就無法認為整個選民群體是在選舉日這一天共同作出了他們的選擇。” “相反,選民整體的選擇將在選舉日之前的一段較長時期內零零散散地逐步形成,而這種前景顯然與選舉日法律所要求的內容背道而馳。”
郵寄選票之所以容易讓人懷疑存在欺詐,是因為它本身最容易發生欺詐 阿利托引用了布雷特·卡瓦諾大法官的話指出:“當‘成千上萬張缺席選票在選舉日之後湧入,並可能扭轉選舉結果時’,‘關於選舉舞弊的指控就會迅速爆發。’”
但他進一步指出,許多資料顯示:“允許缺席選票在選舉日之後的數日甚至數周內持續湧入——而此時初步計票結果早已公之於眾——會給選舉舞弊創造更大的機會,並進一步削弱公眾對選舉誠信的信心。”
為了維持哪怕最基本的選舉誠信,整個選票保管都必須保持完整,而採用缺席投票後,這條保管鏈不可避免地被削弱了。他寫道,選舉官員很難核實究竟是誰申請了選票、又是誰實際填寫了選票,因此也就產生了“更大的操縱選民的機會”;而法院這次的裁決“進一步加劇了這些脆弱環節。”
阿利托還引用了由前總統吉米·卡特和前國務卿詹姆斯·貝克共同主持的2005年兩黨選舉誠信委員會的報告,該報告只是眾多資料來源之一,其結論認為:“缺席投票是美國選舉中‘潛在選民欺詐的最大來源’”。
【“找到”遲到的選票,正是林登·約翰遜竊取聯邦參議員選舉的手段】 阿利托列舉了一個並非純粹假設的情境:假設總統大選的勝負取決於某個州的選舉結果,而在選舉日之後的計票中,某位候選人原本擁有巨大領先優勢。如果該州允許在選舉日之後很長一段時間內繼續計票,且在隨後的數日或數周內,領先優勢就可能不斷縮小,最終可能會導致選舉結果發生逆轉。 在這種選舉中,在某處“找到”選票就會成為決定勝負的關鍵。正如阿利托在腳註中指出的,這正是林登·約翰遜在1948年競選聯邦參議員時所發生的事情,而那場選舉也成為他政治生涯的決定性轉折點。
一部廣受讚譽的前總統林登·約翰遜傳記詳細記載了那場推動其政治生涯騰飛的聯邦參議員競選。當時,這場競選因選舉結束後才陸續出現的選票改變了選舉結果而蒙上陰影。1948年,約翰遜在黨內初選的決選中以微弱優勢險勝對手,這幾乎確保了他將在德克薩斯州的大選中獲勝。約翰遜之所以能勝出,是因為在投票結束後數日,計票結果中突然增加了202張足以改變選舉結果的選票。在這批後來才出現的選票中,有200張投給了約翰遜,而他最終僅以87票的優勢贏得了這場選舉。此後數十年間,大量有力證據浮出水面,使人們對這些選票是否合法產生了嚴重懷疑。
近年來也出現過類似的案例。例如2008年來自明尼蘇達州的民主黨聯邦參議員阿爾·弗蘭肯的當選,使時任總統巴拉克·奧巴馬在執政初期得以在聯邦參議院擁有足以阻止冗長辯論的多數席位。《聯邦黨人》主編莫莉·海明威在其著作《被操縱:媒體、大型科技公司和民主黨人如何竊取了我們的選舉》中指出的那樣,儘管共和黨在任參議員諾姆·科爾曼在選舉日看似勝出,但在民主黨選舉操盤手馬克·埃利亞斯(Marc Elias)介入計票工作後,局勢逐漸逆轉,最終導致科爾曼敗選。
2024年,北卡羅來納州最高法院的選舉也出現了類似情況:在選舉日之後數周內,陸續湧入約1萬張選票,最終使選舉日當天的結果發生了逆轉。
【“潘多拉魔盒”】 除了法院此次裁決直接給選舉帶來的問題之外,阿利托大法官還列舉了一連串這項裁決將引發、卻並未試圖解答的問題和擔憂: 今天的裁決不僅與成文法條文、法律背景、歷史慣例及既往判例相相矛盾,而且還可能造成令人遺憾的後果。多數大法官的裁決引發了一連串棘手的選舉法問題,並可能進一步削弱美國民眾對選舉誠信的信心。
多數大法官認為,只有一個州要求選票必須在選舉日當天或之前加蓋郵戳,並於選舉日後五天內送達,即視為符合聯邦關於選舉日的法規要求。然而,這一看似簡單的裁決掩蓋了多數大法官立場所隱含的諸多令人不安的問題。例如,聯邦關於選舉日法規是否對選票送達截止期限作出了任何要求?密西西比州將聯邦選舉日後五天內送達的缺席選票計入結果,但多數大法官的推理並沒有建立在“五天”這一期限之上。事實上,某些州甚至會統計在選舉日後長達21天送達的郵寄選票。如果“選舉”在選民填寫並寄出選票時即告完成,那麼各州是否可以完全取消選票接收的截止期限?看來,聯邦法律對選票送達時間僅剩下兩個最後的限制:一是新當選眾議員和參議員宣誓就職的日期,以及總統選舉人團成員投票的日期。接下來,如果某州授權選民在選舉日之前將選票交給任何第三方,這是否符合聯邦法律的要求?密西西比州之所以統計遲到送達的缺席選票,僅僅因為這些選票是通過美國郵政或商業承運人寄送的。然而,選舉日相關法規並未給予這些機構任何特殊地位。那麼,如果逾期送達的選票是由其他中介機構遞送的,該州是否也能將其計入呢?如果是遞送人是選民的親屬呢?是熱心的鄰居呢?是同意代為遞送的優步(Uber)司機呢?或者是隸屬於政黨或利益集團的“選票收割員”呢? 各州是否可以使用除郵戳以外的方式來確定選民投票的時間?密西西比州要求缺席選票必須在選舉日當天或之前加蓋郵戳,但其他州並無此要求。這些州的法律是否符合選舉日相關法規?如果選民在選舉日當天、當天的最後一次郵件收寄時間之後,將選票投入美國郵政信箱,情況會怎樣?
如果遞送方提供郵件“撤回”服務,又會發生什麼?多數大法官的裁決依據似乎在於這樣一種觀念:一旦選民將選票交給負責遞送的一方,即視為選民已做出了“對公職人員的最終選擇”。然而,郵政服務允許客戶在郵件運輸途中將其撤回,許多私人包裹遞送服務也是如此。鑑於這一事實,當選民將選票投入信箱時,其“選擇”是否真的已成“定局”?多數大法官迴避了這個問題,只是順帶暗示道:密西西比州的法規只有在允許選民撤回選票的情況下,才會被聯邦法律所排除適用,即被認定無效)。第五巡迴上訴法院在發回重審時能否做出這樣的裁定?州法律是否必須明確禁止選民使用撤回服務?就缺席選票而言,郵政服務或聯邦快遞的郵件撤回政策是否違反了選舉日相關法規?
對於那些試圖弄清聯邦選舉日相關法規究竟允許什麼、不允許什麼的州議會而言,多數大法官的裁決打開了一個“潘多拉魔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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