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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要:
關於林賽·克蘭西刑事審判的辯論已經傾倒了很多墨水,但關於它所處於的刑法制度,卻很少。 該系統有兩個直接的問題,這有助於解釋為什麼陪審團不能對自告的殺人犯定罪:合理的懷疑標準和不願意懲罰。 部分問題源於18世紀英國根深蒂固的法律傳統,被稱為“黑石比例”或“傷害不對稱”:十個有罪的人獲得自由比一個無辜的人被錯誤定罪要好。 但這與法律無關:這是一個模糊的進步社會信仰。 它無法解釋為什麼無辜的人被定罪,或者為什麼有罪的人被釋放(犯下更多罪行)。——這就是“無罪推定”出現的地方。 ~~~~~~~~~~~~~~~~~~













刑法中的罪行。合理的懷疑會產生合理的犯罪,將刑法變成刑事治療。 作者:Matthew G. Andersson | 2026年9月6日 Matthew G. Andersson是即將出版的《法律盲人》一書的作者,該書涉及法律和政治意識形態。 他曾在美國參議院作證,畢業於芝加哥大學。 
關於林賽·克蘭西刑事審判的辯論已經傾倒了很多墨水,但關於它所處於的刑法制度,卻很少。
該系統有兩個直接的問題,這有助於解釋為什麼陪審團不能對自告的殺人犯定罪:合理的懷疑標準和不願意懲罰。
部分問題源於18世紀英國根深蒂固的法律傳統,被稱為“黑石比例”或“傷害不對稱”:十個有罪的人獲得自由比一個無辜的人被錯誤定罪要好。 但這與法律無關:這是一個模糊的進步社會信仰。 它無法解釋為什麼無辜的人被定罪,或者為什麼有罪的人被釋放(犯下更多罪行)。
這就是“無罪推定”出現的地方。 除了模糊的“合理懷疑”標準外,它們還促進了布萊克斯通的比率——但他的社會傷害哲學是否真的為某種更高形式的正義服務,還是它只是將純真的道德價值確立為更大的利益,並在像克蘭西這樣的困難案件中將純真作為“默認立場”(類似於將其作為“空假設”),而不是使用實用理性來確定實際犯罪行為可能真實的?
但在像克蘭西這樣的情況下,情況會變得更糟:無辜和內疚甚至沒有被辯論:可原諒的行為是標準,這更深入地影響了BARD(超出合理的懷疑)。 合理的懷疑可以成為被告的“合理同情”,即使三個死去的孩子是犯罪的中心。 這種與法律無關的刑事同理心進一步支持了“無罪”這種誤導性的法律語言,這並不意味着無辜,但儘管如此,陪審員還是讓陪審員能夠對被告採取同情的立場,同時隱藏在履行法律手續的職責後面。
關於司法,約翰·斯圖爾特·米爾在1868年支持死刑的著名演講中完美地闡述了現代刑法問題:他說,對罪行的懲罰,即使是暴行,也“荒謬地不足,幾乎是在鼓勵犯罪。」 監獄“太舒適了”和“幾乎是一種獎勵”。 雖然被稱為改革派,但米爾停留在刑法上。 加重謀殺,即包括一些附加成分的謀殺,如強姦、謀殺孕婦或殺害嬰兒,是“法律已知的最大罪行”。 他觀察到,許多罪犯沒有表現出悔恨,罪魁禍首“沒有希望”值得“在人類中生活”。
正如Mill在談論罪犯時進一步指出的那樣,有時犯罪不是“他一般性格的例外”,而是與之一致。 這些罪犯必須面對一個將“莊嚴地將他從人類團契和活人目錄中抹去”的司法系統。 我為這種懲罰辯護,當僅限於殘暴的案件時,正是它經常受到攻擊的理由——基於對罪犯的人性;作為最不殘忍的模式,有可能充分阻止犯罪”(斜體是我的)。
其中有一個重要且被遺忘的法律要點,必須重申:死亡是最不殘酷的判決,因為社會設計了許多比死亡更嚴重的懲罰方法。 今天,我們沒有,所以死刑被人為地提升到最高形式的刑罰,但仍然被認為是殘酷的,而在替代方案的背景下,它實際上不是這樣的(我會讓讀者免於那些可以追溯到古代和原始法律的令人不快的例子,但作為威懾非常有效)。
那麼,自1868年以來發生了什麼? 兩件事:刑法變成了刑事治療,法律變成了社會學。 為了服務於這些意識形態,“合理的懷疑”取代了“合理的信心”:懷疑將總是存在的,但懷疑標準強化了人類內在自信的弱點:陪審員被賦予了法律規則,強化了懷疑自己的偏見。 合理的懷疑會造成合理的犯罪,因為它根據心理和情感判斷的錯誤標準來確定刑事判決:懷疑與信任,以及自信,對對錯的道德信念,而不是支持可原諒和合理化的情感懷疑。
那麼,關於判斷謀殺案審判,“常識”能告訴任何人什麼,為什麼這次審判會刊登在《紐約時報》的頭版上? 一個主要原因:與被告的意識形態團結。
它還反映了一個核心的進步意識形態:嬰兒、嬰兒和幼兒沒有正式的生命權,或者即使有生命權,他們也會從屬於母親——婦女有權在子宮內終止嬰兒,有些人認為立即出子宮,兩者都屬於“墮胎”學說。 進步左派將墮胎變成了如此廣泛的產婦自由裁量權,以至於它可能因技術性殺嬰而變得陰險。 正如《紐約時報》的一位作家透過將個人責任推卸給「制度」所展示的那樣,這也反映了個人責任的心理障礙。
正如她關於克蘭西的那樣: 我終於明白了是什麼吸引了這麼多人來到她的案子:國家是女性——尤其是母親——被評判、剖析和解讀的方式的替身。 她所做的......忽略了產後醫療保健的糟糕狀況,以及歷史上缺乏投資或了解女性身心的願望。
本案的法官也通過陪審團的指示使事情變得更糟,但在此之前,法官對非專業陪審團成員的影響: “當一位身着黑色長袍的法官發言時,陪審團被如此敬畏,以至於他們沒有注意到他或她的話缺乏內容。 陪審員認為,一個穿着黑衣的可敬的人說的話一定有意義。 這個假設是錯誤的。」
法官的指示,雖然似乎遵循了普遍接受的「合理懷疑」的定義,但在克蘭西案中實際上是不正確的,同時強化了in dubio reo或「有疑慮時,被告的裁決」的概念。 他錯誤地指示了他們:
如果你在比較和考慮了所有證據後,你心中對指控是真實的道德確信有持久的信念(斜體是我的),那麼指控被證明是毫無疑問的。
這不僅是錯誤的,而且忽略了不可能有這種確定性。 法院甚至沒有明確定義BARD,一些聯邦法院甚至令人吃喝地表示,它不應該如此。 法官還將接納那些讓陪審團對“超越合理懷疑”含義感到困惑的律師。 他們經常省略一個不方便的限定詞,即證據必須是毫無疑問的,但“懷疑”必須與犯罪事實相關,並且事實上是合理的。 任何“合理的懷疑”也必須大於“小懷疑”。 陪審團可能有許多微不足道的、正常的或合理的疑慮、不確定性和未解答的問題,但仍然會做出有罪的判決。
更好的陪審團指示能幫上忙嗎? 一位法官是這樣說的: 1987年,美國司法會議陪審團制度運作委員會的一個小組委員會提出了一個示範陪審團指控,其中包括以下措辭:“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據是讓你堅定地相信被告有罪的證據。
“被說服”將負擔放在它所屬的地方——在檢方的案件上——同時專注於證據標準和行為的刑事犯罪,而不是對行為的精神或生理責任,正如克蘭西案中所論證的“問責制”讓法律滑入臨床心理學;陪審員的理性判斷進入身份政治;陪審團從人類功能障礙的辯護故事中成為娛樂觀眾,而不是圍繞暴力侵害無辜受害者的事實的審查員,以及肇事者的懲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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